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

时间:2023-11-29 07:48: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精选4篇)由网友“zms220”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

篇1: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

在安顺,聚居着一支与众不同的汉族群体--屯堡人,他们从语言、服饰、民居建筑及娱乐方式都沿袭着明代的文化习俗,演义着一幕幕明代历史的活化石。而安顺屯堡文化最具有代表性的要数云峰屯堡文化风景名胜区.

安顺屯堡文化系明代从江南随军或经商到滇、黔的军士、商人及其家眷生活方式的遗存。随着岁月的变迁,安顺一带的屯堡人仍奇迹般地保存着6前江南人的生活习俗,其民居、服饰、饮食、民间信仰、娱乐方式无不具有600年前的文化因子,这种屯堡文化为古代汉民族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六百年的屯堡,六百年的故事,六百年的沧桑。岁月悠悠,明清的中原文明早已成为现代的史书。时光倒流,六百年前的江南风物在这里被定格。黔中屯堡人以其遗存的古风和鲜明的特色为世人所惊叹、震撼。

安顺屯堡文化可谓贵州特有的一种文化资源。安顺屯堡文化在六百余年间既自觉地、顽强地固守自己的故土文化,绝不与寓居之地合流;但群体内部的原有成分本非绝对的单一和纯粹,在长期封闭的屯堡中代代厮守,必然要相互渗透。于是,终于形成了既迥异寓居地域,又不再能还原于父母之邦的独特的文化现象。这样的文化既蕴藏着无穷尽的谜底,也就散发出无穷尽的魅力。

安顺屯堡文化来源于朱元璋大军征南和随后的调北填南。明朝军队征服南方过后,为了统治南方,命令大军就地屯田驻扎下来,还从中原,湖广和两江地区把一些工匠、平民和犯官等强行迁至今贵州安顺一带居住,随着历史的变迁,这些人在亦兵亦民的过程中繁衍生息,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现在我们称之为“屯堡文化”的这样一种独特的汉族文化现象,他既执着地保留其先民们的文化个性,又在长期的耕战耕读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地域文明。

屯堡人的语言经过数百年变迁未被周围的语言同化;屯堡妇女的装束沿袭了明清江南汉族服饰的特征;屯堡食品具有易于长久储存和收藏,便于长期征战给养的特征;屯堡人的宗教信仰与中国汉民族的多神信仰一脉相承;屯堡人的花灯曲调还带有江南小曲的韵味;屯堡人的地戏原始粗犷,对战争的反映栩栩如生,被誉为“戏剧活化石”;屯堡人以石木为主营造的既高雅美观又具独特防御性的民居建筑构成安顺所特有的地方民居风格……

安顺屯堡文化,有助于人们理解明代军制、政制在地方的实施状况,这对理解屯田制特别是安顺一带当年明军的活动情况、明代以后安顺一带生产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结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道德习俗、思想禁忌等方面的情况则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同样,屯堡的社会风俗习惯保留着诸多江淮文化、中原文化的特质,这对于我们理解屯堡人族群及安顺屯堡文化提供了历史的视角。

安顺屯堡文化深含着汉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木雕、石雕、砖雕和纸扎艺术等作品不仅承载了深厚的贵州文化符号内涵,而且体现了他们对美的热爱与追求,是屯堡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原生态地反映了屯堡人的族群身份和特色,尤其在强调多元文化共存的今天,更显示出鲜明的文化价值。

篇2: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是指主要由明代军屯、明清以来商屯、民屯移民及其后裔和当地居民在社会活动中创造,带有明代江南地域特点,流传至今的地域文化遗存。

篇3: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一)具有安顺屯堡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寨、街区及民居、寺庙、戏楼、手工作坊等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迹和遗址;

(三)体现安顺屯堡历史文化内涵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

(四)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五)地戏、花灯、山歌及其他形式的民间文化艺术;

(六)传统服饰、节日、饮食等习俗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

第五条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安顺屯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引导屯堡村寨村(居)民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安顺屯堡村寨内从事有利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建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责任,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行为。对保护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第十三条 在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禁止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新建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安顺屯堡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滥伐林木、更改河道水渠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进行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环境的加工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安顺屯堡建设控制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风貌的建(构)筑物,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有计划地修缮和改造,确保其高度、造型、材料、色彩、布局、风格、规模等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和古遗址,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安顺市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项目施工建设,其施工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防群救能力。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自然环境,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保护设施。

第三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经评审鉴定机构认定后,列入保护范围。

对符合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条件的,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承担培养传承人、开展项目传播展示活动、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安顺屯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或者不履行传承责任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 纳入保密范围的安顺屯堡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适时发布鼓励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保持安顺屯堡传统文化特色。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安顺屯堡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

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投入。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对安顺屯堡保护区内的街、巷、民居、寺庙等进行维护、修缮,并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保护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屯堡村寨村(居)民通过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品、艺术表演、民俗展示、参与开发等方式获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根据保护规划,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将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创新成果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版权等。

第三十四条 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顺屯堡村寨内的建(构)筑物开辟参观游览场所或者向游人收费营利。

第三十五条 利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损坏受保护的建筑和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卫生,其活动规模、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得危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安全及其周边生态环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常识读本,并在安顺屯堡村寨、学校普及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八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专门展室,用于安顺屯堡文化遗产的传承、展示、收藏和研究。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安顺屯堡文化遗产,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

安顺屯堡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抢救、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安顺屯堡村寨村(居)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村规民约,做好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顺屯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文化遗产的标准

历史纪念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考古遗址

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篇4:安顺屯堡文化--黔中喀斯特环境中的汉民族地域文化景观

安顺屯堡文化--黔中喀斯特环境中的汉民族地域文化景观

文章从文化地理学视野,分析安顺屯堡文化中聚落景观、民居景观、服饰景观、语言景观、地名景观、宗教景观和民俗景观的`主要表现特征,以及安顺屯堡文化与黔中喀斯特环境的相互关系.

作 者:吕燕平Lü Yanping  作者单位: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环资系,贵州,安顺,561000 刊 名: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SHU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4 6(4) 分类号:G07 关键词:安顺屯堡文化   喀斯特   地域文化   文化景观  

天龙屯堡的导游词

安顺市概况导游词

介绍贵州景点的导游词

旅游活动方案好文

三八节旅游活动方案

天河潭之旅作文

河套学院有几个校区及校区地址哪个校区最好

暑假实践活动总结精选

暑假实践活动 总结

贵州天河潭的导游词

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
《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贵州特有安顺屯堡文化(精选4篇)】相关文章:

导语怎么写2024-01-28

游丽江古镇作文500字2023-07-27

电影导语范文2023-06-04

引导语范文2023-03-25

学生支教心得体会精选2022-05-07

贵州省情学习心得体会2022-11-22

贵阳天河潭的导游词2022-08-03

贵州春节作文2024-02-02

安顺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学习心得体会2022-11-29

传统节日的习俗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