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费的感谢信(精选10篇)由网友“xixixixixi”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补助费的感谢信,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补助费的感谢信
亲爱的妈妈:
我做您的女儿已经九年了。在这九年中,您辛勤抚养我长大,指导我学习,在您的呵护下,我已经长成了小姑娘,如今的我作文写得棒,其它方面学习成绩也不错。从呱呱落地的小婴儿到作文写得很好的小姑娘,您付出了多少艰辛?因此,我就以这封信作为对您真诚的感谢。
听说您生我的时候,从晚上十点到第二中午十二点,我才出来,您把爸爸的头发拔住不放,幸好爸爸头发多,不然就被您拔光了,您还开玩笑似得说:“你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总是蹬妈妈,一会,妈妈肚子上就出现一个小脚丫或小拳头,妈妈轻轻一捏,就不见了。妈妈睡不着觉的时候,你也装着睡不着觉,在里面翻过来滚过去,可恶极了。”
还有一次,那是两三岁时的故事了,那时我头上长了很多硕大无比的水泡,俗称“地瓜包”,里面全是黄水,弄得我像“肿头龙”一样,我恨不得找个地洞钻进去。您本来就很辛苦,还带我去医院最有名的医生那儿看玻医生把水泡弄破以后,用纸链子在里面搅过来搅过去,最后用棉签把黄水弄干,就把我治好了。那时,我痛得哇哇大哭,您也抱着我痛哭,眼泪都快汇成一条河了,如果用放大镜来看,那里面一定写着“心痛”两个字。通过这件平平凡凡的事,让我觉得我变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孩子……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晕。妈妈,我太感谢您了,我发誓,学习一定要很好,作文一定要写得最棒!
祝您越来越漂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2: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人补助标准【1】
18日从在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两项补贴制度将于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介绍,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
《意见》对全国建立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统筹和指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中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介绍,在已经申领了残疾证的残疾人里,按照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总共四级,一级、二级视作重度残疾人。
而困难残疾人这个概念比较宽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为了便于评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他表示,明确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哪些人享受补贴就很容易界定了。
每个地方的低保线是非常清楚的,通过公开、公平的一系列制度,将其明确下来,然后民政、残联共同向财政部门提出予以补贴的要求。
残疾人的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分类标准编辑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是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补贴对象
凡户籍在本辖区的残疾人,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均可申领困难残疾人补贴。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均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残疾人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各一份,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照3张;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一份,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照3张;
五、申领流程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街办)残联审核甄别其残疾人证。
2、残疾人将残联签字盖章后的审批表及申报资料,送到乡镇(街办)民政办,由民政办负责审核低保及护理补贴的甄别。
3、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4、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各乡镇(街办)残联在每月10日前,将两项补贴发放至残疾人帐户。
篇3:生活补助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XX,现就读于XXXX。我来自一个偏远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主要经济来源是父母务农所得。
我的家目前共有五口人。我爷爷奶奶身体状况一直很差,不能干重活,且常年患风湿病和肠胃病等疾病,经常需要药物治疗,而且医疗花费较高,使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入不敷出。
我母亲身体状况更加不好,在和曾动过两次大的手术,且常常头痛不舒服。这些年来父母为了我的学费,为了全家的医疗费用四处奔波而欠下数万元借款。我身为家庭的一员,一直秉承着家庭勤俭节约的传统,也更加希望可以为年老的父母,为贫困的家庭承担一份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好好学习,减轻父母沉重的负担。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我一直没有忘记这一点,才一次一次取得了好的成绩。
感谢学校有这样一个申请的机会,让我看到了为家庭减负的希望。在此我真诚申请这一项生活补助,为了自己今后的学业,为了这些年一直不容易的父母,也为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家,希望得到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4:生活补助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叫××××,男,现年××岁,无固定收入来源,户藉地址为:××镇×××路××号×幢×单元×××室,居住于×××××××××号。家中有一位80岁的母亲,已经年迈、体弱多病,我和媳妇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全家的生活均靠父亲的退休工资维持,父亲于×××年××月××日因逝世,办理父亲的后事,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我现在不仅失去了父亲,也失去了支撑家里生活的唯一稳定经济来源,生活更是举步维艰。
目前,家里经济负担过重,每每念及这些,我内心对家庭和母亲、孩子总是心存不安和愧疚。我本不愿给社区领导添麻烦,但希望在我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政府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核查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5: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关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可操作性仍然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通常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规定执行。
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然而,笔者认为,《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亦不太严谨且不够科学,有待完善。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这三个要素来确定。
首先,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侵害,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赔偿损失,使受害人获得补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之一。
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则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侵害人应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赔偿;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由侵害人补足到这一标准;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
诚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与部分正常人相比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劳动技能等因素的差异,残疾者致残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
但受害人致残所造成的`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损害,必然影响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
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显然与法相悖。
另外,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通常被理解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受害人致残后的收入可能千差万别,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更难。
因此,笔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基础。
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亦应当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统计报告为依据。
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残疾者的身体遭受侵害人的伤害,部分机体丧失功能,从而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对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而言,仍然可以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应承担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由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再次,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行为诱发了损害的发生。
如由于受害人恶语伤人,使侵害人情绪激动而动手致伤受害人。
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诱发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合致产生了损害的发生。
如受害人突然横穿公路,使司机来不及刹车或判断失误,造成损害发生。
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致使其损害的扩大。
如受害人及其亲属放弃治疗、拒绝就医等。
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侵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另一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概括为: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至十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基础,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系数和侵害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年度赔偿标准=当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被害人伤残等级对应系数×侵害人责任%。
篇6: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确定。
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包括了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贴等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并列作为致人残疾所必须赔偿的两项费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其中既包含对残疾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内容。
所以本书在总结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时,主要参考了《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此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所以,首先应当将赔偿年限计算清楚:
60岁以下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0岁以上的(60+x岁)赔偿年龄=20-x;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是:
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系数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赔偿期限。
篇7: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天台县人民政府:
根据浙人社发[20XX]22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我单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有六人,今年共需补助资金45000元,因该项资金在今年预算中没有安排,因此,要求追加该项经费45000元。
天台县建设规划局
篇8: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市交通局:
根据市人事局六人福〔20XX〕7号文件精神,我局拟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有遗属17人,调整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015元,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440元,月增425元。
特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二○XX年十二月十三日
篇9: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黄岩区人民政府:
我东城街道现有石肺病人60人,其中一期21人、二期29人、三期10人、主要分布在红三、红四、埭西、埭东、双浦等村。这些人在过去一段时期曾经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目前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使家庭生活造成极度困难,处于低保边缘。多年以来,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我街道在各方面予以照顾,但因财力有限只是减免了各类负担。暂时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恳请区政府下拨石肺病人每年生活困难补助15万元。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王XXX
电话:XXXX
(此页无正文)
二〇XX年五月二十三
篇10:《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的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藏库改造费:指库房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奖补结合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按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支持地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第八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在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一个月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遵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配、使用原则,按综合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法,确定并下达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下同)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的110%—120%及当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组织所辖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1),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国家档案馆省报的项目直接上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6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审核汇总表》(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筛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财政部。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视情况委托有关专家和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结合各地所报项目和相关工作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再会同国家档案局核定并下达补助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已批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补助经费。
(四)地方承诺资金支付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重点档案遭受损失。
(六)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国家补助感言
★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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