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时间:2023-12-25 07:46:08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精选20篇)由网友“沪上伯爵”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保证个人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及警惕性,我们本着对自我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以下规章: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企业面向社会各界和本厂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16、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担单位安仝生产工作;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此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保证本企业不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出现一人非正常死亡。否则,将对有关人员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3: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给公司安全生产活动提供有效支持与保障,XXXXXXXXX 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一、当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全体船岸人员,实施并不断完善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使之符合强制性规定、规则和标准,并充分考虑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在一切营运活动中,执行和保持本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及防范知识培训。明确船岸人员的职责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并实施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培训制度,确保船岸人员能得到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安全管理技能和操作水平,以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应急准备。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针对水上运输存在的风险与危害给予标识,并制定防范措施,把潜在的危险,可能出现的伤害告知员工,一旦发生事故,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财产损失。同时,公司和船舶均进行应急训练和应急演习,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反能力。

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赋予船长对本船日常管理、应急处置、寻求岸基支持和保障的权力。在不妨碍船长履行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本公司对处理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但船长可以要求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完成其任务。为防止船舶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船长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背离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决定,船长在行使绝对权力后,绝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董事长:

二○XX 年X 月X 日

篇4: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受xxx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xxx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施工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日期:

篇5: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本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实施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包括从业人员驾骑电动车、安全出行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市、区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自备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

八、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九、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各类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6: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落实烜坤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黑山嘴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设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设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八、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九、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设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XXX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XXX

20XX年 月 日

篇7: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3、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5、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工作;

6、督促、检查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及专家论证实施情况;

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8: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建设工程名称)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监理组成员进驻施工现场和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三、本工程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单位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验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到形式,实施监理。

五、该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本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六、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七、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监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八、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名称

篇9: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本人作为工程项目部的专(兼)职安全员,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现根据本岗位职责,郑重承诺如下:

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施工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控制落实施工队的安全状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协助督促各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审、办理“平安卡”等与安全工作相关的事宜。

3、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执行情况。对政府部门、公司上级部门等检查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跟踪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时间书面回复相关单位、部门。

4、认真真实的做好施工安全日记、搜集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存档,准时将安全周报、月报上报到工程安全部(周报:周星期一上午十二时前上报上周的安全周报,月报:次月3日前上报上月的安全月报)。

5、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负责安全技术交底。

6、协作支持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工作。对安检站的安全检查,予以沟通协调,确保公司安全检查事项顺利完成。

7、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前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准备预防工作计划。并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生产制定安全控制计划方案。

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人员是否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高空作业是否挂好安全网、洞口、临边等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予以制止,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进行相应整改并对不听劝告者进行相应处罚。

9、与施工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工程安全相关事宜。加强与项目部经理、施工员、质量员的工作联系。

10、碰到涉及安全施工问题及相关事项能及时自行解决,需要项目部配合解决的及时汇报解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并监督落实安全整改完成情况。

11、对公司施工工具设备及相关消防器具进行定期检查。

12、不断努力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对项目部宣贯。对于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作业面的变动。有权指挥施工人员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13、针对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对施工人员未按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的,有权进行教育、处罚。并对出现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理、作好安全预防措施。

1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若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应服从安全,不违章指挥,并监督工人按章作业。

15、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赶往现场,如实上报,并积极参加调查和处理。

16、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

主管领导:

岗位:

承诺人:

日期:

篇10: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到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生产从我做起,并郑重承诺:

1.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本单位:新进矿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项目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4.日常工作中,本人决不带头违章违纪,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5.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报告。

6.对处罚有异议,严格按程序正当申诉,不无理取闹,不替三违行为说情,打掩护,作假证,不把本人违章违纪或违章指挥的.处罚和责任转嫁或推卸给他人。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安全学习、安全活动和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自觉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各种灾难预兆知识,熟悉各施工地点的逃生线路

9.服从领导的指挥和调度,检查人员现场安排的整改雷厉风行的完成,严格落实上一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反馈工作进度。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

日期:

篇11: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为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服务单位中心工作,本人慎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从单位调度。认真执行工作交办第一责任制,不以任何理由推拒单位工作安排;个人事务与单位工作安排相冲突时,无条件服从单位安排。如有违反,接受单位500元/次的处罚,直至离岗、停职及开除处理。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严格执行值守纪律,绝不脱岗。凡因私外出或离开城区,均提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属病假,出具门诊诊断记录和相关材料;凡属事假,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和起止时间。杜绝编造虚假理由请假,杜绝事务交办时的临时请假,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起假。如有违反,接受单位200元/次的处罚,直至离岗、停职及开除处理。

三、确保车辆安全。自觉搞好车辆维护,保障车辆安全运转。严守交通法规,行车停车文明规范,不私自外借车辆。如有违反,接受单位200元/次的处罚,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四、确保通信畅通。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凡因个人原因导致通讯不畅而影响工作的,接受单位200元/次的罚款处理。

五、维护单位形象。自觉维护单位形象,讲团结,顾大局,不做有损单位形象之事。如有违反,接受单位200元/次的处罚,直至离岗、停职处理。

主管领导:

岗位:

承诺人:

日期:

篇12: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人民政府:

我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全方位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覆盖面达到100%,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可行。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动态安全管理机制,实现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日程化,从业人员安全职责流程化,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副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待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副职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计划制度,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逐项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员、保障措施和标准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组织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教育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信守安全承诺,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

六、认真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厂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排查”的规定,组织对所有车间、班组、岗位、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岗位隐患排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并按照“四定”要求(定措施、定专人、定资金、定时限),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按时整改率达到100%。

七、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100%的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从业人员(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八、认真搞好危害辩识、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副职和机构,每年至少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估;涉及重大危险源,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动火、爆破、吊装、焊接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认真分析存在的事故风险种类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技术、强化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九、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把职业危害防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职责,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监控,为每一个接毒接害人员配发合格的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接毒接害人员岗前、岗中、岗后体检,为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申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善作业条件。

十、强化危险源点监控巡查,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装置(库室)、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等危险源点,实行专人负责并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每日定时巡检巡查,及时处置各种异常情况,确保有效监控。

十一、加强设备设施管理,严格制定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按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按时检测检验率达到100%,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设施设备、器材,保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不超年限使用设备,不让设备带病运行。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难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坚决纠正“三违”、“三超”现象,现场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班组长)发现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有权下达人员撤离的命令;在强降雪、强降雨、强雷电、超低温、超高温、大风等恶劣天气下,对受影响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即撤离人员,果断进行处置。

十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装备和器材,将应急救援程序和具体事项,明确到每一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每一名一线员工,保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和专业标准规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全面达标。

十五、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要求立即上报,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谎报。

十六、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格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地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付,做好稳定和善后工作。

十七、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十八、保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本单位愿接受如下处罚:

(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如发生不依法如实报告事故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违法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人和相关负责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日期:

篇13: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本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实施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包括从业人员驾骑电动车、安全出行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市、区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自备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

八、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九、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各类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社会责任。

承诺人:

日期:

篇14: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企业面向社会各界和本厂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16、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担单位安仝生产工作;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此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保证本企业不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出现一人非正常死亡。否则,将对有关人员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篇15: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就安全生产管理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扬尘及环境整治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二、按规定到岗履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理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确保人员及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职。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等工作重点纳入,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四、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及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自觉接受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做好救援善后工作,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篇16: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现就我单位监理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1#加工车间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并认真落实。

二、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四、认真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六、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对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严格审核。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七、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安全生产承诺书4篇承诺书。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十、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具体的承诺落实标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承诺日期:

年月日:

篇17:单位安全生产优秀承诺书

本人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3、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5、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工作;

6、督促、检查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及专家论证实施情况;

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8: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人员责任范围;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建议,研究当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下属单位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九)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负责与有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落实责任;

(十)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十二)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月”等活动,采用发放手册、光盘、宣传单、电子屏播放等方式,进车间班组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十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十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委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单位经营决策机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如实记录;

(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

(七)根据经营决策机构的安排,向下属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经营生产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参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建议;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程、隐患识别、应急处置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集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聘请安全监督员,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监督和曝光。

3.负责新媒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申办运行单位安全微信公众号,传播安全信息。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教育培训大纲,指导教育培训内容,保证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

1.负责对有关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对每个生产环节、每台生产设备进行会诊式排查和检查,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要明确整改的内容、措施、时限,按期复查,要形成“闭环式”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存在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从重处罚。

3.检查工作时间和频次。按照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

(八)创新安全检查模式,可聘请专家或购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电子平台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智能化;

(九)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以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方案清单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班组达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从业人员、劳务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定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受教育培训权、保险外索赔权。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一)煤矿、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五)桥式起重机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

(六)冶金企业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七)各类机动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八)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用互联网隐患排查电子平台系统及其它互联网+技术;

(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新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其下属单位负责人向上一级作出书面检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未能按期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

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19: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工作

文章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从5个方面论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抓好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使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档案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得以贯彻落实.

作 者:李海明  作者单位:大屯煤电公司,江苏,沛县,221611 刊 名:大众科技 英文刊名:POPULAR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9) 分类号:X92 关键词: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   职责   记录  

篇20: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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