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

时间:2023-03-26 08:10:18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共20篇)由网友“MakyeAme”投稿提供,下面给大家分享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欢迎阅读!

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

篇1: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

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

根据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诺方)现做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3、如实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4、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仅限适用企业)。

5、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单独收集、存放。

6、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私自交易、处置餐厨垃圾。

7、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和随意倾倒。

8、积极配合有处理资质的收运企业的合同(协议)签订和收运工作。

9、公开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负责人:

(单位盖章)

篇2:餐厨垃圾收运的承诺书

餐厨垃圾收运的承诺书

1、严格遵守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3、如实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4、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仅限适用企业)。

5、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单独收集、存放。

6、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私自交易、处置餐厨垃圾。

7、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和随意倾倒。

8、积极配合有处理资质的收运企业的合同(协议)签订和收运工作。

9、公开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负责人:

(单位盖章)

篇3:餐厨垃圾承诺书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防控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非洲猪瘟,我单位就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存放处置管理有关要求,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餐厨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接受监督。

2.购置适合餐厨废弃物车辆收运的容器,对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不向生活垃圾桶、绿化带、树沟、城市下水道等处倾倒、抛洒。

3.及时与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索取并留存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收集运输资质证明复印件。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给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收集,不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4.绝不向生猪饲养企业和个人提供餐厨垃圾。发现非法收集餐厨垃圾用于饲养生猪等情况,主动及时向农林等部门举报。

5.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协助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做到去向可控,记录真实清楚。

7.不将一次性筷子、塑料袋、金属、玻璃、织物等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废弃

物收集容器内。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4:餐厨垃圾承诺书

根据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严格遵守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3、如实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4、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仅限适用企业)。

5、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单独收集、存放。

6、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私自交易、处置餐厨垃圾。

7、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和随意倾倒。

8、积极配合有处理资质的收运企业的合同(协议)签订和收运工作。

9、公开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负责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篇5:餐厨垃圾承诺书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一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5.乙方对所回收来的餐厨垃圾只能用来养殖,不能做其它用途。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2.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年_______月

篇6: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 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 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篇7: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

各区要建立餐厨信息化监管平台

根据规定,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应具备环保、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各区城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监管功能。

各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

《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上作了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管系统。地磅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视频监管系统应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餐厨固形物收运量取地磅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除车辆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特殊情况,禁止收运车辆从地磅以外的进出口进出。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采用地磅称重、反向逆推两种方式计量后取低值的原则。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成品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反向逆推收运量。

各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并在电子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地磅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情况,需对计量数据进行手工录入补单或修改,须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与特许经营企业运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未能准确记录餐厨垃圾收运重量的,按其收运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

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办法》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上作了规定。各区城管部门要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配备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超标应立即要求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整改。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等);排气口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有害气体(H2S、SO2、NH3等)、排放污水量及其水质指标(BOD5、CODcr、氨氮等)。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须按照人居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通过人居环境部门的验收,同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区城管部门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篇8: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

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篇9: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皇侨酒店餐厅

篇10:餐厨垃圾自查报告

餐厨垃圾自查报告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关于转发〈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食安委办【20xx年以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情况逐项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自评情况

对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考核细则》,我局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评。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我局非常重视,并按照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主抓,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执法。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还专门成立了以三区城管局长为成员的餐厨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了《xx市餐厨垃圾整治工作方案》,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良好局面,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实效。截止目前,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已与市辖三区2560家餐饮企业签订了统一收运处置协议,至今没有因餐厨垃圾而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1、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完成情况。自xx年以来共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约5万吨,餐厨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基本覆盖了xx市辖三区。为加快xx市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xx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又投资580万元,新建了餐厨垃圾处置二期生产线,目前已建设完工,进入验收阶段。新的生产线投入运行后,将大大提高xx市餐厨垃圾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2、餐厨垃圾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收运处置行为,提高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环保意识,坚决打击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从去年7月份开始,由我局环卫处牵头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对永康巷、中山街整治试点街区专项执法,优化调整餐厨垃圾收运线路,规定详细的收运时间,企业提升了服务水平,提高了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率。同时将“烤鸭油”纳入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范围,与各加工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对违反《xx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的餐饮企业和私拉餐厨垃圾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采取蹲点守候、有奖举报等办法,对乱堆乱倒餐厨垃圾或将餐厨垃圾擅自交给未经许可经营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去年,查处了东方红东港火锅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15桶的行为,并做出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整治店外摆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1560余次,批评教育私自拉运餐厨垃圾人员107人次,查处非法拉运餐厨垃圾行为56起,暂扣三轮摩托车23辆。先后对毛家湾、非常食客、香鱼王子、“红兜兜”火锅、“老毛手抓”、天湘园汉餐、好伦哥西餐等10多家大型餐饮企业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使xx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量由过去每天的60吨上升到现在的90吨左右,基本杜绝了餐厨垃圾流失的现象。

3、各级领导都很重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市委政府非常重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去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荣山亲自带领人大代表对餐厨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了视察,参观了xx市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就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1月份,我们再次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人大代表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教育市民吃饭不要浪费,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餐饮企业要诚信经营,不要将餐厨垃圾卖给私人,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要加大收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多方位共同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xx区副主席姚爱兴和xx区住建厅张吉胜副厅长也先后到xx市视察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为xx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餐厨垃圾还不能做到100%收集。根据保绿特公司与餐饮企业签约和全年的收运情况来看,每日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80吨左右,仍有部分餐厨废弃物流失,没有纳入统一收运处置范围,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

2、餐厨垃圾处理水平较低。一是收运不到位。没有根据餐饮企业的实际需求调整收运时间,合理优化收运线路,不能做到定时定点收运及日产日清,导致部分餐饮企业不愿意提供餐厨垃圾。二是服务不到位。由于存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漏拉、收运时间不合理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率的提高。三是处理工艺落后。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设备简陋、生产单一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资源化利用。

3、执法人员少,力量较薄弱。由于私自收运餐厨废弃物饲养家禽家畜的养殖户大部分位于城市周边的外来人员,经济收入差,生活困难,法制观念淡薄,收运时间24小时不固定,加之执法人员少,不能很好地杜绝私自收运餐厨垃圾情况的发生。

4、执法经费投入少,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由于私自收运餐厨垃圾的人员经常跟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车辆需长时间上街行驶,光加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现有经费远远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5、餐厨垃圾处置经费投入不足。一是宣传经费少,不能长期大张齐鼓地进行宣传,没有形成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理的良好氛围,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多年来,政府在餐厨垃圾处置工作中没有任何经费投入,企业经营艰难,导致xx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难以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意识。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今年我局将元月份确定为餐厨垃圾执法宣传月,通过悬挂条幅、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提高市民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违规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挖掘使用有效资源,增强执法效果,基本杜绝违规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发生。

3、加强企业监管,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秩序。一是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管,使产生的餐厨垃圾能全部提供给保绿特公司进行统一集中收运处置。二是加强对保绿特公司的监管,使餐厨垃圾收运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提高服务质量。

4、加大经费投入,提升餐厨垃圾处置水平。积极呼吁政府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经费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提升xx市餐厨垃圾处置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为xx市食品安全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11:餐厨垃圾通报

为维护宝泉岭农垦中心城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减少餐厨垃圾对环境卫生的影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1、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的规定。

2、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分类放置,餐厨垃圾倾倒在餐厨垃圾运输车内。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区下水管网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垃圾运输车联系电话:13199592808 李国光

3、城管局餐厨垃圾运输车如不及时拉运餐厨垃圾的,可及时向环卫保洁大队举报。举报电话:13946635355 关明涛

4、违反上述规定,宝泉岭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九)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理。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及时向城管监察大队举报。

年月日

篇12:餐厨垃圾通报

为切实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区城管局的要求,东湖街道将对餐厨垃圾产生商户(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由罗湖区城管局与东江环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讲解。培训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内容:餐厨垃圾专项处理相关事宜

二、参加培训人员: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餐馆酒楼、小食店、快餐店、单位食堂以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三、培训时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

四、培训地点:东湖街道办事处8楼礼堂(东湖路92东湖社区服务大楼)

金鹏社区工作站

5月25日

篇13:餐厨垃圾通报

关于开展全区餐厨垃圾执法工作的通知来源:城管局 信息复核时间: -04-07 字体:大 中 小 【内容纠错】各街道执法队:

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区依法定程序确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特许经营企业。从12月10日起,我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统一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运及处理,并在月30日前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依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为此,请各街道执法队从12月10日起按《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1.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未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报区城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采用规定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的违法行为;

6.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处未按规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7.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年十二月七日

篇1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按规定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

(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 (刘卓宝,)。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 。

(4)餐厨垃圾中堆放时产生的下渗液进入到污水处理系统,会造成有机物含量的增加,从而加重污水处理厂的负担,增加运行成本。

综上所述,餐厨垃圾对环境和人群的危害已十分严重,是城市环境一个重要污染源,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篇15: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16: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浙江近日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我们能做的

《办法》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有条件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篇17: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目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建立并落实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能力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处置能力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企业,颁发许可证,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并对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量和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三)按照要求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当每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必要时可以实施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二)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

(三)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四)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5日起施行。

篇18: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处置费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并且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中标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垃圾交接手续。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用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或者更新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2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市)、吉利区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19: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 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 我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 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三)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

(五)具有环保、化工、生物、机械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市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市政府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将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四)处理能力不足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五)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三)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喷涂规定的标志,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准许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四)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五)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七)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及市职能部门驻区机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告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不依法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人居环境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未将收运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元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

(三)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

(四)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处2000元罚款;

(二)未达到每日至少收运一次要求或者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每查实一次处500元罚款,但当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处3000元罚款;

(四)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处理设施运行的,每停运1天处1万元罚款;

(五)未建立收运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完整的,处1万元罚款;

(六)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的,处2000元罚款;直接用于饲养畜禽的餐厨垃圾超过1吨的,处5000元罚款;

(八)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的,处2000元罚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的餐厨垃圾超过1吨的,处5000元罚款;

(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按所骗取金额5倍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水务、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0月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0: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

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遵循集中收运、定点处置、市场运作、综合利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三)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

(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按照环保要求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

用。

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并将协议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监管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间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四)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

(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用油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存放、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

条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未能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撒漏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与未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清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

(二)未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的;

(四)未处理好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造成二次污染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禽畜的,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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