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时间:2023-08-09 08:32:11 口号标语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推荐17篇)由网友“亚瑟”投稿提供,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供大家阅读。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篇1: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靖远建设!

2、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3、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4、权利与义务对等,学法与用法结合!

5、手牵手共建平安靖远,心连心同做守法公民!

6、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7、人人学法护法,个个懂法护法!

8、药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9、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10、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全面提高药品监管水平。

11、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大农村药品监管力度。

12、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

13、全民动员,齐抓共管,迎接药品安全示范县验收。

14、家事国事天下事,药品安全是大事。

15、筑牢药品安全网,构建幸福新山阳。

16、药品安全就是生命安全。

17、药品安全无小事,人民健康天下安。

18、药品安全,和谐健康。

19、药品安全,天下安康。

20、药品安全先行,幸福健康你我。

21、关心你我他,药品安全靠大家。

22、关注药品安全,享受健康生活。

23、药品安全层层把关,健康生活人人受益。

24、让药品更安全,让明天更美好。

25、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公民!

26、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7、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8、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9、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30、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篇2:415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415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1、食品药品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2、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食品安全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

4、《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行为规范;

5、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7、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共创健康美好生活;

8、全面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9、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全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0、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11、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12、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13、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14、严格贯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

15、《反恐法》宣传标语

16、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7、全民反恐,共建和谐社会。

18、全民参与,让暴恐分子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19、提高公众反恐意识和能力,激发群众反恐防恐热情。

20、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篇3: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的标语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的标语(精选50条)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靖远建设!

2、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3、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4、权利与义务对等,学法与用法结合!

5、手牵手共建平安靖远,心连心同做守法公民!

6、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7、人人学法护法,个个懂法护法!

8、药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9、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10、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全面提高药品监管水平

11、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大农村药品监管力度

12、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

13、全民动员,齐抓共管,迎接药品安全示范县验收

14、家事国事天下事,药品安全是大事

15、筑牢药品安全网,构建幸福新山阳

16、药品安全就是生命安全

17、药品安全无小事,人民健康天下安

18、药品安全,和谐健康

19、药品安全,天下安康

20、药品安全先行,幸福健康你我

21、关心你我他,药品安全靠大家

22、关注药品安全,享受健康生活

23、药品安全层层把关,健康生活人人受益

24、让药品更安全,让明天更美好

25、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公民!

26、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7、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8、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9、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30、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31、生命珍贵安全至上,创造幸福安全必行。

32、安全是人类共同的向往、安全是快乐生活的根本。

33、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34、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35、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

36、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

37、车不在好刹车要灵,路不在宽安全则行。

38、安全情系你我他,预防事故靠大家。

39、安全教育天天讲,事故隐患日日防。

40、零事故、危险预知、全员参与。

41、宁可停工停产,决不违章冒险。

42、安全守则要看真,上堂时候要留神。

43、检查走马观花,事故遍地开花。

44、喝进去几滴美酒,流出来无数血泪。

45、隐患处处有,安全时时记。

46、健康是幸福之源,安全是生产之本。

47、简化作业痛快一阵子,酿成事故痛苦一辈子。

48、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49、违章蛮干铸成终身遗憾,遵章守纪伴你一生平安。

50、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篇4:110宣传日横幅标语

110宣传日横幅标语精选

热情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110。

热情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生110。

人民的110为人民,人民的.110爱人民。

提高有效报警,维护有限110资源。

推动应急联动工作创新发展,保持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推进民生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保持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

危难见真情,请拨110。

危难时刻见真情 请拨民生110。

危难时刻选择我们--110。

危难时刻选择我们--民生110。

维护110正常接处警,公民人人有责。

维护民生110正常接处警,公民人人有责。

维护稳定,打击犯罪,保护群众,110义不容辞。

新安民生110竭诚为您服务。

严厉打击骚扰“民生110”违法行为。

有危难、有警情,请速拨打110。

发案快报110,民警为你惩顽凶。

发展民生110,创建“平安新安”。

关心民生110、爱护民生110、支持民生110。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工作创新发展。

及时报告警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快一分钟报警,早一天破案。

落实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生110联动工作创新发展。

落实民生110联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福民强县的重要举措。

民生110连着你我他,请正确有效拨打电话。

民生110在您身边。

您报警我办案,警民联手创平安。

牵着110的手,拉着幸福走。

牵着民生110的手,拉着幸福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110应急联动工作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民生110应急联动工作的宗旨。

热烈庆祝110开通十一周年。

篇5:国家生产安全法

国家生产安全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6: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 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活动的;

(四)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由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 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 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 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 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 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篇8: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9:国家安全法教师心得体会

天是 年 7 月 1 日,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已经走过了完整

的四年。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

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

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政治安全、国

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 11 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并规定每年的 4 月 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现代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基石,国家是人民的屏障,在国家安全领域尤为如此。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更要注重复杂环境下关涉国家安全的新动向, 与时俱进,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早在 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就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将国家安全列为头等大事,首先要在“安全稳定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上形成全民共识。从内忧外患的清政府, 到至今冲突频频的一些地区,大到一国小到一个单位,稳定是存续的先决条件,假使环境动荡、人心不安,任何发展都无从谈起。其次是要增强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应该认识到,当今时代国际政治经济复杂远超预料,对内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民众衣食住行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 对外诸如南海主权争端、

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等恐怕短期内也难消除。

因此,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既要着眼于当下,又要关注长远。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的本身就意味着, 对国家安全教育要与时代同

步,直面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近年来大量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被提出并获得重视。 就议题而

言,相比于传统的领土、政权、军事等三大领域安全,恐怖主义、核

安全、环境安全等新的问题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关注 ;就发生方式来说,

“棱镜门” 事件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出现, 表明国家安全已呈现出由现

实世界向虚拟网络空间扩展的趋势。 网络空间安全, 不仅关系到个人

的信息安全,同时让网络主权由概念步入现实,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国家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说明国家安全最终落实到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上来。一方面,对人民安全的保障,能够增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深化国家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求国家安全的维护也要紧紧依靠人民, 在国家安全布局上不能忽视个体的重要性。

只有每个人都视国家安全如自己安全, 才能自觉抵制那些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潜在因素的侵蚀, 从而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尽管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主流, 但无论于国家的管理者还是公民个体,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都不能掉以轻心。

国家的总体安全,既关系着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又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密切相连。面对新的形势,不仅呼唤新的发

篇1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又一切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的受益主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打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

国家安全,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闪烁着人民性的光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人民利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当今国家安全的内容,涵盖了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多个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重大、长期、复杂的战略性系统工程。群众路线,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安全,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人人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就能铸成坚强有力的人民防线,铸牢坚如磐石的安全堤坝。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要人人学国家安全知识、懂国家安全法律、做国家安全明白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因此,必须人人自觉担当起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相关机构和单位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讲国家安全的系列法律,特别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以及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全体公民和组织要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落实落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篇11: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又到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成为社会热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国家安全教育在全社会普遍得到加强,广大群众逐渐树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自觉。在中小学校,课堂内外国家安全教育扎实开展;在企事业单位,国家安全观念再次得到强化;在街道乡村,国家安全法治知识向群众普及……积极良好的互动、喜闻乐见的形式,凝聚起广泛的国家安全共识,提升着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维护国家安全不仅要有顶层设计、总体谋划,也要夯实群众基础、凝聚强大合力。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就要涵养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促进全社会同心共筑国家安全的“命运共同体”。

安全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基本遵循。从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国家安全体制;到制定《国家安全法》,加快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再到明确国家安全战略方针和总体部署,一系列重大创新举措陆续出台,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内外因素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复杂。越是接近奋斗目标,前进阻力和风险压力就越大,在这个重要时刻,就越是要提高对国家安全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越是要加强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让每个人都能认清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让每个人都能为国家安全这个“头等大事”添砖加瓦,真正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

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指明了国家安全工作的价值指向和最终目的。无论是维护外部安全,还是确保内部安全,抑或是突出抓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各方面安全工作,都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一切依靠人民”,指明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力量源泉和根本途径。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国家安全这个抽象概念入脑入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国家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能享受国家安全红利,每个人也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担当起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必将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篇12: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根据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分析,发现有很多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都“隐藏”在社会群体当中,还有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安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就是教育我们如何维护我们的国家安全

很多国家是通过非政府组织来获取相关的国家机密或情报的,比如一些商贸活动,不少人以为在经贸往来过程中提供一些数据、资料很正常,但就是在这样不知不觉中,很多内部信息被别人获取。

作为普通公民,要自觉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或情报,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等间谍活动,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篇13: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国治邦安,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今天,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影响因素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面部署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法的制定,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居安思危,方能防患未然。国家安全法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正是为了提醒全体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忧患意识既是枕戈待旦的危机意识,又是志在安邦的责任意识、时不我待的奋进意识。今天,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但我国在国家主权、统一和诸多安全领域仍面临不少压力和威胁。尤其是在世界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风险意识、使命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正因如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基本原则。这是国家安全活动的根本目的,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民主本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确立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才能建设好“安全的命运共同体”。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热潮,切实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为抓手,提升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我们必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起坚强堤坝。

篇14: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今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的第5个年头。时至今日,也许仍会有人疑问,国家安全是什么?是不是安全生产?是不是保家卫国?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俗话说:国安,家才安。事实上,维护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岁月静好、现世安稳,这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然而,在这种安稳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危机,各种敌对反动势力无时无刻不在对我们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与误导,从而_、分裂我们国家。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居安思危,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上层建筑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是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全民行动。

安而不忘危,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增强全民意识。国家安全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破除国家安全事不关己或遥不可及的思想,每个公民都要增强忧患意识,培养和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做到居安思危,时时刻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使之成为一种内化于心、外见于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位卑未敢忘忧国,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全民积极参与。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安全并不仅是国家的事,更不仅仅是安全部门的责任,而是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日常怎么做?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守法人,做及时反映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报告者……凡此种种,人人须尽责。

国安才能国治,维护国家安全更需党员干部模范带头。近年来,从媒体上获悉,有丢失涉密载体造成失泄密的,有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更有极少数党员干部被策反等等。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每一名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维护国家安全,在政治纪律上做到忠实可靠,在工作态度上做到积极主动,在实际行动上做到恪尽职守,带头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正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牢靠安全保障。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要时刻警惕、尽责尽力,积小流成江海,构筑铜墙铁壁般国家安全屏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篇15: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201x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并于“415”前后集中开展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广泛动员部署,整合教育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系统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在教育活动中普遍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教育部组织或指导举办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知识普及周、国家安全教育日网上宣传、第21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首届全国高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教学能力大赛和第9届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等活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将制作相关学习宣传材料,供下载学习。各地各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活动,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邀请国家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

2.切实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教学。

落实“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结合各学段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国家安全教育教学内容,使广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国家安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主要在德育、历史、地理等相关学科课程以及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国家安全教育内容。高中阶段主要以集中军事训练和知识讲座等方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大学阶段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专业教学中安排一定学时,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选修课程。

3.加大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力度。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教育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教育媒体,要集中宣传报道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地各校要通过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园网络、橱窗板报等校内媒体,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教育,精心设计、统筹安排、广泛动员、认真实施。教育活动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学生特点,丰富教育形式,拓展教育载体,确保取得实效。要把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课堂教育教学相结合,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学体系,建立国家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篇16: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

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大全50条

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3、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31、积极揭发检举间谍行为,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2、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3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4、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5、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36、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交通文明意识

37、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走路有保障

38、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9、让事故远离校园,让安全永远相伴

40、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1、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

42、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43、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44、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45、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营造校园周边良好环境

46、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47、大力宣传反间谍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48、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9、成长道路千万条,人身安全第一条

50、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篇17:国家安全法宣传简报

2016国家安全法宣传简报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它在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国家安全法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安全工作的长期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基本总结和集中体现,并且适应了新形势下隐蔽斗争的要求,集中反映了广大国家安全干警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意愿。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一贯倡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并吸收借鉴了外国有关国家安全立法的好的经验,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它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逐步完善。国家安全法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更有效地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家安全法》是机关、团体和组织及全体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我国长期处于和平时期,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隐蔽敌人的分裂破坏渗透策反和情报窃密等现实活动愈加突出,使得一些个人和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缺乏应有的警惕,有的甚至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一些人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身边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视而不见、是非不辨,甚至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也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置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顾,公然向境外间谋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组织出卖情报或者直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此,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不仅我国公民,而且我国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还具体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指明了方向,如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在有关机关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同时,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些规定对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国家安全是国民安全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保持一方净土的重要前提。维护国家安全,任重而道远。 我们殷切希望,通过《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在隐蔽斗争战线上,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体育标语横幅

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经典标语横幅

2022学校庆元旦横幅宣传标语

食品平安宣传周横幅标语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标语横幅

安全生产月宣传横幅的标语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横幅宣传标语

企业安全生产横幅标语

国庆标语横幅202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横幅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国家安全法宣传日横幅标语(推荐17篇)】相关文章:

标语横幅2023-12-09

感恩节横幅宣传标语精选2023-11-15

安全宣传横幅标语2023-03-21

国防教育日横幅宣传标语2024-01-09

工地安全标语横幅2022-08-25

安全生产标语横幅2023-04-21

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横幅2023-01-18

纪念中国水周宣传活动仪式上的讲话稿2024-01-07

安全生产的横幅标语2022-12-06

安全生产标语横幅经典用语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