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时间:2022-08-13 07:46:55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精选15篇)由网友“一口一个生煎包”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汽车运输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篇1: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甲方和乙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___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第八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六、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七、货损赔偿方面

1、赔偿额的计算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限额赔偿

注意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因此,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

3、保价运输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八、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其他注意事项

订立运输合同应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

2、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3、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篇2:运输合同 :汽车运输合同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地址:驾驶证编号:

车牌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 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从月日至本次运输货物卸车完成为止。

二、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

货物运输名称:

数量:

价值:

运费:

到货地点:

收货人:

运输期限: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 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或收取货款,在返回后,应将其收取的货款或收 获凭证及时交付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

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运输费用运输完毕一次性结清。

六、由于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经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货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汽车零部件运输合同范本

经由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由 (以下简称乙方)从奇瑞配套供应商(以下简称丙方)处运输配套零部件至甲方,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的汽配零部件运输及相关工作。甲方与丙方就执行与乙方的运输及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签订人

甲 方: 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第二条 包 装

1. 丙方的包装应符合甲方的《包装认可协议》。

2. 乙方对甲方与丙方的《包装认可协议》进行确认。

3. 只有经过三方共同确认的包装后,运输事务才可执行。

4. 经三方确认的产品包装,未经甲、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改。如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更改包装,由此造成帐物混乱或增加的管理等费用一切由丙方负责;若包装协议需更改,产生费用增减,由甲方和丙方协商解决。重新签订新的《包装认可协议》。

第三条 到货计划

1. 丙方执行甲方原有采购计划进行备货。

2. 具体计划由甲方和丙方商讨提供,采用jit看板供货,即甲方发出看板需求由乙方传至丙方,丙方按照看板的需求进行发货。

3.如出现新的供货方式的变化,由甲方通知丙方,协调解决。

第四条 到货与验收

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段送至甲方。

2. 丙方在货物发出后,应随附供货清单、出厂检验单(含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章)、提货单、附带看板给甲方,作为甲方收货或办理货物入库的依据。

3.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根据供货清单对乙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办理收货手续。如实收货物与发货清单相符,甲方在供货清单上签盖章认可,作为对帐凭证及甲方付款的依据之一。如没有免检的零部件由甲方收到货物两个小时内进行检验,该货物合格后交付。否则,在下次乙方运输返回时带回上次不合格品至丙方。

4. 如实收货物(含内包装数量)与供货清单不相符或有错装、缺件、不合格等现象,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乙方、丙方应保证甲方的生产线正常运行。

第五条 运输

1. 乙方保证能使用甲方指定的运输车型及车辆装备的要求

2. 乙方保证运输使用车辆的整洁与卫生。

3. 乙方保证执行甲方规划的外部运输路线。

4. 甲、乙、丙方将每月记录的运输数据进行核实,以便费用的结算。具体运输数据包括:每日/每月的运输频次明细(单向行程)、运输总天数(天当日按8时至次日8时计算)。

5. 对由于乙方运输不善或未按甲方规定运输引起任何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服 务

1. 甲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

2. 丙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

3. 本着对甲方和丙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乙方可以提供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

4. 乙方无偿提供因为零部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紧急运输,丙方无条件配合,以保证甲方生产线的正常生产。

5. 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其服务费用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三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甲方根据库存和生产计划对丙方下发《供货计划》,以便确保丙方的生产顺利、库存合理。

2. 甲方保证按照到货批次,对货物进行先入先出。

3. 甲方有责任把供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返馈给乙方。

4. 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

5. 甲方负责看板需求信息的发出,并对看板的流失负责解决。

6. 甲方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纠纷。

7. 甲方负责发出紧急运输信息的发出。

8.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9. 甲方对乙方与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乙方责任:

1. 严格保证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运输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独立承担损失。

2. 承担从丙方发货到甲方入库前货物数量差异的责任。

3. 保证能按照看板需求的数量、准时完成自己的运输服务。

4. 承担因运输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甲方生产线每停线一分钟罚款5000元计算。

5. 负责看板的传递以及其传输过程中流失责任。

6.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7. 负责承担甲方产生的紧急运输。

8. 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运输,乙方应偿付丙方违约金 5000 元/次,同时甲、丙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丙方责任:

1. 负责产品的包装质量。

2. 负责开具《供货清单》,为清单的正确性负责。

3. 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

4 . 承担因合作、装卸不及时等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每停线一分钟罚款5000元计算。

5. 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

6. 无条件承担紧急运输的配合工作。

7. 承担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

第八条 运输收费标准

一、 本地的短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短途)

1、 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元 /月 (一月26个工作日)。

2、 如果有一个月的工作日非标准的26日,增减的天数按 /日的标准在月费用上增减。

3、乙方的运输费用由丙方:

共同承担。

(附运输费用分摊标准)

4、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

5、甲方不介入费用的收取与分摊。

二、上海等地的长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长途)

1、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元/次

2、乙方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5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

4、甲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

5、甲方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6、甲方的运输费用从当月的丙方的货款中扣除。

第九条 不合格退件

1、丙方每半月对甲方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一次处理。

2. 甲方负责将丙方装配不合格件统计,出具《不合格退货单》,由丙方确认或丙方授权乙方确认。

3. 经过丙方确认或乙方确认的不合格退件由甲方装载与乙方的运输车上,运至丙方,不在单独组织运输,不合格品的返回运输乙方不计算费用。

4. 对没有免检的零部件出现质检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返回丙方时,及时带回。

5. 其他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另行解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因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0日内立即将不可抗力事故原因、事故持续时间以及事故的影响通知给另两方,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 争 议

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三方同意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期限

1、未作说明的地方,以甲方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为准。

2、本合同一经三方签立即生效。

3.(1)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负任何责任, 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a)乙方在报价、服务和运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b)甲方不再继续经营、宣告破产、被指定接管人或有其他任何破产法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发生;

(c)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满足甲方或丙方的要求,连续三次或一月内总计三次出现严重事故导致甲、丙方抱怨,而且未能及时有效的改进;

(d)乙方在接到就甲、丙方违约通知的7天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e)在本协议谈判或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重要事实的陈述不真实或未能以书面材料或陈述形式提供重要资料;

(f)针对协议所述产品而言,乙方从事非法、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

(2)一旦本协议终止:本协议一经终止,所有一方所欠对方金额(双方有争议的款项除外)都应结清,所有的付款周期仍然为上述付款的规定。

(3)本协议可在每次规定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延6个月,除非一方在该期限到期至少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两方发出终止通知。否则连续多次,本协议为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

第十三条 其 他

1. 三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乙方应自费获得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和登记,并且经要求应把上述有关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丙方。乙方相信其将继续生意兴旺而不必屈服于非法及不道德的要求。乙方将不会同其有理由认为或怀疑任何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经营的承包商、批发商、代理人、客户或任何其它人有生意往来。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官员、政治团体官员或政治团体或其候选人提供、许诺或支付任何有价值之物,以谋求乙方或丙方不正当利益或引导该管理人员利用其影响力帮助乙方或丙方获得某些业务。如果乙方或由其负责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商)不能遵守本条所述的规定,则将构成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正当理由。而乙方对此无权向甲、丙方提出任何索赔.

2.乙方保证其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中无甲方前雇员或现雇员亲属,甲方认可的除外。如上述陈述即将变得不再真实之时,甲方同意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提出改正要求和意见指导,如 60天内乙方无改正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上述陈述不再真实而乙方未通知甲方,在甲方发觉并提供真实、有效且及时的有关证据充分说明陈述之虚假后,甲方同意与乙方的全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合同在陈述不再真实之时自动终止。

3.三方应各自承担中国政府,其代理机关或地方政府依据税法就本协议的履行向其征收的一切税收 (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其他税收)。

4.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条款所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这一权利。

5.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任何合同双方商定增加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其余部分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尽可能相同的条款来取代无效或失效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法律效力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丙、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留一份;副本若干份,由甲方分送有关部门。

2.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制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与丙方的供货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动终止。执行终止条款。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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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汽车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汽车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荥阳市某生产资料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汽车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松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的货源(荥阳火车站至豫龙镇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为结帐时间,单价为9元/吨,运费由该批发部提供。合同签订后,后因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至XX年12月。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时,批发部以汽油降价为由单方坚持按8.5元/吨结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个月运货19,620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XX年7月被告批准注销了批发部,并决定其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由被告单位负责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176,580元及补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运费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被告辩称,1、批发部已于XX年7月20日注销,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2、原告与批发部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是每吨9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10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已结。XX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8.5元,被告的批发部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且XX年元月至XX年3月运费已结。XX年4、5、6、7四个月的运输费用没有变更,应按照每吨8.5元结算,所以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3、原告要求清偿所欠三月份的运费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XX年8月份被告及其批发部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单位运送的货物。

被告反诉称,XX年7月31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依法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请求解除XX年3月8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被告提起的反诉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且其反诉请求解除运输协议与本诉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反诉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由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货源组织;2、运输款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算帐结款时间每月月底,结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由甲方代理的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下站货物。三、运输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费每吨玖元整。四、合同期限:本合同从XX年3月8日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为批发部运输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将XX年3月前的运费结清。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被告未予支付运费。XX年7月30日、8月5日,万山路批发部两次发函给原告,要求与原告进行结账。

另查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系被告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XX年7月15日由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快捷公司与被告农资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万山路批发部注销,对该批发部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76,580元,应予支持。被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自XX年1月运费每吨按8.5元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补足XX年1至3月的运费18,805.38元,因双方签订合同虽然约定为9元/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货总量和所付运费总额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为每月月底,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二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曾给原告发函要求其结账,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发函时间均为XX年7、8月份,而非每月月底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请求解除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首先,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和原告快捷公司,被告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公司在万山路批发部被注销后,仅对该批发部注销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能在其被注销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诉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国范

审 判 员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 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汽车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民三初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就汤骏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保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张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用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专门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该损失。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4、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理由同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于使用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使用普通汽车采取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张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实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情况。约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于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直接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于《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张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情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也违背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约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约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张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矛盾,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楚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注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于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与,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平,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按照上诉人汤骏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一致,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承担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张兆龙

审 判 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篇3:简单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强甲方对集装箱所装货物的跟踪和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集装箱重箱经海运到达乙方陆路运输经营范围,乙方负责承担重箱陆路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作为经营集装箱陆路运输的合法经营单位,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有中国政府颁发的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

2、 有运营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 辆(不少于5辆,乙方集装箱车辆清单见附件)

3、 驾驶员符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4、 与相关船务公司在乙方所在地的箱管部门签有“集装箱陆运运输箱管协议”(以下简称“箱管协议”),有权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各种集装箱。如乙方不具备上述资格,本合同自始无效,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 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应及时编制送货计划、办理完成提箱和运输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及时将送货计划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否则,因此产生的延误,造成甲方客户索赔的,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在承运期间应对集装箱及箱内货物承担完全责任。

1、进口重箱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后,乙方有责任督促收货人及时拆箱、收货,如果产生延迟,需要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拆箱过程中,乙方有责任监督收货人拆箱,避免有对集装箱产生损坏和污染的行为发生;在拆箱完毕后,乙方有责任对集装箱内外进行检验,并有责任将拆空后的集装箱清理干净,如发现箱体外观六面有损坏(如裂口、凹瘪、把手损坏及箱封号缺损等),由乙方负责;箱体内部出现的损坏及污染,由乙方配合甲方拍照或者请收货人确认有污染事宜的书面资料提供给甲方。

四、 乙方应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乙方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内装货物承担完全责任,做到合理运输、保管、装卸,确保箱体完好无损,并及时将集装箱返还甲方指定的堆场,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五、 乙方负责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及所装货物(包括其责任)办理足额保险,在承运期间(集装箱承运期间为:从集装箱装车起到集装箱返回甲方指定的堆场落地止;进口货物承运期间为:从重箱装车起到货物完全卸离集装箱止;出口货物承运期间为:从货物开始装入空箱起到重箱返回指定的堆场落地止)集装箱及所装货物因乙方过错发生的任何损坏、污染、丢失及延迟运输,乙方需按照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款关于承运期间的约定仅限于甲乙双方之间,与任何其他方无关。

六、 乙方应保证其车况良好,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即视为乙方车辆有能力承运该货物,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因车辆超载造成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罚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产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损失、责任,乙方不得以货物超高、超重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七、 乙方车辆到达收货人地址后,在不违反甲方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惯例的前提下,乙方应当服从收货人的指挥,为收货人拆箱提供便利,因乙方服务质量差,造成甲方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视情节扣除该票货物部分或全部运费。如果遇特殊客户,请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

八、 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对此种情况下终止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和法律、法纪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2、 有向甲方客户敲诈勒索和有欺骗行为的;

3、 乙方做出有损甲方信誉、名誉和利益行为的;

4、 与乙方所在地的箱管部门签订的“箱管协议”已被终止或到期。

九、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额外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其风险保证金或应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如产生的费用超过风险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交纳已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拒绝。

十、 结费条款:

1、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一次运费,即在每月结束之后,乙方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按规定格式提供上月业务的对账单与甲方对账,当月15日前进行核对确认。 乙方确认上月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扣除后向甲方出具结算发票,以便双方及时入账,如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发票的一个月之内支付运输费用。

2、对于乙方代甲方收取运费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在收到运费后的第一时间将运费结交甲方,不得以拖车运费抵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十一、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拖车费抵扣发票(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当地司法部门裁决。

十四、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对协议终止前所承运的还未返还到甲方指定堆场的集装箱箱体和货物负责,直到乙方运输的全过程和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全结束为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货物运输,乙方须安全、准时、完整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给定收件人。

二、甲方应提前_____个小时向乙方提出用车计划,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适合吨位或方位的车辆派发指定地点装货,乙方安排装货的车辆应符合装载要求,货箱应保持清洁,装载后要求装载牢固,遮盖严密。

三、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收货单位(或个人),以甲方开出的产品出库单及运输协议为依据,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件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字。

四、运费支付方式:现付、货到付款、月结。

五、违约责任: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货物保险,保险率为_____%、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投保金额做出赔偿,甲方仅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b)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其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字认可,甲方将此确认货运问题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应赔偿。

c)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并送货上门,如果货运期延误_____天以上(从乙方收装货物时间算起),而导致甲方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d)货物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甲方货物送到收货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暂扣所承运的货物。若暂扣所承运的货物,导致甲方收货方延误收货而索赔,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定运费如下:

_____至_____按_____元/件、_____至_____按_____元/件。

七、乙方(_____)至:_____、_____到达时间为_____天、特殊情况除外(按出库单日期为准)。

八、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出货证明、送货单等。给乙方(法律规范内)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后可直接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5:汽车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运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游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x年乙方车辆租价如下:,实际执行签订趟次合同时,可以此标准向下浮动 。(如该合同由旅游汽车服务中代表承运方与旅行社签订,为防止形成利益垄断,建议由协会确定下浮标准。)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

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甲方在签订趟次合同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所需车辆类型、旅游线路、用车时间安排及接送地点等用车情况。甲方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发送给乙方,其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为旅游团队办理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险。

3、驾驶员需要随同团队在外过夜者,甲方委派的导游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住宿,以保证驾驶员充分休息。

4、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付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应以两局签发的106号文件为准,在趟次合同乙方签发签单表前,甲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向乙方缴纳定金,合同履行完后 天内向乙方付清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乙方运输过程中的其他

费用(通行费、停车费除外)。

5、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 小时以内不能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乙双方协商尽快组织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7、甲方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降低服务标准,单方毁约的情况下,有权提请监管中心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8、有权在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开展网上评价。

9、甲方必须查看乙方企业车辆的两单(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和司机的上岗证,若无上述两单及上岗证或单证与所派车辆不符,甲方应当拒绝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乙方应是经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11、所派车辆必须持有两单,驾驶员应为该车驾驶员,持上岗证,如属备用驾驶员,应在路单上予以注明,并请甲方监督。

12、乙方应将其所有具备合法营运车辆手续的车辆牌号、载客数、车辆状况、驾驶员名单、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并按具体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一级车况等级要求,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和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保险。

1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

驶员条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委派的导游按照团队运行计划做出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随意允许他人搭乘。

14、乙方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

15、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驳。

16、乙方接到甲方发送的团队运行计划后认为超过车辆核定人数或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规定的,应当在确认前提出异议。甲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甲方委派的导游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甲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及其委派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17、乙方及其驾驶人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车内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8、乙方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运输费用无故拖欠的,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甲方网上交易窗口。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9、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0、甲方及其委派导游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但甲方仅对运行计划的前后运行顺序进行调整的情况除外。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1、旅游团队人员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司机应当及时取得游客或导游的书面确认,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后进行追偿。

22、甲方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23、乙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24、甲方在最后确认趟次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乙方应按甲方合同约定时间履约,签约车辆出现脱团或拒载违约,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拒不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25、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或由此引起的投诉索赔;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等甲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问题,造成团队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灭失的;

4)乙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

5)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6)甲方已向乙方发送了团队计划,乙方确认时未提出异议,但 在出发时以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拒绝承运的。

7)车辆及驾驶员所持单证不全(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司机上岗证)或与实际不符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26、乙方供车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甲方。

五、其他约定:

27、 A、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导游服务进网上评价。

B、认真落实安全告知零点至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28、监管中心接到一方请求关闭对方网上交易窗口的申请后,应通知对方进行答辩并予以核实,从中协调,协调无果,确实符合关闭情节的,征得两局监管部门同意后暂时关闭。

29、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

30、双方均应遵守客车运行零点至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31、因不可抗力导致趟次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方要求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但未能达成合意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行程被迫中止的,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32、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当依法负责所有伤员的救治、医疗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如事故是由于第三责任人所造成的,由乙方赔付后再行追偿,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作好有关善后工作。若因甲方把关不严,使用无上岗证或驾驶员与安全行车路单驾驶员不一致的造成交通事故甲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费用。

33、甲乙双方签订的旅游运输趟次合同、确认的团队计划表(应体现接团地点、时间、具体运行线路等)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选择以下 的方式解决:

A、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3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篇6: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就设备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所需运输的设备为:水库闸门、拦污栅及埋件运输。

二、 甲方负责装车及到工地的存放保管。

三、 乙方自负车辆、人员、起吊设备及所运设备的安全责任。

四、 在可能的情况下,甲方提供介绍信,乙方承担费用,介绍信只能用于金属结构及设备的运输,乙方不得从事其它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五、 运输总价为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此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因任何原因再做调整。

六、 运输前一次设备甲方预付贰千元,其余运费待运输全部完成后,30日内结清。

七、 在规定的结算日未能结算时,甲方向乙方按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八、 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需一次性赔偿甲方损失贰千元。

九、 未明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结算后失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篇7:汽车运输合同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将生产的产品的公路运输工作交由乙方完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基于平等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运输的种类和特征:

1、货物名称:钢模板等产品

2、合作项目:1)甲方按销售任务制定运输计划后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运输。在施工地具备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下,乙方用机动车将产品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并安全的把车辆停放到甲方客户要求的位置。

3、风险承担:1)乙方车辆必须处在有效的保险期内,由于车辆行驶过程中(包括甲方厂内和甲方客户工地内)发生的交通意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厂内货物装车完毕,物损风险即转移到乙方,直至乙方将货物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取得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起,物损风险即转移至甲方客户。甲方未取得签收的回单期间,可视为物损风险依旧由乙方承担,当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客户处时,甲方客户因故不签收或指定人员不能签收的,乙方可将货物运回就近仓库寄存,返运费及仓储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运输期间发生的物损丢失,由乙方按生产成本价赔偿。

二:装载标准和货物运输验收方式:

1、货到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按照过磅吨位进行数量验收,并由甲方指定签收人签收,如未按指定签收人签收所造成的货款损失由乙方负责。

2、每车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回单,作为该车运输验收的依据。

3、装车工作由负责,卸车工作

三:发运量及到达地点期限:

1、甲方当日提供次日的大概的发运量数据。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发货量要求,事先按照要求安排好发货车辆,并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调整运输车辆。每车的装载量按照甲方清单统计为准,正副不得超过2吨。有超高、超长超宽的异型物件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必须按时送往工地(如有特殊时间要求时,按双方确定时间要求内送至工地)。如因乙方的逾期原因造成甲方或甲方客户有所损失,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管制、非乙方承运车辆的交通事故、运输过程的道路路况原因造成的货物延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3、甲方的设计生产能力按照平均比重约计。即大概的运输量在 左右。该数量同时受市场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甲方生产需要汽车运输的货物,均由乙方承运;但如乙方服务无法满足本合同要求,或者乙方承运能力不足,甲方有权选择新的承运商和乙方一起承运甚至终止本合同。

4、 甲方全年所有外出运输业务均由乙方全部负责运输,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是甲方选定的唯一货物承运机构。甲方不得将货物转交其他的运输单位承运,否则,甲方应支付1000元/次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指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暴雨、台风、火灾、**、禁运、战争等造成的延时、货物损坏、短少乙方不承担货物风险责任);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以及甲方、收货方的过错造成货物的损毁、丢失;货物外包装完好货物内部发生短少、损坏的;由于货物自身原因被政府机关查收等因素造成的货物短少、损坏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运输车辆到厂后在 小时应装完货物,超过时间按车辆规格按一个台班费 元计算,车辆在快到达运输目的地之前应提前通知收货方,甲方指定的收货客户应提前做好卸车准备,在车辆到达目的地 小时后未卸货的按车辆规格按一个台班费 计算。如甲方通知乙方派车到达甲方指定位置后因产品未生产好或因其它原因当日无法装车的甲方应承担乙方车辆的返空油费(按每公里5元计算)。造成车辆当日无法装车的根据车辆型号按台班费计算。

五、甲方义务

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甲方必须将该货物送达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签收人及联系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如有要求,甲方必须派员随同乙方至工地了解实际情况,并介绍乙方和施工工地相关人员如负责人,签收人等认识,以方便后续乙方的业务操作。每次运输前告知乙方运输产品的规格,长度,数量以及装货地点。

3、甲方每天点之前通知发货计划给乙方,以方便乙方安排当日的运输车辆。没有通知,乙方可免予承担运力不足的责任。

4、当乙方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需要和施工工地现场人员沟通时,甲方应当积极和工地现场人员取得联系,并协助乙方人员进行沟通。

六、乙方服务承诺:

乙方本着“安全第一、服务到位”的理念,为甲方做好产品托运服务工作:

1、乙方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或车辆承运,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误工,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1)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 所有车辆必须有保险部门核发的有效保险单据,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2、 乙方接到甲方发货指令后,根据下单货量,乙方直接到甲方厂家仓库提货;乙方按要求合理准备车辆及确保车辆,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到达甲方厂家仓库。严格按厂方的要求当天的发货计划当天提完货。

3、如因乙方没有按甲方或甲方客户指定地点卸货而产生的驳运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碰到确非乙方合同约定范围作业的,积极同甲方协商解决。若发生乙方人员未通过甲方而向甲方客户收取费用等有损害甲方商誉的事件,乙方自愿承担200元/次罚金给甲方。

5、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供货进度延误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处理该事项的费用,甲方支付第三方的违约金及其各项损失

7、乙方车辆在现场(厂区)装货时听从甲方调度(发货员)的统一安排。司机无权要求自己想要装载的型号规格以及运输地点。装车完毕后,在接到调度(发货员)的发货指令后,乙方承诺及时出车,不借故延误发车时间。

8、乙方从甲方厂内出车,不私自携带甲方以及甲方客户任何物件,并自愿接受甲方以及甲方客户门卫的检查。如有私自携带物件,同意甲方视作偷盗行为,并接受甲方扣除运费甚至移交司法机关。

9、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如出现抛锚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运往工地的桩,乙方驾驶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在甲方与客户协商允许推迟到货时间的可以不用驳运;但甲方与客户协商不通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车进行驳运,不得拖延时间,以免影响交货造成不良反映;并由乙方承担相关驳运费用。如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及时做出反应,如果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后果的严重性给予甲方补偿。

10、乙方承诺其驾驶员严格遵守厂里以及施工工地的规章制度,文明停车,文明装车,文明出车,不损坏厂内以及施工工地的任何东西,如有损坏乙方照价赔偿。乙方人员不谩骂他人,不打架斗殴,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愿承担,且视情节的轻重乙方自愿承担100元~500元/次的罚金给甲方,并同意甲方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篇8: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供货方):

乙方(承运人):

丙方(需货方):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三年,从6月 1日起到 5月31日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按甲、丙双方的要求,乙方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

三、三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丙方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的标准及时间验收货物,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重量计算,具体标准为:17元/吨。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丙方结算。

五、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丙方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丙方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丙方协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供货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运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需货方):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9: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货物运输,乙方须安全、准时、完整地将承运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给定收件人。

二、甲方应提前_____个小时向乙方提出用车计划,乙方应在指定的时间将适合吨位或方位的车辆派发指定地点装货,乙方安排装货的车辆应符合装载要求,货箱应保持清洁,装载后要求装载牢固,遮盖严密。

三、委托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目的地、收货单位(或个人),以甲方开出的产品出库单及运输协议为依据,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乙方在确认货物包装完好无损,件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字。

四、运费支付方式:现付xx、货到付款xx、月结xx。

五、违约责任:

a)甲方委托乙方购买货物保险,保险率为_____‰、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灾等),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的投保金额做出赔偿,甲方仅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b)货物到达目的地如出现丢失、淋湿、及其损坏等情况应在确认后由送货驾驶员签字认可,甲方将此确认货运问题单传真给乙方,乙方应赔偿。

c)乙方承运货物必须准时到达目的'地,并送货上门,如果货运期延误_____天以上(从乙方收装货物时间算起),而导致甲方收货方退货及索赔,其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d)货物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甲方货物送到收货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暂扣所承运的货物。若暂扣所承运的货物,导致甲方收货方延误收货而索赔,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定运费如下:

_____至_____按_____元/件、_____至_____按_____元/件。

七、乙方(_____)至:_____、_____到达时间为_____天、特殊情况除外(按出库单日期为准)。

八、甲方必须出具有效的出货证明、送货单等给乙方(法律规范内)。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后可直接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0:汽车运输合同

七:运输费用的结算以及支付:

1、输运区域名称及单价结算

1)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价格按吨位结算,具体价格按双方事先约定的结算。单价中已包括:过路、过桥、油费、税金、过(省)境、保险及运输过程中必然或偶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在运输途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货运损失或延误发货,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2)乙方将货物送达交付完毕,必须取回有收货人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回单在10天内交给甲方,如单据遗失,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赔偿。乙方将每月28日前本月结算报表及原始运输凭证交予甲方进行对账,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只针对乙方指定人员进行结算;超过结算日期按每日1000元付给乙方资金利息。相关货款只支付到甲方为乙方办理的中石化油卡中主卡中,由乙方自己分配。运输价格根据甲方客户的距离里程,路况,车型,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灵活定价。垫资不高于6万元人民币。

3)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所记的罚金、赔偿金额等,双方应在当月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赔偿金额未确定等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月中扣除的,可在后续月份结算中扣除。该结算由甲方出具清单供乙方签收,乙方应在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4)付款以按月滚动方式支付: 乙方垫资一个月,即在每月28日之前结清当月运费,并以此类推。

八、解决纠纷方式和违约责任以及变更解除本合同:

1、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些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调解裁决。

2、双方合同签订后即生效不得反悔,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总运输额的5%(合同明确规定的状况下除外)。

3、如有三次及以上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或者甲方接到甲方客户投诉超过5次以上,甲方有权立即提前解除本合同。

4、乙方如由于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一个月内的运力和服务满足甲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扣除乙方的运输款项。

九、其他

1、乙方用于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身份证,全部复印件交由甲方存档备案。

2、由驾驶员签字认可的行为属于乙方公司行为,甲方不存在于驾驶员之间的任何交易及债权债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驾驶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干涉或参与。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执行本合同条款,有效期至___年__月__日。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发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运输合同范文3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 发 往 地 货运单价(元/kg) 到达时间(天) 备 注

1 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 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 常州、上海、无锡 0.75

5 沈阳、大连 0.8

6 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 武汉、荆州 0.60

8 邯郸、太原、青岛、 0.65

9 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 长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宁、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庄 0.65

14 乌鲁木齐 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汽车运输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对承运甲方木材一事,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木材起运地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装车地点、行驶线路和卸车地点进行原木或枝桠材运输任务。

第二条:甲方负责木材或枝桠材的装车和卸车,乙方只承揽装车后的运输。

第三条:木材运输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次年的四月份木材生产结束止。对不服从调度安排,无故停运的,甲方将不支付乙方已承运的运费。

第四条:在运输木材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配车命令及安排,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将木材运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出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六条:乙方的运费:原木运输按 元m3公里,枝桠材 元/吨公里,其中个体民营车辆运输单价中含管理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 元/ m3,枝桠材 元/吨。待到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全部结算。

第七条:甲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以乙方运费,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必须将所装载的木材或枝桠材全部安全送到目的地,由于乙方的原因使甲方的木材减少或枝桠材减少或毁损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承运范围及要求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对超出行驶线路,受到处罚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两份,乙方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汽车运输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

乙方:

二、具体条款

1、乙方自愿承揽甲方的沙子、石子的采购、运输任务,保证做到保质、保量、价格公道,在执行中如因价格或运费等问题协商不成,甲方可单方随时中止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乙方承揽甲方桥栏板等产品的运输任务,并保证安全、及时运送,运费定价要合理,在执行中乙方不得随意提高运费标准,甲方如有异议,可以随时中止合同。

3、乙方在运送路途中出现的刑事、民事等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如有较大货损,乙方应按市值赔偿。

4、如运送任务繁重,乙方应设法增加运力,但乙方如安排他人代为运送,均为乙方的单方行为,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如对乙方的安排有异议,亦可随时叫停,乃至中止合同。

5、费用结算

(1)沙子、石子等原材料的费用(含运费)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石子:元/车,沙子:/车,价格如有波动,应提前通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沙子、石子必须凭由甲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每 结算一次。

(2)甲方桥栏杆等产品的运费结算,每 结算一次。运费执行细则如下:

另:每车的回执收条,乙方应负责妥善保存,如有丢失,应及时找回;如因收条丢失而带来的损失,乙方应酌情赔偿。

6、另行约定内容

以上内容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汽车碎石运输合同

甲方: (托运人)

乙方: (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碎石生产线所需毛料片石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以自有车辆承运甲方的毛料片石业务。

一、运距:从甲方的采石场运到甲方的碎石机储料仓。(运距约1500米)

二、运费:一步到位价每立方米四元整,含运输车输所需油料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另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乙方运输车辆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要注意安全生产,要特别注意在放炮时、装车时,运输中,卸车时等安全生产关键点上严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如因乙方过错,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四、乙方运输车辆应为证照齐全有效,参加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一定要检修维护好,以免因故障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乙方司机要遵守秩序,排队依次合理运输,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安全将片石运至破碎机储料仓,并卸掉车内全部毛料片石,不得随车带走余料,否则扣除当车的全部运输费。

五、运输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

六、乙方如果因故自动放弃运输权,造成乙方车辆不足,或甲方生产能力扩大,不能确保维持甲方正常生产,则甲方有权自购或外请车辆运输,乙方无权干涉,更不得借机滋事。

七、外来购买片石的车辆优先安排装车不予排队,可随到随装。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信守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汽车碎石运输合同范本】

篇14:运输合同 :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车辆汽车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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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 发 往 地 货运单价(元/kg) 到达时间(天) 备 注

1 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 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 常州、上海、无锡 0.75

5 沈阳、大连 0.8

6 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 武汉、荆州 0.60

8 邯郸、太原、青岛、 0.65

9 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 长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宁、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庄 0.65

14 乌鲁木齐 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盖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

托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承运人(乙方)

承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荥阳市某生产资料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xx汽车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裴松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喜秀,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裴松军及委托代理人孟水、赵喜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禹群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8日原告曾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被告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该批发部组织的货源(荥阳火车站至豫龙镇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为结帐时间,单价为9元/吨,运费由该批发部提供。合同签订后,后因汽油涨价双方口头商定10元/吨 ,运费已结至XX年12月。XX年元月批发部开始借故拖延,XX年3月原告催要时,批发部以汽油降价为由单方坚持按8.5元/吨结算。XX年4月、5月、6月、7月四个月运货19,620吨, 8月份原告运送货物5024.24吨。XX年7月被告批准注销了批发部,并决定其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由被告单位负责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费176,580元及补足XX年1至3月份所欠运费18,805.38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第三项为要求变更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被告辩称,1、批发部已于XX年7月20日注销,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2、原告与批发部协议约定的运输费用是每吨9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10元,XX年8月至XX年12月运费已结。XX年元月开始,运费双方口头变更为每吨8.5元,被告的批发部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且XX年元月至XX年3月运费已结。XX年4、5、6、7四个月的运输费用没有变更,应按照每吨8.5元结算,所以欠原告运费为166,770元,而非176,580元。3、原告要求清偿所欠三月份的运费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此项诉讼请求。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XX年8月份被告及其批发部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单位运送的货物。

被告反诉称,XX年7月31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已依法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请求解除XX年3月8日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被告提起的反诉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且其反诉请求解除运输协议与本诉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反诉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8日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乙方)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由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货源组织;2、运输款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算帐结款时间每月月底,结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二、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由甲方代理的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下站货物。三、运输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费每吨玖元整。四、合同期限:本合同从XX年3月8日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为批发部运输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将XX年3月前的运费结清。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被告未予支付运费。XX年7月30日、8月5日,万山路批发部两次发函给原告,要求与原告进行结账。

另查明,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系被告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XX年7月15日由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快捷公司与被告农资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万山路批发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XX年4月至7月份,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19,620.04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万山路批发部注销,对该批发部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176,580元,应予支持。被告农资公司辩解双方口头约定自XX年1月运费每吨按8.5元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补足XX年1至3月的运费18,805.38元,因双方签订合同虽然约定为9元/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货总量和所付运费总额的相关证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XX年1月至3月份的运费已实际结清,该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算账时间为每月月底,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二日,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曾给原告发函要求其结账,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发函时间均为XX年7、8月份,而非每月月底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请求解除万山路批发部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协议,首先,从合同的相对性而言,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公司万山路批发部和原告快捷公司,被告非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公司在万山路批发部被注销后,仅对该批发部注销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能在其被注销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被告快捷运输公司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运费十七万六千五百八十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四千二百零八元,反诉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八元,由原告郑州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被告荥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楚国范

审 判 员 闫国宏

审 判 员 刘 峰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汽车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民三初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就汤骏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保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张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用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专门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该损失。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4、关于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理由同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于使用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情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使用普通汽车采取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张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实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情况。约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于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三、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直接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于《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张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情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也违背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约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约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张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矛盾,其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楚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注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于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与,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平,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按照上诉人汤骏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一致,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承担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 判 长 张兆龙

审 判 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萍

篇15:货运汽车运输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制订如下货运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名称:数量(吨位或体积)件数:货物总价值(元)

二、甲方必须出示货物正式发票等沿途过关准行相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收货人姓名:

联系电话:

收货人地址:

四、运输时间:货物运输合同书五、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按时将货物安全地送到指定地点收货人签收。

六、甲方贵重货物务必购买保险、乙方代为办理,投保险率按保险公司标准计算。

七、乙方运输作业中,确保货物安全,如出现货差货损,由乙方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八、合程运费总价:保险费:合计总价:保险及运费具体支付方式:

九、在符合法律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乙方不必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合理损耗。

4、物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

5、委托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6、私运不合法物品。

7、货物未经保险,一切意外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赔偿。

十、甲方隐瞒装载货物的实际重量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赔偿。

十一、承运方不开拆检验,如运到时包装完好承运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电话:

地址: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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