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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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1: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1、危货标志必须齐全清楚。

国家《公路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危货标志齐全清楚,一方面是交通执法人员检查一项具体内容,一方面当发生危险情况时,便于施救人员根据危货标志,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

2、盖紧罐盖。

盖紧罐盖的目的:一是防止车辆运行中在上坡或下坡时,罐内原品及成品油外漏;二是防止罐盖在长时间的颠簸下松动,从而出现罐盖甩落的问题伤及行人、车辆或其它建筑;三是防止罐盖与罐口在碰撞中产生火花,引起罐内残留油气着火,发生爆炸事件;四是防止烟火进入罐内发生爆炸事件。

3、接地线必须接地。

油罐车在运行中,油在罐内晃荡会产生大量的静电,保持接地线接地,就能有效将车体本身的静电,不断的释放到地面,从而避免车身产生静电火花,进而造成油罐着火和爆炸事件的发生。

4、卸油管尾端高于卸油阀门口。

卸油管尾端低于卸油阀门口,一是罐内油品没有卸干净,卸油阀门又没有关紧,容易造成油品泄漏,污染环境或发生交通事故;二是卸油管内残留的油品,也会逐渐地滴落在道路和停车场,造成污染或发生事故。

5、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消防器材是危货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的器具,其目的是,在车辆某个部位发生火灾情况就能及时扑救,以避免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因此,所有危货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无损。

6、保持反光条清洁。

罐体两侧和尾部都贴有反光条,它的作用是在夜间行驶时,提醒尾随车辆本车的宽度、高度、所运物品,避免超车、尾随时,判断失误,而发生事故。

在通过三岔路口会车时,提醒对方自己车辆的长度,避免对方抢会。

同时,反光条也是交-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保持车辆反光条的清洁。

7、全车电路接头不能裸露在外。

电路接头容易出现接头打铁问题,一旦打铁现象比较严重,就会产生大量的打铁火花,打铁火花与油罐车表面的油气接触,便会引起燃烧,进而造成火灾和油罐爆炸事故。

这种情况,在装卸油过程中更容易发生。

8、排气管、消声器不能漏气。

排气管和消声器漏气,说明排气系统有破损或裂缝问题,当出现漏气问题后,就有可能出现缸体内积碳火星外排的问题,一旦出现这个问题,在装卸油区内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也有可能因罐漏油发生火灾事故。

9、上班必须穿好防静电服。

穿防静电服是对从事油品运输行业人员的特别要求,成品油、原油都是挥发性极强的物质,在油品运输车辆停放区、装油点、卸油区,只要遇到静电火花,都非常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件。

因此,每一个油品运输从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好防静电服。

10、严禁酒后驾驶。

酒精对人的大脑有很大的刺激作用,饮酒后人的大脑清醒度、观察力、判断力、反应灵敏度、手脚配合的协调性等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酒后驾驶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举不胜举。

因此,总公司规定员工酒后驾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11、禁止带无关人员上车。

无关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常识一无所知,上车难免会做出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和表现,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稍不留神,就有可能造成意思不到的后果。

因此,危货运输车辆严禁带无关人员上车。

12、集镇、居民区、学校严禁乱停乱放。

集镇、居民区、学校等场所,是路况复杂、人流繁多、火源难以掌控的地方,烟花、鞭炮、烟头、火星无处不有,无处不在,油品运输车辆停放于此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非常大。

13、装满油的罐车不能在烈日下停车长时间曝晒。

装满油的罐车,在烈日下长时间曝晒,会引起罐内油气急剧膨胀,溢漏造成污染,严重时会引起火灾和罐体爆炸事件。

因此,装满油的罐车,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在实行夏时制,所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卸油时,车辆应停放在阴凉处或遮阴棚里。

14、规定线路必须带押运员出车。

危货运输车辆运行配备押运员,是国家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到没有带押运员运行的车辆,罚款2-10万元。

因此,凡是规定要有押运员押车的运行线路,必须押运员上车才能出车。

15、严禁乱卸污水。

油品运输车辆还承担着油田部分洗井收污工作,但,每一车污水的卸污都有指定的地点,如果擅自乱卸污水,造成了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给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16、接受GPS的监控与提醒。

GPS是运输公司目前对车辆行驶线路、车速、停靠点最先进的监控手段,当车辆行驶线路出现问题时,当班人员会提醒你,当车辆行驶速度超速时,会给你发出警告信号,当车辆在某个点上停靠时间过长时,会询问你是不是出现了什么问题等等。

因此,每一台车辆出行,都应该保证GPS的正常工作。

17、危货运输车上禁止吸烟。

烟火是油品运输车辆的最大的敌人,在玻璃打开时在车内点火,或向外弹烟灰都有可能给车辆造成严重的危害,轻者引起火灾,重者引起油罐爆炸。

因此,驾驶危货车辆禁止吸烟。

18、车辆必须当天回场。

车辆必须当天回场,这是由危货车辆的性质决定的,尽管罐里的油已经卸完了,但是残留在油罐上的油污,卸油管里剩余油品,在没有人专门看管的情况下,遇到明火或火星仍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险。

因此,车辆在执行完当天的任务后必须当天回到停车场。

19、车回场关好门窗。

停车场虽有门卫值班,但也曾经发生车辆丢失现象,油品罐车若是被不法分子偷开出去,任意停放,非常容易产生不良后果,起火燃烧、罐体爆炸等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车回场后必须关好门窗。

20、罐体表面外漏原油要及时清洗。

罐车在装油时,由于加油员的疏忽大意,造成原油冒罐,或是外漏在罐体表面,时间一长罐体表面原油越积越多,在强烈的阳光照射下,罐体表面油气挥发加速,一旦达到燃点,或遇到火星就会燃烧,造成重大的火灾事故。

因此,罐体表面的外漏原油要及时清洗。

同时,也是保持车容车貌清洁的要求。

21、车辆动火未经请示不能擅自焊接。

油品拉运罐车,必须远离高温和火星,当车辆某个部位需要动电焊和气焊时,必须先报告车队领导,再由车队领导向分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请示,在确保焊接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由分公司现场监督焊接。

焊罐必须在分公司指定专业焊接厂补焊。

22、保持灯光齐全完好。

灯光是车辆运行的“航标灯”,既给自己的车辆行驶提供照明,还给前后车辆和行人提示自己行驶的方向和意图,或前方遇到的路障(如:刹车灯亮,就说明前方有障碍,或是自己需要停车),所以灯光齐全完好,是安全行车的有效保障。

23、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

车辆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是安全运行的首要条件,是确保不发生事故的硬件要求,车辆只有达到了要停能停得住,要走能走好,要转转得灵,才能高效的完成好当天的任务,才能确保高高兴兴出车,平平安安回家。

篇2: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1、出车前“八个必查”。

即:

①转向必查(方向盘自由行程是否过大、前轮转向羊角是否松旷、前轮横直杆球头松旷);

②传动必查(传动轴镙丝是否松动、轮胎是否缺气、轮胎镙丝是否松动);

③制动必查(储气筒是否漏气、刹车管线是否破损、刹车分泵是否漏气、刹车有无跑偏、刹车是否灵敏);

④仪表必查(机油表、气压表、温度表等工作正常);

⑤灯光必查(转向灯、刹车灯、大灯、防雾灯、变光灯等,要保持完好);

⑥罐盖必查(罐盖是否盖紧);

⑦接地线必查(接地线是否接地);

⑧雨刮器、喇叭必查(雨刮器转动是否灵活、喇叭是否响)。

2、上车系好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是一种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被誉为“生命带”,可以防止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在发生事故时减轻受伤程度。

驾乘人员系好安全带,在事故中存活的机会是不系安全带的2倍,还可以将受伤的机会降低50%。

因此,驾驶员和押运员一上车就要系好安全带。

3、装卸油区不能带火种入内。

装、卸油区油气挥发密度很大,一遇火星非常容易引起火灾,因此,驾驶员进入装卸油区不能带任何火种进入。

4、进入装卸油区时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装卸油区均属一级防火防爆部位,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规定,管理人员的责任也十分重大,车辆进入装卸油区,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干部的指挥。

5、罐盖密封不严时装油不要过满。

当罐盖密封不严时,罐里的油品装得过满,在经过坡道或颠簸路面时,极易造成油品外漏,在驾驶员没有极时发现,又没有极时清理时,容易出现行人摔跤,三轮车、摩托车翻车的事故。

6、装卸车上下油罐当心摔跤。

在装车或卸车时,司机难免上下油罐,但一定要手抓紧、脚踩稳,一不小心很容易从罐顶上摔下来,轻者皮肤受伤、关节扭伤,重者关节骨折,脑胪重伤,还有可能造成终身残废,或危及生命。

7、重车出井场当心侧翻。

井场的道路土质松软,路面条件较差,车辆执行洗井收污或小站点拉油,重车出井场时,一定要观察好路面情况,一定要平稳走过钻杆桥,从硬质路面通过,遇到下雨或冰雪天,要下车看好路面才运行,稍不注意就会造成车辆侧翻。

8、泥土新修路面警惕陷车。

拉油站点道路损坏用泥土新修后,仍然存在着路面疏松的问题,有的大坑用泥土垫平后,重车压上去仍有可能出现陷车的问题,因此,凡是用泥土新修的路面,都要十分谨慎的行驶。

9、按规定线路行驶。

按规定线路行驶,是运输行业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行业更要不折不扣的执行。

一是按规定路线行驶出了问题,用车单位可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是许多乡村道路是禁止大型车辆行驶的,即使用车单位规定走这些线路,也是经过协商好的,可降低行车风险和工农关系纠纷。

10、车辆全行程中抢时间绝不能抢速度。

车辆运行中,为了极时赶到目的地,抢时间应该在早出车、晚收车上把时间抓紧,而决不能在行驶途中用开快车、超速度来争取时间,“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用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

11、车辆运行中严禁打手机。

车辆运行中接听或打手机,一是影响驾驶员的注意力、观察力、判断力,遇到紧急情况措手不及,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手机发射出的无线电波(射频电磁辐射),遇有锈蚀或接触不良.就会产生射频火花.由于罐内油气外泄而形成的可燃气.手机产生的射频火花很容易引起爆炸.导致灾害的发生。

12、乡村道路注意会车。

乡村道路更多的是单行道,水泥或柏油路面都比较薄,特别是靠沟边的路,都是大型车辆一压就垮的路面,遇到对面来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会车时,一定不能太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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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坑洼路面下车垫垫。

有拉油站点的道路,经过长期压碾后,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坑,车辆经过时,会发生倾斜现象,当重车运行时,由于重心过高,遇到大坑道路时,就有可能发生车辆侧翻的危险,这时车辆不要硬性通过,而要主动下车,铲一些干土垫一垫。

14、雨雪天掌控好路面。

下雨、下雪道路都比较滑,对刹车、转向都有一定的影响,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造成刹不住车,而导致事故。

特别是在泥土路或石子路上运行,更要掌控好道路情况,既不能冒然强行,也不能靠边运行,没有把握的路段,要下车仔细观察后,谨慎运行。

15、冰雪天装好防滑链。

冬天下雪结冰天气,当积雪和结冰较厚时,不管是水泥路面,还是沥青路面,或者是石子路面都非常滑,装防滑链能有效的增大轮胎与冰雪路面的摩擦阻力,便于车辆平稳运行和制动。

16、大雾天气检查好防雾灯。

防雾灯发射出的是黄色光线,它虽然没有大灯发射出白色光线那么强,但光线的穿透力比大灯白色光要强的多,因此,雾天必须及时检查防雾灯是否完好,同时,上公路运行必须打开防雾灯。

17、夏天不能把一次性打火机放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下。

一次性打火机一般都是塑料外壳制成的,耐压性能和防爆性能比较差,如果夏天把一次性打火机放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下长期爆晒,容易引起爆炸,造成重大事故。

18、运行途中警惕罐体漏油。

车辆使用年数长的,由于长期酸碱腐蚀,罐壁穿孔的问题时有发生,有时装满油后没有反应出来,但在车辆运行途中,由于罐内油品的振荡,或车辆行驶的晃动,有可将腐蚀严重的罐壁击穿,造成油品泄漏。

因此,驾驶年数较长的油罐车辆,在会车或有事停靠时,都要对油罐表面进行一下检查,预防油品泄漏后造成污染和其它事故。

19、运行途中发现油品微漏时的堵漏方式。

在车辆运行途中,发现油品出现微漏时,一般有两种堵漏方式:一是出现小裂缝时,可以用肥皂、石蜡、胶布等,做应急式处理,卸车后再采取焊接方式将裂缝补好;二是出现小孔漏油时,用细树枝,将一头削尖,再对准漏油孔用木捶打入孔内,直到堵住为止。

20、运行途中发现油品严重泄漏时起动应急预案。

在车辆运行途中,发现油品泄漏,在自己和押运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一是要将车辆停靠在公路边安全地带,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油品四处蔓延,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人员靠近;二是要立即向调度室(救援中心)报告情况,由调度室报告主要负责人,实施应急救援。

21、留心观察盲区。

油罐车相对与卡车,观察盲区较大一些,如倒车视线,左右路障观察,后面车辆超车或追尾情况等都不是很好掌握,这就要求驾驶员倒车时,要先下车把车后面的情况看清楚,再倒车。

在行驶途中要时刻留心左右两边的情况,以及车后的一些突发情况。

22、自觉接受押运员的“叫慢、叫停”。

押运员对车辆行驶安全和物品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一旦发生车辆事故或货物损失,押运员与驾驶员同责同罚。

因此,驾驶员要自觉接受随车押运员的“叫慢、叫停”。

23、“夏时制”时重车要停在遮阴棚或阴凉处。

夏天,当气温达到34℃以上时,10时至16时既不装油也不卸,在这个时段里,已装满油不能卸车的车辆,一定要停在遮阴棚或阴凉处,以防在烈日下暴晒,引发危险事件发生。

24、烈日下车辆不能卸油又无遮阴处停放时要及时浇水冷却。

“夏时制”时,车辆装满油赶不上卸油时间,但车又不能停放在遮阴处时,每隔两小时就要给罐体浇一次水,来冷却罐体的温度,从而防止罐内油品的挥发和膨胀,避免罐内压力过高引起罐体爆炸事故的发生。

25、运输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停车必须设置好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域并有专人看护。

车辆在行驶途中,如果车辆出现故障,要靠公路边停车,并在车辆的前后都要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设置警戒区域,防止行人围观,禁止吸烟人靠近,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篇3: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1、注意加热管出现虹吸现象。

加热管出现虹吸现象,是因为卸油时给罐内原油加热,卸车后忘记了关闭加热管阀门,在第二次的原油运输中,由于罐内原油的振荡,或车辆上坡时,在罐内原油挥发力的作用下,油品从加热管中自动流出。

出现加热管虹吸现象,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会造成长距离原油污染,发生行人摔跤,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车等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在使用了加热管后,一定要记住关闭加热管阀门。

2、时刻防范摩托车。

随着公路、乡村道路摩托车数量的增加,摩托车已成为了汽车运行的“天敌”。

这是因为驾驶摩托车人员的交通文化素质极差,既不懂得交通常识,又多数属于野蛮驾驶,岔路口、弯道、集镇、居民区、乡村小路等,冷不防就会突然串出一辆摩托车来,经常使你措手不及,汽车碰摩托车,摩托车撞汽车的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占所有事故的70%以上。

因此,对摩托车的防范,要放在每时每刻,要高度警觉。

3、谨防敌对分子的破坏。

油品运输车辆是敌对分子搞破坏的最有效工具,一个磁性定时炸弹贴符在油罐车的任何部位,带进装油和卸油站定时爆炸,就会成为一个毁灭性的事件。

因此,油品罐车无论是停在车场、路上、餐馆、饭店都要时刻提高警惕。

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国家重大事项、有国际性影响的庆典、以及国内重要时期,更要引起高度重视,每天都要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杜绝一切具有灾难性的重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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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危货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对外来车辆进行控制。营造良好的工作、

生活环境。现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细则如下:

1、车辆停放的范围:由于小区停车场地较小,停车范围仅限于:规划露天车位和私家车库。

2、车辆停放手续的办理:为了确认小区业主车辆,近期将对小区业主的私家车辆进行等级并发放停车证。

3、车辆进出停放秩序:凡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小区护管人员的统一指挥,并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鸣笛和乱丢杂物。

4、车辆的收费管理:露天停车位对小区业主提供长期租赁服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内超过半小时按时收费。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平

顶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5、车辆进入小区后,护管人员认“通行条”对车,通行条与车牌号码不符者,禁止进出小区。所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车辆通行条”并随身携带。如“通行条”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到管理

处办理查验和补办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业主自行负责。

6、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XX物业XX管理处

年月日

篇5:危货运输管理规定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20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第5号)同时废止。

篇6: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四条 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 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六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开展罐车修理、清洗业务: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 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第十条 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篇7: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

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因本小区、本停车场的实际设施和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为车辆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如发生碰撞、划伤等以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未办理“车辆综合保险”的车辆,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11. 停车场使用人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2. 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3. 停车卡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拒绝停放。

14. 入场车辆应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或修车,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任意摆放,应放入垃圾桶内。

15. 租用固定泊位的车住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所有车辆均应按照停车场现时有效的收费标准缴费,按照租赁合同上所填的日期计算,每月车位租金必须于5日以前缴纳,如不按时缴纳,我公司有权自动解除该协议,其优先权将给予其他车辆。

篇8: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停车场,须服从车场警员的调度。

2.车况不良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3.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4.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指示箭头或车场警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小时。

5.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6.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停车场设备、设施,照价赔偿。

7.车辆需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

8.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出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9.车辆不得堵塞行车道,不得在车内睡觉。

…………

篇9: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本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及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二)业主的非营运车辆须办理出入证方可进入、停放在小区内,进入小区的车辆,应将出入证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侧明显处,凡无证车辆禁止驶入小区

(三)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内,必须有保安通知并征得业主同意以后方可放行,否则不准进入。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放二小时以上每次收取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允许停放。

(四)为安全有序地停放车辆,避免出现事故,要严格按照院内的停车位停放车辆。车辆在转弯时,要注视反视镜,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五)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因违章行驶造成车辆碰撞,有违章司机负责双方车辆的修复及赔偿。

(六)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车辆过程中造成车场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

(七)各车主驾车驶入停车场期间有责任向管理人员出示停车凭证,车场实行有偿收费,按照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临时停车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按月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月 元,大型车每月 元;按年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年报告 元,大型车每年 元;地下停车场、停车楼等停车地点临时停车小型车每两小时 元,大型车每两小时 元;按月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月 元,大型车每月 元;按年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年报告 元,大型车每年 元。

(八)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九)车辆应停泊在各自的车位,不得占用他人的车位,不得跨线停车,不得在行驶通道及非停车区域内停车,避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或停泊。

(十)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下头贵重财物、锁好门窗后再进行离开。本停车场仅此提供停车场地,恕不保管任何财物,如有丢失物品或车辆损伤事件,请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

(十一)小区内禁止鸣笛,车辆进入停车场内,应将防盗鸣叫器设为低音,避免滋扰居民生活。

(十二)严禁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本停车场内。如车主虚报或违反本停车场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外,还报请司法部门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

(十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场。

(十四)禁止在院内停车位上冲洗车辆,禁止随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

(十五)严禁在小区住家内加油、家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及动用明火。

(十六)小区内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七)各车位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中小型客货车及小汽车,所有大型车辆及摩托车、自行车均不得停泊于此车位中,每一车位只限泊车一辆。 (十八)各车主的车辆必须停泊于指定车位内,不得在车位周围装上围栏、门闸或锁链。

(十九)司机驾车停车必须服从物业保安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对屡次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指正无效或拒不服从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出入证。

(二十)各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管理公司亦有权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二十一)各车主个人或车辆资料如有更改或遗失车辆出入凭证,必须及早通知管理公司,以避免造成误会及引起损失。

(二十二)如本车场有任何事故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应变措施,以尽量减少车主之损失,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车主将其车辆暂时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除因停车场员工故意造成车辆损坏外,管理公司恕不负赔偿。

(二十三)管理公司有权对违例泊车作出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双倍收计停车费或报请主管部门锁车、拖车处理,一切费用将由车主承担,而由此引进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一概不负责。

(二十四)该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场地停放,如车辆有划花、损坏、遗失等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二十五)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北京市肆维基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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