乡村教师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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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专项补贴

篇1:乡村教师专项补贴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为深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特制定乡村教师(包括全国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

一、重要意义

到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

发展乡村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发展乡村教育,教师是关键,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在稳定和扩大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培养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乡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教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广大乡村教师为中国乡村教育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受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学校办学条件欠账多等因素影响,当前乡村教师队伍仍面临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

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

立足国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改革机制,激发活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以及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

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到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

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

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

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

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

省(区、市)、县(市、区、旗)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

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

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

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强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重点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

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

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

请各省(区、市)于20底前,将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篇2:乡村教师退休补贴

乡村教师退休补贴

乡村教师退休补贴是怎么样的?不同的地方会根据相关的要求出台相应的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山东的乡村教师退休补情况吧!

山东省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

办法》提出,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

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

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

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

《办法》提出,从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

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6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教师。

在短缺学科教师补充方面,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各市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202月底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

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每学期安排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其中,安排在财政困难县7000名,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其他县(市、区)接收实习支教人员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办法》要求,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

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力度。

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

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3年将培养10000名免费师范生到乡村学校任教

在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的同时,山东将启动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

按照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选择部分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招收免费师范生,面向乡村学校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用人学校考察合格后,直接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

2016年至,按3000人、3000人、4000人分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共培养10000人,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分年度拨付。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确保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山东省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

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

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

各地要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办法》还在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篇3:顺义教师乡村生活补贴

顺义教师乡村生活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

补助金额最低每月1400元,最高达到每月4000元。

各区教委统筹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同一市级分类学校中区级差别化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各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落实本校教师的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以“岗位和任教年限不同”等为原则,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差值一般不超过本校平均额度的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8号)《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京教人〔2016〕10号)《北京市支持乡村学校发展若干意见》(京教人〔2016〕1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市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切实帮助相关区解决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精准支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相关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范围在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拓展到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即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分类中的.“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2016年,市级财政重点支持290所乡村中小学校和93所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即分布在北京市农委划分的82个山区乡镇的镇区中小学校)。

平原地区的镇区中小学校和乡村及镇区的幼儿园由区级财政支持。

二、发放办法

1.由相关区教委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和北京市农委划分的山区乡镇,核准各区当年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总数,报市教委审核。

2.由市教委根据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距离北京城市中心的直线距离远近,将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学校划分为五大类,制定差别化的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见表1)。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核定的各区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总数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额度,下达各区预算。

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额度计算总量并调整。

表1:2016年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市级)

类别

距离市中心的直线距离(km)

学校数(所)

教师数(人)

标准

(元)

1

d<30

54

2969

1400

2

30≤d<50

176

6831

1800

3

50≤d<70

86

3579

2400

4

70≤d<90

48

3103

3200

5

90≤d

19

1007

4000

总计

383

17489

 

3.相关区教委在各自的额度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统筹落实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的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以“距离本区公认的城区中心位置远近”为原则(或本区其他公认的差别化原则),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同一市级分类学校中区级差别化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

4.各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在各自的额度范围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落实本校教师的岗位生活补助政策,以“岗位和任教年限不同”等为原则,研究制定统一的差别化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差值一般不超过本校平均额度的5%)。

三、管理要求

市教委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及教师建立电子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补助资金精准到校到岗,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区教委要及时更新系统信息,按时将年度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的学校、教师变化情况及相关明细信息(岗位变动人员名册)报送市教委。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汇总的基础信息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2016年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发放。

四、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6年北京市82个山区乡镇名单

山区

半山区

门头沟区

王平镇、潭柘寺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妙峰山镇

永定镇、龙泉镇、军庄镇

房山区

周口店镇、河北镇、十渡镇、霞云岭乡、南窖乡、佛子庄乡、大安山乡、蒲洼乡

闫村镇、长沟镇、大石窝镇、张坊镇、青龙湖镇、韩村河镇、史家营镇

昌平区

兴寿镇、延寿镇、流村镇

南口镇、阳坊镇、南邵镇、崔村镇、十三陵镇

怀柔区

雁栖镇、怀北镇、汤河口镇、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乡、喇叭沟门乡

怀柔镇、桥梓镇

密云区

太师屯镇、高岭镇、不老屯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大城子镇、东邵渠镇、北庄镇、新城子镇、石城镇

溪翁庄镇、西田各庄镇、河南寨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

延庆区

永宁镇、四海镇、千家店镇、井庄镇、大庄科乡、刘斌堡乡、香营乡、珍珠泉乡

八达岭镇、旧县镇、张山营镇、大榆树镇

平谷区

金海湖镇、黄松峪乡、熊儿寨乡、镇罗营镇

东高村镇、山东庄镇、峪口镇、南独乐河镇、大华山镇、夏各庄镇、王辛庄镇、刘家店镇

篇4:广东省乡村医生补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全省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通过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省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

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队伍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村卫生站人才紧缺的农村地区,要重点妥善用好在我省正规招生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

在边远贫困地区,确实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空白村卫生站的地方,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农村医学专业正规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按规定程序聘入村卫生站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边远地区也可以由返聘的乡村医生带教,同时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入村卫生站以5年为期限,5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四)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考核。

1.加强执业行为监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村卫生站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对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对暂未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指导其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规范。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机构。

1.鼓励学历教育。

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规范岗位培训。

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在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时,均应将乡村医生纳入一并进行。

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接受免费培训。

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

(七)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1.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

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

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2.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3.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

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在,各地要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八)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在村卫生站人员紧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确有需要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

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规范设置村卫生站。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间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

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务半径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

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及其人员补贴政策。

2.加强村卫生站建设。

从2015年起,力争在3—4年内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

村卫生站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服务人口增设服务面积。

基本医疗设备和医保定点所需硬件一并考虑配齐,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进行配备。

篇5: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

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新进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村卫生室的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体制。

(三)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7.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同级财政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8.实施订单定向培养。

开展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含中医)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累计培养5000名。

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室服务不少于6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村级卫生服务岗位的,全额收回定向培养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9.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慢性病管理知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0.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2.建立轮岗交流机制。

在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5人员定期交流机制。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室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3.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

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

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4.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15.提高艰苦边远和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待遇。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6.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1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返聘已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8.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鼓励各地开展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建设经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统筹解决。

19.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20.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三)制定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四)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篇6:江西省乡村医生补贴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主要依靠为村民看病时赚取药品差价生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江西省实现全覆盖后,乡村医生没有了药品收入。

为了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江西省制定并落实了多渠道补偿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岗位补助、落实专项补助、实施一般诊疗费等措施,2012年江西省落实乡村医生补助资金9.92亿元,使乡村医生年人均收入基本上与村主任的收入水平相衔接,与乡镇卫生院职工的收入水平相接近。

记者从省医改办了解到,目前江西省乡村医生收入主要由4大块组成,一是政府购买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江西省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要统筹安排40%的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政府按照人均10元的标准购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

二是发放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及补助。

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公共卫生岗位补助,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目前的1800元。

三是落实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

江西省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采取专项定额补助的方式,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

四是实施一般诊疗费,保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收入。

此外,江西省还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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