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定期考核小结范文(合集12篇)由网友“布想”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护士定期考核小结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护士定期考核方案
护士定期考核方案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士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医
疗安全,根据《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全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市卫生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县、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考核机构及分工
为保障我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委托
市护理学会作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负责落实护士集中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并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复核。 根据各医院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市人民医
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有色石城医院、普济圩农场总场医院为市辖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指定医疗机构的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 2。
三、考核对象及管理
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已经注册
并正在执业的`护士为考核对象。按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其他护士的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时间及安排
护士定期考核分为两部分: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
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年度考评每年 12 月份进行,次年 1 月结束。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自1月起实施。
为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考
核前的准备工作。
1、第一阶段( 10月-11月)
(1)医疗机构组织学习《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广泛宣传;
(2)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
程序和工作方法。
2、第二阶段(20 11-12月)
(1)各医疗机构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被考核护士填写《护士定期考核档案》(一式两份),
一份留存本执业机构,一份交考核机构存档;
(3)各考核机构上报 年度护士定期考核集中培训项目,市护理学会组织审核。
五、护士年度考评及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评的方式
及程序:
护士年度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三基”水平测试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与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三基”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统一实施,每年开展 1-2次,考核机构将测试结果反馈给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方案对本单位注册护士进行考核,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两份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核准后,将《护士定期考核表》于一份返回护士执业机构留存,一份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所承担的护士年度考评结果和护士执业记录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指护士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指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护士执业记录表》由护士执业机构填写,一份留存,一份随《护士定期考核表》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复核。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由护士每年 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随《护士定期考核表》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录入《护士定期考核表》,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及性质,除省厅《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护理岗位外,我市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计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 50 岁以上的护士夜班数不作规定。但一级以上医院的护士晋升高一级护理技术职称时仍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
六、集中培训及管理
护士集中培训是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能和所需业务技术
水平的要求,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技能培训。 护士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市护理学会组织落实,开展护士集中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需于每年 11 月底将次年拟开展的培训项目上报市护理学会,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考核结果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执业道
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 30日内,将《护士定期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护士执业所在机构。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考核组织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 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年度测评合格并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考核合格者方可聘用。 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要在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被考核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八、有关说明
1、鉴于物价部门尚未核定护士定期考核收费标准,因此本
次考核实行“先考核,后收费”的原则,待有关标准公布后再补缴费用。
2、护士定期考核相应表格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请各医疗
卫生机构于年 11月底前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
3、铜陵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篇2: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落实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执业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情况和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的工作态度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护士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应用“三基”和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水平测试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签署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
业务水平考核中的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护士“三基”水平测试包括卫生法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综合笔试成绩和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每年分别开展1-2次。
第十四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分层次管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护士、护师:
⑴ 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部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⑵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⑶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4份,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50个。 ⑸ 提交综述报告1篇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主管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
第二十二条 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做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切实履行对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护士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提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后,由所在执业机构按其业务状态、实际能力,安排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篇3:参加护士定期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级以上医院:
1. 《护士定期考核档案》
注:将单位意见及签字盖章完善
2. 《护士定期考核表》
注:所在科室意见及执业机构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3. 《护士执业记录表》
注:单位意见填好并加盖公章
4. 《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护士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 护士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专科护士证等)
7. 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文本复印件
8. 护士、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交一篇综述
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5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
主管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提交1篇CN级论文
提供临床带教或科研资料
提供领班或责任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
提供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3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学分不少于25分(Ⅰ类5―10分,Ⅱ类15―20分).
10. 表格需要粘帖的`照片,按要求粘帖.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所:
1. 《护士定期考核档案》
注:将单位意见及签字盖章完善
2. 《护士定期考核表》
注:所在科室意见(是否同意考核)及执业机构由单位
填写并加盖公章
3. 《护士执业记录表》
注:单位意见填好并加盖公章
4. 《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护士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 护士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专科护
士证等)
7. 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文本复印件
8. 护士、护师: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16学时(2天)
提交综述1份
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3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10分.
主管护师: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1份;5年内提供CN级论文1篇
提供临床带教或科研资料
提供领班或责任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
提供夜班轮值证明不少于20个(科室及单位盖章)
Ⅱ类学分不少于20分.
10. 表格需要粘帖的照片,按要求粘帖.
无床位的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1. 参加集中培训年累计不少于16学时(2天),有成绩合格
证明。
2. Ⅱ类学分不少于10分.
血站、疾控中心、计生办等医疗卫生单位
1、5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累计不
得低于10学分。
2、根据护理岗位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夜班轮值。
护士定期考核相关信息
1. 参考文件: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秘〔〕315号
《亳州市护士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亳卫医〔〕48号
《关于加强全市医护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亳卫医秘
〔〕18号
2. 适用条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者。
篇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5: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昆明市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66号)和《云南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为圆满完成昆明市20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规范化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医学会。
主 任:刘 红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副主任:何 俊 昆明医学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杨冬梅、苗九龄、王政、夏珊、刘镔萱
定考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昆明医学会组成。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信息收集、资料上报、业务协调、培训、业务水平测试等相关工作;负责委直属各单位和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相关信息的审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人文医学知识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医师工作成绩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本周期考核内容将使用全省统一命题。一般程序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执业类别,专业基础题占80%,人文题占20%,共100道题。简易程序考人文医学知识,共50道题。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管理和考试形式
(一)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进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考核。
(二)本周期医师业务水平测试采用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网址:ynysdk.yiboshi.com)进行互联网计算机考试。以各县(市)区考核机构为单位组织定时、定点集中机考,市定考办公室将安排工程师到现场协助测试并负责做好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见附表1)。
五、工作安排
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云医协发〔2017〕170号)要求,我市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办公室,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考核机构的审核及考核单位的指定工作,原指定的单位原则上可延续用上一周期的考核机构。
(二)全市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医师,用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在网址:ynysdk.yiboshi.com完成考核报名)于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医师信息的报名录入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于2017年11月10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于当年11月30日前组织安排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试,并由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初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考核管理办公室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kmyxh@163.Com);同时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我市第三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完善、充实医师定期考核队伍;按时完成《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的医师基本信息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七、其它
有关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具体事宜,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与市定考办联系。
联 系 人:王政 刘镔萱
联系电话:0871-63535955
报名及考核系统客服电话:0871-63563958 13759559255 4000042055
附件:1.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
2.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昆明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附件1
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考核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报送至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章 考核对象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2017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按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具体流程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2017年第三周期业务水平测评方案》实施。
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我省业务水平测试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以国家级题库作为命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受到医院内部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为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医师执业年限的确定:
(一) 执业医师年满50周岁及以上以实际工作年限为执业年限,50岁以下以执业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二)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若年满50周岁,执业助理医师工作年限和执业医师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作为执业年限,50周岁以下不可累加,以执业医师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周期一般程序与上周期考核内容相同,简易程序将参加人文医学考试。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周期要将医生抗生素、激素等合理用药情况和受到患者投诉的处理情况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本周期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的其他规定:
(一)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的女性执业医师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执业医师考核时,可在系统中完成习题课目后再进行开卷考核。
(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的女性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仍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在册医师,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下免除人文医学考试,经过单位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审定,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视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直接录入合格。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免除人文医学考试,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获云岭名医称号者,获中国医师奖、云南医师奖者;
4、国医大师。
(四)有民族执业医师的部分州市,业务水平测评和人文医学考试由各州市自行组织出题、考试,考核结果报省定考办,同时将试卷上报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附件2
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一、网络:100M以上规格以太网交换机,100M/bps及以上出口网络带宽,可稳定连接互联网,确保所有电脑可以正确访问网站,且显示正常,考试过程中不断网。
二、考试机:
(一)CPU:最低主频1.3GHz,双核;
(二)内存:容量达到4G及以上;
(三)硬盘:10G以上空闲空间;
(四)操作系统:Window7及以上,32位、64位均可;
(五)浏览器:推荐较新版本的360极速浏览器、谷歌chrome浏览器、IE11及以上浏览器;确保开启javascript及cookie支持;
(六)鼠标:移动没有明显的滞后迟缓,左右键击或单击相应时间在人为可承受范围内;
(七)键盘:为普通美式键盘,键盘整体应干净整洁,字母数字应清晰,键帽无脱落,可正常使用。
三、备用机:考场配备10%的机器为临时备用机。
四、电源:考场最好配备备用电源,保证网络设备及考试机正常运行。
篇6: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
本人 20__ 年参加工作,一直于我院特诊科工作。秉承“质量第一、服务临 床”的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临床提供 快速、准确的 诊断依据,踏踏实实,勤奋工作。尤其近几年来,我对 自己的工作有很多的思 考和感受,在这里作简单的陈述
一 政冶思想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领会上级部 门重大会 议精神, 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组织保持一致, 保证在实践工 作 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几年来,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和业务技能的学习,提高 工作的责任心,工作严谨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积极配合主任的工作,不 计较个人得失,加班加点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临床 的思想, 急病人与临床之所急。
严格遵守危急值报告制度, 及时与临床医生联系, 提供有利的诊断依据。坚持以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二 工作学习方面:本人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同时也具有很强的 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力。面对专业知识的日新月异,更加注重专业知识和新技术 的学习。同时特别关注卫生局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参加各种提高培训班、学术交流会。今年顺利的通过了“大型仪器上岗证考试” 。为了更进一步提高自 己的综合素质,除在业务技术方面努力学习外,也加强相关知识英语与计算机 应用知识的学习,获益匪浅。
三 道德品质方(一)有吃苦耐劳、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 我深深懂得“宝剑 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道理。参加工作后,一直与患者打交道,虽然 有点脏、苦、累,但我从未为自己选择 的专业而后悔。使我自豪的是为临床医 生提供了科学翔实的诊断依据。特别是为妇产科、心内科、内分泌科等提供严谨 的超声报告同时取得了非常好的治疗效果,得到了信任和好评。
(二)有严于律 己、诚信为本、乐观向上的优良品质 我信奉诚实待人、严于律己的处世之道。
以感恩的心面对世界;以包容的心和谐自他;以分享的心回报大众。从未与同事 产生过矛盾纠纷。我自知还有许多缺点,但我是一个修正主义者,时刻在完善自 己。
四 今后的工作计划今不仅在业务上还要在生活和学习上,也要提高自己的 水平。在院长的领导下,配合好主任,努力把我院特诊科融入良好的学习氛围, 进一步提高超声技术质 量, 更好地为临床各科室服务;加强与临床科室的联系, 开展临床需要,增加科室经济效益;激发积极性,为科室的发展献计献策,为医 院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篇7: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四大类别。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三项。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二)专业技能测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一命题,考核机构组织测试,考官必须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测试办法:技能测试共考2题,其中必考题1题,从3题中随机抽取一题,备考1题,从20题中随机抽取1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专业知识考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一命题,考核机构组织考试,考试办法如下:专业知识考试共100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简易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取得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测评后,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在进行业务水平考核。
(二)一般程序
符合一般程序的医师,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经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四、考核结果判定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考试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由县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考核,如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阶段
xx月xx日-xx月xx日:县卫计局调整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人员,设定县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考核工作,设定考核机构及考核片区的划分。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负责组织辖区内考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考核机构向定考办提交信息登记表;受考核机构及医师执业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备案并及时在《国家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更新修改,机构信息代码,不熟悉操作的机构或人员请在医政群下载视频学习。
(二)学习测试阶段
xx月xx日-xx月xx日:全县被考核医师在医政群按医师类别下载资料自主学习。
xx月xx日-xx月xx日:医疗机构组织注册在本单位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并在xx月15日前报考核机构复核。
xx月xx日前考核机构将复核结果汇总通知被考核机构,并将复核结果报定考办备案;被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结果后7日内录入考核信息系统,同期开展业务水平测试的报名工作;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统一命题、组织安排理论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巡考小组全程监督各考点业务水平测试工作。考试结束后,试卷及答题卡由考核机构现场收回,以确保测试的公正性。
xx月xx日-xx月xx日:定考办组织人员统一阅理论水平测试试卷,并将结果反馈到各考核机构。
(三)总结阶段
xx月11日-xx月30日:考核机构汇总录入被考核机构人员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总结报定考办。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实行业务分管院长负责制,各考核机构与被考核机构要精心组织,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走过场,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试卷领取。各考核机构考试时间前一天到定考办领取专业知识考试试卷,严密保管。
(三)考试组织。每考室30-40人,一人一桌,监考人员2人,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60公分。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当场密封保存,试卷统一销毁。
(四)严格奖惩。
1、考核机构不按考核程序和内容考核,走过场的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2、圆满完成定考任务的考核机构,将通报表彰。
篇8:教师年终考核小结
教师年终考核小结
漫长的一年又到尽头,回顾这一年自己的工作情况,觉得有许多事情做得不够理想,真相时光倒流,把自己做的不够完美的`事情重做一遍,但这是不可能的,只能提醒自己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把工作做得更好些。心中感受着沉甸甸的学校和学生寄予的信赖,期望和重托,我将对本学年度的教育教学工作汇报如下:自xxxx年x月参加工作以来,我首先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师德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在工作中,我踏踏实实不敢有丝毫马虎,备好每节课,上好每一堂课,批好每一份作业,关注到每个学生,努力去做一个受学生信赖和尊敬的教师。在学科教学方面,我时刻告诫自己要做一个研究型的教师,虚心向有宝贵经验地老教师们学习,自己也在平时空闲的时间里,阅览一些教学方面的书籍,从而使自己在教学方法,教学技能,课堂调控能力等多方面不断地进步。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我从对纪律松散,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们不知所措,到现在多观察班级学生,了解班级学生,不断鼓励他们,从而来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当然,我也深知自己在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还不是很好,但我相信,通过学习,操作,再反思,总结,然后再不断地学习,在不久的将来,我一定会取得进步,实现自己当教师的价值,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跃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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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生定期考核述职报告
时光飞逝,20xx年已悄然来到我们的身边。回首20xx年,在各位同事和领导的指导关怀下,我在思想、工作、学习上又有了一定的进步。现向各位做了20**年医生述职报告范文如下。
本人自从事医疗工作以来,在医院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发展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任务,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基层卫生所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基层卫生所的常见并多发病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一些常见并多发玻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参加工作十几年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从未发生一起差错事故
一、思想方面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参加工作以来,能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同时,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查问题,找不足,自己在思想、作风、纪律以及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工作方面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闻工作的进步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以对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坚持学习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
三、学习方面
面对新知识,新技术不断的涌现,我从年初即制定了学习计划,每周花一定时间通过网络和电子书刊了解最新的医学动态,及时为自己充电。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学术讲座和疑难病历讨论,经常复习所学的知识,做到温故而知新,及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努力使自己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不致落伍。
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得到了较大的锻炼,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我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在思想、工作和学习方面都有很多需要提升空间和今后仍需努力的方向,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篇10:医生定期考核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院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xx年,在医院领导和主任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的帮助下,检验科同志齐心协力,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工作上积极主动,求真务实,踏实苦干,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能够积极配合主任做好检验科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服务技能,在职工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围绕我院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以学习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益,以效益促发展。
正确处理科室与医院、科室同事之间的关系。引导科室全体同志正确树立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强练内功才是生存之道,因此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解决业务上的疑难问题。
三、医疗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1、截止12月底,我科共完成检测病人5万多人次,全科全年业务收入达到150余万元。
2、积极配合临床开展工作,不断增加新的检测项目,以满足临床诊断的需求。
3、参加xx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在血液、免疫、生化等各项目评价中均取得优异成绩。充分显示了我科实验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在各实验室间的可比性。
4、全面执行室内质量控制,保持资料完备。
5、作好实验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出现各类故障,能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即时自行解决,既保证了我科各类仪器的正常运行,又为医院节省了维修成本。
四、科室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科室、个人各项规章制度及质量控制制度,一切工作以检验质量为核心,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坚持要求我科各医务人员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全力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工作。定期征求病人及群众意见,针对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加以解决,赢得了病人的信赖,年内无发生。
五、继续医学教育
目前科室有22名同志;其中18名在原来中专毕业的基础上,通过自学考试正在就读大专。科室上下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呈现一派生机勃勃、奋发向上的景象。
六、存在的问题
只注意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为领导分忧不够,对同事帮助不足。有时工作不够细致,存在急躁情绪,开拓创新不够。
在新的一年里,我一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迎接新的挑战,争取做出更加优异的成绩。
篇1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20XX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XX年注册的)20XX、20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XX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医院。负责潍坊眼科医院、潍坊同心医院、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潍坊口腔医院新华分院、潍坊市荣复军人医院、潍坊市奎文区妇幼保健院、潍坊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所、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奎文许光琴妇科诊所、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伊济源面神经学研究院潍坊面神经医院、潍坊东方骨科医院、潍坊肛肠外科医院、奎文李储忠医疗美容诊所、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卫生室、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口腔医院、奎文海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奎文郑中华牙科诊所、奎文孙雷口腔诊所、奎文李月军口腔诊所、奎文魏占荣口腔诊所、奎文魏占山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潍城刘承礼口腔诊所、奎文章和平口腔门诊部、高新韩晓文口腔诊所、潍城刘永胜口腔诊所、潍城周海祥医疗美容诊所。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篇12: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传播人类疾病,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有害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实行集中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与专业消杀服务相结合,环境治理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六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排水系统、道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垃圾处理场、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绿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密度日常监测、抗性监测、药效实验和防制技术指导工作;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
(六)宣传、工商、商务、教育、交通、房管等委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及其清除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村(居)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
居民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小区居民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预防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弃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设置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鼠台等设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应当建立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并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房间不超过2%;
(二)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三)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单位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其他单位不得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室内有蟑螂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蟑螂不超过5只;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或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对单位和居民区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被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测,不得挪动和损坏监测器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灭鼠、杀虫药品。
第十六条 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
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资格后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城市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储存药品的器械的专用库房和经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应当到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事消杀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和器械,并达到《河北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和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 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器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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