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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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怎么写

篇1: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省__县__

经贸公司地址:__省__县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省__县

公司地址:__县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__年__月__日__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县__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

篇2: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3: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汝州市xx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平xxx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法定代表人,冯xx,矿长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裁决支付货款327345 72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原材料,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却屡屡违约,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截止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因违约累计拖欠我公司货款327345 72元。依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共计 元。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由反请求人应该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故我依法申请平顶山仲裁委依法予以仲裁,支持我公司的`请求。本案仲裁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负担。

致平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篇4:合同仲裁协议书

原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xx年5月5日,原告zz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xx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

同年5月6日,zz公司与被告yy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yy公司销售普通旧机电5000吨给zz公司,每吨348.9美元。

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货物到港后,经商检查明:货物总重量为9586.323吨,“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

zz公司遂以xx公司和yy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xx公司和yy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篇5:合同仲裁协议书

广州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 )穗仲案字第X号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X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东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 0 xx年1 1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虽然原告zz公司和被告xx公司、yy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

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zz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上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xx公司、yy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于9月10日裁定:驳回xx公司、yy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xx公司、yy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公司和yy公司诉称:(一)zz公司诉讼状中的案由没有事实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企图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根据案件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照法律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二)原审法院在程序审理过程中,未经实体审理,就对zz公司指控xx公司和yy公司进行“欺诈”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是违法裁定。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zz公司辩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仲裁惯例,仲裁机构只审理订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审理,其裁决也不能涉及第三人问题。

就本案事实而言,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纠纷,它涉及到欺诈侵权及私运犯罪问题。

相关的行为与结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问题。

如果按仲裁程序审理此案,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以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彻底查清事实,追究不法者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维护原审裁定,驳回被告xx公司和yy公司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该委员会“……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从被上诉人zz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xx公司和yy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两份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

而该两份合同的第8条均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为zz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况且原审法院在zz公司起诉称xx公司和yy公司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下,

未经实体审理就以实体判决确认,并以裁定的方式认定二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

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zz公司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

zz公司关于“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xx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xx)苏经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的起诉。

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5日提出反请求,本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书副本,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黄XX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于7月2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

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xx年8月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X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11798.24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1月2 5日全部货品(价值合计13680元);

(二)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多支付的款项1881.76元(13680-11798.24元);

(三)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承担的人工费用、仓储费用、产品召回费用、物流费用合计4115元;(四)裁决申请人承担产品送检费用262.8元;(五)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8258元,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二)本案请求仲裁费830元及反请求仲裁费13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黄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 书:谢XX

篇6:合同仲裁协议书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xx年6月8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承包方)和被申请人(发包方)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外联发94—185合”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如下:

工程名称:××公寓装饰(1号楼3—8层,2号楼3—7层)。

工程造价:工程承包金额为156750美元。

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以双方确定之工程总价及报价数量为准,如有任何工程上的增减及设计的修改,将按此合同附件(一)之单价不变为原则修改工程总价款。

工程工期:自19xx年4月15日开工至1994年8月15日竣工。

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注:被申请人,下同)或者第三者阻碍原因延误施工的,乙方(注:申请人,下同)须书面通知甲方,如属实,甲方应书面确认,竣工日期可按延误天数顺延。

工程结算和付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如遇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要求变更设计,增、减项目以单价不变为原则,按实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价的 30%工程备料款,待工程量完成50%以后再付3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前,预留工程总造价10%的款项,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收尾工程全部完成,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后15日内,甲方须付清工程结算余额,预留6万美元作为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期为一年。

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篇7:合同仲裁怎么写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xxx浦东新区**路***号,

邮政编码:20XX**

委托代理人:xxx市xxx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xx省六盘水市路号,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

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3】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篇8: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英国可以);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法国可以)。

篇9:涉外合同如何仲裁

仲裁机关依法对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所进行的裁决。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关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海事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涉外合同仲裁的管辖属约定管辖,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享有仲裁管辖的选择权。涉外合同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涉外合同仲裁的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中自由选定,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涉外仲裁机构代为指定。涉外合同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篇10:合同仲裁申请书

范文一: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开始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

范文二:

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篇11:合同仲裁申请书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范文三: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篇12: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

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篇13:无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x,男,x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XX公司职工,住xx县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被诉人:xx公司,地址: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诉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xxxx元

3、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克扣的工资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申诉人进入被诉人处工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予支持为谢。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4:借款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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