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本(合集11篇)由网友“gzwxy2”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示本,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0月25日国务院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路×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发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发上常务理事也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发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发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六)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 《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社团登记类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社团是x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x大学党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x大学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必须载明具体的指导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x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 )********
(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 )************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x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x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篇4: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篇5:标准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
〔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和个人;性质(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工商经济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
门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载明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多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市××(区、县)××路××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四)XXXXXXXXXXXX;
(五)XXXXXXXXXXXX;
(六)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XX、XX、XX。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概括业务范围应在三十个字以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XXXXXXXXXXX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XXXXXXXXXXXX。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XXXXXXXXXXXX。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X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2;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3;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会员意愿和代表性为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篇6:盐城市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县(市、区)×街道(镇)×社区×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备案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备案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载明×县(市、区)×街 道或镇×社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决定会员入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篇7: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本
为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xx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制定《xx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各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下列示范文本为基础,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年(最多不能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八条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延展阅读:
××协会(商会等)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8:律师协会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xx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xx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 经费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x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xx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篇9:律师协会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xx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xxxx,缩写:xxx。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xx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法治和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篇10:幼儿园章程示本
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xx市 镇 幼儿园。
园所地址: 。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本园由 举办,属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
本园为公办(集体办)全日制(或寄宿制) 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幼儿园等级以评定的省、市等级为主填写,未评级则不填写。)
第四条 【办园基本规模】本园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个班级, 人。园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教职工宿舍平方米。
(说明:办园规模是指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园幼儿人数,它决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幼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宗旨】……
(说明:幼儿园应将办园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同时应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幼儿培养目标为 ……
教师发展目标为 ……
(说明:幼儿园应围绕办园核心理念分款列项提出幼儿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幼儿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引下本园所要培养目标的具体化、特色化;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并作为引领。)
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
(说明:幼儿园应依据园情将本园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园训、教风、口号、誓词等教职工信条。)
第八条 【幼儿园标识】……
园标、园旗、园歌、园徽、纪念日……
(说明:此条款应依据园情选择编写,幼儿园重大纪念日以及园报、园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幼儿园权利】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四)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幼儿园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儿、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
第十条 【幼儿园义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说明:幼儿园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园长职权】幼儿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
(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八)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十)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一)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园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园长担任。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下设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说明:幼儿园内部职能部门各地并不一致,可依据园情选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第二款依据12月8日发布、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权利】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十七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幼儿人格义务、保障幼儿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
第十八条 【教学支持】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本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和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权利】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幼儿权利包括:参与保育教育活动权、机会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二十一条 【家长义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说明:家长义务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持集体活动、遵守园规园纪等。)
第二十二条 【幼儿权益维护】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建设】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管理原则】本园实施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事制度】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收费制度】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条 【保育教育原则】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说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是教育部于月发布的针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教育指南)
第二十九条 【课程开设与组织形式】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通用语言文字】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条 【幼儿发展评价】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膳食营养】本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第三十五条 【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平安校园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方责任险】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家长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家园联系机制】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篇11:基金会章程示本
说 明
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
(二) ;
(三)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 示范文本
★ 建设工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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