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请假制度

时间:2023-08-08 08:17:55 请假条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公司规章制度请假制度(合集16篇)由网友“一动脑就饿”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公司规章制度请假制度,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公司规章制度请假制度

篇1:公司请假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了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于管理以及员工的合理休假,并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假期分类及相关规定:

(一)、法定假期:

所有公司员工享受以下规定节假:(带薪休假)

元旦一天(公历1月1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公历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公司对于法定假期安排工作的员工,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过年休假:

所有公司员工均可按公司规定过年休假,(年假期间包括春节三天固定假期)。

(三)、事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正式员工提供4天/月的带薪休假,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缺勤或请假。事假可以按公司实际情况调休。无论任何其他原因超过4天/月的事假每人每天扣100元。

2、事假超过一周者,当月资薪按0。75工资基数计算。一个月累计事假达一周,扣发当月奖金。

(四)、病假:(带薪休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治疗或休养,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突发急症可依附近诊所诊断参考。

2、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公司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3、员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疗,持转院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假期,但需要办理相关的续假手续。

4、员工在聘任期间,经有关医疗部门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或停薪留职一年。

(五)、婚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提供3天带薪休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双方初婚的可增加不带薪晚婚假7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同样待遇。

2、员工凭结婚证复印件在半年内请假有效。

(六)、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公司提供三天带薪丧假。旁系亲属去世,公司提供一日带薪丧假。路途远者另给假。

(七)、公假:(带薪休假)

查体、培训等因公需要请假,需要呈验有关证件,经上级主管签字批准。

(八)、产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女员工提供90天带薪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给予产后加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后加假50天。

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在月经期间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3、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男员工因对象产假,可享受7天带薪休假。

(九)、护理假:

1、女职工产假满后,若婴儿无人护理,且工作岗位离得开,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申请护理假,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3个月以内,按80%发给基本工资;超过3个月的,按60%发给基本工资。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给予在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十)、公伤假:

1、员工因公伤需要休息,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并发放9元/天的生活费。

2、特别病伤假期满仍未能上班者,可办理续假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

3、因打架斗殴致残者,公司停发全部工资奖金。

三、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应由本人于事前填写请假条,附交有关证明呈请核准,(电话或口头请假一律无效),请假条必须讲明请假种类、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交接事项等,文字端正、格式正确。

2、请假时间:

≤1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1―3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3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再由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任何人请假,不得越级。

3、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委托告知部门领导,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作旷工处理。若造成生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行政处分等,屡教不改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4、对于请假的内容,经查实是私自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将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

四、续假规定:

1、因患重病不能如期按时,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续假手续,或超假时间可作为事假处理,若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处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持有关证明可事后办理续假手续。

五、销假规定:

1、假期届满之后,应立即到部门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处销假。假期已满而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六、附则: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

2、全体员工病事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做累计、统计,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并存入档案。一年累计旷工1天(含)以上者,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考评资格。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7天者,予以辞退。

3、请假期间不影响工龄、晋级调资金。

4、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以前发文中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5、本制度解释权在总经办。

6、本制度自――日起生效。

篇2:公司考勤请假制度

公司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请假制度

为确保公司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阳光塑料除管理层以外所有员工均照此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

每天8个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7点30―11:30下午13:30―17:00。

因工作需要执行晚班的员工,需要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签到

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共计每日4次),凡是忘记签到的均需到保卫处做未签到登记,否则,将按照考勤系统统计的结果做旷工处理。

员工应亲自签到,帮助他人签到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者,无论是否迟到或早退, 都将给予双方200元的罚款处理。

请假

任何类别的请假经批准后,均需到保卫处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个小时以内电话通知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公出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保卫处登记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

出差需到综合管理部填写《出差审批表》和《出差报告》经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 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

上午7:3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午17: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特别条款: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不晚于7:35和不早于17:00),超过四次做相应的处理。

迟到细则:在一个自然月份里,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四次的处理如下:

A、7:30- 8:00 到,即迟到 0-30分钟/次,罚款50元;

B、8:31- 9:00 到,即迟到31-60分钟/次,罚款100元;

C、9:00以后到公司,按旷工一天计,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注:若9:00-10:00期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计算。

早退细则

A、16:30- 16:59离开,即早退 0-30分钟/次,罚款50元;

B、16:00- 16:59 离开,即早退30-60分钟/次,罚款100元;

C、16:00以前离开,按旷工一天计,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旷 工

A、旷工一天,扣个人日工资的双倍;

B、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两天内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C、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5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8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考勤统计:

各种请假单和未打卡登记表应于每月5日前由综合管理部统计后交至综合管理部经理处。

二、休假制度

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公司正式聘用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自第二年度起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休假时间(详见附件)。

员工年休假,按员工入公司的时间年度内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休假期间的节日假时间不可累计计算。但不得于春节连休。

安排员工休假,要在不影响本公司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按原计划安排其年休假者,应服从公司对其休假计划的调整,直至取消年休假安排。

年度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婚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男:满22岁,女:满20岁)者,结婚时可休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及补贴不发,再婚者不享受婚假待遇。凡属晚婚者(男:满25岁,女:满23岁),结婚时可休婚假13天。公司还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生育假

参照山东省计划生育管理细则,已婚妇女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三个月产假外,另增加15天假期。凡在上述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奖励产假35天,合计4个月20天。

凡公司正式聘用的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基本工资停发。

丧假

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公司批准,可休带薪丧假3天。特殊情况可延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

病假

员工休病假,超过3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2天带薪病假。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上年度临沂市平均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部门经理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假

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事假最长不超过3天。

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告至总裁和行政人事部。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以工伤假。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员工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假期审批

以上各假期均应先申请并作好工作交接安排,经审核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申请审批程序同事假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批准或批准后未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作旷工处理。

其他

凡年底或连续公众假日的前后,工作较忙,则需要控制年休假。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假 期 天 数

类别项 目假 期

(工作日)工资标准备 注

假年休假

假婚假男:25周岁

女:23周岁

晚婚加假

假丧假

假产假

晚育(24周岁)

领“独生子女证”

男员工配偶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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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请假扣款制度

公司请假扣款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管理规定

3.1国家法定假日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变更时应事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换休,工人以加班计算。

3.2请假应于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并填写《员工请假单》(见附表);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领导请假,并在假期终止后,于上班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为旷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可不准假或暂缓准假。

3.3.2事假工资计算方式:

①月请假半日(4小时以内),不可累计计算,不扣发工资;事假月超过4小时,按事假1日处理。若员工有意的连续每月请半日假期,视情况扣发一日工资。

②职员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21.75。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不足11个工作日的,扣款参照职员级别执行。

3.3.3员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闹事等原因休假的,扣发日工资,其当月奖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员工请假须附加有效说明书:加盖医生手戳并写明生病状态的《诊断书》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医疗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4.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①职员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资/21.75天/2。出勤天数不足11个工作日的,扣款参照职员级别执行;

3.4.4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病假:

①超过1天(含1天)未满11个工作日的`,扣日工资的50%;

②超过11个工作日(含11个)未满3个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2;

③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未满6个月,其超过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3;

④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其超过部分支付基本工资的1/4。

说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应发工资总额如低于880元(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的80%),应按880元发放月工资。

3.4.5请病假需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时应按连续考勤周期计算,期间只有连续出勤11个工作日,方可视为前一假期周期结束,否则自动视为连续假期周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医疗期间5日以上病假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书》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员工结婚正常为3天,晚婚(女23周岁和男25周岁)为10天,应在休假前将手续办理完毕,须附结婚证复印件,晚婚以结婚证日期为准,婚假日期从结婚请假日起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无路程假)。

3.5.2正式员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6产假

3.6.1休假需满足领榷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条件,且经过公司审批:

①女员工享受98天产假;

②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产假;

③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上)增加产假60天,产假另行办理;

④其他情况按事假处理。

3.6.2女员工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其他按事假处理。

3.6.3女员工因休产假造成的岗位空缺,如确需补充可按规定提出用人申请,休完产假后上班的女员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产假工资、奖金的发放。

①缴纳保险者:休假期间应发工资按1100元/月发放,用于抵扣生育保险金;若提前上班,则按正常薪酬发放。另外,流产假扣日工资,返还保险公司保险金。

②未缴纳保险者:未缴纳保险者:休假期间应发工资按1100元/月发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产假扣1/2日工资。

3.7护理假

3.7.1男员工护理假:妻子正常产3天,非正常产7天(需提供医院证明、结婚证或出生证明);晚育(按妻子年龄计算,需提供结婚证或出生证明)7天,须附孩子的出生证明,假期从孩子出生当日起连续计算。

3.7.2护理假工资、奖金的发放。

篇4:公司请假的规章制度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即可。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审批确认。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主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后,交由人事备案归档。

3)、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人事备案归档。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申请规定:

1

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请假,

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人事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2)、事假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一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主管同意后,人事备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报中心主任批准后,人事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亲属住院需要本公司员工护理的,按事假处理。

⑤特殊情况需报中心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⑥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4)、婚假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行政人事部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行政人事部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8天,难产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7)、假10天;已满的,年休假15天。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行政部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单》

5、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出门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签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部门经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篇5:请假制度

。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其他的相关管理制度推荐参考:成本与费用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制度 

篇6:请假制度

一、病假:

1. 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 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 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 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2.5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

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 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 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 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

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3、请假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4、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休年假,必须填写正规的年假申请单,并提交部门经理批准,再递交行

政人员登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单经理交。)

四、迟到(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累计迟到时间≥20分钟,扣除全勤奖100元。

2、上班、开会、培训迟到、无故缺勤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1) 迟到在10分钟以内,累计2次不计入警告;超过2次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2) 每次迟到只要超过10分钟,即口头警告一次;

篇7:请假制度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能够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齐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能够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齐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景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一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贴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贴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一样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篇8: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提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景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景,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景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篇9: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进取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景,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经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齐,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能够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篇10: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景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供给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jú长报告,并报jú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能够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供给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能够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能够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景,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jú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齐,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到达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贴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篇11:请假制度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景,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贴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能够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可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贴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贴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贴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景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贴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必须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景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能够照发。

篇12:请假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资料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职责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能够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景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贴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贴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景,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供给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篇13:请假制度

一、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部门经理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不影响福利、工资。

二、请假

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异常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病假必须在上班前15分钟至上班15分钟内报批,事后凭病历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补办病假手续。

病假每日工资的支付标准: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每日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

事假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者除外。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关键岗位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期间,工资不予计发。

三、休假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

1.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探亲假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之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假期规定:

(1)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路途时间另计。

3.婚假:

(1)员工到达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2)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路途时间另计。

5.产假

(1)女员工贴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3)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4)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5)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篇14: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请各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一)请假制度。禁止电话请假或稍假条。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送交医院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再经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院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分管领导审批;院班子成员请假须经院长审批。

(二)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景,在假期满后不能按时回到的,事后必须说明情景,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5倍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补助、奖金等一律扣除不发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计,集中在周六、周日,不允许累计攒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员休假。周内1—5无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许休假、请假,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满4天者,每少休一天补助一天日工资。请假期间无公休假。每月将考勤情景进行汇总后经财务科与办公室核实后,按照规定计算出应当扣除(或增加)工资部分,在发放时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本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委会。

篇15:请假规章制度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篇16:请假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校所有员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总教练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

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总教练,教练员还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练员,安排好学员的学习,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内勤员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后勤负责人批准。教练员请假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2、教练员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再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组教练和总教练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总教练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后报校长批准。

4、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将《请假单》及时交到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3个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评选先进个人的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驾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驾校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其它规定

1、、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

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相关负责人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

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主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驾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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