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法律作用

时间:2024-04-22 07:22:46 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承诺书法律作用(共17篇)由网友“红蚂蚁”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承诺书法律作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承诺书法律作用

篇1:承诺书法律作用

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如何书写承诺书、个人还款承诺书,以及承诺书和合同有哪些区别等问题还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将尽快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承诺书范文一: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XX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位。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 原因,本人尚未取得上述证明。

本人承诺如下:

1、月 日之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逾期未提供,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已经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3、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

4、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引发的法律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承诺书范文二:

致: (招标人)

我们在此再次声明,投标文件所提供拟参加本合同工程的人员和试验仪器、设备等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原件)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在评标期间发现我们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我们同意业主将我们的标书作废标处理,没收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我们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没收我们的合同履约担保金。若发生上述任一情况时,我们同意按投标人须知3.9条规定处理。

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和内容派往实施本合同的人员、试验仪器及设备等,以确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否则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业主另选中标单位,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人数不超过 30%,否则我们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终止合同;若有人员、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业主的要求予以更换,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投 标 人: (盖章)

法 定 代 表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篇2:法律承诺书

我承诺:

1、进入施工区域后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禁令,以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十大禁令,严格遵守建工集团各项安全、保卫、交通规章制度,违反愿接受处罚。

2、进入施工现场,将认真接受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真实可靠办证材料。

3、我将自觉凭胸卡进出厂门,通过厂大门时从人行道闸通过,非机动车通过厂大门时主动下车,从人行道闸推车通过。在厂工作期间佩戴好胸卡,妥善保管胸卡绝不转借他人,丢失及时报告,离厂及时交回。

4、我不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厂,不在厂内非指定区域吸烟,服从各级人员管理,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到其它非指定区域活动。

5、我要认真保管好个人和集体财物,不乱拿他人物品,不私拿物品出厂。

6、我在厂内道路的右侧靠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同时注意各类警告(警示)标志,如井、沟、管道、施工现场等,而且注意各类车辆及其行驶标志,做到安全礼让。、

7、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车锁和夜间反光镜等部件齐全、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放入位,不在生产装置区内停放各类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等。

8、不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私自在道路上施工,确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施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施工手续,不私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随意占用。

9、机动车辆在厂内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应接受和配合安全、消防、保卫、保安等人员的检查,共同保证行车安全。

10、从我做起发生问题事故及时报告,杜绝各类治安、交安事件的发生。

11、我要讲团结、讲和谐,勇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配合治安、交通安全等工作。

本人已经接受过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教育,并熟知承诺书的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3: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1】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还款承诺书的性质认定【2】

【案情】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分歧】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和保证书的区别和性质在什么地方【3】

承诺书和保证书都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由单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诺或保证的制约。

从法律用语上来分析,承诺书一般为对自身行为的承诺,例如还款承诺等;保证书一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承诺。

但是日常用语中,两者相差不大,有时候会混用。

篇4:无法律诉讼承诺书

致:

我公司作为 工程 施工投标合格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近三年(20xx年05月01日至20xx年05月01日)内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从未发生因我公司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记录。

申 请 人:北京新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 期:20xx 年 月  日篇二:近三年无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书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承诺函

我方参加贵方的成都瑞华酒店水处理设备供应及指导安装工程投标的申请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我方近三年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

投标申请人 (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篇5:承诺书起法律效应吗

承诺书起法律效应吗

承诺书起法律效应吗

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需要视情况而定。

保证书承诺书自愿签订的均是有效的.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个人承诺书格式范文

为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处人的良好形象,特向处纪委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随地接受监督检查。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物资供应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严格执行物资供应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让别人(特别是供应商)代替自己去做应该自己亲自做的事。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5、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便利条件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6、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7、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8、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9、遵守社会公德,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篇6:承诺书的法律性质

在保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承担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所签订的承诺书具有何种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影响着保密承诺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一、保密承诺书的概念和特征

本文所讲的保密承诺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承诺书,即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政策法律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与机关单位签订的保证已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合同。

具体来说保密承诺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保密承诺书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公权主体。

保护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事权,任何合法掌握或使用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都可以成为国家公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权。因此,它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承担具体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保密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保密承诺书中,无论是设定实体性权利义务,还是程序性权利义务,都是服务于实现保护国家秘密这个根本目的。

(三)保密承诺书中的权利、义务,是保密法上的权利、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承诺而产生,承诺内容只是保密义务具体化的一种形式。

保密法是一部行政法律,显然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权利与义务不能截然分开,权利中含有义务,义务中含有权利。所以,党政机关、涉密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本身就是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国家秘密的一种手段。

二、保密承诺书的法律性质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与相对人签订的,能够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二是签订目的是为了直接执行公务,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三是其内容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根据调整行政关系范围的不同,行政合同又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内部行政合同是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体与其成员之间缔结;外部行政合同是调整外部行政关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体与外部相对人之间缔结。准确地说,行政承诺属于内部行政合同。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因此,保密承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私法支配,应当适用公法规则。

三、保密承诺书的作用和效力

从保密承诺书最直接的作用来看,它可以起到对内部行政相对人的保密警示作用。同时,保密承诺书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从行政合同的角度看,保密承诺书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作用:

(一)具体化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的作用就是将保密法中具有法定性、抽象性、概括性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它将当事人所固有的保密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到具体相对人身上,并督促其切实履行。如有关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了6个月至3年的脱密期管理,但对如何具体执行并没有规定,需要保密行政主体根据具体岗位的涉密程度设定不同的保密期限。

人事部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要求“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二)界定法律责任。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界定行政主体与承诺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前,行政主体首先要尽到告知义务,即告知承诺人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这是承诺人承诺的前提,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承诺人来讲,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就意味着其已经知悉相应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承诺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进行责任认定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所以,签订保密承诺书是判定承诺人犯罪故意和过失的重要标准。

(三)有利于保密行政主体行使保密监督管理权。由于保密行政主体与保密承诺人之间大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保密承诺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完全对等,行政主体在保密承诺书中享有一定特权,这些特权可以在缔约时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存在,相对人要签订承诺书就必须接受这些特权,保密承诺人可以针对这些特权提出缔约的异议,但无权单方面拒绝缔约。具体讲,保密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缔结保密承诺书的提出权。保密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秘密的管理者,为了实现其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可以要求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对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承诺。

2.监督检查权。保密行政主体有权对保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对人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3.强制执行权。保密行政主体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保密承诺人,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有时甚至无需请求法院判决而依据职权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比如,当发现涉密人员不履行保密承诺,可以将其调离涉密岗位,不允许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

4.制裁权。在保密承诺书有效期中,保密行政主体如果认为保密承诺人未履行设定的义务,为保证承诺书的执行,保密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分。对需要进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限制时,还可以提请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制裁。如,离岗离职后当事人如果违反对涉及出境、就业等方面的承诺时,保密行政主体可以把保密承诺书作为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文书提请有关机关执行。

夫妻之间婚内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二】

离婚诉讼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证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证人”履行保证书的约定,而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效力?这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先决条件。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归纳:

一、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保证

对于“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三、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保证

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

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

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

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

其实立夫妻之间婚内承诺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对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保证书非但没有起到保险的作用反而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在婚姻生活中,犯错了改过来还有机会,如果一错再错,再多保证书也换不来从前的美好姻缘。

篇7:承诺书有法律效益吗

承诺书有法律效益吗

承诺书的简单介绍: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党组创先争优承诺书【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任务,求实创新,高效为民,进一步提高局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带领全局党员依法审计、廉政勤政、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搞好服务。郑重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审计手段。以维护民生为重点,做好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等审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县位居前列。

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拟定每年的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依法公正地进行审计处罚,切实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

三、政务公开,诚信透明。公开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完善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制度,逐步试行审计结果公开,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

四、文明审计,热情服务。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遇事尊重事实讲道理,虚心听取意见。言行举止文明,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维护审计机关良好形象。

五、严格纪律,廉洁从审。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不断完善廉洁从审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杜绝谋取私利,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征询被审计单位和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意见采纳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确保实现审计效果。

六、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

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组成员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觉悟高、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具有较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党员教育管理、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顺畅有序。

四是工作业绩好。能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群众反映好。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制度规范,依法审计,务实高效,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和政府认可。

创先争优活动承诺【二】

我局创先争优活动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灵活运用 “工学兼顾,以学促工,以工践学,”的实践方法,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始终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创先争优活动成败的唯一标准。为此,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武山县审计局郑重向全社会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创先争优,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慵懒散慢”作为治理重点,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依法审计

严格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审计监督,确保审计客观透明,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执法公正。

三、文明审计

一是审计程序规范;二是遇事沉着冷静;三是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建议;四是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不嘲讽挖苦他人;五是对审计发现的情况要如实客观及时反映、处理;六是不泄密被审计单位不适宜公开的信息;七是严格遵守审计十项纪律。

四、公正审计

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认真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对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强农惠农资金等的审计,确保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灾后重建资金跟踪审计力度,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科学、高效、阳光透明地实施;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审计,促进政府投资结构合理优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加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干部管理、干部监督中的“免疫”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带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服务。

五、廉洁审计

切实强化党员干部作风教育,全面贯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审计纪律,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廉洁自律的能力,有效控制防范和降低因不自律而造成的审计质量风险,全面提升党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六、认真完成20XX年审计各项工作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全体党员干部将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五好”党支部及实现审计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五带头”为己任,不断强化审计“免疫”功能,进一步树立执法惠民、立党为民的服务理念,为维护全县经济国民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效益武山、和谐武山、平安武山而努力奋斗!

篇8:《法律的作用》教学反思

成都市机投中学易传珍

【教学反思】

从课堂实际教学效果看,本堂课有效地达成了预设教学目标,总体感觉流畅自然,学生积极主动。成功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课前准备充分。在备课时,一方面认真分析了学情,七年级学生受知识、阅历等限制对法律相关的知识了解较少,法律意识尚未形成,认为法律离他们太远;另外一方面,教材的内容简单却又过于理论化,不利于调动学生主动性与探究的兴趣。基于这两点分析,我依据课标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本课的教学目标、重难点和教学内容进行了重组和设计,既不脱离教材内容,又能激发学生兴趣。从最终的教学效果看,教学设计的思路清楚,与教学目标紧紧相扣,避免了空洞地说教。

2、课中教学顺畅高效。表现在,①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教学各环节环环相扣,层层深入,重难点突破水到渠成;②案例选择得当,设问过渡简洁清楚,既激发了学生的探究兴趣,又把更多的课堂时间交给了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思考;③课堂氛围开放民主,学生发言踊跃,能主动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观点,教师引导自然,让空洞的法律变得“平易近人”。例如:学生自学“法律的分类”后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疑问,大家共同解答。又例如:在情景模拟环节中,一位学生认为“判得过重”,另一位则反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如此”,虽然观点有所偏差,但是说明学生真正在思考问题,闪现了思想的火花。在学生发言与辩论中,逐步理解了法律的基本作用,体会到了法律的尊严与平等。此外,在教学过程中,我多处适时地依据学生的发言采用了“追问”的方式引发学生进一步深入思考,使学生能自我对法律的态度和认识进行反思,我认为这是有益的。这堂课使我更加坚定了这样的认识――教学不是让学生去掌握已有的经验或现成的.结论,而在于引导学生理解学习与思考问题,掌握学习思考方法,学会怎样学习与思考问题,而教师重在创造这样的环境,并要善于“把控”与引导。

课后,我对本课的教学得失作了一些思考和梳理,教研组其他老师也提出了建议。其他老师的建议是要注重知识点的落实,比如,教材知识点的勾画。这个问题在课前其实我是有思考的,但是在本课教学中,由于知识点少,一目了然,并且教学的重难点在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法律意识上,因此本课教学中我没有在这方面安排时间,如果日常课堂教学中需要重点落实的重要知识点,我会注意这个建议。我个人对这节课的反思主要有,在“案例导入”环节上,有没有更好、更合适的导入方式?感觉导入时间有些偏长。在教学过程中,除自学环节和落实环节外是否需要要求学生不看课本,以打开学生思路,避免学生害怕错误“照本宣科”?我觉得这些课堂细节的处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课堂效率。

篇9:售楼书的法律作用

售楼书的法律作用

售楼书是合作公司或其代理人制作的、向不特定的人发送的有关预售房屋的图片和文字说明。在房屋预售行为发生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能通过实物,而只能通过售楼书来了解所购房屋的状况。问题在于,售楼书的法律性质如何?在发生房地产质量纠纷以后,售楼书能否作为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售楼书的作用相当于广告的作用,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要约,只能当作要约邀请。因为,(1)与要约不同,售楼书是向不特定的人发送的;(2)售楼书没有规定有效期限,而要约所载明的条件一般都附有期限;(3)售楼书通常都要声明保留随时修改的权利(这种声明一般是在售楼书的最后一页用最小的字写在最不显眼的地方),而要约在有效期内是不能更改的;(4)要约因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但持有售楼书的购房人的单方承诺不能表明预售行为的成立,双方还需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因此,承诺并不使售楼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同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在社会生活中,商品广告不因顾客的承诺而直接产生合同关系。但这无损于售楼书的法律作用。因为,房屋预售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行为,它不是现货交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期货买卖,它是将要建成的不动产的权利转让。关于该不动产,并无统一的规格和特定的标准供双方当事人参照履行,加上其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不确定性以及工程施工和装修的随意性,如果售楼书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则欺诈性商业行为提供了条件,并且对购房人是极不公平的。因为:

(1)售楼书使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产生合理期望。在没有现房或样板房的情况下,购房人只能通过售楼书了解房屋的位置、结构、间隔、装修和设施配套情况,购房人依据售楼书产生购买房屋的意向。

(2)售楼书是预售合同的基础。购房人所以接受所购房屋的价格,是基于对售楼书的确信。在签订认购书的房屋预售中,由于认购书往往没有质量条款,质量条款一般在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设定,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和支付定金的依据就是售楼书。

(3)售楼书是预售合同的补充。预售合同往往只就所购房屋的面积、装修标准和价款等作出规定,而对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质量不作规定,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筑安装费用实际上是众多购房人共同负担的,也就是说,在购房人所付购楼款中,已经包含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费用,合作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其义务的履行只能以售楼书为准。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类似规定。该法第22条的规定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

(5)《广告法》对售楼书之类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有明确要求。其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其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售楼书即使不构成要约,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其内容对房地产公司应当具有约束力。当然,并不是指所有的内容都有约束力,那些与房地产公司的直接行为无关,也缺少客观检标准的内容(比如多少分钟的路程可以到火车站飞机场、以及环境优美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语言)是无法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如果房地产公司在收取购房人的购房定金之前对售楼书进行了修改,或者预售合同对有关事项(比如装修标准)另有约定,则售楼书的作用也应作相应改变。

在淡水香港城集团诉讼中,发展商制作的售楼书说明:商场用玻璃幕墙及镜面不锈钢装饰外墙,市场中庭铺名贵典雅之云石及大理石,采用进口行人电动扶梯等。在售楼书的背面右下侧,发展商以较小的字体印上:“本售楼书内容均按可靠材料编写,并经小心核对,大厦规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也不构成任何承诺或合约部分,大厦业主及其代理人也无须对此负责。书中所示图则仅作示意用途。业主保留更改图则权利,新厦间隔以政府批核为准。”该案二审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发展商“在送给上诉人的售楼说:书中对于商场使用的装修材料和商场内设施所作的承诺,应视为被上诉人为自己增设了一项义务,从消费者购买该商场来说,该商场的装饰和设施状况如何,直接影响该商场的使用价值。”判决书接着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2条的规定,认定发展商“在售楼说明书中对于该商场装饰和设施所作的承诺对其有约束力。”

至于售楼书背后的“大厦规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也不构成任何承诺或合约部分,大厦业主及其代理人也无须对此负责”等内容,法院认为“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篇10: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在法律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它也有其局限性,表面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

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信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法律扎起现实生活中有诸多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决定。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依法律己、依法做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篇11:承诺书的作用分析

安全生产承诺书又称安全生产责任书,通常是属地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他是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一部份,说明白了就是“推责”的一个重要环节。例如:A单位和B员工入场时签订了安全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完善,有天B员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重伤,属地来到A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等。A单位拿出B员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可以相应的减轻A企业的责任。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安全生产承诺书,原因是安全生产承诺书很容易找的,而且安全生产承诺书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安全生产承诺书,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安全生产承诺书,之所以这里的安全生产承诺书比较全

篇12:承诺书的作用分析

如何写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共产党员要积极撰写党员承诺书。那么如何撰写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是怎样的?承诺的内容应该是怎样的呢?有很多党员还不是很清楚,我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敢于做出承诺,要勇于承诺,这是对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要求,为此我对于承诺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 要坦言承诺,如:“为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我郑重承诺:(以下是承诺事项)”;再如“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用实际行动向优秀共产党员看齐,为此我郑重承诺:(以下是承诺事项)”结尾之处还要提出“以上承诺,敬请党员、群众监督。”或者“我承诺,在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与指导下 必将完成我的目标。”

2. 关于承诺内容,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是思想承诺。主要是在政治思想上的承诺,如:我坚决遵守党员、遵守校规校纪、以先进人物为榜样,见贤思齐,争作优秀共产党员。

二是岗位承诺。围绕自己的本职岗位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也是自己对自己提出的岗位要求。这个标准要不同于学校或单位对自己岗位的要求,应该是高于制度上的要求,但是又不能空泛,要能够做到的标准。如:在语文教学岗位上,我努力转化三名后进生,(具体人名)平均分在上个学期的基础上努力达到??。

三是实事承诺。实事承诺是对自己要承担的一件事进行承诺,通过对大家承诺书的审核,我感觉大多数人的这件事找的不够准。我认为这件事可以从本职工作岗位上找、可以从本办公室里去找,可以从身边的人或事情上去找,可以从校外去找。这件事情不应该是有人已经正在具体负责的事情,可以是学校或身边的,

正好处于急需有人自愿负责、不适于使用行政命令强制某人去完成的事情。如,对于骨干教师就可以是“本学期我要帮助xxx同志做一节公开课”;“我要帮助xxx提升业务水平”;不是骨干教师的还可以“我要管理好

本办公室的电器使用”或“完成本办公室的废品整理和回首工作”等,选择的事情不要过大,要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完成。

注意几点问题:

1. 要敢于承诺,同时承诺了就要努力做到,标准是给自己确定的,因此能否执行在于自己。选择实事之所以不宜过大,也是防止承诺了完不成。

2. 承诺的事项不是给领导看的,也不是给群众看的,是给自己看的。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在努力改变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具体体现。

3. 承诺不是为了应付任务,而是通过承诺,并兑现承诺这个过程彰显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展现共产党员先锋想象,党员发挥示范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组织战斗立能够发挥的体现。

《个人承诺书》

xxx单位或xx领导:

本人xxxx年xx月xx日开始从事专业电工工作,

并取得国家xx级电工资质,到现在已有xx年的

从业经验。现本人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认

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谨慎作

业。以上承诺作为我本人在今后工作中的刚性

标尺,绝不违背。请xx单位或xx领导监督。

承诺人:xxx

篇13:承诺书的作用分析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牡丹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

为维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签字认可。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校生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字迹的签字笔和橡皮,可携带直尺、圆规和三角板。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籍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凡漏填(涂)、错填(涂)的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该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演草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属于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

我已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做诚信考生,如有违反,将自愿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学校、班级:

考生本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篇14:法律在谈判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

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篇15:法律在谈判中的作用

一、法律谈判在公司开拓创新和业务发展中的作用

法律谈判对于项目的成功运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引起公司高度重视。就公司重大项目内部运作而言,法律谈判则贯穿于重大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在不同的环节中发挥着不同作用。

(一)立项审批环节——法律谈判主要起到事先风险防范作用

法律谈判在立项审批环节主要起到事先风险防范作用,具体体现:

1、有助于开拓创新业务。法律人员可以通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判断创新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把握业务准入条件;

2、有助于树立公司品牌。公司改制挂牌后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与竞争对手博弈过程中,尤其在与交易他方的初次接触中,通过自身业务能力和法律谈判能力提升个人形象和公司形象,树立公司品牌;

3、有助于立项报告的完善。通过法律谈判对交易结构安排、风险防范措施的把控,有助于业务部门立项报告的完善,确保项目安全;

4、有助于对风险点进行预评估。通过法律谈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预评估,有助于立项审批环节风险防控措施安排,为后期合同审查环节谈判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项目安全收尾。

(二)方案形成和审批环节——法律谈判主要起到事先防范风险和事中控制风险的作用

从方案形成环节看,法律人员通过法律谈判对方案中收益安排、风险措施、投放前提、后期管理等合法性进行判断,有助于方案的完善和提高合同初稿的质量和效率。从方案审批环节看,方案审批过程中可能通过补充说明进行完善情况,法律人员通过参与法律谈判可以判断补充说明是否有利于我公司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落实到合同中或是否可以通过采取其他变通方式解决,因此,方案审批环节的法律谈判有助于提高了方案完善的质量和效率以及顺利审批。同时方案审批环节的法律谈判,为后期合同审查环节的谈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高了重大项目运作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方案和补充说明一旦获得批复同意,合同审查环节的法律谈判将变得相对简单,当然也可能出现批复对方案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化,但该种情况下多数也是在项目人员提出补充说明后确定能够满足总部要求的情况下的变化,此时法律人员只针对批复中新的变化进行法律谈判即可,其他内容已经无需再议,同样节省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合同定稿前法律谈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法律谈判在方案形成和审批环节主要起到事先防范风险和事中控制风险的作用。不仅有助于项目方案的完善和顺利审批,而且为合同审查环节的法律谈判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重大项目运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合同审查环节——法律谈判主要起到事中风险控制作用

法律人员通过法律谈判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法律人员参与前期环节的法律谈判前提下,如果方案和批复一致,则合同审查环节的法律谈判就变得容易,只需查缺补漏,通观全局审视是否存在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方案和批复不一致,则需针对批复中新的变化进行谈判即可,当然法律谈判中如果出现交易他方新增坚持条款导致合法无法落实方案和批复或法律人员通过法律谈判认为按照方案和批复落实合同将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就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通过调整方案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合同审查环节的法律谈判并非简单为了合同内容落实方案和批复,尤其是合同定稿前的法律谈判实质上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项目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后期管理和风险防化环节——法律谈判主要起到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风险防范作用

个别重大项目因在后期管理环节出现争议何出现风险涉及风险防化时,法律人员将从合同内容出发有针对性找到解决方法,有利于化解潜在的或已发生的主诉案件或被诉案件。

二、充分发挥法律谈判在公司业务开拓创新和安全发展作用的几点建议

充分发挥好法律谈判在公司业务开拓创新和安全发展作用,将有助于实现中心任务,前文提到法律谈判对构建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前介入重大投资项目和业务经营活动,在业务操作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谈判作用发挥的好坏将影响公司业务运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法律谈判应当引起公司高度重视,为了充分地发挥法律谈判在公司业务开拓创新和安全发展作用,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抛砖引玉:

(一)制度保障

明确法律谈判在贯穿于重大项目运作全过程起主导作用,理顺法律谈判工作机制,构建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谈判风险防控体系,通过法律谈判提前介入重大投资项目和业务经营活动,在业务操作整个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法律谈判是重大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之一。明确法律谈判贯穿于重大项目运作全过程,其中立项审批环节,由法律人员提前介入重大投资项目和业务经营活动。二是明确法律人员在法律谈判中的主导作用。对内,法律部门有权根据重大项目运作情况决定法律人员参加法律谈判,避免做无用功;对外,法律人员对法律谈判内容所涉法律事项有决定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机构保障

1、法律人员数量充足情况下,建议除法律事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配备法律人员外,应在每个业务部门配备至少一名法律人员,保证项目运作全过程都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充分发挥法律人员运用法律和公司相关制度开拓业务创新确保人员和业务安全发展。

2、法律人员数量不充足情况下,建议根据从法律人员中指派专门法律人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全过程,起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目的,同时建议风险管理部配备至少一名法律人员,主要负责事后救济。将风险防范工作覆盖业务发展全过程,真正起到促进业务和人员安全发展的作用。

(三)人员保障

1、理念上关注法律谈判的重要性。前文提到法律谈判在业务发展创新和安全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法律谈判在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上起到桥梁作用,法律谈判运用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公司形象,而且影响重大项目运作的质量、效率和风险,应当引起公司高度关注,因此,首先应从理念上关注法律谈判的重要性。

2、发挥法律谈判的实质作用。鉴于法律人员素质和能力方面因人而异,建议法律人员参与法律谈判之前,明确本次法律谈判主题,列明法律谈判要点,经法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体现了领导干部“传帮带”作用),作为法律谈判时的内部参考意见,做到事前防范;参加法律谈判过程中,应做好谈判记录,明确达成共识的内容、需要再次沟通协商的内容,便于下一步法律谈判的开展。

3、提高法律人员参与法律谈判的质量和效率。法律人员参加法律谈判除了发挥法律谈判的实质作用,还应根据重大项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参加法律谈判的质量和效率,把握好“度”,否则过犹不及,因此应提前做好法律谈判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4、重学习、带队伍、促发展。法律谈判原理汇集了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经验,包含了艺术、直觉、策略、沟通、社会关系等综合要素,法律谈判还涉及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类的相关知识。因此,法律谈判对法律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以及谈判技巧等提出较高要求,公司应加强法律人员谈判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养,领导干部也应切实起到“传帮带”作用,通过法律人员谈判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使得公司“重学习、抓治理、防风险、带队伍、促发展”在法律谈判中得到更好地诠释,充分发挥法律谈判在公司开拓创新和安全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公司实现又好又稳科学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和人员安全发展。

篇16:法律对国家作用的名言

法律对国家作用的名言

1、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利维坦》

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

3、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6、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7、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盐铁论·申韩》

8、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9、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1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1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贞观政要·公平》

1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3、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策别安万民六》

篇17:食品安全法律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这一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等领域中会不可避免的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的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体制还是市场经济,要想实现发展、壮大,就必须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虽然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机制、法律、道德等方面也逐渐地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如市场经济对利益、利润的追逐本性,不正当竞争等现象都会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以及后果。我们只有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正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找到克敌之法,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与之相关的法律建设,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下得以健康、稳固的持续发展下去。

就如今我国的食品行业来讲,一些企业为谋取利益最大化通过降低食品质量、以次充好、制造假冒伪劣等方式,以低价格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在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对人们的饮食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阻碍了其他正规食品企业的发展,搅乱了食品行业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无论对于食品企业来讲还是社会大众、政府相关部门,都必须对日渐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从法律层面出发,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地完善,加大法律监督、打击力度,以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1)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食品安全问题简单来讲就是由于食品生产质量、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等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生产涉及范围较广,且涉及到民生安全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当前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方式主要以粗放型为主,虽然目前我国具有庞大的从事食品经营、生产的企业群体,但其中一半以上都属于私人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企业,正规的从事食品经营、生产的大企业所占比例较小。这些大量的从事食品经营、生产活动的小摊、小作坊、小贩、无证经营户等,在食品生产上存在卫生状况不达标、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生产地点不固定等问题,给食品安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食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完善,能够进一步加快我国食品行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使我国的食品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有效改变以往食品生产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能耗高、质量差等现象,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食品行业中所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被污染的环境而引起的,对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完善是一项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事,对促进我国经济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建设能够有效地保障农牧产品生长、养殖环境不受到外界的污染和破坏,对我国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

(3)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稳固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下,我国企业开始逐渐走出国门,与世界各国建立起了良好的经济合作发展关系。外贸经济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食品企业在外贸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品牌缺乏知名度、产品质量水平偏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并且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国外食品进口企业对我国食品质量的信心,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食品行业外贸经济的发展。为有效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必须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从法律的高度建立起一套全面、严谨、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在提升食品质量的同时,保障我国食品企业外贸经济的稳固发展。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进行完善的具体策略

(1)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使其监管的实效性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来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清理,尤其要加快对《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其次,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大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并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做出合理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我国食品企业的发展;最后,在对国家相关食品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要加快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的构建,以促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基层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减少监管盲点,使食品生产的各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管。

(2)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为更好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对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在程序、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和构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对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食品监管人员以及生产、销售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依法追究,以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惩戒作用的发挥来提升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水平。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在追责程序、责任形式、责任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降低求偿成本,对惩罚性赔偿条件的适用范围适当地进行扩大;二是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行政主体的具体责任形式进行明确,进一步提升行政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追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以及可行性;三是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划分范围进行适当的拓宽以强化对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打击。

(3)对食品安全法律召回制度进行完善。针对当前我国法律在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从两方面来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召回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对食品召回的相关实施细节、规定进行完善,对食品召回的具体分类、范围以及监管、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促进全过程食品召回程序规范标准的编制,以确保我国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依法开展。

总之,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地完善,才能有效保障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稳固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力,张文涛.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几点思考[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36.

[2]刘丹静.从“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法》影响看乳品行业的发展[J].轻工标准与质量,2009.4.

[3]周江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J].法学,2010.4.

[4]俞小海.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之评析及其再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为样本[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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