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收购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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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收购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篇1:粮收购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粮收购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检查基本情况

我市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数有215个,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数26个。从10月至12月底,开展专项检查16次,出动检查人员383人次,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数155个,占总数72.1%。实施责令改正处罚2例,暂停收购资格8例,罚款1例,罚款金额1000元。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辖市、区粮食部门对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十分重视,在仓容、资金、器材、人员等方面都做了充分准备,收购库点在收购场所公示稻谷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者的收购行为趋于理性,晚粳稻收购价格一般在每百斤142-145元左右,比去年的收购价格有提高,收购质量也好于去年,没有发现有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收购组织和服务工作做得比较到位;粮食经营者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粮食购销经营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数据和有关情况;各级涉粮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切实履行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理,市场收购秩序井然。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成立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11月9日,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和政策执行情况联合督查的通知》明传电报,全面部署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副市长亲临收购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召集协调粮食、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求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

2、制定方案,细化职责。根据省局要求,各地粮食部门及时制定本地区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增强检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在这次专项检查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对粮食收购资格和收购行为进行检查,规范收购行为;二是对收购企业执行收购价格和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对收购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发生。各地在检查中,注重加强内部协调,职能处室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3、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市场监管。11月20—21日,市粮食局副局长、市物价局副调研员带领由粮食、物价、工商、质监部门组成的两个联合检查小组,对五个辖市、区秋粮收购市场监管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这次督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收购资质资格情况;二是检查收购价格执行情况;三是检查收购行为规范;四是检查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各辖市、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利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针对今年秋粮收购的.特点,粮食、物价、工商、质监等涉粮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重点围绕市场秩序和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常态化巡查。通过强化监管,进一步增强各粮食收购者的政策法规意识,对无资格、无证照入市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进行了严肃的查处。扬中把工作重点定位在打击非法收购上,强化对“两桥一渡”的设点监管力度,统筹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充实监管一线,加强与公安、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联动巡查,严防非法收购控制粮源外流,市场收购秩序良好,粮食收购进度快、质量好,价格合理,在全市保持领先水平。

4、认真实施,注重实效。各地在检查中,一是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先下发检查通知或检查方案,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坚持服务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寓为企服务于行政执法之中,坚持“首次违规不罚”的规定,本着对农民利益负责,对秋粮收购企业负责的态度,合理合法地运用好处罚自由裁量权;三是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我们按照省局要求规范文书制作,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做好现场笔录和检查日志,发现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监管对象信息库。

三、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秋粮专项检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数企业收购现场价格和质量标准公示项目不够规范,收购按质论价和扣量执行不够严格;二是由于粮食收购企业烘干设施不足,粳稻收购水分偏高,既影响粮食收购进度,又存在储存安全隐患;三是少数企业未能及时提供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四是收购资金供应滞后,特别是今年粳稻扩储资金和粮食部门自主经营的资金难以满足企业收购的需要;五是粮食经纪人在收购农民粮食占有重要份额,其收购价格、质量和结算等行为仍需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都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了通报,要求引起足够重视。对个别企业依法按照情节的轻重做出责令改整、罚款和暂停收购资格的处罚。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协调沟通,稳定市场预期,理性收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加快秋粮收购入库,特别是要保证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按时完成,努力为XX年市场物价稳定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2: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昨天发布《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地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篇3: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粮食(含油菜籽,下同)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特别制定检查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好收购监督检查职责,严防发生“打白条”、卖粮难和“转圈粮”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抓住重点,保障兴粮惠农政策落实。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政策性收购,检查工作要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的托市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市场化收购,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压实责任,确保粮食收购安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作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 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的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及地方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在收购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务必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创新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扎实开展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严格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在收购高峰期,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夏粮和秋粮收购结束后,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国家粮食局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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