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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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素材

篇1: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素材

成立专门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分管安全)

成员:(总务主任)、(政教主任)、(校医,食堂专管)、(食堂承包人)

检查内容包括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物品摆放、食品采购验收、食品加工、食品贮存、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具体如下:

1.环境卫生:食堂地面、墙面、顶面、排水沟、门窗、设备及工用具是否干净、整洁、卫生。物品存放是否定点定位,规范有序。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2.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是否有有效上岗证,持证上岗率是否达100%。从业人员穿戴是否规范,操作是否规范;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3.食品采购验收:是否落实《关于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的规定》,实行定点配送;是否按要求执行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台帐记录;是否落实“关于学校食品成品、半成品禁购禁用的通知”,无禁用食品、无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腐败变质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使用是否规范.

4.食品加工:食品原料是否分池清洗;生熟食品容器、食品工用具是否分开使用;食品烹饪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加工后至食用是否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是否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是否制售冷菜凉菜。

5.食品贮存: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食品贮存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冰箱存放是否生熟分离。

6.清洗消毒:餐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消毒记录是否完整,消毒后餐用具是否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是否有明显标记。

7.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留样冰箱和容器,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

8.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除,记录是否完整。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燃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订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村居供气、用气安全。   二、目标任务   深化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整治重点   (一)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各相关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查处燃气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充装不合格钢瓶、缺斤少两、掺杂二甲醚等违规行为;查处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查处销售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取小液化气供应网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不符合规划、无证照小液化气供应网点;查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违章倒灌、倒残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擅自在未经核准场所经营、非法改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超量存放实瓶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用户的燃气采购、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查处使用不合格燃气和不合格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瓶库使用行为;查处不规范瓶组、擅自改装燃烧器具、液相直烧、管道瓶装气混用等违法使用燃气行为。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各村居,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新河派出所、新河交警中队:负责依法查处禁行区域内未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时间、路线规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查处液化气运输超载行为;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的行为;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规范“三车”(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三轮摩托车)运送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质监、行政执法中队做好对运输途中的气瓶检查工作。   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村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确保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监中队: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燃气安全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内容。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个人、燃气用户(重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消防中队:负责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经营者,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按照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各办、服务区:将燃气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本服务区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每月配合执法中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宾馆、饭店、小餐饮、小液化气供应站等经营场所;负责重点单位隐患整改跟踪和督查,对治理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为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办、服务区、镇属有关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监管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篇2: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检查内容包括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物品摆放、食品采购验收、食品加工、食品贮存、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具体如下:

1.环境卫生:食堂地面、墙面、顶面、排水沟、门窗、设备及工用具是否干净、整洁、卫生。物品存放是否定点定位,规范有序。是否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2.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是否有有效上岗证,持证上岗率是否达100%。从业人员穿戴是否规范,操作是否规范;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3.食品采购验收:是否落实《关于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的规定》,实行定点配送;是否按要求执行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台帐记录;是否落实“关于学校食品成品、半成品禁购禁用的通知”,无禁用食品、无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腐败变质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使用是否规范.

4.食品加工:食品原料是否分池清洗;生熟食品容器、食品工用具是否分开使用;食品烹饪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加工后至食用是否超过2小时;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是否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是否制售冷菜凉菜。

5.食品贮存: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食品贮存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冰箱存放是否生熟分离。

6.清洗消毒:餐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消毒记录是否完整,消毒后餐用具是否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是否有明显标记。

7.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留样冰箱和容器,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

8.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除,记录是否完整。

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篇三

一、指导思想

我校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理念,确立 学习食品安全教育法规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自护能力,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 制度保证,重在预防 的食品安全工作思路,以平安校园 创建活动为载体,在新的一年里,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二、工作目标

1、学校全面落实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工作。

2、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经费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环境。3、健全机制,力保学校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三、工作重点

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形成全员重视、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学校实施 食品配送制度 。根据市、县 百万学生食品配送工程 方案,20XX年,学校食堂100%实行副食品和米、面、油、蔬菜等食品定点配送定点采购,食品100%实行定点配送。

4、加大食堂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品饮食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

5、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学校饮食饮水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学生常见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专门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事故的危害。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街头食品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使学生会识别并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增强学生的预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学校领导始终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效果。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监管,提高餐饮质量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存储、加工、烹饪各个环节,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 三无 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师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严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加强事前预防工作,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落实严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提高警惕,预防校园侵害。一是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夜间巡逻,严把校门关;二是切实做好食堂管理,严格控制外人进入操作间,严防盗窃和投毒事件发生,严把房门关。

(3)加强校外门前摊点治理,营造安全卫生的学校饮食环境

学校门前、周边存在大量经营食品、糕点、油炸的摊点,这些摊点多数卫生状况较差,制售伪劣食品,只图盈利,不顾学生健康,是隐患的源头,必须堵住。学校门前和周边环境治理涉及到很多单位和部门,因此学校将主动与有关执法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取缔学校门前、周边无证非法经营的食品销售摊贩,杜绝以各种方式侵害学生健康权益的行为,在突击检查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同时,要加强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抵制购买流动摊点食品。

4、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学校食品安全与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与管理的系列活动。安全问题与季节更换、气候变化、地理环境等条件密切相关,与周边学校安全事故、安全信息密切联系。学校在安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一贯坚持正常性与阶段性工作结合、一般性与重点性工作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既能施行本校计划,又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篇3: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成立专门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组长:XX(校长)

副组长:XX(分管后勤)、XX(分管安全)

成员:XX(总务主任)、XX(政教主任)、XX(校医,食堂专管)、XX(食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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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20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靶向性原则

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各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总局靶向重点:一是从时间上,分4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二是从地域上,对既往抽检发现问题较为集中区域的相应食品品种进行抽检;三是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检;四是侧重对检验方法新、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抽检;五是对舆情及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安排专项抽检。

省级局靶向重点:一是从规模上,主要是对本省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

市、县级局靶向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二)坚持覆盖原则

在突出靶向性抽检原则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从企业方面,要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从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从食品品种方面,要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豆制品等33个大类、132个品种、203个食品细类;从生产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

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四)坚持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原则

总局对省级局,省级局对市、县级局逐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一是以上级指导、督促、督查考核为导向,通过对品种和项目的区间性覆盖抽检,对地方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二是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的抽检,对地方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三是组织研究如何利用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各地食品安全状况的依据。通过评价性抽检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三、工作任务

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大类食品、132个食品品种、203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27.59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局本级任务

总局本级抽检3.14万批次,其中计划性抽检2.7万批次,专项抽检0.44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对重点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附件2)。对于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在流通环节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季度抽取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产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月月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大型批发市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省级局任务

省级局抽检47.95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1.2万批次,各省级局匹配26.75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各省级局确定的重点企业不少于本省(区、市)获证企业的10%。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各省不合格企业名单另发)。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应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级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匹配,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每年抽检一次。

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市、县级局任务

市、县级局对食用农产品抽检76.5万批次。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详见附件3)。视经费等情况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省级局可以根据市、县人口数量,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消费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抽检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各省级局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省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至总局。

(二)严格工作管理

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管理。一是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二是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三是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另行印发)等规定执行。

(三)按时报送数据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级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要逐批次按时限报送书面报告,转移地方任务要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五)及时公布信息

按照总局要求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省级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抽检状况分析。

(六)强化督导考评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考核。

(七)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总局食监三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话:010-88330515、010-67095881

传真:010-88330575

电子信箱:puhj@cfda.gov.cn

篇5: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2.2017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3.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一、指定抽检品种和抽检项目

序号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细类 (四级)

规定项目

1

畜禽肉及副产品

畜肉

牛肉、羊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

畜副产品

牛肝、羊肝、猪耳、猪蹄: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2

水产品

水产品

恩诺沙星(限淡水鱼)、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

3

蔬菜

韭菜(鳞茎类蔬菜)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多菌灵、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甲胺磷

芹菜(叶菜类蔬菜)

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阿维菌素、甲拌磷、对硫磷、敌敌畏

菠菜(叶菜类蔬菜)

阿维菌素、氧乐果、毒死蜱、克百威、对硫磷

普通白菜(叶菜类蔬菜)

毒死蜱、克百威、氧乐果、甲基异柳磷、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辣椒(茄果类蔬菜)

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

番茄(茄果类蔬菜)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氧乐果, 毒死蜱

豇豆(豆类蔬菜)

阿维菌素、氧乐果、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乐果

4

水果

苹果、梨、桃、荔枝、龙眼、柑橘、香蕉

氧乐果、克百威、毒死蜱、甲胺磷、联苯菊酯、多菌灵

二、可选择抽检项目参考目录

篇6:食品安全抽检民生计划

食品安全抽检细则全文

一、抽检食品品种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二、检验项目

各类食品的检验项目见附表。

三、抽检对象

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四、抽样地点

抽检地点主要为流通环节。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

五、抽检工作分工

(一)总局?

主要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检。每季度抽取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名单产品。对于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食品品种。并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

(二)省级局?

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各省级局确定的重点企业不少于本省获证企业的10%,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量外省产品。

(三)市、县级局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可根据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确定具体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民生计划部分)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民生计划部分)信息公示(第三十二期) 年09月28日 发布

本期公布282批次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省抽/民生计划部分)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和蔬菜制品等13大类,合格280批次,不合格2批次(详见附表)。

其中:

1、粮食加工品86批次,检测项目为铅、镉、总汞、总砷、铬、二氧化钛、滑石粉、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2、调味品1批次,检测项目为总酸、游离矿酸、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3、饮料13批次,检测项目为耗氧量、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批次,检测项目为酸值/酸价(KOH)、过氧化值、总砷、铅、溶剂残留量、苯并芘、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经检验全部合格。

5、水果制品59批次,检测项目为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6、糕点26批次,检测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脱氢乙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经检验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7、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二氧化硫残留量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8、肉制品6批次,检测项目为N-二甲基亚硝胺、苯甲酸、山梨酸、克伦特罗(限畜肉制品)、沙丁胺醇(限畜肉制品)、莱克多巴胺(限畜肉制品)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9、乳制品19批次,检测项目为脂肪(限全脂灭菌乳)、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铅、总砷、总汞、铬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0、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检测项目为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纽甜、苯甲酸、山梨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1、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检测项目为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菊酯、铅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2、酒类43批次,检测项目为甲醇、铅、氰化物、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酒精度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3、蔬菜制品2批次,检测项目为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亚硝酸盐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已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并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有关检测项目说明: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标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材受污染,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灭菌不彻底等原因导致。

篇7: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2.20xx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3.20xx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20xx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一、指定抽检品种和抽检项目

二、可选择抽检项目参考目录

篇8: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版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 抽样

第十六条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 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被抽检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并要求被抽检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抽取的样品(含复检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有特殊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记录拒绝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被抽检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经营领域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单位(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确认食品的真实性。生产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生产单位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节 检验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当标识后入库。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妥善保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生产单位、进口食品的代理商或进口商。

第四节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备份样品在正常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受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复检申请人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征得初检机构同意后,按原实施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检测。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初检机构应当配合复检工作,按要求提供备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汇总监督抽检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最终结论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抽检。

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同种食品。复查工作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样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复查仍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

(二)未经复查继续生产销售同一种食品的;

(三)同一类食品连续2次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检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参加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资格,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的;

(三)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的;

(四)未向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的,或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签订食品检测有偿服务协议的;

(七)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或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发放监督抽检证书或牌匾的;

(八)利用抽检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检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不合格食品,指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指标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上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督抽检、食品不定期监督抽检、地方监督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

相关新闻:省食药监局食品抽检公告显示:水产检出的问题真不少

11月2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3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共有13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有9批次出自水产品,另有两份不合格蔬菜样品抽检自大型连锁超市货架上。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蔬菜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离石永宁西路店、标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分店购进的豆角检出氧乐果超标;标称太原市小店区小朱蔬菜店、标称太原市万柏林区志明蔬菜行二号摊位购进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淡水鱼不合格1批次,标称太原市小店区陈世旗水产冻货零售店购进的罗非鱼检出3-氨基-2-恶唑酮。海水蟹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晋城市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文昌街水产批零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林水产品店、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2批次面包蟹、梭子蟹、贵妃蟹检出镉超标。淡水蟹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洪运海鲜商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星鑫蟹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溢方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大闸蟹检出氨基脲。

据介绍,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均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效性抗生素,因价格较低廉且疗效佳,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鱼类。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无法检测,故利用代谢物的检测可反映这类抗菌剂的残留状况。硝基呋喃类抗菌剂及其代谢物对人体长期食入有致癌、致畸胎及安全的顾虑,我国已禁止该类药物在水产饲养中使用。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水产品中检出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时非法使用所致。

镉是一种重金属污染物,由于沿海水质污染及大气污染,会在水体生物,如鱼类、浮游动物等体内积累富集,并且对它们产生毒性危害风险,且通过食物链危害到人体健康。一般情况下,重金属等污染物,容易导致海水蟹等海鲜“镉超标”。

毒死蜱、氧乐果均为有机磷类农药,我国规定该农药允许最大残留量分别为0.05、0.02mg/kg。蔬菜中检出毒死蜱、氧乐果一般是由于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导致。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食药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篇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国抽抽检任务、省级抽检任务(121批)由市局负责,我局负责协调配合,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二)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食用农产品全年抽检任务至少完成240批次,局食品科统筹安排全市抽检任务分配,各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

1.抽样对象。

辖区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可根据销售和消费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确定具体抽检品种。

2.抽样时间和频次。

根据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等农产品,全市每月至少抽检20个批次,年6月30日前不得少于140批,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3.抽样场所。

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4.承检机构。

由局食品科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省食药监局的要求遴选确定第三方承检机构。

(三)本级其他食品品种抽检任务。

食品科应结合本局实际,相应开展节令食品、应急、执法检验及风险监测工作,抽样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抽样单位。

二、数据报送

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上报省局“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再由省局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结果共享共用。抽检单位完成抽检后应先行将抽样信息通过系统上报,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验结果上报系统。

三、核查处置

局食品科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并转办。各监管所应确定专人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向食品科报送核查处置报表,食品科按照附件1的要求向市局报送核查处置信息。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

凡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

四、信息发布

本级抽检由食品科负责每周向社会公布。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信息内容按照省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监督抽检”专栏食品信息公布格式发布信息。每月汇总已在站公布的本级受检信息,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稽查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认真落实监督抽检责任,着力做好食用农产品的'抽样工作,要根据统一安排,严禁推诿扯皮。

(二)细化工作要求。食品抽检工作由食品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产品召回、复查整改、信息公布、月报统计以及数据利用等组成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不合格报告传递、核查处置(填报)等时限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进度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月度、季度、半年度抽检工作进度,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的计划任务。

(四)强化督导考评。市局将把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重点考核任务完成率、问题发现率、核查处置率(系统填报率)、生产企业覆盖率、信息公布等工作。我局也将食品抽检工作纳入2016年对各单位重点考评内容。

六、工作纪律

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无故不处置、延迟处置不合格抽样报告。

七、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在3月底前将食用农产品以外的食品稽查抽样、监督抽样计划、食品抽检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局食品科,以便统筹安排全年抽样工作。

篇1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3大类食品252批次样品,现将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抽检3类食品252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43批次,合格4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3批次,合格33批次;肉制品176批次,合格176批次。产品合格信息详见附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5类食品的监督抽检。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现将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本次抽检5类食品219批次样品。其中,淀粉及淀粉制品11批次,全部合格;方便食品32批次,合格31批次,不合格1批次;蜂产品64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加工品60批次,合格59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52批次,合格50批次,不合格2批次。

一、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淮南古阳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淮南同兴堂牛肉汤饮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生产的淮南牛肉汤(方便食品)(生产日期/批号:/1/26),菌落总数(主食部分)千张:1300CFU/g。标准规定为750CFU/g。检验机构为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2.芜湖南陵家祝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特二粉(面粉)(生产日期/批号:2016/9/6),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2200μg/kg。标准规定为1000μ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3.亳州市神康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康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7/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8CFU/250mL,113CFU/250mL,101CFU/250mL,128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濉溪县耩沟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耩沟泉)(生产日期/批号:2016/7/14),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CFU/250mL,4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5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青岛食品抽检不合格处置情况 11家企业吃罚单

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来的第四批国家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4份,山东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7份,外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1份,目前已全部依法处置。

市食药局对处置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涉及青岛11家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包括酱油、花生酱、海米、苹果酒等12批次产品。

公示涉及的11家生产企业为:

青岛食斋香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星峰园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乐味佳工贸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青岛莎郎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恩宏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味鲜美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榕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泽香园农产品有限公司、

青岛海馨茶业有限公司、

青岛酿酒有限公司、

青岛中粮葡萄酒有限公司。

对上述11家企业,市食药监管部门已全部依法处置。

篇11: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素材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区食安委和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群众食品安全为宗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确保一方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

按照“五个最严”(最严的准入、执法、监管、处罚、问责)和“三个从严”(从严的纪律约束、工作标准、管理措施)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监管原则,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联动处置能力,构建群防群治格局,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保持地区食品安全总体有序可控。其中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基层监管网络

1、加强食安委及食安办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做实做强食安委及食安办,充分发挥街道食安委统一领导和食安办协调指导作用,研究和制定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全面梳理查找管理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责任分工,不断完善与基层各部门的协作机制。(食安办)

2、加强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完善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力量配置,下移监管重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居委会食品安全兼职队伍,健全“一站三员”(食品安全工作站、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社区食品安全监督网,切实落实社区、居委网格化管理的责任,形成食品安全专业力量与辅助力量相结合,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食安办)

3、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街道对地区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街道、居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要着力与大联动分中心的对接,强化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在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的作用,将食品安全隐患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食安办)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落实最严的准入,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持续达不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落实最严的监管,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及经纪人、直接入口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进口商和代理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问题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销售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深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以及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备案和监管,健全信用档案。落实最严的处罚,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药监所、工商所、经济科、城管所、食安办)

2、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和完善产业扶优政策,加快提高食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扩大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范围,特别是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完善食品保障和安全责任体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水平。支持引导本地区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企业、较大规模集体用餐单位与外埠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产销对接。(食药监所、经济科、食安办)

3、强化企业自身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规模以上食品市场、连锁经营和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以上餐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推进实施食品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进货索证索票和查货验证、出厂检验、规范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型以上餐饮单位严格实施《餐饮业卫生规范》。规范农产品进货渠道,强化“安全农产品进社区”标准化建设。研究和探索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制度,推进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及大型食品批发、大型连锁卖场、超市、大型婚宴、集体用餐配送等高风险食品和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食药监所)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完善肉类、粮食、乳制品、蔬菜、食用油、禽肉类和淡水鱼等七类食品重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食品追溯体系为基础,逐步扩大到各类主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各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建立食品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标准和等级评价方法,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实时信用档案,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企业自律。继续实施“黑名单”制度,适时在区食品安全联动监管平台上公布“黑名单”,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食药监所、经济科、食安办)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1、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坚决整治“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品店”,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结合区域特点,实行疏堵结合、分类指导、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加强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治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探索有效夜排档监管措施。(食安办、食药监所、城管执法中队)

2、继续开展无证餐饮店及食杂店专项整治。坚持“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工作目标,对大联动上未办结的无证餐饮店及食杂店积案和金平路、等主要路段的无证餐饮店及食杂店进行整治,力争取缔20%的无证餐饮店及食杂店,遏制地区无证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安办、食药监所、派出所、房管办)

3、继续开展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和抽检,严防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申报、签约管理,确保申报率和签约率均达到90%以上,新开的产生废弃油脂的餐饮企业油水分离装置安装率达100%。加强废弃油脂收运过程电子化监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队伍,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收运、加工、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食药监所、城管执法中队、环卫所)

4、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要进一步深化乳制品、肉制品、婴幼儿食品、熟食、盒饭、豆制品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巡查、监督抽检,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食药监所、食安办)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

1、推进食品安全联动监管信息平台运用。以“智慧闵行”建设为契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联动信息系统的运用。及时填报、更新联动平台上的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针对性监管提供依据。(食安办、食药监所)

2、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熟食卤味的风险监测任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产地环境监测。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和风险交流制度。(食药监所)

3、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和企业自检的“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推进和扶植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餐饮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和中央厨房等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完善检测结果通报,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和结果共享。(食药监所、经济科)

4、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和应对规程,建立街道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强化部门应急处置职责。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食药监所、街道相关部门)

5、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公开。要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制度,主动开展舆情监测,强化信息通报;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的意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食药监所、食安办、宣传科)

(五)加强宣传教育,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结合3月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份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9月份的质量月等主题活动,深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定期开展讲座,广泛开展进社区、农村、学校、机关、工地、企业的“六进”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率。通过开展“小手牵大手,食品安全进课堂”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江川社区报、江川发布、公益宣传阵地等各类媒介,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食药监所、社管科、食安办)

2、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和志愿者培训,提高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的能力。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身管理能力。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食药监所、食安办)

3、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办结质量、缩短办结时间、提升办结效率和效能。做好“12331”、“12345”、“9620”三个服务热线的交办件,实现办结率和回复率达100%。积极宣传、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做到应奖必奖,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构建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食安办、食药监所、城管执法中队、环卫所)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监管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督促监管人员积极有效开展工作。要改进执法方式,实施飞行检查、错时监管、暗查暗访,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大发现问题及案件查处力度,落实好行刑衔接机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重点查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食品。

(二)居委工作站要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要加强居委会“一站三员”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要加大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治理,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为全面提高地区食品安全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和岗位责任,切实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岗,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要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部门、单位要给予肯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单位、小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玩忽职守并导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燃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订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村居供气、用气安全。   二、目标任务   深化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整治重点   (一)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各相关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查处燃气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充装不合格钢瓶、缺斤少两、掺杂二甲醚等违规行为;查处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查处销售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取小液化气供应网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不符合规划、无证照小液化气供应网点;查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违章倒灌、倒残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擅自在未经核准场所经营、非法改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超量存放实瓶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用户的燃气采购、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查处使用不合格燃气和不合格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瓶库使用行为;查处不规范瓶组、擅自改装燃烧器具、液相直烧、管道瓶装气混用等违法使用燃气行为。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各村居,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新河派出所、新河交警中队:负责依法查处禁行区域内未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时间、路线规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查处液化气运输超载行为;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的行为;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规范“三车”(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三轮摩托车)运送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质监、行政执法中队做好对运输途中的气瓶检查工作。   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村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确保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监中队: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燃气安全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内容。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个人、燃气用户(重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消防中队:负责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经营者,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按照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各办、服务区:将燃气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本服务区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每月配合执法中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宾馆、饭店、小餐饮、小液化气供应站等经营场所;负责重点单位隐患整改跟踪和督查,对治理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为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办、服务区、镇属有关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监管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篇12: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素材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即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为主线,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教育,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校园平安,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要建立索票索证台帐追溯制度、学校食堂要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联系相关部分取缔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继续以“平安校园”的建设为抓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得安全知识与安全信息知晓率力达到100%,积极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

3、严防发生牵涉校方责任的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尽力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在校安全。

4、加大学生上学、放学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大力度。

三、主要工作

(一)大力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

1、做好开学初安全工作教育。在开学初,各校要及时与新入学的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求班主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教育。

2、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科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学生的自觉行动。学校要邀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一次遵纪守法、交通安全等重点主题的安全常识教育。帮助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识,熟悉报警、求助电话的使用,具备对危险的初步判断能力,掌握躲避危险和自救的简易方法。 9月、10月在全校组织开展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活动的顺利进行。11月进行一次学校“应急演练”(紧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演练)。

3、为防止学生在国庆和寒假期间发生事故,学校坚持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宣传预防常识。学校在9月底和放假前分别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假期安全教育工作事项等,以提醒家长监管好自己的子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2月份要结合“12。1世界艾滋病日”、“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对全体师生进行班级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加强安全工作组织制度建设,努力把校园安全及综治工作纳入正规化轨道。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各校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一支兼职的学校安全群防工作队伍,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

2、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各校要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安全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学校每周和重大节假日前必查的基础上,查重点、重点查、查反复、反复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3、结合上级精神制定学校《 小学教师安全责任书》、《家校安全责任书》等,以加强群防群治,共建平安校园。

4、健全安全工作资料档案制度。要将上级的安全工作指示、年度计划总结、日常管理检查、月报通报等工作台帐系统整理,及时归类建档,为领导决策、工作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讲评、年度考评和保障校园合法权益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预见性、规范性和针对性。

5、强化安全预案制度。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为设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燃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订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村居供气、用气安全。   二、目标任务   深化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整治重点   (一)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各相关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依法查处燃气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充装不合格钢瓶、缺斤少两、掺杂二甲醚等违规行为;查处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查处销售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取小液化气供应网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不符合规划、无证照小液化气供应网点;查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违章倒灌、倒残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擅自在未经核准场所经营、非法改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超量存放实瓶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用户的燃气采购、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查处使用不合格燃气和不合格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瓶库使用行为;查处不规范瓶组、擅自改装燃烧器具、液相直烧、管道瓶装气混用等违法使用燃气行为。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有效开展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各村居,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新河派出所、新河交警中队:负责依法查处禁行区域内未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时间、路线规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查处液化气运输超载行为;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的行为;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规范“三车”(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三轮摩托车)运送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质监、行政执法中队做好对运输途中的气瓶检查工作。   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村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确保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监中队: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燃气安全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内容。   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单位和个人、燃气用户(重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消防中队:负责对宾馆、饭店、小餐饮、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和经营者,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不按照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各办、服务区:将燃气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本服务区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每月配合执法中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宾馆、饭店、小餐饮、小液化气供应站等经营场所;负责重点单位隐患整改跟踪和督查,对治理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关各办、服务区,镇属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燃气经营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为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办、服务区、镇属有关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监管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篇13:山西10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报告

山西10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报告

11月7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6年10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2016年10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对28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食品样品2965批次,共发现不合格样品55批次,不合格率为1.85%。

检出问题的食品类别为饮料、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食用油及其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9大类。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60%,监督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不合格等。其中,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到了不合格总数的60%,本月监督抽检中有33批次食品发现此类问题,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占此类问题不合格总数的48.48%。其次是部分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糕点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据介绍,微生物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和其他微生物,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原材料生产、储藏、运输的卫生环境条件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条件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卫生环境差,生产工具清洁不彻底,设备清洗消毒不完善,人员卫生管理不到位;产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贮藏条件不达标。瓶(桶)装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污染主要原因有水源受到污染,或现有的较为简单的水生产加工艺;或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包装材料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省食药监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消除隐患。同时,食药监也将加大跟踪抽检力度,第一时间发布监督抽检结果,进行风险解读和消费提示,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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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5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汇总情况分析报告,2016年4月21日至5月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2大类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共抽检食品样品390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率为1.54%。

检出问题的.食品类别分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等。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为,1批次小磨香油中酸值超标;1批次白芝麻和1批次即食冲调型油茶中霉菌超标;1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1批次老陈醋中菌落总数超标;1批次即食冲调型油茶和1批次糕点中过氧化值超标。

据介绍,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经分析,造成酸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如食用植物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二是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三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霉菌是丝状真菌的俗称,霉菌和酵母在自然界很常见,霉菌可使食品贪腐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霉菌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或者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产品储存条件不当造成,也可能是流通环节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水、空气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与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或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材受污染,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是由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导致。

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品质较差或者成品油储存温度不当、储存时间过长,从而引起油脂氧化。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易对肝造成损伤,严重超标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查处,并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化解风险。同时,省食药监局将加强对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第一时间发布监督抽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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