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教案设计(精选18篇)由网友“momoko”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校车安全教案设计,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校车安全教案设计
教学目的:
1、通过对乘坐校车知识的了解,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对交通安全应急常识知识的学习,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救方法,学会自救、互救,以及应对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提高学生知行统一的能力。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师:同学们,校车已经越来越快地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它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便捷的条件,节省了很多时间。乘坐校车也是一门学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讨论有关这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
二、乘坐校车的安全
1、学生各自谈谈自己以前是怎样乘坐校车的。
学生交流。
教师总结(配以图片进行讲解):
上下车要有秩序;上车后要抓牢、扶稳;乘车时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车外;下车时要等车子完全停稳,不急于跳车;要到站时,提前到车门旁边等候;不能和司机说话,不随意在车内说话、打闹;不乘坐酒后驾驶司机的车辆。下车后,如果想到马路对面去,不要在车前、车后突然横穿马路,车子开走以后,看清有无车辆行驶,再穿行;乘坐小型车时,要系好安全带;乘坐摩托车时,要戴好头盔等。
师:现在自己再小组内交流,看看还有什么补充。
(1)上车前先看清校车是哪一路,别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讲礼貌,保持安静。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2、进行模拟演练,坐班车的同学按村队排成一列,按本节课学过的安全乘车规则进行乘车。不坐校车的同学做评委,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指正。
四、遇到交通事故时怎么办
1、观看相关的录象,学习正确及时的处理方式。
2、布置场景,让学生模拟练习交通事故中的自救与互救。
五、小结:
1、总结乘坐校车时的交通规则。
2、遇到紧急事故不要慌张,运用所学到的自救和互救本领。
篇2:校车安全教案设计
一、活动目标
1、通过学习幼儿能掌握一些校车上自救的方法。
2、了解一些坐校车存在的安全隐患。
重点:能让幼儿有安全坐校车的意识。
难点:能让幼儿大胆的用语言表达乘车时不规范的行为。
二、活动过程
(1) 直接导入:
——小朋友们坐过哪些车呢?那么乘车时我们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呢?
(2) 感知讨论 :
教师出示反映有关儿童在乘车时不安全行为的图片,引起幼儿关注讨论。
——“大家看看,图片上的小朋友做的对不对?为什么?有什么危险?”
1、出示图片1 (把头伸出窗外)
2、出示图片2 (把手伸出窗外)
3、出示图片3 (车开动时在车厢内走路)
4、出示图片4 (反向跪坐在车位上)
5、出示图片5 (坐在开动的车内吃带棒的食物)
6、出示图片6 (从车中往窗外吐痰或扔废物)
三、归纳总结
——“在乘车时,怎样做才是安全的呢”?
展开讨论:
1、组织幼儿讨论,鼓励幼儿想出正确办法。
2、再次出示上述图片,让小朋友讲出正确的做法。
四、延伸活动:
活动以后,教师可将图片贴在教室的墙上作为宣传用。
篇3:校车安全观后感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曾有过上学的经历,校园里的青葱岁月,无疑是最令人怀念的。尤其是每逢教师节来临,学生们几乎都会自发的为自己的老师准备节日礼物,来回馈这些辛勤的园丁。不过,今年的这个教师节,电影院里也为广大的在校学生准备了一份大礼,这就是由实力派硬汉演员于荣光,“美声天后”柯以敏携手张大礼、那威等一众明星领衔主演的公益电影——《校车》。
作为我国首部青春题材歌舞公益电影,《校车》讲述了一群95后在校园中的多姿多彩的生活。首先从演员的遴选上就注意做到让演员和学生实际年龄的契合。剧中小主人公的扮演者张恩齐、张新成、李曼嘉等均为地道的95后,他们显然更能体现出校园中学生的那些暧昧的小情愫、小争吵以及学生的那种青春期的叛逆、迷惘或者心底懵懂的暧昧情愫。
影片讲述了一起校车事故后,宁宁失去了最知心的老师和同学,进而患上创伤后遗症,性格愈发孤僻,再也无法融入班级。而由于荣光饰演的父亲林暮阳则在车祸中失去了心爱的妻子,女儿林丹则沉浸在了失去母亲的痛苦之中,这也让她与父亲之间的'隔阂加重。此时,由柯以敏饰演的音乐老师王春兰出现了,借着音乐的力量,以一起参加歌舞大赛作为契机,隔阂消失不见,心门终于打开,孩子们在音乐和舞蹈中重新学会了自信和信任,所有的一切也就此恢复了最初的美好。
其实,一直以来音乐都是最好的疗伤灵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选择用唱歌的方式激励自己的原因,就好像在中国好声音的舞台上,有不少实力派选手都曾经因为音乐的缘故走出人生的低谷,甚至战胜了病魔。而在《校车》这部电影中,由快女史上最毒舌评委柯以敏精心打造的6首歌曲,首首都朝气十足,朗朗上口,堪称经典之作。加上孩子们动感的舞步,让校园学生的青春阳光,朝气蓬勃的状态显露无余。特别是师生一起努力争先的精神也更加让人动容,催人泪下。实在称得上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青春歌舞电影的上乘之作。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影片的演员、类型夺人眼球之外,片中最耀眼的还要数那明黄色的海格校车。作为中国校车的领导品牌,海格校车在安全性上可以说是遥遥领先。所以,不光《校车》这部影片有了美国好莱坞歌舞青春片的感觉,连校车也都有了美国校车的风范呢!
篇4:校车安全观后感
“总是在问题发生后才懂得去重视!”这都是人们发出的感慨,但,并不是所有的人会去重视,而是把问题放在一旁,让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复发,才逐渐去重视起来。这样下去,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伤害。
就拿今天的话题校车安全问题来说吧,江西省的校车事故不止一次发生过了,政府没有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对该省的各个地区的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对部分贫穷地区的校园没有及时提供经济支援,更换质量好、安全舒适的校车;对不符合校车标准的校车没有及时的停用。交警部门没有加大对校车的排查,从而使不法学校乱改装校车,造成校车屡次出问题,所以人们经常说:“怎么又是校车的问题、又是超载、又是幼儿园!”
据我所了解,前几天的江西贵溪一所私营幼儿园,因为超载并且实际驾驶速度快,又加上操作不当,从而引发翻车滑落于水塘,就这样11条鲜嫩的小生命离开这美丽而又浑浊的世界,再也不能见到温暖的阳光,再也不能活泼乱跳的玩游戏!看完这则新闻,我的脑海里立刻浮现去年发生在湖南娄底的校车事故,再联系这次的事故,不由的产生对政府的失望之感和对部分学校以利益为重而漠视学生的生命安全感到愤慨和无奈——这难道就是中国式的学校吗?为什么政府没有及时的去发现问题?为什么这样子的学校会出现在中国?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但让我最搞不懂的是每次校车事故都有面包车的影子?我有个疑问:面包车到底适不适合作为校车来使用?这样安全吗?特别是幼儿园的校车,某些幼儿园为了减少开支而把面包车当成校车更恐怖的是还私自改装!所以大部分幼儿园都是用面包车来接送儿童上学,在大部分的事故中面包车被毁,造成车毁人亡又加上儿童的生命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那为什么就不能购买些质量好、安全舒适的大巴车或中巴车作为校车呢?难道是因为认为贵就不买了?那得要请你们好好想想:学生的命重要还是金钱重要?建学校是一件好事,但要在保证学生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去建立,否则再好的学校,也没人敢去读!
篇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一起来看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篇6:《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篇7:校车安全责任书
甲方:_____实验幼儿园
乙方:幼儿姓名:_____ 家长姓名:_____
为保证幼儿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明确双方责任,幼儿园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幼儿园、驾驶员和家庭都有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教育的责任,并引导幼儿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二、幼儿乘坐校车,在指定站点上下车,由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满18周岁)接送幼儿。
三、等车时要求您和您的孩子在指定地点等候,要自觉维护等车秩序,排队等候不要拥挤,不追逐打闹,校车来时不要追着校车跑。
四、家长接幼儿下车后不要急于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辆前后20米以上,再选择适当机会安全过马路。
五、家长尽量按时接送孩子,为保证孩子安全,不允许孩子独自回家。如未能按时接送、孩子因病因事不乘坐接送车均要提前电话告知接送教师。
六、早间自站点上校车后到幼儿园;下午自上校车后到指定站点下车,安全教育、检查由园方负责;幼儿早间上车之前和下午放学回家下车以后的安全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七、本责任书一学年签一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护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实验幼儿园
20___年___月___日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8:校车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校车接送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校车照管员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安全幼儿上下学,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做到:
1、严格执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9:校车安全责任书
为了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落实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制度与条例,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部门、各环节的安全,从而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的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与各安全责任人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责任对象:司机
二、责任要求: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车辆,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2、热爱车职工作,服从调派,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职守,按照规定时间出车收车。
3、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维修;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行车前要检查好车辆情况,做到安全行车,并规划好行车路线,随时备好各种备件和工具。
5、行车时精力集中,不吸烟,不攀谈,不接听电话,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接听,下班休息好,保证睡眠,不带病开车,以充沛的精力确保行车安全。
6、每天认真、准确填写校车安全检查本,做好行车记录。
7、认真执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孩子生命财产安全。
8、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分,谨慎驾驶,任何情况下安全为重,不急躁,不开快车,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9、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10、学习并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制定行车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着冷静,及时报告,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1、在幼儿乘车时,车辆要中速行驶,注意避让。同时,协助班车老师把好上下车环节安全关,严防幼儿下错车,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三、责任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职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给予严肃处理。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负责人和责任人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相关责任人离园或离职时自动失效。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幼儿园
20___年___月___日
篇10:校车安全协议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出行安全,预防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学生按时安全到达学校和回家,根据教育局关于校车接送学生的精神,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定此协议:
甲方(广元黄冈学校)的责任义务:
1、甲方必须通知家长准确的接送学生时间,由于不确定因素需要放假,必须提前告知乙方。
2、甲方要安排教师跟车接送学生,保证各条线路上学生的.乘车安全。
3、乙方不是本人或委托人亲自到校车停靠点接送学生,甲方不得随意让学生下车。
乙方(学生家长)的责任义务:
1、乙方或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停车点接、送学生。如果乙方不到停车点接、送学生,学生在上车前和下车后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果因事不能亲自接,必须事先用电话或亲自到学校与甲方联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接送人员。
3、如因家庭或学生原因需要请假而不乘车,乙方必须提前一小时通知护乘教师,或按时到停车点向护乘教师说明情况。
4、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停车点接送学生,若因乙方责任学生不能按时到达停车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乘车费不退。
5、乙方要按上级规定按时交纳乘车费。
6、乙方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此协议,因违反协议而引起不良后果全由当事人承担。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广元黄冈学校
乙方签字:XX(家长)
(学生):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1:校车安全保证书
为了做好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感,为创造良好的道路和校园交通安全环境,保证学校实现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目标。按照区教育局指示精神,每个机动车驾驶员应做到: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自觉拒绝乘坐”三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
3、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上路行车听从交―警指挥,证件携带齐全。
4、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
承诺人学校(盖章):
承诺人签字:
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
20xx年x月x日
篇12:校车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幼儿校车接送的安全工作管理,确保本园接送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校车接送教师安全责任书:
一、校车照管员应主动配合司机按照“先接远再接近”“先送近再送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接送路线及接送时间,按远近编排好座次表。
二、工作时要本着“服务幼儿,安全幼儿上下学,方便家长”的宗旨,认真负责、细心稳定、热爱幼儿,尊重家长。
三、遵守幼儿园校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接送过程每个环节的安全,要做到:
1、严格执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2、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制度,如果家长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接送幼儿,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园,并与班级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3、严格做好交接工作。对班级教师、家长的有关通知或口信尽量做到传递无误。每天出车前要自己清点幼儿人数或接送卡。下车前要检查车内有无漏下的幼儿,车窗有无关闭好,确保接送工作无误。
4、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乘车意识,做到头手不要伸出窗外,不在车内行走、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四、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
五、按要求填写好交接登记和接送登记。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3:校车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校园车辆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此责任状。
一、驾驶校园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由有合法驾驶手续,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心强。
二、驾驶员在接送学生前,必须对驾驶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不上路行驶,时刻保持车况良好。
三、驾驶员驾驶车辆接送学生时坚决做到不超员行驶、不超速行驶,上下学生一律停靠在安全、宽阔的地点。
三、严禁酒后驾车,出车接送学生不能饮酒。学校发现酒后驾车,有权停止接送,由于饮酒造成不正常驾驶,出现人为事故,责任自负。
四 、不能超速行驶。为了赶时间,有意加快速度,致使学生碰撞,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责任自负。
五、由于驾驶技术不过硬等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责任自负,不能请人代驾。
六、学生从上车到下车这段的生命安全由司机负责,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七、雨雪天气和大雾天气特别注意行驶安全
八、开车时不接不打私人电话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司机承担所有责任。
责任人:
日期:
篇14:校车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高高兴兴去明星中学考试、安安全全回到水秀中学,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和诚信的原则,现就营运客车承运学生上学、放学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车辆型号、营运约定:
1、乙方向甲方提供接送学生车辆均为本公司所属正规公交车辆。承运线路为水秀中学————明星中学——————水秀中学。
2、乙方提供的承运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验,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合符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车辆内外部保持卫生、整洁,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3、乙方提供的承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对驾驶员的要求。
二、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学校组织乘车学生有秩序上车,维护校内乘车秩序,每台车安排班主任带队、并对每天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2、学校将对于乘坐学生接送车辆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文明乘车礼仪教育教育。
3、学校应指定适当位置提供给乙方车辆临时停靠,方便学生上下车。
乙方责任:
1、接送车必须是依法登记的,符合安全校车标准,相关设施,装备(灭火器、破窗锤、通讯器材等)齐全的车辆。乙方在承运学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安全的其他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在遇到大雾、雨雪天气、道路毁坏等特殊情况,应减速行驶,以确保安全。
2、接送车辆必须按时检测。接送车辆必须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每座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座位险和每车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三责险。
3、学生接送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驶资格,并具备相应期间的安全驾驶经历,驾驶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4、承运人(驾驶员)必须服从学校领导的调度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到位接送,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应当提前通知学校,并做好相应车辆安排,保证学生按时顺利到达考场。
5、乙方在承运学生上放学过程中,必须按核定的载客人数承运,严禁超载、中途搭客、不在指定地点下客。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教育局一份。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5:校车安全协议书
尊敬的各位家长:
为让孩子能安全顺利地上幼儿园,方便家长,我园设立了幼儿接送校车服务。为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需要幼儿园和家长密切配合,明确双方职责,特拟定校车安全协议书,具体事项如下:
1、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除学校长期坚持安全教育外,同时希望各位家长与学校紧密配合,在家经常教育和提醒孩子;三无车辆不能乘;上下车时不拥挤;车未停稳不下车;安全第一要牢记。
2、幼儿园为离园较远、不方便入园的幼儿提供校车接送服务,并承担行车间幼儿的安全责任。需乘坐校车的幼儿,应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同意,方能乘坐校车。
3、幼儿园保证接送校车必须证照齐全,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
4、幼儿园的校车司机要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园安全。
5、幼儿园每辆校车配备1-2名教师随车,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6、幼儿园校车运行途中,随车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管理好车内幼儿,防止幼儿在车内打闹,擅自离开座位,特别是在校车停靠站时,待车停稳后,方允许幼儿离座下车,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7、校车只根据各小区幼儿居住地点,选择安全地段设置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请家长亲自将孩子带到停车点,其余地点不予停车接送幼儿。
8、特别是目前要防范大雾、雨雪及冰冻天气对学生接送园交通安全的影响,家长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时间接送自己的孩子,并亲自将孩子送到车前交给老师,家长和幼儿园接送人员在幼儿上、下车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注意来往车辆,不允许幼儿无人牵领独自上、下车。如在上车前的路途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幼儿园不予承担。
9、如家长因事无法接送,或让他人代替接送工作的,必须提前电话通知幼儿园。如发生意外事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10、请家长每天务必检查幼儿的衣物、书包,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幼儿在车上吃东西。
篇16:校车安全保证书
各位学生家长,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要教育子女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整洁,损坏要赔偿。
三、家长必须告知子女要准时上车,按时将子女接下车。超出发车时间,双方必须及时联系,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四、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安全负责人举报:
1。校车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车辆。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6。校车证件不齐全,牌照不完备,无运营手续。
五、家长有责任了解校车的基本情况(驾驶人员的工作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六、家长要负责好子女上车之前,下车后的安全监管,车主负责好学生上车、下车前的安全监管。
七、此责任书一式三份,车主、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
xxx
篇17:校车安全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车管理实施意见》和相关校车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保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做好我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好我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强化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细则》,全面贯彻落实校车管理细则。
(二)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四、校车运行情况分析
(一)我们已做如下工作:
1、召开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2、组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4、制定岗位责任制。
5、召开全体教师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6、召开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大会。明确乘车纪律,每车推选一名车管小组长。
7、召开车主及司机人员会议,明确安全职责和学校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8、签订学校与车主安全责任书。
9、签订学校与乘车学生家长安全管理责任书。
10、向学生家长宣传昌图县校车管理有关政策。
(三)我校工作流程:我们的要求校车入校内,在停车场让学生上、下车,分车不超员运营,在校大门口处由校车管人员检查。
(1)早6:50—7:20校车按时把学生送入校内。届时学校有专人负责,开校门,学生下车后司机或乘务员到校车管办公室办完离校手续再离校。
(2)晚上15:20——15:40校车在校内指定停车场分车接学生出校门。到校大门口后主动接受校车管理人员的检查,确定无超员再出校门,并由司机或乘务员办好交接单,方能离开学校。
(三)学校将定期召开校车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下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本着“积极工作、相互协调、明确责任、重在落实,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原则,全力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学校领导要亲自挂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层层明确责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在全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从自身做起,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融入各科教学之中去,利用校会、班队会、晨会等平台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做好对车主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四)加大工作力度对照《校车管理手册》,结合我校实际,统筹安排,科学管理,争取达到让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六、具体工作
1、校安办应加大人力投入,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上级要求,乘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乘车学生家长代表委员会、乘车学生分布及行车线路示意图、学生安全教育等规章制度且在主管领导办公室上墙。
3、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尽快熟悉管理业务,把工作做实做细。
4、落实校车管理校长总负责,分管校级领导具体负责,德育处主抓的层层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5、落实例会制度。学校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家长委员会会议、车主工作会议、班主任会议、车长会议等,并做好纪实工作。
6、校长与分管校级领导、中层负责领导、班主任签订《乘车安全教育责任状》或《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
7、建立乘车安全警示制度:学校和班级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坚持每日放学了前1分钟安全警示教育制度。
8、实行交接单制度,执行“签单制”,认真落实《中小学生乘车安全日交接工作制度》。
9、做好校车进出校门的检查工作。每天早晨,学校安排一人或几人,逐个班次的乘车情况进行验收,解决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与司乘人员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交接单上,保证交接时间人数的准确。车主认真、完整、具体的填写好与学校的交接单。交接单保存规范工整,保存期为一年,存档备查。
10、将乘车安全教育纳入到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及思想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内容之中,使学生在乘车的过程中,同时也受到文明礼让、守时守信、爱护公物、团结友爱、遵守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11、实行学生乘车自治管理。班级里每个班次的学生要有一名小组长,负责本班级这一班次学生的管理。每个候车点要有一名小组长,负责行车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学生管理者会议,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12、落实领导定期跟车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跟车考察,掌握车辆运行、学生秩序、路况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大雨大风、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有冰雪路面时,学校领导要跟车考察,及时处理各种险情,确保平安。
13、及时开展安全乘车总结活动。对在乘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纠正,对表现突出的人和事要及时表彰。每学期都要开展评选优秀小乘客、优秀小车长、红旗校车等活动,并且将红旗校车的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14、签订两个协议书。家长要与车主签订《安全乘车协议书》,学校要与每名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并存档。
15、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乘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档案资料在德育处单列,做到资料详实准确、管理有序,要有专人负责整理并保管。
16、明确学校乘车安全重大事故处理工作预案。
17、制定学校乘车安全工作计划。
18、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9、完善校车审核查验制度和通报制度。对校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县校车办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0、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校车管理人员每日坚持上岗,各负其责。
21、重新查验校车《校车通行证》、驾驶员证件、是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做好校车日常维护工作、是不配齐应急救援装置。
22、认真落实《中小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制度》
(1)每周一次以班为单位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每月以校为单位进行一次乘车安全教育。
(2)学校充分利用板报、班报、广播等手段进行乘车安全宣传教育。
(3)学校每月召开乘车学生家长代表会议,通报学生乘车情况。
(4)学校每周召开一次乘车小组长会议,总结乘车情况并对小车长进行培训。
(5)填写好安全教育记录。
23、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与学生签订《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协助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乘车协议书》。
(2)乘车学生分组明确,设有乘车小车长,小组长。
(3)每月初进行一次学生乘车人数的统计和调查。
(4)校车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停车接送学生。
(5)学校中层以上领导每周跟车实地考察一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6)乘车学生要排队上下车,秩序井然,保持车内卫生,乘车时不许把手臂、头伸出车窗外。
(7)落实学生乘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4、设定好学生乘车乘降点和校内停车点。
25、以上未尽事宜待今后工作中充实。
篇18:校车安全情况报告
校车安全情况报告
非常师生的交通安全情况情况,自本学期开学初就做了安排,“六”。学生交通安全经常性教育制度。把日常交通安全常识普及学习教育和专题学习教育首位。规定本学期各级部、各班要有计划地对学生安全教育。各级部、各班要制定出详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各班要每周安全科,在本班内对学生安全教育,并写出详细的教案。各级部周一学生会议,每两周对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政教处每学期要两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学校每月还要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大会,对在本月中的问题总结,并事例,在师生中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占到90%,,在教育内容上强调要学生交通安全。此外,以学校交通安全活动室为阵地,组织各年级学生教育,并“小手拉大手”活动,印制了交通安全宣传单1500份,要求学生对家长和邻居新《道路交通法》等内容的宣传,了的宣传。
学校路口安全师生值勤制度。全校各班均成立值勤,每天放学时,在校门口值班,维持交通秩序。学校另成立交通安全检查,对各级部、班级交通安全情况和岗位值勤情况不检查。将检查的违纪情况通报。如值勤岗不,漏查漏记情况核实后,对该班在全员管理评价中扣3~5分。每学期末学校还要对值勤情况总评,评出文明值勤岗,通报表扬。学生安全监督举报制度。把同年级家在同学生为,分成,安排1~2名学生担任长,上、放学途中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同组学生上、放学结伴而行,遵守交通法规。学校依据《学生安全监督举报制度》,按安全长管理的学生从严批评教育。鼓励学生对本校学生在上、放学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在路上骑车大撒把、骑车勾肩搭背、追逐打闹等举报。
学校设立举报箱,对箱内举报的材料每天收集。对举报结果一经查实,校政教处通知级部严肃,并对举报人所在班级管理加分,对被举报人所在班级按规定扣分。情节严重的,学校还要追究班主任、级部长的连带责任。与交警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学校与县交警大队和交警城区中队文明共建。协商,学校每学期与交警两次联席会议,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每半月与交警城区中队信息交流。学生安全乘车的规定。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司机签订安全协议,派值勤人员对学生上、下车和乘车情况随机抽查,对乘坐人数限定。,制定《关于学生乘车的规定》,对学生乘车规范。六是与接送学生车辆司机的制度。
学校有专人与接送学生车辆司机的,传达学生交通安全的会议、文件精神。,接送学生车辆共2辆。一辆为大客车,车主及司机为戴永法。主要接送本镇夹河片六个学生。另一辆为中巴客车新车,车主为**镇崔林村,司机崔英森。主要接送崔林村学生。与崔英森、戴永法都签有《学生乘车安全协议书》。两辆车均县交通局和交警队组织的车况审查,司机证照。次自查活动中,向两位司机传达了县教育局关于安全工作“两查”通知精神,要求超员和超速行驶,并乘车学生的秩序,防止意外事故,学生乘车学校监督签名制,督签超员。
在措施的,校门与公路之间“脖子短”的情况,在校门口设置了减速指示牌。校门左右两侧设置了车辆减速路障。这两项设施了使机动车减速路过校门的目的。另对校外路灯整修,了学生晚间的交通安全。
★ 安全教案中班
★ 神奇教案
★ 校车安全教育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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