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烈士陵园作文

时间:2023-05-11 07:58:45 更多作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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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烈士陵园作文

篇1:扬州市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 合同期限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篇2:扬州市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扬州市劳动合同范本,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 合同期限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篇3:扬州市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

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 年 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

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 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七,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执行法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 记录

日期

原因

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篇4:扬州市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 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

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 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5:扬州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第52条至第55条之规定,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依法确定或者其它形式协商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的,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办毕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经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赔偿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_元。

(二)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元。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未明确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国家和地方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订立或变更后由双方签名盖章并于一个月内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6:扬州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意见》(国发[20xx]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公正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完成__________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完成本项工作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岗位。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变动乙方的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体健康,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口标准工时制/口综合计算工时制/口不定时工作制。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本合同中注明,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劳动报酬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执行,经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分批支付工资制度。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预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每年七月结清上半年,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乙方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甲方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双方约定乙方日工资标准为元/工日。

六、工伤保险

甲方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劳动纪律

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告知乙方,乙方知悉并同意遵照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举报投诉。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

篇7:扬州市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

户口性质: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自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安排在______岗位(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第52条至第55条之规定,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依法确定或者其它形式协商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的,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办毕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经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赔偿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元。

(二)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未明确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国家和地方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订立或变更后由双方签名盖章并于一个月内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篇8:烈士陵园

每年的4月4日,是我国人民缅怀先人,烈士的清明节,为纪念这个有着深远意义的日子,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我们胸前佩带着鲜艳的红领巾。

怀着悲痛而沉重的心情来到烈士陵园,缅怀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的安宁而英勇牺牲的战士,瞻仰他们的丰功伟绩。烈士陵园是那么庄严、肃穆,迎门两侧的松柏是那么挺拔、青翠。

我们排着队来到烈士陵园门口,我们开始了主题队会:首先由校长讲话,然后由大队干部代表发言,再由辅导员带我们宣誓最后为革命先烈默哀。在那三分钟里,我想了许多许多:我们今天的幸福美好生活都是由革命先烈为我们创造出来的,也是血红的鲜血换来的。于是,我的心中起了一个念头:要继承先烈遗志,发奋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

篇9:烈士陵园

我外婆家住在荆州沙市区烈士陵园附近,从小我就经常到烈士陵里玩。

听妈妈说,曾经烈士陵里非常美丽,有漂亮的花坛,有小山、有茂密的树林,还有清澈的小河……其中,最让我听得入迷的就是那里面的小河了。听说曾经这条小河非常清澈,这条小河在阳光的照耀下闪闪发光,波光粼粼,清澈极了!小河上还时不时会蹦起活蹦乱跳的鲜鱼哩!每当夏季时,人们都会下河摘莲藕,摘莲蓬,附近有的居民还下河捕鱼呢!河面上还有一座古拱桥,桥下有三个桥河,那条小河的河水就是从这三个小桥洞流过的。站在桥上还可以看见河底自由自在游来游去的小鱼。

可是现在这条小河被严重的污染了,那座石拱桥也已经破旧不堪了,桥下的河水又脏又臭,鱼儿几乎都死光了,就是因为烈士陵园周边开发了许多商品房和餐馆,大量的破坏了清澈的河水,这些老板为了能挣钱,就把大量的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使用过的一次性餐具和桌布,食物垃圾和生活垃圾直接统统排放到清澈的河水中,使干净的河水变成了浑浊的墨绿色。每次我从河边走的时候都觉得很难受。

这时,我突然有了一个想法,我想:为什么不想想解决这些垃圾的办法呢?还原那条河原来的样子呢?周围的居民们应该渐渐认识到要爱护环境,再也不乱丢垃圾。市政府应该派一大群工人叔叔把河里的垃圾打捞起来,把河里的水清理干净,关闭周围的餐馆。这样,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河水重新变清澈了,鱼儿在河面上欢跳,孩子们在河边嬉戏……

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我这个想清很快就能实现的!

篇10:烈士陵园

上午第三节,老师宣布,下午游览烈士陵园,大家一听欢呼雀跃。

烈士陵园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浮丘山上,这里安息着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为国捐躯的烈士,是一处秀美的花园景点。下午一点钟,我们全班同学排着整齐的队伍出发了。在这里工作的阿姨把我们引进大门,让我们自由玩耍。大家首先奔向假山。只见山石奇形怪状,有的象凶猛的狮子,有的象顽皮的猴子,有的却象展翅飞翔的大鸟……山洞也很奇异,弯弯曲曲的,大小不一,钻进去,一不小心就会碰头。

我和何少杰兴致勃勃钻入洞中,洞内黑乎乎的,有些阴森,我们猫着腰一前一后向里走,忽然,何少杰不见了,哎,他到哪里去了?正当我思索的时候,突然听到他在山顶上喊我的名字,紧走几步,眼前一亮,原来洞口在山顶上啊!

游过假山,我们来到菊花坛边。沿着园圃四周,我们边走边看,这里的菊花品种真多,色彩鲜艳。紫的象火,白的如雪,黄的似金。老师指着紫花介绍说:“这叫‘霜漫天’、黄的叫‘朱宝’、白的是日本品种,叫‘骏河的白云’。”这个菊花真好,一地白花,真的像天上的一片白云。阵阵清香,扑鼻而来,我们迷恋在花丛之中。

看过菊花,我们又来到荷花池边,水中的荷叶虽然已经枯萎了,但叶茎还挺立着。池中的红鱼自由自在游泳,撒下一把鱼食儿,鱼儿“哗啦”一下聚在一起抢吃。大家沿着九曲桥边走边欣赏,不知不觉来到六角亭。同学们说笑着坐下来休息,附近的雪松冬青映入眼帘。前边高高耸立着一块块烈士纪念碑,青松围绕着烈士陵墓,像一座小山包。

大家的说笑声戛然而止,站在烈士纪念碑前,默念着碑上的文字,心里油然升起对烈士的敬仰之情。

对着陵墓,大家一起三鞠躬。我们默默悼念:各位先烈,你们安息吧,我们要继承你们的遗志,学好知识本领,长大后,为祖国建设服务,为社会进步做贡献!

篇11:烈士陵园

今天,我们去了烈士陵园,这是令我难忘的一次经历。我刚刚来到烈士陵园的门口,双眼立刻被那美丽的景象吸引的目不转睛,干净的道路,高大的树木,碧绿得无暇的草地,一条又一条的小桥,远远望去,还有一个大大的亭子在不远的河边。正当我在观赏风景时,一只和猫差不多大的松鼠跑了出来,我被他吓了一跳,因为他跑得太快了,我还没有反应过来,他就已经跑到了对面的草地去了。

接下来,我们去到了一个偏僻但是风景还可以的小到上拍了几张照片。接着,我们就分了好几个小组,我们7个男生一组,女生又分了两个组,就这样,我们分组去活动。我们男生先去划艇,巫杰和陈智伟踩,梁浩然和叶浩澜负责方向,我负责导航。就这样,我们穿过了一个又一个桥洞,后来,有一些女生也去玩游艇,我们就去和她们“打水仗”就是用游泳圈扔来扔去,那游泳圈又有水,水甩到了女生她们哪里,有不少女生尖叫了起来。

接着,我们又去溜冰场,在哪里,我们换了溜冰鞋之后立刻迫不及待的冲了进去,我看到了几个陂,看着其他人能够帅气而熟练地滑过去,我的脚就不由自主地痒痒了,也想过去练习一下,可是我不会,即使扶着扶手,也摔了下去,还摔到了头,真痛!接着,我们又玩起了救人木,途中,一位大哥哥又加了进来,他捉认识的速度,真是太厉害了,我们之中没有一个人能逃出他的手掌心。

今天真是过得从实而又快乐。

篇12:烈士陵园作文

每年四月五日,是我们缅怀先人烈士的日子,为了纪念这个有着深远意义的日子,缅怀革命先烈,弘扬爱国精神。

我们民乐系20xx级组织了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以“缅怀革命先烈,清明节扫墓”为主题的班级活动。

我们怀着悲痛而沉重的心情来到西安烈士陵园,来祭奠长眠在这里的先烈们,瞻仰他们的丰功伟绩。烈士陵园是那么庄严肃穆,让人们不由得肃然起敬。大家自觉的排成一列来到烈士纪念让面前,庄重的用双手把小菊花献给烈士,烈士的精神就像山菊花一样,默默的生长不贪图回报,这种大无畏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深深的一个鞠躬表达我们无限的敬意,默哀的三分钟,让我不断回想着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现在的这段时间里,不断涌现出那些为革命胜利、为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烈士们,而感到深深的敬佩和浓浓的感激,是他们让我们拥有现在美好的生活。

我们跟随讲解员进入烈士陵园纪念馆英烈厅,这里展现了陕西地区自辛亥革命至新中国建设时期数百位英雄。其中著名的“西安九烈士”就长眠于此,大量的图像、照片、文字、使我们重温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程,了解了为新中国抛头颅撒热血的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并深深的感叹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

走在陵园幽静的小路上,路两旁一个又一个烈士的墓碑书写着一个个光辉的革命历史片段,看着碑文上的烈士事迹生平简介,令我震惊的是他们中间大部分都是二十几岁,这个年龄正处于青春年少、释放青春活力的的美好时期,可他们为了人们的美好生活,为了新中国的成立,把宝贵的生命奉献给了伟大的祖国,看到这些让我想到,我们现在也处于这个年龄阶段,并生活在和平年代,烈士们能为新中国牺牲自己的生命,我们为什么不能用好好学习来报答这些牺牲的烈士、报效祖国呢?我们只有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才能回报先烈们的付出,我们只有用知识的力量奉献社会才能报效祖国!烈士们都有一段光辉的历史,我们也可以用有限的生命谱写绚丽的人生,烈士们的精神值得我们去学习。

走出烈士陵园,我再一次回头瞻望烈士纪念碑,感触甚多,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个社会人肩上责任的重大,今天我们只有刻苦努力学习,明天我们才能化知识为力量报效祖国,让先烈们安息长眠!

篇13:《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制定了《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三条 河道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

发改、规划、交通、建设、环保、国土、农林、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机构,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水系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并经规划部门确认为河道蓝线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十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水质、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河道水系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 河道工程管理范围:

(一)河道: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已有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为规划确定的控制线范围;尚未编制规划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各五米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道的堤防:

省管以上河道堤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市管河道的堤防:按征地红线确权范围确定,但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十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堤防,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

其他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闸坝、泵站、护岸、排水渠系等河道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水质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坑、埋葬、建窑等行为。

(三)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种植高杆植物和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

(四) 堆放、倾倒、掩埋垃圾、渣土、废液或其他废弃物,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六)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七)其他对河道工程正常运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水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

(一)长江主江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顺堤河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

(二)一般江堤:两侧堤脚外各五十米。

(三)其他河道堤防按照等级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一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外二百米;二、三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四、五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外五十米。

第十六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水资源、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在河道湖泊内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沟塘坝等水域。确需填堵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填堵、占用或拆除江河故道、旧堤和原有防洪工程设施。确需填堵、占用或拆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功能区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定期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四章 河道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市境内河道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一)长江、淮河入江水道、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泰州引江河、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中型水库等河道工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或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二)除国家和省管理之外的区域性河道、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骨干河道、县际边界河道、跨县重要河段及小(一)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除市河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闸站外,高邮湖控制线、高邮河湖调度闸、瓜洲闸、泗源沟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具体市管河道工程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市区内河道工程的日常管理,按照扬府办发[20xx]8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目前的管理现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今后若需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河道工程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工程,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的审查,工程管理状况的检查监督;除省、市河道管理机构直接实施管理的外,其他市管河道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具体管理,负责维修、养护,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章 河道利用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跨汛期施工的,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度汛方案。涉及航道、渔港等范围的,还应当送经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相关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如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落实处置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规划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县界河道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以及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蓄水工程以及其他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环保部门应当每月将入河排污有关资料,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设置排泥场弃置淤泥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方可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在长江采砂、取土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搭建临时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占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设置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及养殖、捕捞等设施,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确定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体、损害河道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占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设置临时设施或进行临时占用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工程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工程原状的,由批准临时占用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工程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已造成占用事实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向其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以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工程的日常维护和防汛责任。

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和水质保护方案,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河道水面、驳岸、岸坡及两岸绿化、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维(养)护,有河道管理机构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没有河道管理机构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镇村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单位和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河道的水面保洁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三十七条 河道工程的管理、维护养护以及河道保洁等管护费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如数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除责令其如数缴纳外,可以并处警告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逾期不缴者,按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其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

篇14:扬州市劳动合同书

扬州市劳动合同书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 ○ ○ 二 年

用人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性质:

劳动者(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户口所在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合同期限: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自年月 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安排在岗位(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第52条至第55条之规定,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依法确定或者其它形式协商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二)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是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九条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的,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办毕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经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赔偿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偿付给乙方违约金元。

(二)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元。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未明确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国家和地方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订立或变更后由双方签名盖章并于一个月内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机构(签章):

鉴 证 人(签章):

年月日

附: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篇15: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扬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让公众公平享受绿色福利,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园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等重要功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公园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文物、文化遗产等相关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园所必需的建设和管理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园行政主管机关)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园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林(渔业)、环境和保护、体育、质监、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自主经营收入以及租金、特许经营管理费等收益,应当专款用于城市公园的日常运营维护与保护发展。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监督。

第八条(名录管理)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公园的名录包括类别、等级和公园范围等。

县(市)辖区内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功能区辖区内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要求,共同拟定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规划涉及城乡建设、防洪、航道、港口及渔业、旅游、文物等相关管理,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园建设与保护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编制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条(公园绿地管理)

公园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因城巿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公园绿地的,必须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公园设计基本要求)

公园建设及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公园技术标准,符合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园的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公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

公园栽植的树木应当以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和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

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公园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公园设计方案,在按照法定程序报发展和改革委、城乡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前,应当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文物建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设置要求)

公园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厕所、园灯、坐椅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游客容量及需求,合理设置。

(二)体育公园及有条件的其他公园应当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当设置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三)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公众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公众安全。

(四)在出入口、交通要道、危险区域及群众密集场所等重要区域,按规定设置公众须知、视频监控、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设施;公园建(构)筑物、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设施。

(五)新建公园应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六)公园周边商业设施较为完善的,应当严格限制公园内餐厅、茶座、咖啡厅等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七)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和保护规划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除儿童公园、游乐公园外,禁止设立大型游乐设施。

(八)公共信息标志、景点指示牌、警示牌、导游图、标识牌等标识系统应当完备整洁、简洁美观,布局合理,文字、图形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能正确、有效引导游客参观游览。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因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和工艺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在公园内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可能影响公众游览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

公园建设项目不符合绿化、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公园设计方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及其服务内容)

经人民政府授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公园的服务及其管理工作,在公园内开展游憩、文化或经营等活动,均应服从公园管理。

公园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公园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开放时间)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管理服务规范确定,并在公园入口处明示。

因施工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前三日在公园入口处公示。

第十七条(安全、应急措施)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客集中区域的管理。游客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指挥。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十八条(公用设施保护)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园内建(构)筑、设施的质量、安全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保养和维修计划,保持公园建(构)筑物、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

第十九条(园容卫生)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卫生保洁制度,保持整体环境优美、整洁,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各类建筑保持清洁,附属设施整洁干净,措施得当。

(二)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面杂物、垃圾等。

(三)标识标牌、室外桌凳、消防设施、围栏等设施保持整洁。

(四)垃圾日产日清,采用封闭或遮盖的方式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五)清扫器具整洁、实用,摆放规范,作业时注意避让游客。

(六)公园为无烟区,应设置禁烟标志。

(七)除“四害”和卫生消杀工作达到爱国卫生标准。

(八)公共厕所专人负责,设施完好,室内外整洁干净,各项卫生管理指标符合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九)垃圾箱实行动态保洁,定时消毒。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树木管理)

公园内的植物应按照总体规划实施保护、调整、充实、提高,由专业单位进行养管,并符合国家、省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园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公园内古树名木,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化等活动管理)

展览、表演、影视拍摄等文化活动应当健康、文明,不得破坏、污染环境。

在公园内组织短期或规模较小的文化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同时还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利用公园资源进行婚纱摄影等商业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公民不得在未明确划定并公示垂钓、游泳、露营、宿营区域的公园,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配套服务项目管理)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一)设立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管理)

在公园内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等相关规定。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游览、娱乐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和船舶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游艺游园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由质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公园内公益性健身器材等体育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管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噪声管理)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禁止在公园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或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违反公园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公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宠物入园管理)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公民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有禁止宠物标志的公园。携带宠物进入未明确禁止的公园,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对宠物的管理,遵守相关宠物管理规定,并应当为宠物配置粪便袋。因宠物产生的排泄物及其他弃置物,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

对于公园内的无主或者被遗弃宠物,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收容,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广告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园及公园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可设置广告的公园发布广告,应当按规定办理广告审批手续。广告审查机关审批公园广告时,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

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及公园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咨询与投诉)

公园管理机构应为游客提供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服务制度,在公园公示牌、网站(网页)等媒介上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方式。工作人员应准确完整地记录投诉信息,及时核实投诉内容,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绿地责任)

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树木花草侵害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公园内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公园内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公园内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公园内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商业摊点不服从管理责任)

对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公园环境卫生责任)

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或者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建筑、渣土责任)

在公园内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噪声责任)

在公园内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服务机构责任)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及执法竞合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定义)

本条例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是指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公园定义)

综合性公园是指可设多种文化娱乐设施、游戏型体育设施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等,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的公园。

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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