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美容服务合同(共11篇)由网友“enfant”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简单的美容服务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篇1:美容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主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 (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随附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但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瘦身美容业者。
欠款情况下,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与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记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商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容服务合同范文3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XX养颜养发馆(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____________先 生/小姐/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XX养颜养发馆合同工,职位_________,负责工作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有效期:
为一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同。
二、 职责要求: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按其职位要求及美容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必须尊重美容院客户,尊守店内规章制度。
(4)上班不满1个月也按实际天数发工资。
三、劳动报酬:
(1)工资每月600元.管吃住。
(2)业绩提成按个人能力划等级提成。
(3) 签订合同后每人交保证金300元。(保证金从工资中扣出,每月100元,前3个月扣完)
(4)甲方每月底如期发工资。
(5)逢年过节额外发礼品。
四、考核制度: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制定的店内规章制度。
2、乙方不服从甲方领导管理,与顾客吵架。
3、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连续无故请假二个月不上班的。
5、乙方私自损坏美容院的仪器设备,破坏美容院的物品的。
6、乙方私自拿美容院产品,现金为个人所有的。
7、乙方兼任美容院外的任何职务及在店内销售美容院外的任何产品。
8、乙方在工作中因自己失误摔坏店内产品或者顾客产品的按半价赔偿。
五、从签订合同之日期乙方干满一年的,如有事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300元,和当月工资。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美容服务合同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
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日期:
美容服务合同范文三
当事人:
消费者姓名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出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会费:人民币______万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_元整(非会员免)
美容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就美体瘦身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美体瘦身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美体瘦身,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美体瘦身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七) ________;
(八)________等。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美体瘦身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一)。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美体瘦身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美体瘦身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美体瘦身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美体瘦身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美体瘦身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美体瘦身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美体瘦身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费用增减的限制
本合同的美体瘦身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元,其细目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美体瘦身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美体瘦身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美体瘦身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美体瘦身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 (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美体瘦身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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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美容服务合同
甲方: (消费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会员编号:
住址:
职业: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住址: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入会费:人民币 (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 (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职员: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官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签署的记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接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卷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卷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卷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卷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 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卷。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卷除依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篇4:美容服务合同优秀范本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___养颜养发馆(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____________先 生/小姐/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___养颜养发馆合同工,职位_________,负责工作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有效期:
为一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同。
二、 职责要求: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按其职位要求及美容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必须尊重美容院客户,尊守店内规章制度。
(4)上班不满1个月也按实际天数发工资。
三、劳动报酬:
(1)工资每月600元.管吃住。
(2)业绩提成按个人能力划等级提成。
(3) 签订合同后每人交保证金300元。(保证金从工资中扣出,每月100元,前3个月扣完)
(4)甲方每月底如期发工资。
(5)逢年过节额外发礼品。
四、考核制度: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制定的店内规章制度。
2、乙方不服从甲方领导管理,与顾客吵架。
3、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连续无故请假二个月不上班的。
5、乙方私自损坏美容院的仪器设备,破坏美容院的物品的。
6、乙方私自拿美容院产品,现金为个人所有的。
7、乙方兼任美容院外的任何职务及在店内销售美容院外的任何产品。
8、乙方在工作中因自己失误摔坏店内产品或者顾客产品的按半价赔偿。
五、从签订合同之日期乙方干满一年的,如有事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写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职,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300元,和当月工资。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美容服务合同优秀范本
甲方:_________(消费者姓名)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会员编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入会费: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_________(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职员: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
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而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瘦身美容业者。
前款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加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纪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6:美容服务合同优秀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经营不善而无力继续维持经营,为了使顾客的剩余项目、服务得以延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 美容院服务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达成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坐落全部转让予乙方继续负责提供服务。所涉美容所转让需付房东转让费贰万元(20___0.00),甲乙双方各承担壹万元(10000.00)。
二、转让方式及其标准:
(一)甲方自愿将美容院及所有顾客资源、包括后续顾客责、权、利统统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负责无条件接收这些顾客及其相应的所有服备。
(二)甲方将店内的所有仪器、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所有权全部归乙方。
(三)甲方另外给付乙方店内剩余货品折合人民币价值:写: 以备服务所需。产品等明细附后。
(四)乙方愿意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所有顾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移交之顾客档案共有135名,所有顾客的相应服务以甲方移交给乙方的顾客档案记录为准。(顾客名单附后)。
(五)乙方愿意无条件接收甲方的所有员工,并保证为这些员工提供相对应的工作岗位,甲方负责将这些员工的所有工资待遇结算至20___年3月18日。
(六)美容院转让初期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需协助乙方平衡过渡。
(七)店内客人已购美容项目相关产品由甲方提供。
(八)3月18日日前店里水、电、物管费,若个别客人无法安抚的需甲方提供产品。
三、移交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甲方将店内仪器设备、顾客档案及货品等全部一次性移交给乙方。
四、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形象,本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负责将甲方转来的所有顾客继续提供相应的各种服务,乙方要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处理好员工、顾客的关系,不得以各种理由故意为难顾客、员工或推委责任。
五、违约处罚:
如若乙方违反本契约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乙方违约论,乙方需要对甲方的损失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的要求,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六、本契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契约的所有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本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自20___年3月18日至所有工商税务顾客退款与乙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简单的美容服务合同
甲方: (消费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会员编号:
住址:
职业: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住址: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入会费:人民币 (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 (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职员: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官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签署的记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接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卷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卷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卷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卷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 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卷。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卷除依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主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 (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随附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但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瘦身美容业者。
欠款情况下,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与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记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商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瘦身美容服务合同
瘦身美容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消费者姓名)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会员编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入会费: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_________(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职员: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
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书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其样式参照附件。
第十六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为效果担保,而未达其约定效果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消费者的变更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其依本合同所应承受负担的权利义务移转予第三人。
前款规定的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时起,承受负担甲方依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瘦身美容业者。
前款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瘦身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条 业者的保密义务
乙方因甲方参加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参加的课程事项、课程纪录及其他相关个人资料,应予保密,并不得为不当使用。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致甲方受有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美容师、营养师或其他从业人员,须具备合法的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瘦身美容之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书的分执保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六条 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瘦身美容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书
本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贵公司(商号)_________所签订的合同,兹依瘦身美容合同规定解除/终止。
就贵公司应退本人之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请于一个月内支付现金、票据或汇人下列银行账号。
银行分行: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又本人所购买寄存于贵公司的未退还的商品,请许可领回。
原立合同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人):_________(签字)
住址: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公司(商号)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9: 汽车美容服务口号
一、爱车就选车品逸。
二、车品逸品质服务,爱车随行。
三、专业汽车美容,贴心服务随行。
四、快捷四季车品逸,呵护爱车更呵护你。
五、车品逸,享逸汽车生活。
六、车品逸,美容更容易。
七、快捷经济,社区便利。
八、车品逸,汽车美容享便利。
九、车品逸,美丽一品车。
十、您的“美容”专家,车品逸。
十一、车品逸,爱心服务你我他。
十二、车品逸,汽车美容更便利。
十三、车品逸,汽车美容好便利。
十四、车品逸,为您打造时尚体验。
十五、车品逸,汽车服务享满意。
十六、身边的,更贴心车品逸,爱心行天下。
十七、惠利车品逸,就在家门口。
十八、车品逸,汽车服务便利店。
十九、专业车品逸,服务心牢记。
二十、车尚品,逸生活。
二十一、惠利车品逸,乐享车生活。
二十二、比便利店还方便车品逸,人品上车品逸,汽车服务一心一意。
二十三、车品位,逸生活。
二十四、打造便捷服务,开启快乐引擎。
二十五、车品逸,爱车美容到家。
二十六、车品逸,心静思远志在千里。
二十七、车品逸,尽享高效人生。
二十八、快捷雅逸,品行天下。
二十九、专注服务,只为精品。
三十、车品逸,您身边的汽车服务。
三十一、车品逸服务于心,享受于你。
三十二、人车品位,尊享如逸。
三十三、人美车美,生活无悔。
三十四、一品悠逸,真挚服务。
三十五、停下脚步,让爱车享受美丽。
三十六、车品逸,爱车的绿卡。
三十七、路有界线,美无止境。
三十八、快捷随行,精彩随心。
三十九、服务小区车,快捷大美丽。
四十、车品逸,您的汽车美容超市。
四十一、车品逸,享受最便捷的服务。
四十二、爱车美容,感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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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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