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时间:2022-05-06 21:32:52 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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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篇1: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4.1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2 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 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 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 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 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 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 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 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 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1 国务院、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雷暴预警,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大雷灾事故;

4.1.2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 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 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 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 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 附则

6.1 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 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 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3.1 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或阵风13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1.3.2 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0)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12小时及以上强浓雾天气。

篇3: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我区气象部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xx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和xx市xx区管辖海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气象应急服务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协作的原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区政府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防御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全民积极参与,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设立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在区气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人武、民政、公安、卫计、广电、教育、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电力、联通、电信、移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2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气象局(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区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区气象局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1)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区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各电信运营商应协助气象部门,将各级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手机号码纳入预警短信接收目录,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递给一线决策人员。

(3)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4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十四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Ⅳ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蓝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2 Ⅲ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黄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3 Ⅱ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橙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4.4 Ⅰ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红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包括我区行政区划在内,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涉及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确定科学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4.2 应急响应启动

(1)区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或上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地区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通信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 应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7 动员社会力量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8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9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生产救助工作,会同乡镇(办)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各乡镇(办)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后果评估

区气象局应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天气气候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部队、武警、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根据救灾需要,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7.2 宣传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3 奖励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篇5: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酿成大危害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大气中的放电现象,雷电灾害系遭受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10大自然灾害中,雷电灾害被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时时刻刻都有雷电交作的奇现,平均每天达800多万起,每年要发生30多亿起.

作 者:李忠东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职业安全 英文刊名: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 年,卷(期): “”(6) 分类号:X9 关键词: 

篇6: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提高我司防汛、防风、抢险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建筑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组成

1、公司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生产安全部、质量技术部、机电部、生产经营部、后勤部主管经理以及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项目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委任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急救员等现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为组员。

3、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

(二)、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公司建设工程遇气象灾害时的防御及抢险救灾等工作。

2、建立公司级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发出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各部门、各项目部做好防御工作。

3、督促生产安全部对公司属下各项目部防御气象灾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职责

1、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发地点,了解现场状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组织人员实施救援。

2、召集救援小组人员,明确救援目的、救援步骤,统一协调开展救援,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

3、按照救援预案中的人员分工,确认实施对外联络、人员疏散、伤员抢救、划定区域、保护现场等的人员及职责。

4、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5、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处理完后,与现场相关人员确认恢复生产的条件及时恢复生产。

6、根据应急实施情况及效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四)、现场安全员职责

1、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现场状况,参与事故救援。

2、依据现场状况,判断仍存在的不安全状态,采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判断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可能带来的其他不安全因素,根据专业知识及经验,选择最佳方案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自己的建议。

4、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工作。

(五)、其他应急小组成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职责:

1、听从指挥,明确各自职责。

2、统一步骤,有条不紊地按照分工实施救援。

3、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

三、应急救援准备

(一)、救援器材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2、应急救援小组配备下列救援器材和物资:

医疗器材:担架、塑料袋、小药箱。

抢救工具:扳手、撬棍、钳子、铁锹、洋镐、大绝缘剪、绳索、千斤顶。

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或皮卡),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二)、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1、培训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务必使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在发生气象灾害事故时能较熟练地覆行抢救职责。项目开工前进行一次培训,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①伤员急救常识和各种救援工具的使用等;

②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及气象灾害事故抢险常识;

③施工安全防护、作业区内安全警示设置、个人的防护措施、施工用电常识、在建工程的交通安全、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

④事故报警的程序和相应部门的联系方式;

⑤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⑥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三)、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初期演练一次,并根据工程工期长短不定期进行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发现并纠正应急救援预案的不足,确保一旦发生意外,实施合理的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可能引发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等。

(四)、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成员的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

四、灾情报告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响应

(一)、灾情报告:

1、气象灾害期间,生产安全部和各工地的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值班检查,保持信息畅通,发现违规作业的必须坚决制止。

2、工地一旦出现险情或发生灾情时,工地的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公司值班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辖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生产安全部的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对工地的安全巡查,主要检查工地值班人员的到位情况和防御气象灾害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险情的,应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报告。

4、当工地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应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5、灾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响应:

1、在气象灾害期间,生产安全部和各工程项目部的应急小组,应按照各自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抢险救援的准备工作。

2、工地一旦出现险情或接到灾情报告,应立即启动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当灾情严重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请援助。

五、预警预报与防御气象灾害安全防护保障措施

1、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高温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时,公司生产安全部和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密切留意,主动获取有关的气象信息,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在工地的宣传栏或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告,并通知到工地每一个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2、公司各部门及各工程项目部应逐级建立防御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利用短信平台,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的接收传递人员由各部门、项目部确定1~2名信息联络员组成,信息联络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应报上一级联络单位。当信息联络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后信息联络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报上一级联络单位。

4、公司生产安全部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紧急程度,结合建设行业的特点,通过预警预报信息响应系统,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递到工程项目部。各级信息联络员在接收到上级联络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时应及时回复确认。

5、气象灾害期间,各部门和各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必须保持信息畅通,密切关注气象灾害的最新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的各项工作。

篇7: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薄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灾害、极端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的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工程施工现场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我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极端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我工程施工现场气象灾害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并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结构:

组长:谌吉祥

副组长:夏某某

成员:王某某、夏某某、郭某某

下设极端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周某某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1、灾害、极端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垏组织制定完善本工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工程的防灾检查,督促各部门班组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示精神,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工、人员转移命令,指导工程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工程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工程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灾害、极端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垉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开,文件、传真的拟定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施工现场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总结等工作;制定切合本工程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加强对施工现场各种人员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组织学习、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施工人员;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提醒大家无论在哪里都要注意安全,提高大家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施工现场道路排水系统畅通,对施工现场所有设施每天进行全面安全巡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预防和预警机制

1、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组织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人员和财产等措施。

(二)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蓝色)

袂接到灾情消息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黄色)

厑接到灾情警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施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各施工人员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方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上报防灾领导部门。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红色、橙色)

(1)接到紧急警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各部门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方人员,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上报防灾领导部门。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施工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工地的脚手架、建筑模板,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有关部门人员配合,避免建材水泡受潮,减少损失,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工地停工人员转移贵重物品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组织足够力量的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工地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工地的治安工作。

(二)医疗卫生保障

膈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做好工地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工人疾病免疫和工地现场消毒工作。

(三)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工人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一方面及时派人到工地各处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整个工地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各部门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工地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工地及时请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房屋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三)抗灾救灾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完善

本预案安化县梅城镇芙蓉学校(南桥完小新建项目)灾害、极端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视具体情况变化会作出相应修改。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项目灾害、极端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对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8: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篇9: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

(四)防雷工程竣工图;

(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六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接连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类型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篇10:学校防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办通知要求和省、市、区防汛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教育局防汛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认清防汛形势,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做好防汛工作地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学校防汛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为防止出现雷击伤人事件,我校出台了防雷应急预案并加以认真落实。

二、成立防雷电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钟志和

副组长:朱锐基、谢汉

成 员:区再林、涂贤芳、何英松、叶冬梅、王惠华、程桂鸿、陈成龙及各班班主任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1、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学校防雷电安全责任,依法维护学校防雷电安全工作秩序,定期接受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对不合格的产品,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2、学校将通过班会、晨会、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师生宣传防灾、防雷电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师生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我校将加强对校园网灯通讯网络设备、师生聚集区域灯重点部位防雷安全检查和检测、检查、巡查和防范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当雷电来临时,校园内校舍、电路安全无隐患。要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围墙、电路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对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好的防护工作,督促管理人员对图书室、电教室进行严格管理,特别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雷电工作。

5、学校要关注天气预报,及时了解掌握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6、建立和完善学校防雷电应急预案,和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时应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灾情,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的调查、鉴定、分析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7、如发生雷电灾害时,学校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到位,救援人员到位,负责做好师生人员、教学物资的安全转移,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四、报警程序:

学校值班人员→学校校长→学校防汛领导小组→报告上级部门

1、发生事故后,单位领导、教师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足自救或者实施援救:

(1)当雷击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等灾害时,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努力保证人员安全;

(2)立即向教育局报告灾情;

(3)保护好现场。

2、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排除险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害源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和危害程度。

篇11:防御地暴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

防御地暴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紧急应对局地暴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防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当出现突发性局地暴雨灾害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情况,根据险情、灾情迅速作出决定,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随时掌握重要天气信息,及时进行雨情、汛情预警,传达上级抢险救灾指令、命令等,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抢险救灾行动,收集、整理上报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职责

当局地出现强降雨,造成农田、道路、公路、饮水、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被冲毁,房屋倒塌或南部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后,各乡镇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行动,大力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抢险救灾。

1、所在乡镇政府

防汛第一责任人的乡(镇)长、村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调查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组织乡(镇)、村干部,排洪机具进行排洪除险,紧急转移群众,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快速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报告灾情。

2、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迅速派员到受灾现场处理险情,帮助群众撤离出危险地带,动用市政工程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泄洪渠道,保证排、泄水管网畅通。并将灾情速报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国土资源局

迅速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乡镇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到安全地带,并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4、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要抽调人员将农作物受灾面积、种类及受灾程度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协助抢险救灾。

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排查倒塌房屋及危房,协助乡镇搞好对口迁安,安排好灾民并准备足够的救灾帐蓬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居住。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用机械修复抢险道路,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水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抢险全过程技术指导。

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灾民粮油供应。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救灾所需资金。

电力部门要及时派员抢修水毁电力线路。

人武部要调动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治安维护,防止坏人破坏。

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工具,等待命令。

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要对强降雨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及时发布雨情信息。

广电部门要通过电视及时将重要天气信息及抢险救灾指令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毁修复计划安排上报和项目争取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确保电话通讯畅通和网络畅通。

教育部门要迅速撤出危漏校舍中的师生。

旅游部门要迅速撤离或疏散危险地带的游客。

经贸部门要迅速撤出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及财产。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水毁统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三、局地暴雨抢险救灾组织纪律

当出现突发性强降雨时,当地政府(乡、镇)、村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组织抢险救灾。防汛行政责任人不得擅离防汛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传递、发布雨、水、险、灾情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灾情,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对不执行本预案、不履行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指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严肃查处。

篇12: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打造和谐校园,防范雨雪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突发事件,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王中宁(全面负责校园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安全工作,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徐伟(校园安全分管责任人)

组员:各班班主任

二、安全工作措施

1、总务处应提前做好以下相关准备:检查校园设备和设施,及时处理好存在的安全隐患,如自来水管的防冻保护,防冻裂而出现断水等;食堂发电机的检修与维护,柴油储备;教师宿舍照明用具;防滑用麻布袋,主要应急用于学校易积水受冻区域及公共场合入口处;食堂、宿舍、教室房顶在出现长时间厚积雪时的清理和防压措施;适量的应急现金。

2、班主任要对学生做好形势知情教育,教育学生防冻防摔、以室内活动为主,停止一切室外活动包括早操和体育课。

3、当日值日领导及值周老师全部到岗,应特别注意在校门口、教室门口、走廊、食堂入口、宿舍进出口等处,引导组织学生小心行走、有序活动、防滑防摔。保证学校主干道、校门口及走廊畅通,大雪天气各班按区域卫生划分及时扫雪铲雪。

4、医务室有适量的防治冻伤与感冒类药品储备,做好在校人员特别是学生伤病的治疗和日报告。

5、学校应急通知应严格执行,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保证校内外信息畅通,学校应急联系电话:

7、未尽事宜,以当天紧急通知为准。

篇13: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抵御和防范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把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按照国务院“早准备、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指示精神和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人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在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制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定领导,定区域,定任务,在汛期前后,对乡内水利、防洪设施、重点地质监测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确保安全渡汛,努力将人畜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乡地质灾害村。我乡山地地质灾害种类主要体现为: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河库塌岸等。

二、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圈定全乡重点防范区段为:等。

三、防范措施

⑴做好经常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加强自身防范,预测和自救能力。

⑵落实防灾责任制,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应急措施。

⑶制定监测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以及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四、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和抢险指挥部,定领导、定区域、定任务、落实责任。

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⑵抢险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五、责任分工

⑴河库监测总负责人:

责任人:

⑵地质灾害监测总负责人:

责任人:

各村民组长为监测员,对各自的村、组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监测,重点村、组见附表《眉山市区xx年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责任表》。遇到灾情时,由监测员负责通知村、乡相关负责人并首先组织抢险人员及时对受灾人员进行撤离和救助。

篇14:灾害应急预案

㈠预防措施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应经常性地对校舍、场地、围墙、山坡、水沟、电线、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增加学校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5、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㈡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做好疏散撤离学生工作和转移保护学校贵重物品工作。

2、在发生灾害时,后勤人员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窗外的悬挂物,检查旗杆、墙报栏,防止高空悬挂物和衣盆摔落伤人。

3、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负责关好室内门窗。电脑室的老师负责检查电脑室内电脑总电源的开关。

4、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5、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6、灾后要科学安排学习科目和课时,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㈢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学校在台风、洪灾、旱灾、地震、泥石流、火灾、冰暴、雪等自然灾害期间,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件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1小时之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㈣事故调查及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15: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灾后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保障全县农作物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特编制20xx年县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农业中心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灾时有备,提高警惕,群防群治”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防灾减灾意识,切实保护好广大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由于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树立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增强防范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长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股站和各乡镇农技人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暴雨洪涝、低温、冷害、风灾、雹灾、霜冻等农作物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五、应急组织机构

农业局成立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股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乡镇农技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植保植检站,办公室主任由局植保植检站站长兼任。

六、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责

汇总、核查全县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作物有关的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测预报信息;在发生时期,组织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研究决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决定启动和解除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农作物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作物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二)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股站职责

灾情发生后,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赶赴工作岗位开展工作,各股站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既定的部门岗位职责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合作,奋力抢险救灾。

1、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做好配合并督导各股站和相关乡镇技术人员工作。

2、办公室、植保植检站负责核查、收集、反映灾情,指导灾后生产;制定农作物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农作物抗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掌握灾后需补种、改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面积和所需种子数量等情况,指导种子调运、供应。

3、科教股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4、土肥站制定灾毁耕地修复及培肥方案,指导开展灾毁耕地修复、地力提升和农作物的科学施肥。

5、农机监理站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6、财务股负责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政策落实工作。

七、预防预警机制

1、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局等部门暴雨洪涝、低温、冷害、风灾、雹灾、霜冻等预警信息,全县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2、信息采集: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受灾面积、损失程度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信息报送:灾情发生后,由办公室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州农业局报告。农作物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上报详细农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八、预警发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布预警:

1、收到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2、发生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的。

九、预防控制

1、不断完善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单位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到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根据农作物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规律,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作物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避灾抗灾能力。

3、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4、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接到低温冻害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十、临灾和灾后的应急措施

主要采取的措施为:报告县政府请求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防灾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情报,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确保不成灾。

十一、应急响应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抗灾应急工作,向县政府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县应急预案;派出技术小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农作物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指导意见。

十二、应急解除

当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应急解除。

篇16: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对气象灾害事故的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

1.4气象灾害定义

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1.5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华能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证公司系统职工、在公司所属区域作业的外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设备安全。

2 危险因素与风险分析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资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具有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贸易、燃料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各企业遍布全国,各地气象差异极大,各类气象灾害都可能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的安全构成威胁。

气象灾害发生时可能影响安全的危险点有:主厂房、输煤通道、仓库、办公区域、食堂等主要建筑物;升压站;临时构筑物;厂区大型露天设备如:斗轮机、龙门吊、港口设备等;露天堆放的各种材料、设备;各类车辆、船舶等。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处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最高指挥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1.1 集团公司办公室电话:

3.2 集团公司所属各产业公司、各发电厂等企业单位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由该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工作。 3.1.2 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电话:62291877、62291777、62291666。

3.3各部门职责:

3.3.1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职责

3.3.1.1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演练,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本预案中履行职责情况。对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决策,及时组织、调动应急力量,指挥应急工作的进行。

3.3.1.2安监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变更,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监督应急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培训。事故发生后参与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工作指导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应急工作结束后收集有关原始材料,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工作。

3.3.1.3办公厅: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调配及日常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险情及处理情况,负责应急工作的信息传递与通讯联络。

3.3.2重特大事故应急现场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3.3.2.1应急现场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3.3.2.2安全生产部门: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3.3.2.3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络工作,交通车辆统一调度工作。

3.3.2.4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灭火、警戒、现场保卫、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

3.3.2.5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及受伤人员抢救和护送转院等工作。

3.3.2.6物资部门:负责事故所需应急物资保障。

3.3.3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3.3.3.1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线以防止与事故现场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指导群众疏散,物资保卫等。

3.3.3.2技术咨询组:负责研究确定现场事故抢救、抢险方案,提出应急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3.3现场抢救小组:负责开展现场事故抢救、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积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3.3.4后勤保障小组: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负责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提供应急所需的有关防护用品;负责生活保障,提供休息场所、食物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等。

3.3.3.5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参与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小组,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做好善后处理相关事宜。

3.3.3.6宣传报道对外接待组: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牵头,如实、客观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反映灾害损失和现场救援情况,接待与应急事件相关的人员。

4 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与预防

4.1.1建立健全企业防止气象灾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使每位职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所负的安全责任。

4.1.2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意识,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4.1.3每年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1.4组织开展防气象灾害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防气象灾害准备工作、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气象灾害重点监控部位、防气象灾害物资储备情况等。

4.1.5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按《安全设施标准》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具有较强的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4.1.6编制防气象灾害特殊运行方式及反事故预案,并组织学习、演习。

4.1.7在各类气象灾害季节到来前负责对全厂防汛排水设备、泵房排水系统、潜水泵、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4.1.8在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大风、龙卷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实施如下的预防措施:

4.1.8.1露天设备如斗轮机、龙门吊、港口设备等应调整位置、锁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移位、撞击甚至倾覆事故。

4.1.8.2 海轮、拖轮、船驳等船只应在可靠地点锚定或在避风港避风。

4.1.8.3主要建筑物的.门窗应及时关闭,生产区域的阀门井、污水坑(池)、污油坑(池)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水位异常升高,引起设备被淹甚至损坏。

4.1.8.4 厂区内应有足够的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位上升,雨水倒灌至车间、地下设施,造成设备被淹损坏,机组被迫停运的事故。

4.1.9在雷电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前必须检查电气、控制设备的接地与防雷电的安全措施。

4.1.10寒潮、低温、霜冻等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必须检查所有的防冻、伴热措施。

4.1.11大雾灾害性天气发生前必须利用停电机会,对室外电气设备清洗,做好防污闪措施;对电器绝缘进行检查。

4.1.12高温天气到来前,应布置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安全大检查。

4.2预警行动

4.2.1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不同业务及其阶段性、季节性特点,结合环境、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按照早预想、早通报、早布置的原则,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相关风险的分析、评估。在得到下列极端气象警报后,启动预警。

4.2.1.1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2.1.3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4.2.1.4寒潮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1.5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4.2.1.6大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1.7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2.1.8冰雹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4.2.2预警命令由各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发布,经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办公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命令也可由各产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发布,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发后以传真形式报集团公司值班室并抄送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监察室、行政部。

4.2.3进入预警状态后,预警区域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4.2.3.1按照各应急预案的要求检查确认各类用于应急的防护用品、医疗设备、交通用具、通讯装备、消防设备、生产和照明的备用电力设备、检测设备及器材,各种应急材料、设备等,必须配备齐全。

4.2.3.2检查确认各种通讯工具的报警方法、联络方式和信号使用规定,确认各种救援队伍熟悉掌握事件发生后所要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

4.2.3.3检查确认人员疏散通道、集合地点安全可靠,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的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作业或活动。

4.2.3.4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召集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抢险队伍进入现场。

4.2.3.5做好与电网调度的联系协调。

4.3信息报告

4.3.1即时报告

4.3.1.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逐级向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财产损失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3.1.2即时电话报告程序规定如下:

1)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向分管副经理(副厂长)、经理(厂长)报告;

2)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或地方电监办、地方安监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行政部门向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报告,事故单位经理(厂长)或分管副经理(副厂长)向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3)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电监会区域电监局报告,产业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告,产业公司总经理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4)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国家安全监察总局报告。

4.3.2事故快报

4.3.2.1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完成即时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产业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上报事故书面快报,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统计;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3.2.2事故快报内容、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

1)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室向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报告;

2)产业公司安全监察室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电监会区域电监局、产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

3)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向电监会、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级别, 华能集团公司因气象灾害导致事故的响应分级如下:

5.1.1一级响应:因气象灾害导致特大人身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为省级应急,集团公司、省市级政府、产业公司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2二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身事故一次重伤和死亡3人至9人,其中人身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为地市级应急,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地市级政府、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1.3三级响应: 因气象灾害导致一般人身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为企业级应急,事故单位组织事故应急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应急启动

5.2.1.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在接到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发出预警。在接到事故单位事故即时报告后,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2.1.2事故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在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现场总指挥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按救援需要及时通知专业队伍施救。

5.2.2 实施应急救援

5.2.2.1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职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2.2.2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实际情况,成立必要的应急专业组,展开救援工作。

5.2.2.3针对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各单位启动有关的应急专项预案。

5.2.2.4根据研究确定的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事故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5 确保通讯畅通。包括事故指挥者与应急队员之间、应急队员之间、应急系统各机构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外部应急组织之间、应急指挥机构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信息畅通。

5.2.2.6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确保物资供应、防护用品供后勤供应。

必要时可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及时调配,尽可能降低损失。

5.2.2.7当事故对人员造成威胁,应注意紧急避险。

5.2.2.8当事故对运行设备造成威胁,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紧急停止设备运行,尽可能避免设备损坏。

5.2.2.9当事故有扩大倾向,现场无法消除,必须尽快向上级汇报,扩大应急范围,及时采取补充应急措施。

5.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完成后,现场总指挥应尽快了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布置好现场警戒,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安监部门人员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取证、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应急结束。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着手准备事故应急工作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情况,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工作情况,索赔资料,损失报告以及经验教训总结等。

6 信息发布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气象灾害事件引起的重特大损失后,有关事故处理情况的信息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发布,并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救以及恢复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7 后期处置

7.1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了解事故情况,安抚遇难人员家属,看望慰问伤员和事故抢险人员,组织并指导生产恢复工作。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气象灾害事件及其救援情况。

7.2事故单位研究确定生产恢复方案,上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尽快恢复生产。

7.3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监察部门及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意见。

7.4事故调查及追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7.5及时补充应急物质。

7.6及时办理保险索赔。

8 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与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8.2应急队伍保障

为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快速、正确、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集团公司业务重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的类别,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建专家组,具体研究确认事故抢险方案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队伍、以及阶段性兼职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按照企业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所需的各类物资和装备,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列入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在每个气象灾害发生周期到来之前,必须准备就绪,应急工作小组应作专项检查。

8.4经费保障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由“事故检修维护费用”中列支,按实拨付,具体参考“成本管理办法”,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8.5其他保障

根据集团公司气象灾害事故应急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落实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

9 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培训要订立计划、根据当地的气象特点,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恶劣气象灾害和规避事故风险的能力。

9.2演练

每半年举行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职工熟悉应急工作过程,掌握应急工作要领,通过演练检查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发现应急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正确评估企业应急工作能力,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10 奖惩

10.1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1.1出色完成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任务的;

10.1.2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0.1.3其他应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

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1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10.2.2对重特大火灾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10.2.3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11 附则

11.1预案修订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每三年修订一次,补充完善, 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后生效。。

11.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备案。

11.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集团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11.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防雷幼儿园应急预案

冰雹天气的应急预案

防暴雨应急预案

寒潮的应急预案

防雷应急预案

防雷的应急预案

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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