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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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管理规定

篇1:士兵管理规定

士兵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 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1月20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士兵档案管理规定

一、档案存放要设置档案室,必须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丢失。

二、安置部门需要调转的档案,需出具商调函。调出档案需有对方安置部门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同意后,由调出的安置部门邮寄或送达。调入档案需经调入的安置部门同意后,向调出档案的安置部门发出商调函。同城区内调转档案要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办理,其它地区要通过机要部门办理,不受理个人自带的档案。寄交档案要密封并加盖密封专用章。接收调转的档案要作好登记、签收。

三、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借阅退役士兵档案的,必须由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介绍信,由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

四、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个人不得借阅,更不能随便抽取、加放其它材料。

五、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可借用本人《入党志愿书》,待办理完后及时放入档案。

篇3:士兵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无丢失或损毁,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军区司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共同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军(警)务部门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移交至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不接收退役士兵个人自带的档案。

《办法》明确,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负责接收、审核、转递。在每年9月底前,对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 役士兵档案集中转递至本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转递至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对退休、供养退役士兵档案转递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退役士兵档案所需经费。在办理审查、查阅、提取等业务时,必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单位介绍信,方可办理相关事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实现退役士兵档案要素齐全、移交有序、严格审查、分类明确、保存完整、查阅方便的目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祖国军、杜宏杰)

篇4: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

退役士兵档案管理条例

一、档案存放要设置档案室,必须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丢失。

二、安置部门需要调转的档案,需出具商调函。调出档案需有对方安置部门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同意后,由调出的安置部门邮寄或送达。调入档案需经调入的安置部门同意后,向调出档案的安置部门发出商调函。同城区内调转档案要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办理,其它地区要通过机要部门办理,不受理个人自带的档案。寄交档案要密封并加盖密封专用章。接收调转的档案要作好登记、签收。

三、接收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借阅退役士兵档案的,必须由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介绍信,由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

四、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个人不得借阅,更不能随便抽取、加放其它材料。

五、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的,可借用本人《入党志愿书》,待办理完后及时放入档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篇5:部队士兵休假规定

部队休假规定

一、婚假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课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休假

(一)军官的休假

1、服现役不满20xx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xx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2、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xx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4、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二)士官的休假

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四、探亲假

(一)军官的探亲假

1、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2、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xx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3、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4、军官的休假和探亲假只能择一适用,且不得跨年度累及,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二)士官的探亲假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2、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3、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4、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5、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3)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6、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7、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8、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

修改完善部队休假探亲规定的出发点

1、休假不再区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只按服役时间、服役地点、工作岗位等情况区分;

2、《休假探亲规定》要化繁为简,将休假、探亲统称为休假,将条款逐一列出,符合哪几项条款一目了然,休假时填写:符合第X、X条,应休假天,现请假天;

3、继续沿用现行《现役军官探亲休假规定》的部分规定,重点保障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官兵的休假权益,以此激励毕业学员和新兵到此类艰苦地区服役;

4、体现出对一般艰苦地区、高山海岛部队官兵的关照,体现出对军人的父母、单亲军娃的关爱,体现出对家属未来队官兵的关照。

5、继续沿用现行《现役军官探亲休假规定》的部分规定,对在舰艇和飞行岗位工作的、在涉核岗位工作的、在边海防一线工作官兵,要体现出关爱,适当增加假期。

军人休假休假现状

现状——欲说休假好困惑

以沈空某部为例:该部两年来符合休假规定的各级干部中,休满假的占47%,未休假的占33%,未休满假的占20%;在士官休假方面,以某工兵团为例:全团士官中,去年未休假的占25%,未休满假的占11%。调查显示,休假难,主要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官休假难

实话实录空军某部干部处杨副处长:部队有句话形容各级主官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提高警惕”。各级主官工作千头万绪,基本是整日连轴转。不光忙工作,而且怕出事,因为“年初出事影响全年,年中出事否定全年,年底出事白干一年”。神经老是这么绷着,根本没时间休假,也不敢休假。近两年,我们部队师旅一级主官70%未休假,团级主官50%未休假,个别的甚至连续5年没休假。

2、“能人”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团军务股孟股长:越是“能人”越难休上假。比如,机关能写的“笔杆子”,要经常写材料、“推”典型、搞总结汇报,越能写机关越离不开,有时加班加点都不赶趟儿,哪还有时间休假?再比如,连队的技术骨干,先进装备的操作、维修和保养全靠这些技术骨干,就像机器上的重要部件一样,只要“机器”在运转,就得死死“铆”在那里不能动,不然“机器”一旦趴窝可咋整?

3、典型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工兵团班长小薛:我们班是个老典型,作为这个班的班长,我当兵6年一共只休了8天假。说实话,不是我不想休假,也不是领导不让休,而是典型的身份让我张不开口。从20xx年以来,我们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有15人,受集团军以上表彰的有115人。6年来,这些大小典型休过假的占了60%,没休完假的10%,没休假的有30%。

4、机关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部装备部政治部孙副主任:这些年,各级抓基层休假问题的力度比较大,推出了机关干部代职等举措,相比之下机关干部,特别是师、旅、团机关干部休假比例显得更低。从去年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团级机关干部55%休了假,师旅级机关干部只休了37%。症结——掀起你的盖头来

症结之一法规意识淡薄,官兵休假成“假休”。“两个规定”明确各级政治机关和司令机关要制定军官和士官休假、探亲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但记者发现,很多单位计划制定了,抓落实的力度却不大,出现“纸”上休假的现象。另外,有些单位常常因为上级来检查、考核等原因,就随意将正在休假的官兵召回。

症结之二“五多”现象突出,官兵只得“罢休”。调查发现,部队“五多”现象依然没有根除,机关“乱忙”导致基层部队“忙乱”。据统计,某团去年迎接各级工作组达60多次,无形中加大了部队的工作量,官兵整天忙得脚打后脑勺疲于应付,有假也不得不“罢休”。

症结之三担心影响进步,让官兵欲说还“休”。某团汽车连二期士官李红已经连续两年没休假了。20xx年底,因父母身体不好,他很想休假回去看看,但就是张不开口。小李之所以吞吞吐吐,原因是他面临改选三期士官,他怕自己提出休假会影响自己士官晋级。抱有小李这种思想顾虑的官兵不在少数,一方面他们符合休假条件确实想休假;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主动提出休假会在领导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

症结之四导向不科学,让官兵奋斗不“休”。有的领导一味强调官兵要任劳任怨,却忽视官兵的休假权益。尤其是在典型材料中,习惯把放弃休假、舍小家顾大家,作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事迹大加宣扬。于是,许多官兵对自己的假“休”于启齿,长年奋斗不“休”。

篇6:护士管理规定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篇7:TPM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TPM推进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诊断评价等。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动能设备和检测设备的TPM管理和实施。

3 术语

TPM:全员参与的生产性保全活动,它是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护为过程、全体人员参加为基础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体制。

自主保全: TPM装备管理工作之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激发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识, 彻底实施清扫、点检、加油、紧固等基本作业,加强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发生,消除设备的各种浪费,提高保全意识和保全技能,保持设备的最佳技术状态。

专业保全: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中心而进行的设备管理活动称为“专业保全”。专业保全一般按计划实施和推进,所以又称“计划保全”。

4管理理念与要求

4.1 管理理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培养设备意识强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设备自己维护的意识。

4.2 管理要求:维持设备应有的四种状态。

4.2.1 没有因为设备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时间能正常运转

4.2.3 设备的寿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适、人性化的设备

5 TPM组织机构

5.1公司TPM工作指挥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部长、技术部长。

5.2 TPM推进小组

组 长:设备部长

成 员:制造部副部长、管理部长、设备副部长、品保部长

6 管理职责

6.1 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单位。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进小组:负责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指导;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TPM工作的诊断和评价;并落实诊断和评价问题点对策。

6.2 生产部门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部门TPM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班组自主保全诊断工作。

部门TPM推进员:负责本部门TPM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自诊断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训、指导工作。

维修工:负责专业保全相关的工作。

操作工:执行各类自主保全基准书,持续开展自主保全活动。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动准备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组制定自主保全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采用阶段式方法推进,目前 分三个阶段逐步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小组可以结合“周保”或其它时间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两小时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动。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动前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KYT安全确认。

7.2 自主保全阶段活动

7.2.1 第一阶段:清扫点检

7.2.1.1 清除以设备主机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发现设备的缺陷贴标签并记录;整理设备 周围的不需要、不明确、多余的东西,使设备整洁。

7.2.1.2 从第一阶段开始,收集现场的自主保全数据资料,做好日常数据统计、汇总,记录到自主保全活动板和过程表单上。

7.2.2 第二阶段:发生源、困难部位的对策

7.2.2.1 将初期清扫维持在良好水平,继续贴标签,巩固第一阶段成果。针对第一阶段编制的“发生源、困难部位清单”,开展“5个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对策和实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发生源、防止飞溅及清扫、点检、加油、再紧固等困难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见改善内容和效果的活动。

7.2.2.3 制作、标示设备自主保全目视化管理标签。

7.2.3 第三阶段: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

7.2.3.1 规定并遵守设备的维持和5S的基准,防止发生设备的强制劣化。

7.2.3.2 修订临时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建立防止再次发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设备周围的整理、整顿。

7.2.3.3 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4 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的修订及其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5 对于加油、清扫、点检困难部位继续进行“5个为什么”分析,针对原因,拿出对策,持续改善。

7.3 持续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设备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 日常运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设备操作人员每日或每班开始作业前按照《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中提示的内容对设备执行定点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项目施工单》报修。

8 专业保全

8.1 日常专业保全

8.1.1维修工工每天对所管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工在点检过程中未发现的设备隐患,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

8.1.2维修班接到《设备设施维修单》后,应尽快组织维修工进行处置,解决不了的及时通知班长协同处理。

8.2设备计划保全

8.2.1设备年计划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据去年设备故障率、维修、检修情况,对设备现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说明书中有关检修保养说明,对重点设备和一般设备制定全年性保全计划。制定此计划时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8.2.2设备月计划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车间设备故障统计和点检统计数据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检修计划,解决设备存在的故障隐患。

9 诊断和评价

9.1 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证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9.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推进员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组织、督促各班组开展自主保全活动并进行全面检查。

9.3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指导员必须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标准、方法,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自主保全培训和指导,对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设备部。

9.4 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诊断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并改善。

9.5 设备部对各生产部门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在公司OA网和例会上予以通报,并落实考核。

10 奖励与处罚

10.1设备部每月组织对设备的周度或月度一级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自主保全职责,不开展自主保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10.2 具体奖励与处罚标准参照。

10.3 检查标准参照

学习TPM管理的心得体会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组已开展有近四个多月了,但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一次在作业区组织的TnPM管理知识学习后,让我找到不明显的原因,同时也让我对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点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 、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要想TnPM在班组中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从工长至每名班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到人。我们的工作只还是停留在清洁的表面,有时甚至连清洁都做不好。

由于我们的坚持程度不够,所以,坚持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保持并养成习惯,那么我们的TnPM基础才有牢靠的保证。所以,我认为班组在目前TnPM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应该是“习惯”。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员参与,所谓全员参与,就是很多工作应该由全体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素质很高,或者说要让组员认识到推行这个东西对组员本身究竟有什么好处。而班组目前的现状是部分组员连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就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组员只是认为作业区推行的这个东西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复杂和繁琐而已。就我班组现状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一些影响OEE(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总是认为这些行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实,这真的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思维。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才认识到很多认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实是有办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业区在实际作业生产中存在的大量的影响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是完全能够得到改观的,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完全有必要的,让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够让我们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势在必行的。

篇8: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篇9: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0:考核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范

1、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加强夜间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和白天客人车辆的指挥停放和安全防盗活动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并对可疑状况及客人滋事时间做到及时控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3、加强酒店各部门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4、对违反治安条例和酒店制度的行为,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及时处理。该向公 司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做到及时汇报,把事态控制在最小。

5、配合酒店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酒店营业场所情况并做好记录。

6、负责酒店内部车辆的管理工作,发放停车牌。指挥车辆停放。

7、要熟悉每天客情,配合营销部对来店客人做好接待、引导工作。

8、熟悉酒店各岗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和摆放位置。

9、定期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影响安全的因素做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0、做好酒店的安全屏障,遇事敢向前,不退缩,不回避。

二、专业技能

1、对消防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能统一、正确的使用车辆指挥手势和语言。

3、熟悉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及接待能力。

4、掌握酒店规定的接待流程和服务语言。

三、行为规范

1、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勤报告。

3、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不睡岗、不坐岗,不监守自盗,不闲聊。

4、勤走动,勤巡查,控制防范在前,积极弥补在后。

5、当岗期间要精神抖擞,威武英勇。不得萎靡不振,遇事撤退。

6、客人车辆停稳后,要行礼,主动招呼,主动给客人开车门、搬东西。

7、语言:使用普通话。当客人进店时要主动问侯。

“您好,欢迎光临;您好,您今天是参加哪个聚会?。。。”

8、监督员工打卡

四、清洁卫生

1、每天上岗前第一件事是对卫生区域做彻底的卫生打扫(由夜班人员打扫),其它班次维护。

2、卫生检查标准按照《长富园林酒店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五、仪容仪表

按照《长富园林酒店仪容仪表规范》执行。

六、工作效率

保安部负责着整个酒店的安全,必须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处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逃避。必须严格服从酒店领导指挥。

七、工作态度

保安部是客人消费的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第一印象尤为重要。关乎着酒店的形象和声誉。能否让客人在酒店有一个满意的消费。直接关系着客人最终的印象和评价。

所以,保安部人员必须以热情、专业、积极、迅捷的工作态度面对所有顾客。

八、设施设备

由于保安部这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企业的安全问题。在设施设备这项考核内容中,除了对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以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

1、对整个企业结构布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

2、对酒店消费器材的位置、完好程度要熟悉和掌握。

3、对酒店的监控系统、门、窗、锁、钥匙、设备运行情况、水、电等直接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完好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夜间安全事故高发时间段,要做到勤走动、勤检查。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节能降耗

1、整个外场光彩工程的控制。根据季节和客情状况随时监督和调整开关时间。

2、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及时检查各部门的水、电的开关情况。做到及时控制和监督,以免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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