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不能越位(推荐4篇)由网友“飞扬哥哥”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秘书不能越位,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篇1:秘书不能越位
秘书不能越位
我们强调,秘书要准确地认知自己的社会角色,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越位”现象,找到一个稳妥的出力方式。“越位”是下级在处理与领导关系过程中常发生的一种错误。其主要表现为:
(A)决策地位。决策,作为领导活动的基本内容,处于不同层次上的领导者其权限是不一样的。在办事过程中,有些决策可以由秘书做出,有些决策则必须由领导做出。有的秘书人员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明明应由领导做出的决策,他却超越权限,自己擅自做出。
(B)表态越位。表态,是表明人们对某事件的基本态度,一般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超越身份,胡乱表态,是不负责的表现,是无效的。一般说来,单位之间交涉问题,对带有实质性问题的表态,应由领导或领导授权才能进行。而有的人作为秘书,却没能做到这一点,领导未表态也没授权,他却抢先表明态度,造成喧宾夺主之势,陷领导于被动。
(C)干工作越位。哪些工作应由谁干,这里面有时也有几分奥妙。有的人不明白这一点,有些工作,本来由领导出面做更适合,他却抢先去做,从而造成干工作越位。
(D)答复问题越位。有些问题的答复,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权威。而有的人明明缺乏这种权威,却擅自答复,这也是越位。
(E)在某些场合越位。有些场合,如同客人应酬,参加宴会,也应适当突出领导,有的秘书,张罗过欢,显自己过多,显领导太少,这也不好。我们常从电视里看到,中央领导接见先进人物,参加宴会,一般主要领导走在前面,给的镜头要多些;照相也都是主要领导处于显赫地位。这点,我们在处理秘书与领导关系时,很有必要借鉴。在某些场合,最好也要注意不越位。
发生越位行为的原因很多。从领导角度说,有的单位或部门可能“兵强将弱”,领导控制不了秘书;有的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可能对权力撒手太大,一些本来应由自己办的事也交由秘书办,缺乏及时的`、必要的集权等等。从秘书角度来说,有的人是属于心理品质有问题,不把领导放在眼里,认为自己比领导高明,因此凡事好为领导先。这种人为数极少,作为领导不可不防。而就多数有这方面错误行为的人来说,是由于不能准确认知自己的角色地位和盲目的工作热情所致。
越位往往会对工作、对领导关系带来严重危害。首先从工作上看,领导和秘书是两个担负着不同分工职能的社会角色,尽管二者需密切合作和配合,但毕竟职责和与职责相应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不同。若二者不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是互相替代,职责不清,就不可避免要带来混乱局面。有时从局部看,从个体看可能是多出了力,并有所收效。但从整体上看,由于这种出力突破了上下级的界限,又往往会影响别人的情绪和工作,影响领导协调职能的发挥,故而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所以,领导从工作出发,一般是不允许秘书越位的。其次,从领导关系本身看。秘书越权严重,必然会导致领导偏离帅位,大权旁落,无法实施领导行为。因此,领导往往在这类问题,只要他还有能力来纠正,那么,他就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出来纠正。秘书屡屡有意发生这种行为,他就会视之为危险人物,对其处处警惕,事事留心,利用各种办法和力量来制约。在这种领导对你治之惟恐不及的情况下,作为秘书绝无良好的领导关系可言。三国时期,汉献帝屡屡要杀曹操,就是因为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严重越权专权。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工作干了不少,就是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恐怕与没帮到点子上有关,过分了,越位了。结果影响了领导,影响了同事,从而引起他人的反感,尽管这里面可能有有意和无意之分。可见,作为秘书要处理好与领导关系,凡事不可不守角色本分,收敛和约束自己,注意防止和克服越位现象。
我们强调处理与领导关系要防止越位,并不是说干工作可以不出力。出力,对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永远是绝对必要的。问题是社会分工所决定的出力方式是有差别的。不承认或违背这种差别,就会影响整体效能。因此,在处理与领导的关系中,我们强调要防止越位,是一种积极的措施,而不是一种消极的限制。
来源:中华秘书网
篇2:管理不能越位
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句出自《论语•泰伯》的话。意思是告诫人们如果不在那个位置,就不做与此位置有关的事。千百年来,人们对此话褒贬不一,赞称有之,反对的也有很多。反对者认为,这是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观念同出一辙,孔子是让人们持看客心态。也有人说孔子是肯定和鼓励“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他们认为这是孔子思想消极的部分,应给予批判。但是不禁要问,讲求“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孔子怎么能让人这么消极被动和麻木不仁呢?这与他的入世思想不是有所背离吗?其实持这些反对意见的人,没有真正理解孔子的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更多有关爱维龙媒董事长段俊平先生中国化管理相关观点,可以参见《管理如同放羊 》)
孔子此言,本是孔子针对政事而言的,它是在讲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一个人不在其位,也就没有相对于其位拥有的权利。所以也根本承担不了相应的责任。也就不可能谋这个位置的事,即使谋也谋不好。大千社会、茫茫人海,每个人在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三百六十行,行行不同,就是在同一行当,也有岗位和角色的不同,由于岗位和角色不同,人的观点与思维方式也就不同,其对应的权利与责任也就不尽相同。观察一个事物的出发点和对事物认知的高度就会不同。这就要求固定的角色与位置必须有相应的清晰的定位和明确的责任,这样每个个体才能准确恰当的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如果定位不正确,就会出现盲目的越位和替别人代劳的现象。从而造成管理的无序。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就是告诉世人要给自己在社会和组织中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这样社会和组织才能有序发展。对于企业这个组织而言,处理好“位”与“政”的关系尤为重要。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岗位职责,只有不同岗位的员工认清自己的岗位责任,“在其位而谋好其政”,圆满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企业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个企业,如果董事长干总经理的事情,总经理干部门经理的事,而员工却整天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那么这个公司怎么能发展。纵观成功的企业,都是岗位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管理无越界的管理典范。其实都是孔子“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实践者。
当然也要辨证的看“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是绝对的要求人们对别人管的事不闻不问。正确理解“不谋其政”的真实意义也很重要。“不谋其政”是不能超越于自身权利而履行职责,它并不是不讲求互帮互助,也并不是不讲求团队精神。相反“不谋其政”恰恰是一个团队团结的必要保障。也是和谐工作的前提。只有不越界,才能更好的进行协作管理。只要把每个人的每个环节做好做精,由整个环节组成的管理自然就会实现精细化、科学化、有序化。
孔子这里讲的“位”也是相对的概念,它相对于群体时,它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作为群体中的一员,既要保持个人的独立而又要有群体的相互协作。“位”相对于个体而言,它具有独特性、专业性特征,必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把自己的事情一定要做精做专做好。(更多有关爱维龙媒董事长段俊平先生中国化管理相关观点,可以参见《传统文化是拯救道德危机的最好良药 》)
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句话具有很深刻的哲学理念。它告诉人们一定要给自己作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每个人要立足本职,不做与自己权利不匹配的事情。要把自己的工作做精、做扎实,不要本末倒置。如果一个组织每个本位上的“政”疏于打理,这个组织肯定会出现管理混乱、运行无序的状况。这个组织管理就会出现大问题。用辨证的眼光而分析理解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句话,无疑对我们的企业管理而言,是一个很有裨益的见解和论述。只有认真践行好这句话所描述的哲学实质内涵,对一个企业家管理好企业有着很好的启迪。
段俊平,爱维龙媒董事长,著名国学专家,新儒学引领者,书法家,知名管理学者,联系电话:(010)57723522;联系邮件:xiaomaohong@luckvlong.com
篇3:监督不能越位论文
监督不能越位论文
由于兴城红崖子粮库职工在个人经营中负债,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粮库负连带责任。于是,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100吨玉米和近5000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低价评估抵债。面对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辽宁省兴城市人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此举是继安徽省合肥市人大首次行使特定调查监督后,全国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在辽宁地区尚属首例。(《沈阳今报》04月26日)
无疑,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出于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动机是良好的,监督也是有成效的。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法院的裁定进行调查,也是有法可依的。面对着当前频频出现的.违法评估和法院违法裁判的现象,人大利用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形式加强监督,是顺应民意的举措。
但是,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将玉米和房屋、土地执行给申请人的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的决定 ,却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们国家,尽管不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毫无疑问,依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法院的有关组成人员,并监督法院的工作。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裁判。
宪法之所以不规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裁判,是蕴涵着深刻的法理依据的。审判是一种专门的法律工作,需要专职的法官运用法律与法理知识进行;同时,审判需要讲究程序正义,需要中立的裁判者在特定的场所听取双方的意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形成内心确信;审判也需要权威和终极,审判权只能由特定机关行使。法院是唯一没有上级的国家机关,上级法院只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上级法院也不能变更或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判。
因此,其他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严格司法程序的国家机关更无权变更或撤销法院的裁判。
当然,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并未直接作出撤销法院裁定的决定,但是该决定中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裁定,明显是一种行政化的决定,是下级必须遵循的上级决定,是不容法院有所违背的决定。这和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审判权并无实质的区别。试问,没有经过诉讼的法律程序的这种决定能保证百分之百正确吗?没有经过诉讼的法律程序的决定,又怎能让对方当事人信服呢?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本意,是要让审判工作合法的进行,而不是越疱代俎行使审判权。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本来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要求兴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裁定,做到既行使监督权又不越位。但一纸责成撤销裁定决定,却让有效的监督蒙上了一层“越位”的阴影。
篇4:老师的好心不能越位读后感
老师的好心不能越位读后感
暑假读了《老师的好心不能越位》这一篇文章,感受颇深。
一看到文章的题目,我就感到疑惑了,从走上教师的工作岗位那天开始,历来的师德教育,都是强调要关心爱护学生,把学生放到自己职业生涯的第一位,为什么老师“过分”的好心,反倒错了?等看完文章,我才明白,文中的教师好心办了坏事。
作为教师,都明白一句话“言传身教”,也就是说用语言传授知识、用自身修养做为教育典范。我认为,能够做到这两点,就完全配得上教师二字了。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某些教师体罚学生,如果说教师不爱学生,我想是不可能的.,可是体罚学生的原因,最普遍者就是教师恨铁不成钢。或者就拿文中的老师为例,她能够为了学生成绩而去调节学生家庭矛盾,责任心不可谓不强,工作做的不可谓之不细,可是到头来的结果又是什么?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可是却走错了方向,用错了方法。我认为,教师和家长之间,是合作者的关系,在对学生的教育上彼此配合。教师既不能以支配者的身份去指点学生,更不应该以同样的角度去针对家长的某些作法。教师可以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用自身个人素养去影响家长,而这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虽然不可能是立竿见影,却正是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最大魅力所在。教师可以和学生做朋友,更可以和家长做朋友,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尚且会如刺猬一般保持一个“彼此能够取暖却不会互相刺伤”的距离,那么教师与家长学生之间又怎么可能达到毫无保留无话不谈的地步呢?
通过对这篇文章的学习,对自己今后的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帮助。特别是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有的时候总认为教育孩子是为孩子好,与家长的沟通是因为自己的责任心要求自己必须多做,往往遮住了理智,所以急于求成,反而会好心办坏事。这种“好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适时的把握尺度,才能做到是正在的为学生好!
★ 秘书述职报告
★ 秘书的述职报告
★ 秘书个人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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