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交流发言(推荐9篇)由网友“冶燏”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交流发言,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交流发言
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交流发言
山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
上午好!
十分荣幸,受**律协的委托就律师业务的拓展与规范与山东的同行交流。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这正是现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律师探讨的热点、律师遇到的难点。
说是重点,是因为业务是我们的生存条件、发展要求、价值体现。可以说,如果律师的业务量大幅增加了,如果律师的服务空间明显扩大了,如果律师业的产值在GDP中有所体现了,将不仅解决的是律师的生存问题、经济问题,还将解决律师的地位问题。
说是热点,是因为业务特别是业务量似乎还是解决当前律师业发展中诸多问题的关键。因为业务量不足,优秀的人才不敢引进,队伍难以壮大;因为业务量不足,我们只好选择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团队难以提升;因为业务量不足,我们只好什么都接,什么都干,专业难以形成;因为业务量不足,才出现低价竞争、恶性竞争,价值难以体现;因为业务量不足,我们疲于应付、简单操作,规范难以形成。
说是难点,是因为谈了多少年,这个问题始终没有突破,没能解决。这几年,我们的业务说起来好像是发展了,其实只不过是有些自然递增。为了拓展,我们找关系、建网络、寻依靠。回头看,确实有些利益上的回报,但痛感受制于客户、受制于中介、受制于官员,甚至失去了律师应有的人格和尊严;为了拓展,我们讲合作、组团队、定分工,回头看,确实感受到团队的力量,但痛感利益难分配、心理难平衡、合作难持久,甚至失去朋友间原本的友谊;为了拓展,我们做宣传、打广告、搞营销,回头看,确实认识科学的价值,但痛感说起来好,做起来难,展望未来好,眼下生计难。
这次论坛选择这个主题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我很愿意与山东同行冷静地说这个问题,理性地说这个问题、务实地说这个问题。
一、冷静地判断:法律服务市场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还未展开
前段时间,我在出差途中收到一条短消息,内容是这样的:“您想咨询法律问题吗?**移动联合××律师事务所推出‘移动法律在线’业务,发送短信666+内容至05000365,2元/次”。
读了这条短消息,我有两方面感受,一方面,律师拓展业务的方法改进了,因为:(1)我们律师有了营销意识,与等客上门相比,是一种进步;(2)这种营销不是以个人为主体,而是以事务所为单位,与个人单打独斗相比,是一种进步;(3)这种营销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符合现代服务业的信息化特征,与通过交朋友、拉关系相比,是一种进步。另一方面,在业务拓展上我们律师困惑了。因为这种业务拓展方式与报刊上的“××律师信箱”、“××电台××律师作客”、“××电视频道的律师说法”等宣传营销方式都无本质不同,给我的感觉只有一个:一般宣传而已。假如我是一名法律服务的潜在消费者,首先我无法从中准确地找到我需要的法律服务,因为这些做广告的所,无非在说,我们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专业性不强、特色不明显,犹如高明的广告词是我们在卖商品、卖优质商品;其次各种营销大多突出的是律师个人,我无法相信一个律师能为我提供贴切的、有效的、优质的服务,犹如江湖郎中行医;第三所谓营销,无品名、无规格、无价码,我无从选择、无法选择、不敢选择。
据专家预测,未来五年,中国律师业的产值将达到200亿美元(约1600亿人民币),若五年后中国律师队伍数量达到16万人,那么每人每年应创收100万,但现实的市场在哪里?我们应当怎样开发?我们现在的拓展方法行不行?
这则广告既反映出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可看出我们律师同行的应对措施,但更凸现出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的深层次问题:
(一)现阶段律师业是谁与谁在竞争。我理解,现阶段律师业的竞争还未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展开,更未在中国所与外资所之间展开,很大程度还停留在律师个人之间。律师事务所还没有以真正的市场主体介入竞争。现实的局面总体是个人面对偌大的市场似乎在奋力拼搏,实际上只能望洋兴叹,孤立的律师个体面对国外、国内强大的律师事务所,如以卵击石,必然溃不成军。
二是现阶段律师业是怎样竞争的。我理解,现阶段以律师个人为主体的竞争,更多还依靠的是社会关系、社会资源,而非执业水平、业务能力。业务实力的竞争还不是主流。形成的局面是接人情案、做非常事、甚至谋不当利。律师的专业水平下降、独立价值弱化、竞争实力减弱。
三是现阶段律师业竞争什么。我理解,现阶段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还是直接经营律师,间接经营产品。事务所如同大卖场业主,人数越多,似乎实力越强,却没有以服务产品立足市场。现实的局面是事务所没有自己的资源、实力和品牌。房子是租来的,人员是雇来的,业务是各自带来的,律师只想各自挣钱,不愿接受管理。
以上是我对现阶段我国律师业竞争状态消极的、批判的,同时也是
冷静的,当然或许是错误的判断,但是我们只有从问题出发,才能深刻地认识自我,才能理性地探讨拓展和规范的路径。
二、理性地分析:产品理念将引导律师走向市场
我们都知道,托马斯.爱迪生是世界上成功的大发明家,但是真正成就爱迪生事业的,除了发明以外,还有他非凡的推销能力。在他发明白炽灯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发明了白炽灯,但只有爱迪生做的最成功,他不仅发明了白炽灯,更重要的是把白炽灯变成了为社会普通接受的产品或商品,把白炽灯商业化、产业化了。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举世公认的电脑天才,但成就其微软公司大业的软件,几乎没有一个是比尔.盖茨的原创作品,大都是收购别人软件改进的结果。比尔・盖茨的成功得益于他经营电脑软件的能力。
如果托马斯・爱迪生和比尔・盖茨都仅仅只专注于自己的发明和开发的软件上,他们都会和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被淹没在历史的人海中。我要说,精通业务、技能精湛,仅仅是一个成功律师的起点,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流的推销自己的能力。现在,我们的律师大多数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地经营产品的能力。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一)法律服务正从综合走向专业。
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如同就医的病患,他们要看专科、找专家。当事人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其解决专业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某一专业领域深入钻研,成为“专家律师”。可以看到,“江湖郎中”的市场将越来越小,“专科医院”的效益必然越来越好。
(二)法律服务正从事后走向事前、事中。传统法律服务往往局限于争议产生后的纠纷解决阶段。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逐渐认识到事后要求律师解决纠纷不如事前、事中听取律师意见防患于未然。因此诉讼业务将只是现代法律服务的一块狭小的领地。参与当事人商业计划的制定及高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分析以降低或消除风险将更加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律师如同医生,不仅要能治大病,还要会医小病,更要防病于未然。我们既要像药品生产厂那样占领患者的市场,也要像保健品制造商那样开发常人的市场。也就是说,既要巩固传统诉讼业务,还要开发新型的非诉业务。
(三)法律服务正从狭小领域走向无限空间。传统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服务领域主要是刑事、民商事,服务区域局限在本地、国内。但现今全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法律服务逐渐渗透到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服务的对象扩大至外资企业、国家机关,服务领域拓展至非诉讼和传统法律服务较少涉及的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方面,服务区域辐射到国外。这就要求我们律师不仅要充分地满足现实的法律服务需求,还要主动培养人们法律消费意识,不断引导法律消费,如同美容、保健业在我国的迅速兴起一样,法律服务市场新的业态也将形成。
(四)法律服务正从具体走向全局。传统法律服务立足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法律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要通过维护当事人权益来谋求自身的发展,也要产生拉动经济、繁荣文化、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国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多方面的社会效应。这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建议用产品理念改造法律服务业有三个目的:
一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执业观念的变革。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单打独斗”说不,律师个人应把自己定位为事务所的一份子,而不是一个小业主;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歪曲的自由执业说不,律师个人应首先把自己视为事务所的一名员工,而不是自主经营的小老板;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个人眼前的利益说不,律师个人应把事务所当作实现个人根本利益的平台,而不是当作洗钱的机器;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万金油”式的执业说不,律师个人应把自己培养为某一领域的专家,而不是什么都懂、什么都不精的“江湖郎中”。
二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产品概念必然要求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一个开发、制造、销售优质法律服务产品的工厂,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律师间有机联系、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律师个人实现根本利益、体现自身价值、成就人生理想的坚实平台。
三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业整体地位的提高。产品概念要求凸显律师业的独立价值和产业地位,要求各级政府把法律服务业纳入整体发展计划,给予政策支持,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行业引导,消除现阶段律师业无引力的自由发展,消除律师对客户的依赖,对法官的屈从。
法律服务产品化可以细化为“五化”:
一是无形服务有形化。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凝聚其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和法律素养的服务。法律服务产品化将无形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可行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方面使当事人了解法律服务的基本评价标准,从而衡量某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律师事务所针对每一案件实现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跟踪控制,从而规范本所的法律服务方式。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服务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
二是个体服务团队化。在推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存在标准化办案流程,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可以由不同的律师来完成,这样不仅减少了单个律师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对于案件的综合判断的准确性,也为多个律师团队处理案件提供了契机。面对复杂的案件,由不同专业的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必然要比某个律师单打独斗更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团队合作有利于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建设。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培养属于自己的最根本、最关键的经营能力,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变成开发、制造、销售法律服务产品的工厂,而不是律师大卖场。
三是差异服务标准化。律师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行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很难有统一的价值。一方面,由于各个律师的专业知识、办案习惯不同,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与效果上难免有不同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律师自身因素(如心理状态)的影响,即使由同一位律师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水准。要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单纯依靠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是无计于事的,关键是建立一种能够对服务进行控制的制度。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关键步骤――标准化建设,正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行的方案。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服务有标准、有规程,这既是保证质量的需要,也是防范执业风险的要求。
四是简单服务程序化。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多具体服务流程相对稳定,通过产品化,对服务进行抽象的全程的分析解剖,制定出每个环节上的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将使得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这样得到的法律服务产品就有可能通过模拟和复制实现规模效益,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标准化作业,流水化生产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实现规模经营,形成规模经济。简言之,就是使我们的服务实现流程化,目的是减少重复劳动、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五是被动服务市场化。法律服务是一种产品,产品只有推向市场,获得消费者认同,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法律服务产品化,就是要将法律服务主体完全推向市场,彻底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等客上门”的被动的经营方式。法律服务主体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科学地运用服务定位策略,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出发,开发出对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有吸引力的优势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推动法律服务市场的产业化。简言之,就是使我们的服务变成商品,像商品那样推销。
三、务实地行动:让律师事务所扮演业务拓展和规范的主角
现金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虽然具有多元性,但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基于此,对于律师业务的拓展,我的基本观点是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专业、规范、特色的服务为基础,以科学营销为手段,这就需要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体扮演业务拓展的主角。
我曾经在一次讲座中问在座的同行,现阶段我们的律师最缺少什么?是知识、经验、案源、客户还是名气?现场的听众有各种各样的选择,但其中一名律师语惊四座,他说,我们最缺少真正的律师事务所。是的,我们确实缺乏内在有机联系,管理规范有序,自有资源丰富的律师事务所,缺少能给自己的律师生存提供保障,能为自己的律师发展创造空间的律师事务所。
看看当前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就外表,装修豪华气派,个人衣着光鲜,业务应接不暇,究其实质,房子是租来的,律师是聘来的,行辅人员是雇来的,客户是各自带来的,真正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是什么?
再看看律师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虽有合同,但不过是费用分摊的约定;律师与律师之间虽然是合作,但更多的是客客气气的竞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虽有联系,但实质上是支票换发票、大票换小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能为我们的律师做些什么?我们的律师又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做了些什么?
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要从解决以下六大问题入手:
(一)重树理念,强调整体优先。我认为,现在应该到了确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时候了,“个体户联合办公”的经营方式,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执业心态无法使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展开竞争。所以当前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必须摒弃发展中的个人本位思想,重树发展理念,强调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优先。重视事务所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重建真正的律师事务所。
(二)准确定位,重视超前谋划。定位就是要找到具体的目标,有了目标才能在管理上找到方法、找准方法,并不断地完善方法。
我认为当前律师事务所的新一轮发展所应找准三个定位:
一是目标定位。就是要在规模所、专业所、个人所中做出选择。当前的律师事务所,大的不强,中的不专,小的不特,应该注意三种类型所的区别不止是在人数上。规模所固然人多,但专业所也可以做大,个人所也不会没有发展,关键是把握各类所在管理上的差异。规模所对规范要求高,需要推行规则主义,必须防止创始合伙人把所当成个人所,个人利益当头,个人思想主导,个人意气用事;专业所对业务要求高,需要强化专业优势,防止急功近利,避免为眼前利益所动而轻易改变专业方向;个人所对主任要求高,需要个人的大度包容,必须防止陕隘的个人主义,避免老板与员工的不和谐甚至对立。
二是特色定位。就是要有自己的个性特征。专业所固然有特色。规模所、个人所也应有自己的优势。律师事务所就如同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品牌、自己的特点、自己的形象,要善于培育和利用差异优势。特可以特在机制上,也可以特在管理上,也可以特在业务上。通过特色的机制吸引人,壮大队伍;通过特色的管理,整合资源,树立形象;通过特色的业务拓展市场,提高效率。
三是阶段定位。就是要认清本所所处的发展阶段,洞察本所所情,把握本所脉搏,结合本所实际。无论是设定目标、制定思路、调整机制还是加强管理,都要从本所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对症下药、务实创新、追求实效。
阶段定位的意义在于,在设定或调整事务的发展目标时(譬如与其他所合并,壮大规模),要深入分析本所现状,集中主流团队的诉求,掌握主要人员的心态,确定全所人员的价值取向;在设立或调整事务所机制时(譬如实行全员薪水制),要评估各个律师的心态,评价各个律师的承受力,评判对各个律师的影响;在制定或调整管理措施时(譬如律师坐班制),要考察管理对象接受度,考量措施的执行力,考验措施的执行效果。
(三)优化机制,增强整体实力。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完全可以借鉴公司制的合理成分,把事务所变成一个有机整体,改变体制上的各自为政、松散联合,改变决策上的泛泛民主、牺牲效率,管理上的就事论事、简单无序,分配上的单一提成、分光用光。当前探讨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应关注三大问题,这就是决策、分配和积累。
第一要以效率优先为原则,改进决策方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提高决策效率:一是制订章程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尽可能避免设立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的事项,尽可能多地赋予管理合伙人、主任管理权和决策权;二是支持管理合伙人在分管事项范围内,按章行使决定权,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三是确立主任在事务所中的核心地位,对主任实行民主推举、任期限制、目标管理。
第二是要以薪水制为主体,调整分配模式。事务所应结合本所情况,根据律师的不同种类,改革分配办法,逐步摒弃提成制,促进分配模式由单一的提成制逐步转为薪水制、分红制。分配制度是事务所机制的中枢,事务所内部矛盾的产生、恶化,事务所的分分合合,多由分配引起,事务所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分配制度。当前应下决心解决合伙人费用简单分摊制、专职律师单一提成制和事务所分光用光制三大问题。
第三,要借鉴公司化模式,改进合伙架构,照实说,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是个体户联合,出租柜台式运作。一纸合伙协议只不过是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合伙人权利一样,义务均等,责任相同。这种平行的结构,永远不可能形成合力。但事务所如同一个企业,股权要有差异,团队要有核心,员工要有成绩,这就需要改变现有的合伙框架。我认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分级,有级别才有秩序,才能形成合理的平衡,才能健立金字塔式的稳定结构。
(四)规范管理,重视服务品质。应当说,具体的业务拓展过程也是展示服务品质的过程。律师服务的品质如同企业产品的质量,最终将决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现阶段,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还处于一个行辅人员兼职管、一本出庭证随时开、一枚公章任意盖的状态,这已严重影响对客户的巩固和发展。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业务规程。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都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诉讼业务要侧重对庭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非诉业务要侧重对尽职调查和层级把关提出具体要求,法律顾问业务要侧重对服务及时性、规范性、深入性提出要求。所有规程,主任、合伙人要带头模范遵守,执行情况要与事务所的考评体系及相应的奖惩制度相衔接。
二是实行流水线作业。法律服务的特征之一是过程性,我们应该理清业务环节,逐步把各类业务划分成研究、开发、谈判、指导、操作、协调、监督、总结等多个环节,分段实施,分工负责,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是建立管理体系。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要设独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对事务所业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事务所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分析、评估,对事务所业务规范进行科学的设计。
(五)科学营销,创新拓展方式。律师虽然不能定位为商人,但律师的业务拓展需要引入市场营销理念,把法律服务视为产品,主动营销、团队营销、科学营销。
一要主动出击。主动走向市场,走近客户,不断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要适时建立客户管理体系,要相信客户是找来的,而不是等来的。
二要团队作战。要以事务所整体而非律师个体拓展业务,共同设计产品,共同开发市场。
三是科学拓展。要借鉴市场营销的方法,设立专门机构,分析市场,把握市场先机,引导市场发展,扩大市场份额。
(六)培育文化,营造发展氛围。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讲,并不仅仅在于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占有率,还在于企业内在的文化品质、理念和伦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如此。
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与一般企业文化不同。事务所的文化体系,需要将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作为核心内容,并在此指导下制定和完善事务所的团体行为准则、个体行为准则,以及事务所不同阶段的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将这些静态的、抽象的价值信条和道德法则贯彻于事务所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在每个成员的工作和生活中,使事务所获得积极进取、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优秀品格和良好形象,增强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培养事务所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核心理念的提炼。究竟是突出个人本位还是强调整体优先;究竟是同质竞争还是创新执业;究竟是赚钱为要还是事业为重,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是发展氛围的营造。事务所应在共同的目标下,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团结和谐的氛围,敢为人先的氛围。三是外部形象的树立。通过所刊、网站、媒体以及行为,张扬本所的个性,传递本所的信息,宣传本所的业绩,固化本所的传统。
各位同行,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个人的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团队拓展、整体拓展、事务所拓展;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关系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依靠专业、依靠技能、依靠实力;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习惯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科学营销、主动开发市场、引导市场、占领市场。
各位同行,真的很高兴,也很荣幸来到美丽的济南、人文的济南、发达的济南交流。我执业多年的体会是,律师不缺客户朋友,因为我们必须生存;律师不缺法官朋友,因为我们需要支持;但我们很缺同行朋友,可能是因为竞争,被逼无奈。其实,虽然客户给我们金钱,法官给我们颜面,但同行却能给我们最有价值的财富――方法。我真诚地希望与济南的同行交朋友、交知心朋友。愿与山东律师同行联手共创律师业的美好明天!
最后,我代表**致邦律师事务所,也受委托代表**省律师协会预祝本次山东律师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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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的,当然或许是错误的判断,但是我们只有从问题出发,才能深刻地认识自我,才能理性地探讨拓展和规范的路径。
二、理性地分析:产品理念将引导律师走向市场
我们都知道,托马斯.爱迪生是世界上成功的大发明家,但是真正成就爱迪生事业的,除了发明以外,还有他非凡的推销能力。在他发明白炽灯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发明了白炽灯,但只有爱迪生做的最成功,他不仅发明了白炽灯,更重要的是把白炽灯变成了为社会普通接受的产品或商品,把白炽灯商业化、产业化了。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举世公认的电脑天才,但成就其微软公司大业的软件,几乎没有一个是比尔.盖茨的原创作品,大都是收购别人软件改进的结果。比尔・盖茨的成功得益于他经营电脑软件的能力。
如果托马斯・爱迪生和比尔・盖茨都仅仅只专注于自己的发明和开发的软件上,他们都会和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被淹没在历史的人海中。我要说,精通业务、技能精湛,仅仅是一个成功律师的起点,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流的推销自己的能力。现在,我们的律师大多数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地经营产品的能力。
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一)法律服务正从综合走向专业。
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如同就医的病患,他们要看专科、找专家。当事人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其解决专业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某一专业领域深入钻研,成为“专家律师”。可以看到,“江湖郎中”的市场将越来越小,“专科医院”的效益必然越来越好。
(二)法律服务正从事后走向事前、事中。传统法律服务往往局限于争议产生后的纠纷解决阶段。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逐渐认识到事后要求律师解决纠纷不如事前、事中听取律师意见防患于未然。因此诉讼业务将只是现代法律服务的一块狭小的领地。参与当事人商业计划的制定及高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分析以降低或消除风险将更加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律师如同医生,不仅要能治大病,还要会医小病,更要防病于未然。我们既要像药品生产厂那样占领患者的市场,也要像保健品制造商那样开发常人的市场。也就是说,既要巩固传统诉讼业务,还要开发新型的非诉业务。
(三)法律服务正从狭小领域走向无限空间。传统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服务领域主要是刑事、民商事,服务区域局限在本地、国内。但现今全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法律服务逐渐渗透到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服务的对象扩大至外资企业、国家机关,服务领域拓展至非诉讼和传统法律服务较少涉及的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方面,服务区域辐射到国外。这就要求我们律师不仅要充分地满足现实的法律服务需求,还要主动培养人们法律消费意识,不断引导法律消费,如同美容、保健业在我国的`迅速兴起一样,法律服务市场新的业态也将形成。
(四)法律服务正从具体走向全局。传统法律服务立足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法律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要通过维护当事人权益来谋求自身的发展,也要产生拉动经济、繁荣文化、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国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多方面的社会效应。这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建议用产品理念改造法律服务业有三个目的:
一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执业观念的变革。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单打独斗”说不,律师个人应把自己定位为事务所的一份子,而不是一个小业主;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歪曲的自由执业说不,律师个人应首先把自己视为事务所的一名员工,而不是自主经营的小老板;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个人眼前的利益说不,律师个人应把事务所当作实现个人根本利益的平台,而不是当作洗钱的机器;产品概念要求律师对“万金油”式的执业说不,律师个人应把自己培养为某一领域的专家,而不是什么都懂、什么都不精的“江湖郎中”。
二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产品概念必然要求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一个开发、制造、销售优质法律服务产品的工厂,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律师间有机联系、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把律师事务所打造成律师个人实现根本利益、体现自身价值、成就人生理想的坚实平台。
三是用产品的概念,推动律师业整体地位的提高。产品概念要求凸显律师业的独立价值和产业地位,要求各级政府把法律服务业纳入整体发展计划,给予政策支持,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行业引导,消除现阶段律师业无引力的自由发展,消除律师对客户的依赖,对法官的屈从。
法律服务产品化可以细化为“五化”:
一是无形服务有形化。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凝聚其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和法律素养的服务。法律服务产品化将无形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可行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方面使当事人了解法律服务的基本评价标准,从而衡量某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律师事务所针对每一案件实现服务质量的统一管理和跟踪控制,从而规范本所的法律服务方式。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服务看得见、摸得着、可衡量。
二是个体服务团队化。在推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存在标准化办案流程,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可以由不同的律师来完成,这样不仅减少了单个律师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对于案件的综合判断的准确性,也为多个律师团队处理案件提供了契机。面对复杂的案件,由不同专业的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必然要比某个律师单打独斗更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团队合作有利于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建设。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培养属于自己的最根本、最关键的经营能力,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变成开发、制造、销售法律服务产品的工厂,而不是律师大卖场。
三是差异服务标准化。律师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行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很难有统一的价值。一方面,由于各个律师的专业知识、办案习惯不同,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与效果上难免有不同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律师自身因素(如心理状态)的影响,即使由同一位律师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水准。要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单纯依靠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是无计于事的,关键是建立一种能够对服务进行控制的制度。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关键步骤――标准化建设,正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行的方案。简言之,就是要使我们的服务有标准、有规程,这既是保证质量的需要,也是防范执业风险的要求。
四是简单服务程序化。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多具体服务流程相对稳定,通过产品化,对服务进行抽象的全程的分析解剖,制定出每个环节上的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将使得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这样得到的法律服务产品就有可能通过模拟和复制实现规模效益,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标准化作业,流水化生产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实现规模经营,形成规模经济。简言之,就是使我们的服务实现流程化,目的是减少重复劳动、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五是被动服务市场化。法律服务是一种产品,产品只有推向市场,获得消费者认同,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法律服务产品化,就是要将法律服务主体完全推向市场,彻底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等客上门”的被动的经营方式。法律服务主体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科学地运用服务定位策略,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出发,开发出对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有吸引力的优势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推动法律服务市场的产业化。简言之,就是使我们的服务变成商品,像商品那样推销。
三、务实地行动:让律师事务所扮演业务拓展和规范的主角
现金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虽然具有多元性,但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基于此,对于律师业务的拓展,我的基本观点是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专业、规范、特色的服务为基础,以科学营销为手段,这就需要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体扮演业务拓展的主角。
我曾经在一次讲座中问在座的同行,现阶段我们的律师最缺少什么?是知识、经验、案源、客户还是名气?现场的听众有各种各样的选择,但其中一名律师语惊四座,他说,我们最缺少真正的律师事务所。是的,我们确实缺乏内在有机联系,管理规范有序,自有资源丰富的律师事务所,缺少能给自己的律师生存提供保障,能为自己的律师发展创造空间的律师事务所。
看看当前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就外表,装修豪华气派,个人衣着光鲜,业务应接不暇,究其实质,房子是租来的,律师是聘来的,行辅人员是雇来的,客户是各自带来的,真正属于律师事务所的是什么?
再看看律师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虽有合同,但不过是费用分摊的约定;律师与律师之间虽然是合作,但更多的是客客气气的竞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虽有联系,但实质上是支票换发票、大票换小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能为我们的律师做些什么?我们的律师又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做了些什么?
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要从解决以下六大问题入手:
(一)重树理念,强调整体优先。我认为,现在应该到了确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时候了,“个体户联合办公”的经营方式,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执业心态无法使律师事务所走向市场,展开竞争。所以当前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必须摒弃发展中的个人本位思想,重树发展理念,强调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优先。重视事务所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重建真正的律师事务所。
(二)准确定位,重视超前谋划。定位就是要找到具体的目标,有了目标才能在管理上找到方法、找准方法,并不断地完善方法。
我认为当前律师事务所的新一轮发展所应找准三个定位:
一是目标定位。就是要在规模所、专业所、个人所中做出选择。当前的律师事务所,大的不强,中的不专,小的不特,应该注意三种类型所的区别不止是在人数上。规模所固然人多,但专业所也可以做大,个人所也不会没有发展,关键是把握各类所在管理上的差异。规模所对规范要求高,需要推行规则主义,必须防止创始合伙人把所当成个人所,个人利益当头,个人思想主导,个人意气用事;专业所对业务要求高,需要强化专业优势,防止急功近利,避免为眼前利益所动而轻易改变专业方向;个人所对主任要求高,需要个人的大度包容,必须防止陕隘的个人主义,避免老板与员工的不和谐甚至对立。
二是特色定位。就是要有自己的个性特征。专业所固然有特色。规模所、个人所也应有自己的优势。律师事务所就如同一个企业,要有自己的品牌、自己的特点、自己的形象,要善于培育和利用差异优势。特可以特在机制上,也可以特在管理上,也可以特在业务上。通过特色的机制吸引人,壮大队伍;通过特色的管理,整合资源,树立形象;通过特色的业务拓展市场,提高效率。
三是阶段定位。就是要认清本所所处的发展阶段,洞察本所所情,把握本所脉搏,结合本所实际。无论是设定目标、制定思路、调整机制还是加强管理,都要从本所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对症下药、务实创新、追求实效。
阶段定位的意义在于,在设定或调整事务的发展目标时(譬如与其他所合并,壮大规模),要深入分析本所现状,集中主流团队的诉求,掌握主要人员的心态,确定全所人员的价值取向;在设立或调整事务所机制时(譬如实行全员薪水制),要评估各个律师的心态,评价各个律师的承受力,评判对各个律师的影响;在制定或调整管理措施时(譬如律师坐班制),要考察管理对象接受度,考量措施的执行力,考验措施的执行效果。
(三)优化机制,增强整体实力。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完全可以借鉴公司制的合理成分,把事务所变成一个有机整体,改变体制上的各自为政、松散联合,改变决策上的泛泛民主、牺牲效率,管理上的就事论事、简单无序,分配上的单一提成、分光用光。当前探讨事务所的运行机制,应关注三大问题,这就是决策、分配和积累。
第一要以效率优先为原则,改进决策方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提高决策效率:一是制订章程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尽可能避免设立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的事项,尽可能多地赋予管理合伙人、主任管理权和决策权;二是支持管理合伙人在分管事项范围内,按章行使决定权,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三是确立主任在事务所中的核心地位,对主任实行民主推举、任期限制、目标管理。
第二是要以薪水制为主体,调整分配模式。事务所应结合本所情况,根据律师的不同种类,改革分配办法,逐步摒弃提成制,促进分配模式由单一的提成制逐步转为薪水制、分红制。分配制度是事务所机制的中枢,事务所内部矛盾的产生、恶化,事务所的分分合合,多由分配引起,事务所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分配制度。当前应下决心解决合伙人费用简单分摊制、专职律师单一提成制和事务所分光用光制三大问题。
第三,要借鉴公司化模式,改进合伙架构,照实说,现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是个体户联合,出租柜台式运作。一纸合伙协议只不过是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合伙人权利一样,义务均等,责任相同。这种平行的结构,永远不可能形成合力。但事务所如同一个企业,股权要有差异,团队要有核心,员工要有成绩,这就需要改变现有的合伙框架。我认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分级,有级别才有秩序,才能形成合理的平衡,才能健立金字塔式的稳定结构。
(四)规范管理,重视服务品质。应当说,具体的业务拓展过程也是展示服务品质的过程。律师服务的品质如同企业产品的质量,最终将决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现阶段,很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还处于一个行辅人员兼职管、一本出庭证随时开、一枚公章任意盖的状态,这已严重影响对客户的巩固和发展。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业务规程。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都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诉讼业务要侧重对庭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非诉业务要侧重对尽职调查和层级把关提出具体要求,法律顾问业务要侧重对服务及时性、规范性、深入性提出要求。所有规程,主任、合伙人要带头模范遵守,执行情况要与事务所的考评体系及相应的奖惩制度相衔接。
二是实行流水线作业。法律服务的特征之一是过程性,我们应该理清业务环节,逐步把各类业务划分成研究、开发、谈判、指导、操作、协调、监督、总结等多个环节,分段实施,分工负责,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是建立管理体系。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要设独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对事务所业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事务所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分析、评估,对事务所业务规范进行科学的设计。
(五)科学营销,创新拓展方式。律师虽然不能定位为商人,但律师的业务拓展需要引入市场营销理念,把法律服务视为产品,主动营销、团队营销、科学营销。
一要主动出击。主动走向市场,走近客户,不断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要适时建立客户管理体系,要相信客户是找来的,而不是等来的。
二要团队作战。要以事务所整体而非律师个体拓展业务,共同设计产品,共同开发市场。
三是科学拓展。要借鉴市场营销的方法,设立专门机构,分析市场,把握市场先机,引导市场发展,扩大市场份额。
(六)培育文化,营造发展氛围。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讲,并不仅仅在于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占有率,还在于企业内在的文化品质、理念和伦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如此。
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与一般企业文化不同。事务所的文化体系,需要将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作为核心内容,并在此指导下制定和完善事务所的团体行为准则、个体行为准则,以及事务所不同阶段的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将这些静态的、抽象的价值信条和道德法则贯彻于事务所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在每个成员的工作和生活中,使事务所获得积极进取、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优秀品格和良好形象,增强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培养事务所文化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核心理念的提炼。究竟是突出个人本位还是强调整体优先;究竟是同质竞争还是创新执业;究竟是赚钱为要还是事业为重,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是发展氛围的营造。事务所应在共同的目标下,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团结和谐的氛围,敢为人先的氛围。三是外部形象的树立。通过所刊、网站、媒体以及行为,张扬本所的个性,传递本所的信息,宣传本所的业绩,固化本所的传统。
各位同行,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个人的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团队拓展、整体拓展、事务所拓展;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关系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依靠专业、依靠技能、依靠实力;我们如今谈拓展,已经无法停留在习惯层面,我们不得不转向科学营销、主动开发市场、引导市场、占领市场。
各位同行,真的很高兴,也很荣幸来到美丽的济南、人文的济南、发达的济南交流。我执业多年的体会是,律师不缺客户朋友,因为我们必须生存;律师不缺法官朋友,因为我们需要支持;但我们很缺同行朋友,可能是因为竞争,被逼无奈。其实,虽然客户给我们金钱,法官给我们颜面,但同行却能给我们最有价值的财富――方法。我真诚地希望与济南的同行交朋友、交知心朋友。愿与山东律师同行联手共创律师业的美好明天!
最后,我代表**致邦律师事务所,也受委托代表**省律师协会预祝本次山东律师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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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经验交流发言
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经验交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山东同业:
我很荣幸获邀出席山东律师论坛,我希望能和各位分享一下律师业务规范与拓展的一些**经验。
我会从三个领域讨论这个问题:一、从律师个人角度;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三、从律师行业整体来讲。
多年来在执业生涯中,我经常和新晋律师讲要做一个成功的律师,有三个基本要求:1、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2、勤力工作;3、最重要的是坚守专业操守,如果违反操守,你就要承担其后果包括停牌。当然,律师工作亦可说是高风险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参与或个人涉及客户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刑事后果。
律师个人方面
首先,关于律师个人方面。在**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附属条例(律师执业规则)中载有一般行为操守――“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
(b)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
(c)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使的职责;
(d)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适当的工作标准;
(f)他对法院的职责。”
这些基本执业守则,必须严格遵守。律师个人可以从多方面考虑自我的专业发展,这包括选择综合性法律工作或专项或专门服务。通常这个选择是取决于个人专长或业务的来源,我个人认为这两方向的发展方向各有利弊。若没有全面的把握,就往专业化发展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个人方面,身为律师必须在公在私均树立专业的形象,以免破坏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和威信。行业集体声誉是整个行为的重要资产,确保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个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客户账目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执业风险管理及符合业务推广守则的推广制度。
首先,在客户管理方面必须有一个客户接案利益冲突审核机制,客户资料保密和收费准则标准。由于律师在接到客户的委托,必须明确他能否独立地接纳该个案,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必须确保如处理该客户的个案并没有和该所本身或其他客户有利益上的冲突,否则,在未得到客户接受有利益冲突情况下同意律师事务所担当其律师的话,就会构成严重违反执业操守。
在业务推广方面,**律师业务推广守则规定业务推广必须得体、合法、忠实,不得误导,或对同业作出不正当的比较,或自称专家(除了他个人的知识、资历、经验和业务领域外)。未得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其客户或客户的业务。推广不得损害他人的声誉,亦不得宣扬律师的成功率或默示可透过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利的结果。律师不得在法院、警署或拘留所附近进行律师业务推广活动。
由于**律师事务所经常要处理客户财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账目分账会计制度,将客户的账目与事务所的账目分开处理。在未获得客户授权动用客户账目是严重违规行为。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由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核实该所的客户账目及该所的总创收,事务所亦必须以事务所名义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在**每一所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客户提供一千万港元额度的专业责任保险,以每个个案计算,总额不设上限。
律师行业整体方面
从律师行业整体方面来讲,**律师业作为一个自我监管的行业,要承担确保公众对律师信任的监管制度。一个独立及有功效的法律行业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的最有价值资产就是律师行业的集体声誉。为确保行业的公信力,所有律师必须遵守执业标准,有高度诚信和专业责任感。为了确保所有律师达标,**设有律师纪律审裁庭,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审理违规行为的个案,律师纪律审裁庭由2名执业律师及1名公众人士组成审裁团,他们是由首席大法官委任。
**律师会是**律师的专业团体。实行行业自管制度。管理近6000名**执业律师和800名外地律师在港注册执业。他们来自2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最多是美国律师,其次是英国、内地、澳洲和新加坡。律师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设有:
*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业界之规管范畴;
*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通过执业实务规则、指引及编制专业发展进修课程及风险管理之计划,帮助订定及维持律师执业及专业操守质素之标准;
*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公共政策事务及管理律师会之专业、传媒及社区关系;
*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影响业界之法律政策、良好执业及法律改革;
*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负责政策协调、管理律师会之资源及预算。
律师会的秘书处有70多名工作人员,当中约有15名律师,由秘书长统领所有
会务。在拓展与内地同业关系方面,**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年来致力推动两地同业交流与合作。最近也开展“两结合”法律服务的推广,使到内地同业和内地法律服务使用者更能利用**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一系列的增值“两结合”法律服务包括有(1)内地企业以港式“合资”引进外资作为合作伙伴,能一步到位“走出去”,赚取外汇;(2)为客户办理**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续,协助开设**银行户口,经营生意、投资;(3)以**公司名义添置机器设备,为内地企业增加了在**融资的.渠道;(4)**过渡贷款,以助内地企业重组引资,并在**或海外上市;(5)公司管治架构;(6)持之以恒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为两地的商贸和民间交往提供便利;(7)合法利润转移,减低税务责任;(8)两地员工雇用安排,加快两地人才、管理、技术交流;(9)两地民商事官司,两地律师代理诉讼;(10)涉外交易,设定仲裁条款解决纷争;(11)品牌推广、知识产权管理;(12)预防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及应讯外国反倾销起诉;(13)担当内地企业投资**或海外的“主导法律顾问”或“牵头律师”、协调外地法律顾问团的工作;(14)个人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
以上简单介绍**就法律服务方面的规范和拓展的一些看法,希望有机会深入交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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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在拓展与内地同业关系方面,**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年来致力推动两地同业交流与合作。最近也开展“两结合”法律服务的推广,使到内地同业和内地法律服务使用者更能利用**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一系列的增值“两结合”法律服务包括有(1)内地企业以港式“合资”引进外资作为合作伙伴,能一步到位“走出去”,赚取外汇;(2)为客户办理**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续,协助开设**银行户口,经营生意、投资;(3)以**公司名义添置机器设备,为内地企业增加了在**融资的渠道;(4)**过渡贷款,以助内地企业重组引资,并在**或海外上市;(5)公司管治架构;(6)持之以恒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为两地的商贸和民间交往提供便利;(7)合法利润转移,减低税务责任;(8)两地员工雇用安排,加快两地人才、管理、技术交流;(9)两地民商事官司,两地律师代理诉讼;(10)涉外交易,设定仲裁条款解决纷争;(11)品牌推广、知识产权管理;(12)预防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及应讯外国反倾销起诉;(13)担当内地企业投资**或海外的“主导法律顾问”或“牵头律师”、协调外地法律顾问团的工作;(14)个人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
以上简单介绍**就法律服务方面的规范和拓展的一些看法,希望有机会深入交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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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国的产生,并非中国社会进程的自然结果,而是缘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及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活动。由此而发端的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之建构,作为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内容之一 ,也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用以消除列强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的功利背景①。或许,正是这种外力催生的特点,加之律师同古代“讼师”的某些传承关系,使得我国律师业被迫背负起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历史陈债。近百年来,律师业同中国社会一道经历了战乱之苦和政治动荡,其间曲折实多。即使在今天,律师业仍显得稚嫩,律师群体的社会参与程度及其执法环境的某些堪忧之处,仍令我们对律师业的观照被涂抹了一笔沉重的意味。本文中,笔者试图以一名司法改革实践者和参予者的视角来分析律师业的一些特质及其与司法改革的某些互动关系。囿于笔者的学识,这些分析必然会显得粗浅。-并且,最初的分析也将在这些沉重的意味中展开。一、律师业的特质
按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常认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基层司法组织工作人员等一起组成了“法律工作者”②。但律师应当是“法律工作者”中最为独特的一个群体。因为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对比法官、检察官,他具有最为明显的社会化倾向,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因而,笔者认为,对律师职业特质的考量并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司法领域。
1、律师是维护民权的斗士
人类社会(包括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无一例外地是在推毁或弱化君权、神权的过程中展开。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这种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这一口号在近几年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同,乃是因为国家权力③与市民权利之间在某些领域必然存在的对立-并且,这种对立仰赖相对独立于二者之间的司法权予以协调。但同样是面对司法权,作为个体的市民在其权利的主张上显然不具备相对于国家权力那样充足的人力、物力乃至知识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因而“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④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公民个体这种不利的地位。
显然,欲使律师维护民权的使命得以实现,有一个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前提-司法独立-这似乎可以理解为是我们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甚至,这种律师维护民权使命的产生,亦是基于我们从国家一统到“国家-社会”二元构造的变化-这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深层原因。因为在国家一统的格局下,公民个体的权利并不具有正当性,而往往是可以被忽略的。
2、律师的权力具有依附性
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律师执业并不像法官、检察官、警察那样有一个主动的权力,他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所有的请求能够得以产生作用的途径只有一个,即获得其它权力尤其是审判权的肯定。这种权力的依附性质,注定了律师职业对司法公正的依赖是最深最强的-不容否认,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当前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和评判标准。
律师权力的依附性,使得律师往往是受制于人,从而在政治资源分配中也处于不利地位。在这里并无具体的数据可供说明,但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并且在诉讼领域,由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恣意和专横,律师的影响力和交涉力也显得微弱。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
[1] [2] [3]
篇4: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
众所周知,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性质,充分说明,只有扎根于国情实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律师工作才能跟上形势、开创局面。“历史总是把它最鲜明的烙印镌刻在人类的观念之上”。应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境况,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因此,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律师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此,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列宁同志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因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律师事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坚持律师业服务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律师职业目标的重要基础,也必将对律师事业更好服务大局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队伍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者,应当站在法治和道德的最前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更高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更多公序良法的形成与实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律师形象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利益是第一位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即律师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是律师自身形象提升的进程。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提升律师的形象;律师提升了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如同血肉之躯不可分割。
2、律师参与个案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息息相关。实践中,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具有特殊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因此,广大律师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把服从大局的观念深入到执业的全过程。
3、律师执业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息息相关。律师制度在各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不同,但是,保持职业独立作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律师执业独立可以推动法律职业的职业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律师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然而,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同时,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追求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地位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提高;律师工作的阻力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克服;律师的合法权利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保护。所以,律师执业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4、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与当前法治现实息息相关。法治理想离不开法治现实,否则便成为空中楼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我国的法治现状和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理想典型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和差距。当然这是中国历史的`沉淀所引发的实际问题。对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而言,他的基本而主要的工作就在于找出这些差距及其根源的所在,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明确的战略目标,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律师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的内在动力
老一辈法学家江平先生曰: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国家兴,就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围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1、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此,我们律师需要加强相关课题的调研,以便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把服务深入下去,尤其是在建立现代化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村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努力搞好法律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需求。
2、要围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为此,要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决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更不允许违反法律、破坏法律。对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要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市局的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弱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我省也是全国范围一个普遍的热点问题,就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律师要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置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维护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化解涉法信访案件,解决热点难点总题,促进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
4、要围绕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开展法律服务。要瞄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围绕中心工作,立足国企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积极搞好诸如啤酒节、风筝节、奥帆赛等重大旅游、经贸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对外贸易的双边、多边谈判和反倾销、知识产权等高端律师业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只有时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篇5:律师市场拓展与客户维护的经验交流
律师市场拓展与客户维护的经验交流
我们这一分论坛的标题中,“市场拓展”很关键也是一个“认识客户”的过程,那么,就我们分论坛的关键词“客户”先谈三点:
第一,“客户”一词是在律师服务推向市场之后才出现的,是商品经济体现在律师业上的标记,当律师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时,律师业没有客户一说。
第二,客户应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律师正在服务的对象,如委托人、顾问单位等,同时也包括了潜在的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律师之客户概念不应局限于一事一时,而应有全局观、大局观、长期观。
第三,客户维护是每一个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个人的共同事务,而不仅仅是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作)人的事情。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谈以下几点:
一、市场拓展与客户维护
首先要强化服务意识。“客户就是上帝”,是国人开始意识到“服务”学到的第一课。如今,“服务”、“客户”早已成为众多职业的生存之本。律师作为服务队伍中的新秀,法律服务质量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律师事务所也将如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作为发展基础。《中国律师》第七期曾经刊登了一份“每周市场计划战略”,为优化律师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提供了良好借鉴,并在律师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由刘桂明主编撰写的名为“我们的客户在哪里”的议论更是吸引了不少律师的目光。
另外律师行业的竞争已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虽然每年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大,但新人多、新所多、发展速度快,以及市场不够规范,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行业恶性竞争。此外,法律服务对象相对不成熟,对法律服务所体现的价值不具备准确的判断能力,也容易使法律服务市场走入误区。如相关媒体搞不清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等现象,再如:报纸上曾就北京、上海等地推出的“一元律师”进行了讨论。一元服务一天,一年365天,就是365元,从成本角度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都是高学历背景,薪金支出、办公环境等成本支出很大,这样的收费提法显然不科学。该现象本身说明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的状态,而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降低服务质量,加大执业风险,最终损害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的'利益。这是一个危险的苗头。
仅仅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的中国律师业可以说是年轻的,但其成长和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单打独斗的律师服务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需要,中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专业服务、需要具备品牌服务、需要具备整体(团队)服务。
二、关于拓展的几个问题
1、律师开展拓展业务所指向的市场是特定的、有限的,而不是大众化的、无限的。
2、律师开展拓展业务不仅仅是指纯营销活动,如广告、事务所手册、公共关系等,它还包括几乎所有的事务所所实施的活动,如办公程序、内部管理等诸方面的事情。因为这样才能吸引人才,有人才,就有了具备一切的条件。
3、要“花钱开拓”律师的市场拓展最终体现的目的必须是盈利性的。市场拓展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花钱,但是花钱本身并非是律师拓展的目的。相反,成功的市场拓展是通过花钱来赚钱,通过花小钱来赚大钱。
4、律师市场拓展应关注或注重事务所业务水平的增长。律师的市场拓展所关注的是事务所生意水平的提高,而不仅仅是给事务所带来新的业务。因此,真正的市场拓展所关注的是现有的客户,是如何保持现有的客户,而非一味地获取新的客户。尤其是律师采取市场营销的方式搞拓展应避免片面地将目光盯在潜在的客户身上,而在另一方面忽视了现存的客户,以致导致新客户来老客户走的局面。
5、律师市场拓展,应着眼于客户的想法和需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市场拓展来讲,最为重要的是客户如何看待,有什么样的要求,而不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市场营销怎么看,怎么想。不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的服务水平如何好,质量如何高,如果客户不这么认为,那么,事务所就会在保持客户和发展事务所业务上遇到麻烦。实践中,客户既想让律师成为他们的营养调剂师,又想律师成为他的医生。
三、律师市场拓展应摆正的两大关系
1、拓展与维护的关系。吕红兵会长讲得非常好,一名话:维护是最好的拓展。
2、生存与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它所面临最大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问题是生存。生存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发展能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但是,发展并不能代替生存。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在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仍有可能面临生存的问题。生存――发展――生存――发展……是一个无限的循环,但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
四、律师的市场拓展在采取积极的营销措施时,勿忘积极抵制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事件
积极措施有:保持客户、客户回访、研讨会、讲话和发言、参加相关的俱乐部、将目光瞄准有影响的人物、参加
商业和贸易会议并获得商业协会的会员资格等。
我们作为律师,也应关注对我们律师发展不利的事件,无论该事件的起因良好与否,对我们行业的发展不利,我们应积极抵制。
谢谢大家!
《律师市场拓展与客户维护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律师市场拓展与客户维护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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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刘海涛法律论文网
邵东县人民法院 刘海涛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国的产生,并非中国社会进程的自然结果,而是缘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及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活动。由此而发端的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之建构,作为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内容之一 ,也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用以消除列强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的功利背景①。或许,正是这种外力催生的特点,加之律师同古代“讼师”的某些传承关系,使得我国律师业被迫背负起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历史陈债。近百年来,律师业同中国社会一道经历了战乱之苦和政治动荡,其间曲折实多。即使在今天,律师业仍显得稚嫩,律师群体的社会参与程度及其执法环境的某些堪忧之处,仍令我们对律师业的观照被涂抹了一笔沉重的意味。本文中,笔者试图以一名司法改革实践者和参予者的视角来分析律师业的一些特质及其与司法改革的某些互动关系。囿于笔者的学识,这些分析必然会显得粗浅。――并且,最初的分析也将在这些沉重的意味中展开。
一、律师业的特质
按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常认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基层司法组织工作人员等一起组成了“法律工作者”②。但律师应当是“法律工作者”中最为独特的一个群体。因为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对比法官、检察官,他具有最为明显的社会化倾向,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因而,笔者认为,对律师职业特质的考量并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司法领域。
1、律师是维护民权的斗士
人类社会(包括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无一例外地是在推毁或弱化君权、神权的过程中展开。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这种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这一口号在近几年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同,乃是因为国家权力③与市民权利之间在某些领域必然存在的对立――并且,这种对立仰赖相对独立于二者之间的司法权予以协调。但同样是面对司法权,作为个体的市民在其权利的主张上显然不具备相对于国家权力那样充足的人力、物力乃至知识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因而“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④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公民个体这种不利的地位。
显然,欲使律师维护民权的使命得以实现,有一个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前提――司法独立――这似乎可以理解为是我们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甚至,这种律师维护民权使命的产生,亦是基于我们从国家一统到“国家――社会”二元构造的变化――这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深层原因。因为在国家一统的格局下,公民个体的权利并不具有正当性,而往往是可以被忽略的。
2、律师的权力具有依附性
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律师执业并不像法官、检察官、警察那样有一个主动的权力,他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所有的请求能够得以产生作用的途径只有一个,即获得其它权力尤其是审判权的肯定。这种权力的依附性质,注定了律师职业对司法公正的依赖是最深最强的――不容否认,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当前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和评判标准。
律师权力的依附性,使得律师往往是受制于人,从而在政治资源分配中也处于不利地位。在这里并无具体的数据可供说明,但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并且在诉讼领域,由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恣意和专横,律师的影响力和交涉力也显得微弱。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往往无法获得保障⑤,即使是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由于众多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律师以正当方式所能施加的作用也是不容乐观的。因此,很多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标准并不在于该律师的业务素质,而是“与法官关系怎么样”。而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思想主导下,一名律师除了使用职业的正当资源外,往往还凭籍“个人魅力”甚至赤裸裸的钱财交易来进一步影响法官裁判。在笔者看来,律师业当前存在的大量不公平竞争,其根源即在于司法的恣意,而为消除这一不公平竞争现象所作的努力也即将归结为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3、律师相对其他法律职业具有更明显的独立性。
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律师往往天然地据于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⑥,这使得律师绝对地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司法改革以来律师职业越来越深入的社会化运动也说明了这一点。法院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及大量国办所的转制都生动地体现着律师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分离倾向。并且,律师独立还体现在律师个体与所在事务所的相对独立上。这与当前法官裁判活动中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律师的独立并不能理解为孤立。不幸的是,现在看来,律师的独立特性甚至是显得有些“超前”了。同样是“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可以说远高于检察官、法官。我国《刑法》在立法上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⑦。从该法条的实施情况来看,有不少案例属于公安司法机关滥用法律进行的错误追究。例如山西大同律师付爱勤涉嫌伪证案、辽宁朝阳律师张海妮涉嫌伪证案、湖南岳阳刘正清律师案、广西是山周建彬律师案等。这类律师执业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有发生,不外乎两个原因:首先是公诉方或侦查方拥有强大的国家机权力为后盾,他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性质掩盖了其中基于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不法动机,并且更致命的是,公诉方或侦查方所在的机构拥有强大的权力足以掌控证人,迫使证人改变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言(上述案例中这种现象极为明显);其二,即在于对律师恣意追究责任相对而言较为简便,事前不需要协调,事后即使错误也无须承担太严厉的后果。通俗一点说,就是因为律师们“没有娘家”。
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种种不容乐观之处,我们似乎无须举出大量的事例、数据来加以说明。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司法体制的落后乃至政治体制的保守,事实上成为了律师执业的极大束缚。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律师数量(从人均角度而言)远低于西方国家,却在业务竞争上愈来愈显得激烈(在某些地域,律师数量甚至相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已显得“饱和”),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司法腐败所导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狭小。
二、律师是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和最坚强支持者
如果说司法体制的科学和健全关系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的话,它更决定着律师的生存环境。事实上,律师业在文
革后的重建及其发展――尤其是1993年以后的发展――就是得益于律师行业自身及法院刑、民、行政诉讼领域愈来愈深入的改革。同样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律师业的发展其实也就是司法进步的标态之一,并且这种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行(对司法体制落后所导致的司法不公感同身受,这使得律师成为呼吁改革、营造司法改革舆论背景的最强力声音)。我们也无法想象,如果没有律师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对刑、民事诉讼对抗结构的重塑,以强化当事人举证为突破口的审判方式改革又将何以进行?⑧――在律师业发展与司法改革的相互关系上,我们再一次体会到了辩证唯物主义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真理性命题。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目前正在各系统的架构下运行。法院推出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检察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制,律师业也面临着大规模的国资所改制活动。但这些动作却都只是各系统对自身原有资源的局部调整,而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司法改革需要对司法权的重新整合,这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而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法治如果说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
三、对改革律师执业环境的'几点建言
――如前文所显示的,进行一场关于司法改革的宏大叙事,颇使笔者产生力有不逮之感。因此,笔者的几点建言是从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中切入。
1、关于法律职业制度的构建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⑨构建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在同样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中,规划起共同的职业准入制度、塑造共同的学识背景、树立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相似的职业道德体系。构建法律职业制度首先是法律活动专门化的要求,也是司法独立的直接原因。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准入制度将极大地淡化法官、检察官的官方色彩,律师将因此而获得同法官、检察对话的资源并得以影响裁判结果。而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相似的职业道德体系将使法官、检察官的自律成为防止司法恣意的主要力量。三类职业间广泛的认同感亦将有力地减少普通公民对司法活动的误解。在这一方面,我们欣喜的看到司法考试正由原来的三家各自为政统一为一家。可以预见,司法考试将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来的法治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也使得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乐观期待未来律师、检察官、法官间的职业转任成为可能。
2、尊重律师的立场
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也负有维护法治的责任。但律师维护法治的责任,是通过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实现的,他的道德要求就是为被代表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不能要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中像检察官那样去考虑国家利益,像法官那样去实现法律公正。正是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对法律作出解释和理解,他们的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度的。由此而形成的事实和法律认识往往会与法官不同,甚至有所冲突,应当认识到,这种冲突不但合理,而且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所必须,因为只有在对立双方都获得充分的主张的情形下,正义才可能实现。实践中我们常发生一些现象,法官无端打断律师的辩论陈词――因为“本庭已经清楚”,甚至还有的法官当庭斥责律师的所谓“无理取闹”,或者对律师的陈词或主张加以道德指责,以卫道士自居――这不但将使律师尴尬,也将损害法官在当事人与律师中的形象。
当然,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特点和立场的不理解亦时有发生,著名的莫斯科三次大审判中就出现了一些极端的例子⑩。应当认识到,这不但侮辱了律师,也侮辱了整个司法制度。
最后,司法公正对于律师拓展业务空间获取权力资源的重要性前文已有所论述。恣意的司法意味着向社会反复提供不确定的规则,这首先将使律师居于无所适从的仓促境地。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官不仅要加强职业自律以防止腐败,也要加强业务素养以保证法律得到贯彻,正义得以实现。只所以这样讲,是因为由于前些年律师资格考试的规范运作,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法学素养已在整体上超越了法官。这使得我们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以防止司法不公更显得必要。因此,作为法官,我们或许应当这样提醒自己:“我们不犯或少犯错误,并非我们拥有更高的学识,而仅仅因为我们是法官”!
①关于中国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可参阅《20世纪的中国律师业》张志铭、张志越著,载于《20世纪的中国 学术与社会》(法学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1月出版。
②颇有意味的是,在《律师法》颁布以前,我们对律师最为权威的界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所表述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笔者看来,前后两个概念的区别无疑应归功于司法改革的努力。
③在这里,或许用“国家行政权力”的提法更加容易为人所接受,但这样就把代表国家所行使的刑事追究权分离开来了。
④张志铭语――参见注①第383页。
⑤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守所拒绝的事例便是其中之一。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这种权力实现的方式亦可作为本文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例证――以上案例转引自《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 中国法制出版版,P33―34
⑥当然这并不包括行政诉讼中代表行政主体一方的律师。
⑦很多文章认为《刑法》第306条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律师的歧视和防备心理,但从裁判结果与法律工作者个人利益相联系的紧密程度上看,律师不法妨害证据的动力显然要大于其它主体。
⑧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在当前大多数公民证据意识极弱的情况下,这种审判方式改革绝对会因过于超前而无法施行。
⑨庞德语,转引自《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1月出版,P386。
⑩莫斯科三次大审判中,虽然有辩护人出庭,但辩护人基于斯大林“肃反”活动时期的严峻的政治压力,往往与公诉人站在同一立场来指证犯罪。这使得这种主观性的审判成为经典。
篇7:律师业务的开拓与维护的经验交流发言演讲稿
律师业务的开拓与维护的经验交流发言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值此省首届律师论坛召开之际,谨对论坛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律师业务的开拓与维护这个论题一直是困扰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位同仁在日常的工作中想必已经做得很好,我仅仅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律师业务是律师个体独立性很强的职业。律师个体业务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律师事务所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在整个律师业务的维护与开拓的基石是律师个体水平和能力的开发和挖掘,也就是讲如何开发和发掘每个律师个体的水平和能力是摆在律师事务所管理者面前的一道很深的课题。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应当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来保持律师水平和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具体的做法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套业务培训制度,这个制度应当是可行的,例如律师事务所每周六举行的业务学习,组织律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还有各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以联盟的形式进行互相的交流与培训。律师管理者更应当注重对青年律师的`业务培训,并把对青年律师的业务培训摆到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位置,从各个方面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青年律师的素质提高了,相应地在律师业务的开拓和维护中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石,整个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平稳地向前发展。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定形式上的联盟、组建联盟体、开展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有效联合,有效地利用地域资源等资源。我认为现阶段律师联盟宜采用较为松散的律师事务所联合模式,可以在律师联盟之间进行业务交流、业务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例如现阶段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以济南都市圈七个城市为纽带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盟。
紧紧把握社会热点。法律的公布和实施往往都能促进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大,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社会经济的热点,投入到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来,例如破产法的公布和实施,将会促进律师参与到破产清算工作中来,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并迅速占领一席之地。
尽量培育律师服务的拳头产品。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除了能够办理综合法律业务外,还应当努力培育自己的拳头产品,即在某个领域广聚人才,形成服务的优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客户会根据你的知名度和信誉,将这类事务委托过来,长此以往,会更加促进律师事务所该项业务的发展。
谢谢大家!
篇8:汽车交流发电机中性点的应用与拓展
汽车交流发电机中性点的应用与拓展
二、交流成分的应用--提高发电机的输出功率 上述应用的仅是中性点对搭铁间的直流电压,是中性点的直流成分.在发电机高速运转时,中性点处还有明显的交流成分,其成因为:在交流发电机空载时,由于鸟嘴形磁极使磁场分布近似于正弦曲线,从而使其感应电动势接近正弦波;在发电机正常工作、有电流输出时,由于电枢反应的强弱、漏磁、铁磁物质的`磁饱和以及整流二极管的非线性等因素,将使交流发电机内的磁通变为非正弦分布,从而造成交流发电机感应电动势和输出电压的波形畸变.
作 者:刘春晖 王云 作者单位: 刊 名:汽车维修 英文刊名:AUTOMOBILE MAINTENANCE 年,卷(期): “”(5) 分类号:U4 关键词:篇9:重磁异常解释中的一些复杂因素与对策-在海口区域物探成果交流会上的发言提纲
重磁异常解释中的一些复杂因素与对策-在海口区域物探成果交流会上的发言提纲
列出了不重视推断解释可靠性问题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论述了复杂情况下重、磁异常解释的思路和对策,即如何正确、合理使用方法技术;提出了推断成果可靠性划分方案的建议和新的成果表达方式的.建议.
作 者:刘士毅 LIU Shi-yi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30026 刊 名:物探与化探 ISTIC PKU英文刊名:GEOPHYSICAL & GEOCHEMICAL EXPLORATION 年,卷(期):2007 31(5) 分类号:P631 关键词:重磁异常推断解释 推断解释的可靠性 成果表达方式★ 律师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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