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锦集17篇)由网友“Money”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欢迎阅读借鉴。
篇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注意事项
写国家自然基金申请书可能要注意如下几点:一般都是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评价的。创新性、可行性、已做工作成为他们下笔的依据。
1、创新性是灵魂。如果创新性上出问题经常被毙。所以在写本子的时候,一定要在内容上要新。有时候为了中基金,会写点保守点的内容,这往往经常被否。如果国内外文献能够检出你的创新点来,那就不行了。有的人用‘首创’这个词,如果文献上出现你申请的研究内容,或评审人已经在文献上见到过你申请书中创新点(经常是小同行评),那这一个词就会让评审人不满。说明你不诚实,或文献掌握不全。
2、可行性要写清楚。有的人将研究方案写得太简单,让人觉得不知道他如何做,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如果让人觉得他做的方法上不可行,或根本达不到,不批的可能性比较大。
3、已经做过的研究要写清楚。从工作到今天,你已经做过什么,发表过什么文章,得到了什么属于你自己的成果一定要写清楚。否则别人认为你瞎吹,没有以前的工作做基础呀。另外单位的工作条件要写出来,否则让别人觉得你没有条件完成。所以‘牛校’‘海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的申请人命中率要高。
4、申请书一定要精练,不要多写,每个字都要管用。有的申请书写得太多太长,好象写得越多越能说明人。其实不对,真好的内容不需要太多的文字就能够说清楚的。太长了,将你非常有精彩的内容埋在大量不重要文字之中,找到这些精彩要花功夫的。要知道,看申请书的人要看许多本,精练而能够说清楚是非常好的(试一下,这一段、这一句、这一字删掉有多大影响,能删则删,但不能够删掉精华哟)。格式上绝对不能出错,特别是前后格式,参考文献格式,不要有错别字(极个别还行)。申请书都不好好写,有必要给他资助吗?
篇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注意事项
1、先查阅资料确定你的研究主题和内容。
2、对你确定好的研究点进行查新(也就是请有科技情报查新资格的单位帮你检索查阅你的研究点是否新颖,一般是查不到或很少查到已经有研究结果则可认为新)。
3、到国家自然基金委网站(或其它单位)下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照里面要求的条款和资料逐项填写好,也就是常说的填写标书。这部分的工作至关重要。
4、将写好的标书和要求的相关材料上交你项目的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在高校的话这部门通常是科研处或科研部)。
5、审核通过后,填写承诺书、签字盖章等。
6、最好将所有相关申请材料上交给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的都要。同时将电子版上传到国家自然基金委指定网站和项目申报系统。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审阅和审批。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结果。大概的申报过程就这些,全程大约7到10个月。若问细节就一言难尽了。写标书也需要技巧,如果真要申请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准备的,可在网上找一些申报技巧和标书范本来看看。最后,祝你成功!
篇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注意事项
1、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并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2、填写完申请书后,在顶端左侧进行“检查保护”,再设置密码,生成文档版本号,然后就可以打印了。
提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没有明文规定纸张打印的样式,需根据依托单位的审查要求,执行其规定的纸张打印要求(纸张类型、大小等),并相应进行单面或双面打印。
篇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篇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篇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篇7:怎么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要点】
一个大的变化是没有中级职称的青年科学家都可以申请国家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对于面上项目和地区项目,规定如下: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 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 技术人员推荐。
(3)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 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 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4)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 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2、对于青年基金,规定如下:
(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4)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5)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 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青年基金申请书填写方法】:
1、“项目组成员”应该只列入那些“有用”的人。千万不要将没有多少学术积累的科主任或者前导师硬拉进来。项目分工尽可能明确,切不可使用“参与实验”等之类模糊的语言。特别注意,不要留下“理论指导”或者“实验指导”这类自杀性把柄。作为申请者,还需要别的人来给理论指导,这就等于告诉评委还不具备主持研究项目的能力。最后,没有人可以为一个面上项目花上12个月,那样也太不可理喻了,何以维持生计?没有别的事要做了吗? “项目的立论依据”绝非越长越好,切不可写成一篇面面俱到的综述,不会有太多的人有时间和心情来阅读那些与自己工作关系不大而又不得要领的长篇大论。
2、“参考文献”列出10条左右就足之有余,没有必要告诉别人已经阅读了浩瀚的文库。这些文献如果有一两条自己发表的文章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又不能太多,否则评委有可能认为除了自己,感兴趣的人不多。
3、“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可以各列出2~3条,不能罗列太多,更不可大段描述。
4、“研究方案”是整份申请书的灵魂部分,许多认真的评议人和评审专家就是主要依据该部分来判断一份申请书优劣的。申请者应该将技术路线和方法仔细阐述清楚,不可因为所谓的“保密”需要而有意省略一些必不可少的实验步骤。在这种情况下,评委除了认为填表不认真或者不得要领之外,恐怕不会故意另辟蹊径去相信申请人有能力。
5、“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实际上是说明自己有能力,不能装斯文扮低调;但更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夸大自己的业绩通常都逃不过评委的眼睛。 “申请人简介”,有几斤几两,全都在这里摆晒出来。不少评委拿到一份申请书第一手就直接翻到这一页,看看有没有相关的研究背景。如果没有,那是很不好说话的;相反,如果有充分的资料显示有能力完成所申请的项目,其他部分受关注会减低。
6、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同样重要,尤其是他们发表的论文清单。总之,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资料显示出是一名优秀的学术带头人,目前正在领导一个奋发向上的科研团队
7、“主要研究领域”。该填写的是“领域”或者一个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不少人却填写一个具体的研究项目的名称,显然不合适。
8、“摘要”只可以填写400个字。经常发现一些申请者浪费这一珍贵的空间,花掉过半甚至大半的字数来描写背景资料。切记,评委大都很忙,有时候“摘要”成为他们了解你全部亮点的主要途经,应该在这部份尽可能多地谈论自己的东西。本人通常用第一句话了简介最精要的立论依据,用最后一句话来阐述研究的学术意义,中间的大部分文字则用来介绍申请项目的核心内容,也就是最容易打动评委的那些闪亮。
[怎么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请书?]
篇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和完善科学基金各项法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8年多来,《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条例》已经列入了20国务院立法计划,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牵头的《条例》修改工作于年正式启动。
为了尽快完成对《条例》修改工作的研究论证,欢迎各依托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对《条例》修改提出宝贵的意见。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
联系人:张兴伟
联系电话:010-62329018
电子邮件:fgc@nsf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邮政编码:100085
(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改意见”字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
2015年9月21日
篇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年8月2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7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天元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数学家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术领导小组);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天元基金项目包括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
第五条天元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术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术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筹划数学发展;
(二)拟订年度项目指南;
(三)负责天元基金项目申请的会议评审;
(四)检查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15至21名数学家及相关专家担任。
学术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八条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对学术领导小组拟订的年度项目指南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天元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天元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科技活动项目,可以只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数学领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数学发展需要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天元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制作资助通知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天元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天元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变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天元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篇11:如何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效能论文
如何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效能论文
摘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要渠道之一,组织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是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本文从前期准备阶段、组织申报阶段和后期跟踪阶段三个阶段初步探讨提升申报效能的措施,以增强依托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竞争力。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管理部门;申报效能
1前期准备阶段
1.1分析总结当年申报资助情况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当年资助结果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全面分析本单位获资助的情况,比如统计分析各类项目及各科学部获资助数、资助率等。统计当年初审不予受理的案例,建立形式审查案例库,为后续形式审查提供依据。整理通讯评审反馈意见并反馈给申请人,让其认真分析意见、找出不予资助的原因并加以改善。同时,根据当年的申报资助情况,对来年哪些老师具备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摸底。
1.2组织夯实研究基础
研究基础薄弱、前期研究结果缺乏是很多项目不予资助的原因。依托单位可以设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培育项目,这不仅为老师们尤其是处于起步阶段的青年教师积累前期研究基础和提供经费支持,以提高申报项目的竞争力,还调动了老师们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积极性。设立学院学术交流基金,鼓励学院结合本学院的专业学科特点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校举办专题讲座,让老师们掌握国内外前沿科研领域的最新动态。也鼓励老师们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会议,一方面有利于宣传自己的研究成果以提高学术影响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交流合作、激发创新活力。
2组织申报阶段
该阶段是整个申报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也是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发挥重要作用的阶段。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该科学有效地部署申报工作,努力营造积极申报的氛围,掌控申报的关键时间节点,提高申请书的质量,从而提升申报效能。
2.1召开申报动员大会
本着早宣传、早动员、早着手的宗旨,依托单位应尽早召开面向全校老师的申报动员大会。参会对象可以包括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学院科研秘书、准备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老师,尤其是新引进的青年教师。会上可以邀请校领导讲话,号召老师们积极申报;邀请有威望的知名专家做报告,报告主要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介、如何写好申请书及注意事项等;科研管理部门通报当年全国及本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情况,宣讲学校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资助者的奖励政策等。通过召开申报动员大会,依托单位正式启动申报组织工作,学校老师开始构思申请书内容并着手撰写申请书。
2.2部署申报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会发布项目指南,是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部署申报工作参考的重要依据,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该认真研读项目指南。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再结合往年形式审查案例编制形式审查表。发布申报通知,召集学院科研秘书部署申报工作,传达新年度申报政策,明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学院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学院参考科研管理部门摸底的情况进行申报动员工作,具体落实申报组织工作。开通申报,为老师们解答申报中遇到的问题。
2.3组织申请书的预评审
申请书的质量是决定资助与否的关键因素,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书的质量严格把关。面对申报项目数量大的新形势,依托单位只有发挥校院两级联动作用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应分级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评审,全面提高申请书的质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重点国际合作研究、重点、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等资助强度大的项目,聘请获得过相应类别项目资助的校内外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评审,争取在重大项目方面有所突破。而学院则负责青年科学基金、面上等项目的预评审,学院应针对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同行专家进行指导,青年科学基金和面上项目是总量增长的主力军,这将有利于推进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总量增长。这种校院两级联动的预评审机制,不仅能增强重大项目的竞争力,还能实现项目总量的稳步增长。
2.4做好形式审查
申请书如果没有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形式审查,就会失去参加评审的机会。依托单位应重视申请书的形式审查,避免因非学术因素导致申请失败。做好形式审查,就得多重把关、多轮审查。首先,项目申请人参考科研管理部门制作的'形式审查表自行审查,保证申请书信息的可靠性;其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院科研秘书召开形式审查培训会,动员科研秘书对本单位的申请书进行审查;最后,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审查,采取“全面审查―分类逐项审查”方式,也就是先全面系统地审查每一份申请书的各类形式问题。科研管理部门完成第一轮形式审查后,通过学院科研秘书统一退回有问题的申请书,老师们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对于修改过的申请书要进行第二轮审查,主要针对某些重点问题点对点逐一审查。形式审查一般会持续到最终将申请书提交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之前,需要科研管理部门反复审查尽最大可能降低初筛率。
3后期跟踪阶段
申请书提交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后,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没有结束,还应继续跟踪项目的评审情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包括初审、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三个阶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会反馈初审结果,对于不予受理的项目,可向相应的科学部学科处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复审。一些重大项目(比如重点、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等项目)进入会议评审后,需要申请人到场答辩。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上会的申请人进行预答辩,邀请有相关项目答辩经验或作为专家参加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的专家莅临指导,提高答辩质量,为老师们做好答辩的服务工作。
4结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依托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有效组织每个阶段,严格把控申请书的质量,才能提升申报效能,增强依托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竞争力。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就能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提升依托单位科学研究水平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力,从而助力“双一流”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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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炜弘,刘友平,彭成.提升中医药院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申报效能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33(9):694-695.
[3]苏弟华,吕建秋,陈奕.浅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质量控制[J].技术与创新管理,,26(5):36-37.
篇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分子科学学科近况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分子科学学科近况介绍
介绍近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化学科学部高分子科学学科的申请与资助情况、包括详细数据与总体分析、近年学科项目增长数据.从某方面补充了我国内地高分子科学在国际上影响力变化的情况,给出了高分子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和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还概述了20学科发展战略研讨会.
作 者:董建华 DONG Jian-hua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科学部,北京,100083 刊 名:高分子通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POLYMER BULLETIN 年,卷(期): “”(1) 分类号:O6 关键词:高分子科学 基金资助 申请指南篇1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半导体学科项目概况分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半导体学科项目概况分析
简介并分析最近几年半导体学科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的发展趋势以及20半导体学科基金申请与资助概况,并附年半导体学科批准资助的面上及重点项目,供有关科技工作者参考.
作 者:何杰 王晓晖 夏传钺 作者单位:何杰,夏传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信息科学部,北京,100085)王晓晖(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北京,100083)
刊 名:半导体学报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SEMICONDUCTORS 年,卷(期): 23(2) 分类号:N1 关键词:篇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关注的十个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需关注的十个方面
进人新的世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也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最近,国务院又部署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进一步做好科学基金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贡献,我认为如下十个方面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作 者:汲培文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数理科学部,北京 100085 刊 名:中国科学基金 ISTIC PKU英文刊名:BULLETIN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18(2) 分类号:N1 关键词:篇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几点思考
1认识与回顾 对客观世界运动规律的.探索和认识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是多种文化不断交流融合和长期积累的过程.当今基础研究在科学前沿全方位拓展以及在纵向的学科分化与深入的同时,客观上需要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思维方式在研究资源、研究手段上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交流.
作 者:邹立尧 张琳 韩建国 Zou Liyao Zhang Lin Han Jianguo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北京,100085 刊 名:中国科学基金 ISTIC PKU英文刊名:BULLETIN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19(3) 分类号:N11 关键词:篇1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妇产科学课题发文情况分论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妇产科学课题发文情况分论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NSFC)是资助 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内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权威性 机构。因此,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已经成为 衡量某单位是否具备承担高水平研究的条件和能 力,以及评价其学术研究水平及地位的重要指标之 一11。为探索国内妇产科学领域受NSFC资助课题 科技论文产出情况和规律,笔者采用文献计量学方 法,对―国内期刊公开发表的从行政科学到公共行政――学科史视角下的西方浅谈从科学发展模式看计算机科学的发展道路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看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协调文化发展内外关系关乎科学发展大势小学科学课教学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谈探究性实验在小学科学课中的运用党的三代领导思想与科学发展观浅议把握考试方向科学有序训练科学教学中培养学生问题意识浅谈小学科学教学生活化进行统计分析,旨在揭示我国妇产科学领域学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为科技 管理人员分析决策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数据来源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医药卫生 专辑)。该数据库收录国内1124种医药卫生期刊, 是国内生物医学领域权威的检索工具之一。笔者通 过基金项目、中图分类号[妇科肿瘤学(R737. 3),普 通妇科学、围产医学、女性生殖内分泌学(R71),计 划生育研究(R169),妇女保健学(R17),中医妇产科 (R271]等检索途径进行组配检索,检索范围限定在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3月第17卷第2期然后下载、导入Excel中,利用Excel的统计分析工具对数据进 行处理。
2结果
2.1论文产出情况 ― 206年间共发表 NSFC资助的妇产科学论文626篇(表1)。从表1可 以看出,论文总数与资助论文数量均呈逐年递增趋 势,平均资助率为0.834%。资助强度也逐年加大, 从的0. 313%上升到2005年的1. 096%,增 加了 2倍多。
2.2论文专业分布按妇产科专业对626篇资助 论文进行统计。其中,妇科肿瘤专业论文334篇(占 53.4%),围产医学133篇(占21.2%以妊娠期高血 压疾病、母婴传播疾病为主),生殖内分泌85篇(占 13.6%,以多囊卵巢综合征、不孕症及助孕技术的研 究为主),普通妇科49篇(占7.8%,以子宫内膜异位 症研究为主),计划生育专业4篇,中医妇科12篇, 其他专业9篇。
2.3论文地区分布资助论文数量排在前10位的 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依次如下。第一为北京122篇, 占19.49%。其中以北京大学三所附属医院数量最 多,为78篇;其次为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 第二为上海72篇,占11.5 %,论文主要来自第二军 医大学、复旦大学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第三为湖北69篇,占11. 02%,课题承担单位主要是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四为陕西 52篇,占8.31 %,其中第四军医大学47篇。第五为 四川41篇,占6.55%,课题论文主要责任单位是四 川大学及其附属华西二院。第六为重庆35篇,占 5.59%,主要来自第三军医大学和重庆医科大学。 第七为广东32篇,占5. 11 %,作者单位主要来自原 第一军医大学(现南方医科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 第八为湖南22篇,占3.51 %。第九为辽宁15篇,占 2.40%,论文作者主要来自中国医科大学及其附属 第二医院。第十为山东12篇,占1.92%。从以上数 院,其中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第四 及第二军医大学较为突出。同时也可看出,军队医 学科研单位在妇产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 的科技创新能力。
2.4论文的期刊分布目前,我国医学期刊主要划 分为“中华”、“中国”、“学报”、“临床”及“国外”等几 大系列和其他一些专业性期刊。626篇论文中,“中 华”系列期刊载文131篇,占20.93%; “中国,,系列期 刊载文126篇,占20. 18%;学报,,系列108篇,占 17.25%;“临床”系列181篇,占28.91 % “国外,,系 列16篇,占2.55%;其他(主要是基础医学杂志)64 篇,占10.22%。另外,这6年刊载在核心期刊上的 论文篇数分别为22 42,62 66,72及99篇,合计363 篇,占发文总数的57.99%。
3讨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均经过严格评审和 筛选,一般是本专业的前沿热点或重点项目因此基 金论文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通过 对2000―2005年NSFC资助妇产科学论文产出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3.1论文产出数量逐年增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是我国医学科学工作者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渠道。 一 2005年妇产科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分别为10,12 13,22,18,34 41项,呈现逐年增 多的态势121。论文产出数量的变化与上述规律基 本吻合。2005年受资助论文产出量已达20的 5倍余,这也揭示了我国妇产科学研究领域科研探 索与创新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3.2妇产科学各专业受资助分布特点从统计结 果看出,妇科肿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妊娠期高血压 疾病、多囊卵巢综合征及生殖医学方面专业论文数 量最多,反映出这些领域为目前妇产科学研究的重 点与主流方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临床医学的 指导原则就是要突出我国的优势和本学科的特点, 鼓励创新,瞄准与疾病相关的基本科学问题,强调开 展严重危害性疾病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机理及 诊断与治疗的基础研究;鼓励从临床实践中发现问 题并进行理论探索的研究;鼓励将基础研究的创新 性成果向临床实践过渡的研究;鼓励与人类生殖、生 殖健康、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基础研究; 鼓励不同学科与医学广泛交叉与渗透的跨学科的基 础研究;鼓励探索恶性肿瘤病因和早期诊断方法的 基础研究,妇女和儿童常见疾病防治的'基础研究等。 统计结果反映出的这些受资助领域符合我国医学科http ://www. cnki.net3.3期刊分布特点统计发现,NSFC资助妇产科 学论文以发表在“中华”、“中国”、“学报”、“临床”系 列期刊上为主。妇产科学是一门临床专业学科,故 “临床”类期刊中妇产科学论文比重较大。“中华”、“中国”系列期刊所刊载的论文质量较高,在我国期 刊界享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对科研人员有较强的吸 弓力。这两类期刊载文257篇(占41.05%) “学 报’系列载文108篇,也占有较高的比重,这与高校 能争取到很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国外” 系列期刊有其自身特点,以刊载基金项目产出的综 述文献为主。本研究还揭示,这6年刊载于核心期 刊上的论文总数为363篇,仅占发文总数的57. 99%。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某些受资助论文的学 术水平仍有待提高。对此,相关部门还应对科研单 位的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科研实力、科研管理水平以及激励机制等相关因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
3.4地区分布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 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研究实力的研究人员。不同地 区、不同科研单位技术创新能力的差异影响了受资 助项目的数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基金论文 的数量31。本研究结果显示,高等院校是我国医药 卫生科研的最主要力量,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 济医学院以及几所军医大学、上海的两所医学院校 在妇产科科研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一方面,这 些院校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基础和临床相结合,学术 气氛浓,科研水平高,而且拥有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由学科带头人、经验丰富的师资 力量、博硕士在内组成的研究团队。另一方面,国家 对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重视,在政策和经费上 对高校的支持力度较大。以上两点为高等院校承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产出大量高我国商法应对入世的策略――从商法的再度国际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论述海商法的四方面调整对象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转变提供 了保障。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院校及科研院所之间 受资助课题论文数量及在核心期刊上发文量上还存 在着一定的不均衡性。因此,要依托学科优势,紧密 结合学科的发展方向,寻找高水平的合作伙伴,实施 强强联合,协同攻关。同时要加强基金申请项目的 全程管理,做好课题中标后的检查监督工作,达到利 用基金提高科研实力的目的。
篇17: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书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协作的精神,合作完成_____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______(项目编号:______),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双方负责人
1、甲方项目负责人为______。
2、乙方项目负责人为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乙双方均须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双方共同组建技术团队进行项目研发。
3、双方需提供各自所聘任研发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4、未经合作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与
第三方合作。
5、研发项目报告由乙方提供,甲方给予材料。
三、研究成果归属本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产权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归甲方拥有,乙方完成部分归乙方拥有。具体分配如下:
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______方为
第一完成单位,______方为
第二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方式进行。
2、论文发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______方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贡献大小排名),______方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四、经费分配
1、项目经费统一由甲方进行统筹分配。
2、甲方拨付乙方经费总数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3、甲方拨付乙方经费方式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拨款比例分______次拨付。
五、保密约定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甲乙方及其有关人员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部《科技保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采取保密措施。因申请课题的需要,各自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
第三方提供的与本课题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甲乙双方负有为对方技术保密的责任,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本协议服务项目涉及到的双方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经过对方同意,均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包括数据、产品的技术、用途以及图片、视频资料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1、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商议,也可以请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申请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药品注册管理法
★ 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商标注册申请书
★ 项目申请书的写法
★ 发明专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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