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共4篇)由网友“haowyf”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近期,本市部分幼儿园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方便家长,增设幼儿班车提供接送服务,受到了家长的欢迎。为确保乘车幼儿人身安全,现就加强接送幼儿班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幼儿班车的幼儿园,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自备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制定幼儿班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一)要制定班车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班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班车。
(四)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五)凡需乘班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并与家长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三、凡幼儿园采取包租车形式接送幼儿的,一定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的承包单位。幼儿园要与承包方签定合同(幼儿家长自行包租车的除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班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班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班车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班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六、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篇2:《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
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学习、贯彻。
本《细则》未提及的其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1995年4月7日
篇3:《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并符合《隔离室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1名。
(二)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并在开始工作1年内受过2个月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与进修。
第七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要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定期检查,确保儿童在园的健康。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四)建立体弱儿管理制度,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结合本园所条件,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强儿童的`抗病能力。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保证给儿童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人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九)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及儿童进行健康教育。
(十)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进行资料的登记与汇总,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十一)协助园所领导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第九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儿童的健康档案。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二)对离园(所)2个月以上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在检疫42天后,经体检证实其健康方能重新回班。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本区(县)妇幼保健所(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由妇幼保健所(院)签发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细则,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妇幼卫生
/06/07
篇4: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
市政办幼儿园安全管理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小学、机关幼儿园:
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当前教育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特别是村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园儿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现就幼儿园的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各级幼儿园必须马上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相关制度以及各类应急预案,并依照实施。
二、设立专职门卫,强化门卫管理。
各幼儿园要配备专职门卫或安排专人看守,落实岗位职责,严格进出管理登记,未经许可外人不得随意进出。
三、加强安全保卫及卫生设施配备。
各幼儿园要设有独立通道,独立院门,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内要配有专门安全防护器械和常用灭火设施,并与各中小学同步配设视频监控设施;要配齐流水洗手、一巾一杯和饮水设施,保温桶要上锁,巾杯要定期消毒。
四、严格入园幼儿接送管理。
幼儿园要使用接送卡或和家长签订接送协议,教师与家长对接,确保接送环节不出问题。已经配备接送车辆的幼儿园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手续完整、车况良好、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齐全。
五、加强对幼儿教师及保卫人员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专题培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要保持各幼儿园通讯畅通,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熟记报警电话、急救电话。
六、定期组织安全管理自查。
幼儿园要定期对房屋安全、生活设施、活动器械及玩具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按照幼儿园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以上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的幼儿园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并根据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或市教体局,对存在的问题要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每日监控,限期改进,对于不能改进的要提出警告,拒不改进的要报当地政府或市教体局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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