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读后感(精选18篇)由网友“XxxxX”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交通安全事故读后感,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交通安全事故的读后感作文
交通安全事故的读后感作文
(一)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11死2伤,转眼让喜事变成了惨痛。
今年以来,中国杭州、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发生的飙车肇事、醉驾致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政策。酒后驾车在车祸原因里占据重要部分,严厉打击漠视交通规定的醉驾者,是保障司机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的有力手段。
发生车祸的原因许许多多,但当事情发生后,结果却永远只有一个。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因超载而引出的惨重车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 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在血的教训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却也显示出其如此的宝贵,生命只有一次。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珍惜生命,从我做起。安全无小事,在以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向社会交了一份合格的试卷。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远离伤痛,珍爱这美好的生命吧!
(二)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一不小心就会出交通事故,所以,我们要小心地过马路,骑自行车也要靠右边行使。现在,我就给大家讲一下骑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吧。
有一天风和日丽,小明准备去姑妈家玩,他骑着自行车飞快的向姑妈家奔去,骑到上坡的时候,由于这一段上坡路很长,他感觉非常吃力,他越骑越慢,脸上的汗水一滴一滴地往下落,最后还是停住了,小明往前看了看,还有很长一段上坡路,看来只有推着走了。唉,小明叹了口气,擦干汗水。忽然听见后面有鸣笛的声音,他往后一看,一辆大卡车从坡下向他驶来,小明眼前一亮,想出一个“好”主意:如果我借助卡车的力量爬到坡上去,这样不就能很快的爬上这座长坡吗?于是,小明使出全身的力气,用手抓住了大卡车的后车箱,另一只手扶着自行车的龙头,这样有了大卡车的“帮忙”,小明感觉轻松多了,头上汗水也慢慢消失了。正当小明为自己的聪明头脑陶醉时,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发生了,大卡车突然停住了,这时,由于小明没有反应过来,砰的一声,小明的.头重重的撞到了卡车的后车箱上,小明一慌,人和自行车都倒在了地上。司机听见声音,马上下车,看见小明受伤了,立即送到医院治疗。虽然没什么大碍,但是刚才的发生的一幕情景还时常出现在脑海,久久不能散去。
通过上面这个故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有多么的可怕,遵守交通规则要从你、从我、从他、从小事做起,时常把交通法规记在心上,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做一个遵守交通安全的小卫士。
(三)
我上学期我参加了小学生交通安全队,虽然我们在比赛仲没有拿到第一名,但是我却收获了快乐,勇气和坚强。我收获了快乐。在交通安全队的日字里虽然我们饱受辛苦,天天早上和晚上不停的练习。但是一想到这是为母校做的贡献这有算些什么呢?我们刻苦练习终于在比赛中获得了好的成绩,尽管我们没有得到第一名但是大家还是开心的跳起来重在参与嘛。
我还收获了坚强。在训练中我最害怕也最讨厌站军姿,因为一站就是十分钟虽然对有些人很短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你必须站的很好一动不动老师还会时不时的在你后面踢一脚看你有没有把脚绷紧有没有用力。我曾哭过叫过但是在训练里这样的练习天天都有。所以你只有学会坚强,在人生中的路上一定要学会坚强不可以放弃。
所以,在这次交通安全对队的日子里,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的大道理希望大家和我一样心中永存一个信念―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
篇2:交通安全事故警示语
1. 人行横道是您生命的绿色通道。
2. 三双筷子三只碗,爱妻娇儿盼团圆。
3. 幸福与安全两相连,生命与守法一线牵。
4. 迟一分钟回家,总比永远不回家好。
5. 有酒即无舵,早晚要闯祸。
6.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平安。
7. 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8. 反违章防事故大家共走平安路。
9. 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未来。
10. 同为行车人,相见礼为先。
11. 生命需要阳光,幸福需要安全。
12. 上有老,下有小,出了车祸不得了。
13. 谨慎驾驶千趟少,大意行车一回多。
14. 道路连着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15. 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篇3: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1月20日10时19分,刘朝胜、刘福兴驾驶东风牌汽车超载拉运煤炭,当穿越石德线68公里无人看守道口时,发现火车已驶来,但他们仍企图强行通过,造成汽车拖车与行驶的4次货物列车相撞,造成列车机车严重破损。铁路方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机车修理费及机车停动损失费共计68.84万元。法院认为,刘福兴是汽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刘福兴赔偿石家庄铁路分局机车修理费及机车停动损失费共计68.84万元,河北汽贸动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篇4: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11月17日10时27分,邢春荣、邢四二人在石太铁路上行线12公里处从南侧向北侧穿越时,被正以每小时28公里速度由西向东运行至此的D31044次重载列车撞伤。邢春荣被撞伤倒在道心,位于石太铁路12公里+120米;邢四被撞伤倒在铁路北侧,位于石太铁路12公里+127米。列车司机在发现机车前50米处有二人抢过铁路线路时,立即采取了鸣笛、减速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石家庄西站二场值班员进行了报告,但却没有停车。当日10时40邢春荣、邢四被救出。经鉴定,邢春荣左前臂截肢属6级伤残,肋骨骨折属10级伤残,左髋关节脱位、髋臼骨折属10级伤残。邢四左耳聋属9级伤残,颅脑外伤属10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春荣、邢四是成年人,对横穿铁路所引起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二人横穿铁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规定。对于横穿铁路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的后果,邢春荣、邢四采取放任的态度,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被告方司机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鸣笛、减速等措施,但并没有停车,显属处理不当,存在着一定过错,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井陉车务段是北京铁路局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北京铁路局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篇5: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月26日上午,居住在南京市栖霞区的四川籍农民工吴莉做好午饭等着12岁的儿子陈篷放学回家。此时,一个在当地打工的同乡气喘吁吁地跑来对她说:“你儿子的脚给列车轧伤了!”吴莉跟着同乡跑到事故现场,只见儿子躺在铁路边,痛苦地呻吟着,左脚与腿只连着一层皮……吴莉当即扯下自己身上的衣服包住伤口,将儿子背到附近医院。医院根据伤情,为孩子做了第一次截肢手术。陈篷就读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一所外来人口流动学校,距校门口60米便是一条铁路,校门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铁路旁。这天中午,陈篷放学见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辆列车,便与几个小朋友通过石梯爬上列车车厢玩耍,这时列车突然启动,陈篷慌忙从车上跳下,结果左脚被卷入车轮……
本案中,铁路部门在铁道距学校校门60米的距离之间没有设立护栏隔离设施,显然违反了4月起实施的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的规定,有重大过失。日前,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决赔偿陈篷各项经济损失20.5万元
篇6: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篇7:交通安全事故感想
今天我在晶澳的培训室里看到了这样一段视频和听见这样一段感人置身的话:
我叫钱红艳,今年七岁了。在我四岁的时候,我们几个小朋友去找正在地里干活的妈妈拿钥匙。在我们穿过公路的时候,一辆大汽车向我们猛扑过来。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只觉得我的两只脚冷冰冰的。我叫妈妈给我穿上鞋子,妈妈什么也不说,泪水滴到了我的脸上。原来,我今生今世再也不用穿袜子、穿鞋子,甚至连裤子也不用穿了。
我走路的鞋子是一个篮球。到今天为止,我已经磨破了六个篮球了。……有些好心的叔叔、阿姨来看我,总给我买一些糖果啊、饼干啊什么的,可我多么希望他们给我买一个新篮球,一个新书包啊!驾驶员叔叔阿姨们,你们飞快地开着汽车在路上跑的时候,请你们想想我这个坐在篮球里的小孩。我天天在想,谁能给我像别人一样的两条腿呢?(童音自述)
为什么如此多的人死在车轮下??? 我又不想说“死”,他们还在我们身边。他们没有走,他们累了,休息一会。中国的经济好了,道路是越来越宽敞了,越来越好了。老百姓也有钱了,车子也越来越多了。可是相关的交通法规却还不健全,普法的力度还不够。行人,开车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还不够。每年有多少人死于交通事故,都是一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与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7635起,下降13.1%;死亡人数减少8339人,下降7.8%;受伤人数减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财产损失减少5.1亿元,下降21.2%。万车死亡率为7.6,比20减少2.3。就是这样的数字,每年多少个家庭处于悲痛之中。多少无辜的人死与非命。请大家在路上要小心,不管你是开车的,还是行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死亡”一个很可怕的代名词,一个鲜活的生命竟然在瞬间灰飞烟灭,真的是脆弱得比不上一颗小草,小草尚且可以“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又生”,可生命的夭折却是如此地迅速,只留给这个世界一缕青烟和亲人朋友的悲痛和缅怀。
曾几时何,我一直以为死亡离我很遥远。直到现在我才真正发现,生与死其实就在你我的身边。原来生命是这么不堪一击。……一次又一次的车祸,一次又一次的意外事故,都在向我们警示着生命的可贵,警示着我们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脆弱到让你在不明的颤动中深感害怕,却又无法躲避。有的生命,既没有力量挣扎,也没有来得及思考,生命的轮回却就在瞬间结束了。
“生命诚可贵!”人对生的眷恋是那么强烈。只有珍爱生命时,才会在短暂的生命中寻找并理解生命的价值。我们既然已经拥有了宝贵的生命,就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生命是不可永久延续的。在有限的生命里,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生命的责任?不能让自己白白地来这世间一次。我们不要去找理由轻视那些低沉的灵魂,我们也不要去逃避无数次应该的责问。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所有的财富都可以失而复得,唯有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就开始与死亡进行着较量。
生命是如此地脆弱,脆弱得让人害怕,让人震惊,一个事故,一场风雨,一个疾病,都会令生命随风而去,可面对逝去的生命,自以为强大无比的我们,竟显得那样的束手无策,那样地孤立无援,只好心痛地任凭一个生命消失在我们无奈的视线里。面对脆弱的生命,感悟着生命的脆弱,在唏嘘叹息之余,我们该更加珍惜生命,因为生命是如此脆弱,我们要好好保护,好好珍惜,好好经营,面对坎坷的命运和遇到的困难,包括亲人的离去,我们也只能选择坚强:坚强地的活着,快乐地活着,让我们的生命绽放出一份精彩!
生命很珍贵,生命也很脆弱。生命福祸却在无数难以意料之中,在冥冥之中,祸事或许会降临到你我的身上。福祸相依,在看似幸福、平安的日子依旧存在着许多不幸。也许我们可以逃过某一次的劫难,然而不幸的事情却依旧天天发生着,不是我们不小心,而是我们身边不安全的因素实在太多了。在百般小心中,我们开始变得疲惫;在极度快乐中,兴奋的细胞已经不听指挥,灾难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着。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贵的,更是脆弱的。纵然生活中会有很多不如意,也请你务必珍惜父母带给你的生命。生命让我感受到生活的真实面目,让我触摸到生活的一切!我感谢父母的给予!生命如此可贵,如此脆弱,转瞬即逝。我们如果能让生命象流星一样流光异彩,不也是一种伟大吗?生命如此脆弱!朋友,如果你时时惋惜自己人生的短暂,那就让我们付出对天下所有生命,所有灵魂的无尚关爱,相信脆弱的生命就会变得精彩。
篇8: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构建平安社会而和谐发展,乃智慧之策,高瞻远瞩,此诚长治久安之举也。然交通事故不断,悖离和谐发展之路也,盖皆认识之模糊,此欲速不达也。诚宜道路畅通,促无身心之忧,以使家国安宁,不宜空喊口号,好大喜功,至失设想初衷也。
车路人规,俱为一体,管理到位,秩序井然。若有随心所欲及为谨慎者,宜据章程论其刑赏,以昭法律严明之理,不宜漠视,使良莠等同也。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自行车等,全赖约束,胸有所依,是以出入无忧人人欢喜。莫为一己之利,一意孤行,虽有侥幸,难免万一,一定念己及人,有所广益。
安全行驶,惠及彼此,创造生活,造福社会,谁不翘首以待,是以国家三令五申。先清楚是为自己,我不犯人,再获得相安无虑,人不犯我。
讲礼让,不肆意,此笑容所以常驻也;讲肆意,不礼让,此忧心所以难扫也。合家团圆,每论及明天事,未尝不期望祈求于平安也。步行,乘车,上船,登机,此悉生存必须所借,愿共同思之慎之,则美好之花,可姹紫嫣红也。
生命可贵,源之父母,终止于疾病苍老,最怕葬送于交通。横祸若至无比可怕,不是夸张,虽生有疼痛难耐,去之添亲人哀鸣,由是论之,唯有循规蹈矩最美。平安是福,不必闻达于显贵,何须致力于财富,生活总有笑语盈盈。
社会发展人车增,令交通成首要大事也。关乎你我,堪值忧叹,务何以安全,终成和谐之势,令人欣慰也,愿身体力行。今国家重视,政府狠抓,当乘此东风,广为宣传,影响周边,全民自觉,形成气候,功莫大焉。此之所以建和谐盛世宏伟构想也,更多甜头惬意,任尔想象,何须一一明说也。
愿衷心斟酌出归顺利之重要,领悟,再牢记于心,并切实于行动。若仍我行我素,有危及他人伤及自己,怎惩其错?就该上纲上线,察纳雅言,方不致人为灾患,总能享愉悦时光。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五篇
篇9:交通安全事故感想
交通安全事故感想
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次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因素即;人《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管理的漏洞和欠缺》环境《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气候等不良环境》四个要素。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一个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可以认为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的.欠缺不到位,是引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我们要在这次事故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确保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首先车队应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行为环境和工作环境,关心员工生活,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员工有集体凝聚力,团队合作精神。实行有效的谈话机制,关怀员工,充分观察和了解每一个员工的素质;思想;安全心理特征;性格特点;行为动态;工作绩效。发现员工的长处加以鼓励,增加员工的工作信心。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文化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态度
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方法有“心理调适法;激励措施;纪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行为抽样法”等。对这次事故依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队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车队危险路段的路查路控力度。我们司机要把这次事故当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去体会,不要有“别人开车会出事,不关我的事,我开车保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存在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素质和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车前做好“三检”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行车中牢记线路的安全行车指引。不违章超车,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等不安全行为,时刻保持正确规范操作,减少失误和不安全的行为。要调整好心态,以平常心对待工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每一天的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在行车中无论碰到什么紧急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关键时刻不慌张,规范操作,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发生。我们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利益,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我们的行车道路环境,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因素不是我们个体所能改变的,我们只有适应环境,融于其中才不会和环境发生冲突,才会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车队加强安全制度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路查路控,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
和安全态度提高,消除司机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完善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体制。我想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篇10: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的“海恩法则”在各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流传很久,它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这一法则的精髓,强调的是对事故发生前隐患的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直接考量的是人的自身素质和责任心。
每年的七、八月份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张兴凯委员曾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17日的20819起死亡事故数据按月作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按照事故起数计算,一年中,8月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最多,达到20xx起;其次是7月份为1913起。
前不久,在云南迪庆隧道坍塌、宜兴市竹海公园滑道失控等多起安全事故中,暴雨等外界气候因素不容忽视。
“七、八月份是我国暴雨、雷电、台风、冰雹、短时大风等多发期,这些自然灾害的影响会给设备设施带来事故隐患,而且炎热多雨的气候下,人们的情绪容易急躁,工作注意力下降,人本身的事故风险增大。”张兴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应注重监督和对人安全意识的管理,否则,如果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受气候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事故几率会更大。
王宏伟在帮本刊记者分析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时一再强调,切忌因技术因素而忽略了管理。社会的发展需要技术、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结合。任何制度和监管,都需要通过人的责任心才能实现。他表示,管理上的漏洞,是制造悲剧的根源。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技术,轻管理,其实事故预防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对人的管理,推动人文素质的普遍提高。
篇11: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4月30日下午14:10,我部门领导组织全体员工在东河作业区的住宅处,召开了一次安全经验分享。会议的内容是吊装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是十分痛苦的,更是作为一声惊人的警钟,敲醒着那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忽视安全的人们。
曾经在新闻中、报纸上、书本里、乃至宣教课堂上看到、听到过无数起因为藐视安全而丧命的悲剧,这些教训触动着我的心灵,并一直在告戒我,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回过头来想想,我的心中又生出许多的疑问。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呢?他为什么会站在吊装物品旁边手扶吊装物品?吊装重物为什么会突然倾斜?种种的疑问让我一时间无法想明白?然而,让我们感觉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我们下步应该做的是,以此事例来提醒我们,告戒我们,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上,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个就发生在我身边的鲜活的事例更加警醒我们,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安全对于我们就是幸福。
我们仔细地回顾一下这起事故,如果他当时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如果他当时不站在吊装重物旁边,如果他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如果他能在工作岗位上积累更多的经验……这些假如也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给我们深刻的警醒。一句话,假如我们每一名钻井工人都能够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刻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工作中胜任岗位,坚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更对自己负责,那么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这起事故教训足以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我们年轻的工作者们,特别是在一线的石油工作者们,我们又该怎样地去做呢?面对安全这个不容忽视又不能回避的答卷,我们又是怎样填写、怎样回答、怎样对待的呢?
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朋友,当您筹划着新的一天的工作和生活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当你对他人的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的时候,您又是否会想到,这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将会给您个人带来痛苦,给家庭蒙上阴影,给国家造成损失。作为年轻的工作者,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不仅要让自己牢记安全,懂得安全操作,向老师傅们学习并积累经验,做到以身作则,更应该提醒他人做好安全工作,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让身边的每个人都从心中明白失去了安全就等于失去了生命的道理。对于我们一线工作者来说,只有保障了安全,就是幸福的最根本的来源。
篇12: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篇三
汽车的出现,不但方便了人们出行、运输,还成为社会结构中身份认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汽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随着汽车逐渐普及之后,汽车和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密不可分。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会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点就行了。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尤其是我们这样爱情之花还没有盛开的有为青年,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安全,是不折不扣的落实;“安全工作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以此与车长朋友共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将安全进行到底。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飞奔的车轮底下,有多少人因交通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交通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
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规,难道真能对交通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交通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而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篇13: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10月27日晚,五邑大学大四女学生李某走到丰乐路与迎宾大道的交界处过人行横道时,一辆中型客车正快速通过十字交叉路口。见到有人,客车紧急转方向盘,但车尾仍把李某撞飞。经过几十个小时的抢救,李某仍不治身亡。
案例二:1月3日上午,在蓬莱公园前建设路路段,一名学生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小汽车撞倒,撞人后,小汽车司机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该名受伤的学生后被送往五邑中医院接受治疗,他颧骨和头部擦伤,脚部有挫伤,伤情不重。
案例三:207月5日台山汶村镇刚毕业的17岁男中学生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个同学由汶村往海宴方向行驶。晚上8时多行至风村择美路口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侧,造成摩托车损坏,四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驾驶人陈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年7月25日,外地一自卸大货车,装载土石方由新会三江镇往新会会城方向行驶。下午1时许,行至270省道线新会金牛头大桥路段处,在转弯往名冠工业园的过程中,与相向行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摩托车上4名15~18岁的青少年死亡、摩托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篇14: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207月17日,学生吉刚刚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建设125型二轮摩托车后带同学吉阳阳、吉李鹏在西蟒路与一中型客车相撞,造成二人死亡、吉李鹏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2:年8月13日,临汾警校学生张亮鹏(男、18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凯诺顿125型二轮摩托车在润城沁河大道与一辆北京吉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亮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3:2月13日,长治汇丰学校学生白圣英(男、18岁)无证驾驶晋EE1751号劲隆125型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南内环路鑫海洋门外路段将一行人撞伤,致该行人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4:206月18日,北留中学学生蔡士雄(男、16岁)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检的晋EG1541号劲隆125型二轮摩托车后带同学曹哲、王卫峰在北九线和一辆三轮车相撞,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5:年7月1日,演礼台底小学代课教师梁韦唯(女、19岁)无证未戴安全头盔借用晋东南煤炭学校演礼分校卢鹏的无牌力凡110型二轮摩托车后带卢从演礼到县城,返回行至下芹村路段时,驶出路外撞于围墙及电杆上,造成摩托车损坏、卢鹏受伤、梁韦唯死于现场的重大交通事故。
篇15: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5月14日15时20分,水村中学初三学生郭晋波(男,14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他人无牌摩托车后带本校初三学生杨李艳(女,14岁)、田敏(男,14岁)三人沿陵沁线由西向东行至121KM+300M路段左转弯掉头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驶入路左,与迎面原广会驾驶的晋E45335号少林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晋波、杨李艳、田敏三人受伤住院。
案例二:2005年5月18日19时10分,驾岭中学初三学生刘培培(男,16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其父刘呆锁的无牌摩托车在壁索线13KM+500M范文嫦蛐惺唬胗胬盍稚(男,42岁,驾岭乡三泉村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带李小明正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培培、李林社二人重伤、李小明轻伤,刘培培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5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三:2005年5月20日18时许,次营中学学生张晋锋(男,16岁,次营镇黄甲村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其父购买的无牌摩托车在南次营村西的公路上与路上行人王李兵(男,37岁,阳城县董封乡教委教师)相撞,造成王李兵受伤后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23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四:2005年5月21日,寺头学校学生张泽坤(男,15岁)无证驾驶摩托车后带本校学生马刘伟(男,15岁)在马寨村路段与一辆桑塔纳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泽坤、马刘伟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案例五:2005年6月2日,东城办中学学生苏少平(男、16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晋EF3569号金田100型二轮摩托车后带其母延未鱼,由下孔村到八甲口赶集,该驾车由东向西行至陵沁线109KM+600M路段驶过路左,与对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致苏、延(重伤)二人受伤,苏被追究刑事责任。
篇16: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2月15日早上6点半左右,苏州木渎镇花苑街与香港街交界处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民工子弟学校校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校车失控侧翻。当时,校车上共有1名司机、1名带队老师和5名小学生。事故发生后,有好心路人第一时间参与了救援。庆幸的是,车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警方初步调查发现,出事校车为一辆通过审核的二手车,事故原因可能是校车司机操作不当。
篇17: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5月18日19时10分,驾岭中学初三学生刘培培(男,16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其父刘呆锁的无牌摩托车在壁索线13KM+500M范文嫦蛐惺唬胗胬盍稚(男,42岁,驾岭乡三泉村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带李小明正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培培、李林社二人重伤、李小明轻伤,刘培培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5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篇18: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5月14日15时20分,水村中学初三学生郭晋波(男,14岁)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他人无牌摩托车后带本校初三学生杨李艳(女,14岁)、田敏(男,14岁)三人沿陵沁线由西向东行至121KM+300M路段左转弯掉头时,越过路中双黄实线驶入路左,与迎面原广会驾驶的晋E45335号少林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晋波、杨李艳、田敏三人受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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