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

时间:2022-04-30 00:43:0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cokkiecoo”为你分享9篇“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

篇1: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

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

盘龙区是昆明市的`中心城区之一,辖区面积345.83平方公里,总人口67.69万人,居住有彝族、回族、白族、苗族等40余种少数民族,近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全区少数民族人口为散杂居分布,在区属的10个街道办事处、乡均有居住,呈“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由于农业人口只占全区总人口的0.7%,因此盘龙区民族工作以城市民族工作为主.

作 者:盘龙区民宗局  作者单位: 刊 名:今日民族 英文刊名:ETHNIC TODAY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城市民族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调研报告

海陵区全区面积203.5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23.7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6.1万人,常住少数民族584人,分回、满、蒙古等29族别;随着我区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高速发展,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增加,我区外来经商人员日益增多,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日渐增多,主要来源于新疆、青海、甘肃等地区,年流动人口近1000人,族别构成复杂,其中以回、维吾尔族少数民族为主。全区现有清真网点30多处。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下,区民宗局把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作为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律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扶持力度,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一、城市民族工作基本情况

1、建立健全组织和信息网络,为城市民族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推进我区民族团结发展,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解决了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一些疑难、重大问题。区民宗局围绕工作重点,健全信息网络,建立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新体制,加强街道民宗助理、社区民宗信息员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与信访、公安、国保等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化解矛盾。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根据我区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构成情况,按照不同省份、地区明确少数民族召集人,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了解少数民族情况,遇到突发事件,通过他们做好各自老乡们的工作。

2、发挥社区和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为城市民族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在社区,在基层。社区和基层群众组织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化解民族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难以替代的作用。一是加大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力度。XX年,区民宗局开展了民族工作进社区工作,在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社区多次举办汉民与少数民族群众、学生一起的联谊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密切邻里关系,营造和谐社区的生活氛围。城东街道春晖社区、试采社区民族工作被省民委表彰为民族工作示范社区。二是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流动少数民族经营生活中遇到困难开展帮扶。区民宗局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困难户的帮扶,针对生活困难且因病、灾等加重经济负担的少数民族家庭,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政策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困难家庭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3、加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力度,为城市民族工作开展提供根本保证。一是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每年我们都举办少数民族法制培训班,请少数民族群众来听法律讲座,宣传《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依法开展活动。二是支持伊斯兰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我局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群众过开斋节等宗教节日费用,保证他们在泰能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为尊重少数民族特殊丧葬习俗,我区提供专门的回民公墓。三是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针对少数民族在我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我们认真办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考生办理加分审核等手续,少数民族经商人员子女上学遇到的种种问题与教育局以及相关学校联系对接,均得到圆满解决。在对清真网点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清真餐饮店经营证照不全,管理中时有矛盾发生,在加强对清真餐饮业主宣传教育的同时,主动与卫生、工商等部门协调,优惠为他们办好相关手续,使清真店做到了合法经营、放心经营。四是培育民族经济健康成长。在泰州市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过程中,对泰州市主城区唯一一家清真馆的易地扩大规模重新营业争取了5万元三产扶持引导资金,解决了清真食品供应点建设问题。

4、努力维护民族团结,为城市民族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活动。区民宗局将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印成传单,到市中心进行发放,向广大市民宣传民族政策。区各街道、社区精心组织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举办元宵联谊会,近期举办了端午包粽子比赛等;通过全区上下不懈努力,党的民族政策更加深入人心,遵守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在全区形成维护民族团结、关注民族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及时妥善处理民族的问题突发事件。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民宗部门及时介入,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少数民族人士积极发挥作用,确保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去年,我区先后妥善处理6起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主要特点

我区城市少数民族有以下特点:

1、小聚居,大分散。城区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城东地区,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和学生较多,其他各个街道也都有少数民族群众分布;

2、民族成分较多,其中回族占绝大部分,其他民族较少;

3、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占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小;

4、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较强,对涉及本民族的荣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较敏感。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城市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真食品需要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虽然在城市民族管理中我们对清真餐饮店政策扶持,主动与卫生、工商等部门协调,减免相关费用为他们办好各类证照,但仍有不少清真餐饮店未领取营业证照,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一些个体工商户乱打“清真”招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清真不清”的现象,回族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我区唯一一家清真食品供应点虽然经过政府资金扶持,但由于经营理念陈旧,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需要对企业发展各方面加大支持。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加上一些人员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不强,使得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其情况难以掌握,在管理和服务上难度加大;随着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员的逐年增多,其风俗习惯得不到本地汉族群众的尊重和理解,一些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突发事件增多;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外来经商少数民族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也成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同省别、族别的少数民族人员在经营范围等方面矛盾也时有发生。

3、民族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清真食品行业是城市民族经济的主导行业,虽然近年来得到一些发展,但规模小、基础条件差、生产形式单一、增收渠道狭窄等问题仍是制约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四、对策及建议

1、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民族知识,增进汉族对少数民族生活风俗、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方面的了解和尊重,增强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服务的意思。

2、全面推广民族工作进社区活动,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广泛调动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热情。

3、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优秀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民族经济社会、巩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4、设立城市民族工作“110”。一是经营“110”,对清真网点科学引导,培育他们健康成长;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推广清真标志挂牌工作,遏制乱打“清真”牌现象;加大对重点清真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清真企业的亏损状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经营理念更新,着力培养少数民族优秀管理人才。二是帮扶“110”,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流动少数民族经营生活中遇到种种困难开展帮扶。三是突发事件“110”,在做好排查民族领域不稳定因素的基础上,以民族召集人为工作抓手,大力开展民族领域维护稳定工作。一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有关部门沟通,将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保证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篇3: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比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八、 删除第十条。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建制镇的民族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比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智慧城市运营模式

1

政府独资建网运营模式

政府独资建设模式是较为普遍应用的一种智慧城市运营模式,该种模式下,政府不借助于运营商,而是利用自己的资金、凭借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对整个的智慧化建设进行整体计划、独立投资和后期运维工作,建设用途主要是为市政机关、单位和公众提供服务。

在此过程中,政府可将设计、建设、运营等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投资网络建成之后,首先保证用于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公共服务部分的网络能力容量,然后将剩余容量出租给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利润。

政府独自投资建网的优点是市政府可以控制网络的使用方式和经营模式,不需要与进行复杂的商务谈判和协商,同时,政府能够对工程进行严密的控制并对运营过程进行深入监管,在这种模式下,市政府自身的网络需要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以便用于智慧政务、公共安全等领域。

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

其一,政府需要承担投资建网的全部费用,这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保证;

其二,政府必须承担投资风险,市政府从财政中专门拨款投资建网,并且承担网络运营和维护的全部成本,这对于缺乏网络运营经验的市政府部门来说风险非常大;

其三,政府要凭一己之力负责网络的运营和维护,需要政府具备建设和运营能力,这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也说非常困难的,往往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去负责此项工作。

2

政府投资,运营商建网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整个网络建设过程中,由政府主导并负责主要投资,运营商为政府提供相关支持,例如可以使用运营商已有的骨干网等等,同时,由运营商负责网络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这种运营模式对用户非常有利,在大部分的时间和地点他们能够无偿使用网络,相应的成本费用由市政部门支付,此时既能够弥补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又能够保证公民免费使用网络的权利,至少可以在登陆政府机关等单位的网站时实现零付费。

政府投资,委托运营商建网的运营模式的优点首先是保证了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和主动权,能够保证政府公共职能方面有足够的网络容量;

其次,运营商之前已经建设了许多基础设施,积累了丰富的相关建设与运营经验,并拥有大量的忠诚用户、技术人员等等,这些既有资源都可以得到充分利用,节约了成本;

再次,将网络的建设与运营交给运营商去完成,保证了政府与运营商都能够从事自己的优势工作,保证了投资建网的安全性,能够降低商务风险,增加收益。

这种模式的缺点则在于:

第一,政府依然要承担网络建设费用,其资金压力依然很大;

第二,网络建设任务虽由运营商来承担,但是政府仍是主导方,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政府仍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由于项目是由政府主导,运营商对产品规划和发展的控制权较小,可能会减少对其原有优势的利用率。

3

政府、运营商合资建网运营模式

所谓合资建网的模式,主要是涉及到两个主体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在刚开始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时候,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进行一些前期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建设与运营工作的整体良好环境,运营商则在‘整体工程开始之后全面参与,利用已有的优势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后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这种模式属于兼顾型,首先是政府出面对保证公共服务所需要的网络进行支付购买,运营商提供有偿服务,但是公众享受的是免付费服务,其次是其他的网络容量由运营商自行运营盈利,运营商可以通过广告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服务提供来获取市场收入,实现盈利。

政府指导(部分投资),运营商投资建网运营模式的优点包括:

第一、政府节约了投资建网的资金,仅需支付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公共服务,财政压力较小;

第二,网络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部由运营商一手负责,政府仅提供支持,对政府来说风险较小;

第三,运营商能通过灵活配置投资和收益模式来达到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的.平衡,既保证公共服务的需要,又能实现项目盈利;

第四,运营商对于整个设施和网络有很大的操控权,从而会积极参与项目流程,努力增加客户保有量,提高忠诚度。

这种模式也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运营商要谨慎地考量所有的合作企业和协调过程,保证将自己所承担的商业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投入资金的回收很大程度上依靠出售商业服务和提供增值服务,投资的回收期可能会延长。

4

政府牵头,运营商建网的模式

这种模式并不是随着智慧城市的提出而出现的,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方式,早已在政企合作领域得到应用。

该模式是在政府和私人机构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殊许可,允许自筹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在一定时期内管理和经营该设施以及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经营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项目设施及配套的所有权利。

模式的盈利方式是以前向计时收费为主,由于在一段时期内,运营商拥有对整个设施的经营权,此时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提供多种付费套餐和服务,以取得盈利,其营业额的一到三成的比例用于运营商向政府缴纳管理费。

政府牵头,运营商建网的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在投资建网的过程中,政府很少参与具体事务,因此政府承担的投资和风险都非常小,几乎全部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都由运营商来承担。

其最明显的缺点则在于,此种模式下运营商承担的压力过大,同时,由于运营商只在一段时期内拥有网络的专营权,难以保证能够顺利收回投资并实现盈利,不能充分调动运营商投资建设及发展的积极性。

5

运营商独资建网运营模式

独资建网的模式是由运营商承担从建设到运维的全部任务,并负担全部所需费用,建设成果也就与政府无太大联系,政府对网络难以进行干涉和掌控。

这种模式与第四种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建成之后网络的使用和经营权一直由运营商掌握。

盈利模式方面,此种情况下,运营商可以两头收取费用,即从政府和个人用户两个方面同时盈利,政府支付公共服务所占用的资源,而个人则付费购买其私人性网络接入。

关于优缺点分析方面,运营商独立投资建网运营模式的优点是:

首先对于政府来讲,政府在网络建设与运营的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进行任何投资同时也没有任何风险,因此政府的角色相对轻松;

其次,由于整个项目的经营权完全掌握在运营商手中,因此能够极大地调动运营商建设与运营的积极性,运营商会动用一切资源竭尽全力投入到网络的建设中去,可以充分利用运营商已有的基础建设资源、忠诚用户、技术人员等优势。

此种模式的缺点就是:由于所有的权利与责任全部在运营商手中,政府对网络没有话语权,因此政府难以对网络进行深入的监管,同时公共服务所需要的网络流量也不能得到保证。

整体来讲,五大模式各有其特点并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现对五大模式进行综合比较。

政府独资建设模式的优势是政府可以深入监管智慧城市的运营并且加强控制。

但是同时对政府的资金实力及行业技能要求较高,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同时承担较大的风险,还需要政府对智慧城市运营的行业技能加强。

此种模式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并且相关技术与管理性人才较多的政府。

政府投资,运营商建网并且运营的模式优势是:运营商可以有效利用现有骨干网,节约成本;政府投资并且拥有控制权,可以制定有利于市政服务的政策,利国利民;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其劣势:投资与运营分离,容易出现经营者与投资者背道而驰的窘境。

如果釆用这种运营模式,必须产权及责任关系处理好,能作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方能把利益的蛋糕作大。

政府、运营商合资建网运营的模式优势是:政府和运营商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运营商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共同建设好、经营好智慧城市。

但是这种模式其治理比较难,容易引起利益纠纷,最终影响智慧城市的建设。

政府牵头、运营商投资建网及运营的模式,其优势为政府投资较少,只需要提供前期建设的少量咨询费用,运营商负责从投资到建网到运营,有利于激发运营商和积极性。

但是这种模式由于政府只起到牵头作用,前期投入资金不多,后期的监管及控制权怎么和运营商平衡不好解决,控制权大,对运营商不公平,会降低运营商积极性。

如果控制权太小,则不利于政府向市政和民生的方向去监管。

运营商独资建网运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运营商的现有的优势,调动其积极主动性,政府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但是劣势为运营商独资建网运营,不利于政府采取利民性的政策,比如免费的公共网络等。

五种模式各有千秋,无论何种的发展模式对于企业而言都是一个发展的重大机遇。

篇6:《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依据理念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依据理念

自国务院法制办6月29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纷纷提出意见建议。其中不乏一些建设性意见,但也有一些讨论超出了征求意见稿文本范畴,上升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依据的理念层面。因此,有必要厘清相关理论和政策原则。

多元一体,互为条件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笔者看来,多元与一体应是辩证关系,彼此互为前提和归属。如果没有多元,就不可能有一体。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多元都是一体之源,也是其基础。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多元更是一体保持活力的重要来源。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正是多元之间的互动,多民族的王朝和帝国的一体才能够获得不断的发展动力。越是大范围、大规模的互动,越能带来新的、更大的飞跃。古代如此,今天也是这样。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因此,我们不能将多元与一体对立起来,或将其分出轻重,因为这两者都很重要,都应珍惜。

各国国情不同,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自然也不同。欧洲的文化多元政策已经失败,但欧洲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针对移民。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欧洲照搬加拿大等新大陆移民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本身就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失败在所难免。但欧洲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政策本身的失败,其发祥地加拿大等国还是一再强调要坚持多元文化政策。何况不管是欧洲的失败还是新大陆的坚持,其政策所针对的是移民,而移民与我国的少数民族根本不同。况且,我们从来也没提出要推行什么多元文化政策,人家的失败与我们何干?二是欧洲兴起多元文化政策失败论的时候,欧洲各国针对本土少数民族的政策还在推进。从北欧国家对其原住民——萨米人的政策,到意大利等国对少数民族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英国识别出新的“民族”——康沃尔人,到老牌“民族国家”法国对布列塔尼亚等民族的日益宽容,欧洲各国的民族政策呈现越来越宽松和包容的态势,甚至英国还同意苏格兰就独立问题进行公投。至于美国的“熔炉”论——这是美国早已放弃的理论,甚至美国会通过决议要政府为当年的“熔炉”政策对印第安原住民等进行公开道歉。历史早已翻开了新的一页,某些人还将历史博物馆里作为教训的伤疤视为宝贝。这是给人家伤疤上撒盐,还是希望重蹈覆辙?

中华民族、中华文明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这种“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是“绞肉机”,并不是通过“融化”使得原来的文明几乎消失殆尽。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中华文明的生命力并不在于其对多样性“一网打尽”的强大上,而在于其海纳百川的包容上。历史上那些曾经丰富多彩的“原来的文明”远没有被消失殆尽。拿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汉民族来说,她之所以成为“世界第一”,首先必须归功于这种包容性。直到今天,汉族虽然实现了同文,但其内部的方言多样性、风俗多样性也许是世界之最,这其中可能就包含着很多“原来的文明”吧。因此,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民族层面,我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不在于让多样性消失殆尽,而是让其在一体中实现完美的共生。

正确处理多元与一体的关系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主题。正确的选择应是摆脱不分孰轻孰重决不罢休的惯性思维,坚持辩证法,在互为条件、互为起点和归属的互动中,实现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也应成为贯穿《条例》的一条主线。

现代平等观的真谛——包容

平等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含义,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密尔、托克维尔,他们所讲的平等并无大的变化,大体上是指同等人之间的平等,言外之意是不同等的人之间是无所谓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将此表述为:“相类似的事物应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不相同的事物应依据它们的不同而受到不相同的对待。”到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种只有同等人才能享有平等的理念被套用在民族关系上,自然,不同民族之间也就无从谈起什么平等。密尔认为,所谓的代议制只能在民族成分同质的国家即所谓的民族国家才有可能。至于已经有的异类民族,除了同化别无选择。基于同样的认识,当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民主大加赞美的时候,对其多种族尤其是黑人问题的未来也是相当悲观的。这些都属于简单平等或绝对平等的范畴,其要点是把一种平等绝对化,并以此取代其他所有的平等。马克思主义冲破了这种简单、绝对平等的局限,使平等开始具有复合、包容的属性,为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能够享有平等、实现共生打下了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通过社会主义的广泛实践,多民族条件下的民主政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复合平等、包容性平等已经成为现代平等的重要内涵。很显然,要说起现代平等,民族平等因其复合、包容属性而成为重要标志,而否定民族平等恰恰是因为还停留在简单绝对的“老式”平等范畴,这显然已经过时了。

至于将各民族成员与其民族剥离开来而只是作为公民个体的平等,即与民族无关的平等,实际上就是否定民族平等。我国宪法在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时候,接着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就是说,肯定和强调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让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和行使自治权,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自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等,都是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这些规定并不与各民族的公民权利发生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使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权利在内容上更加丰满,在实践上更具活力了。

少数民族要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现代城市也要在成为各民族共同家园的同时,打造出新的城市文化。但这种文化并不是要将各民族原有的文化统统融合掉。放眼当今世界,凡是富有朝气和活力的城市,普遍都显示出海纳百川的包容性,将不同来源、不同特点的外来文化都吸收进来。在此过程中,确有外来少数民族如何适应城市生活的问题。如学习和遵守城市生活必需的法律秩序,了解和尊重城市文化等。这也是外来少数民族作为初来乍到者的生存需要。但是,外来人在城市的嵌入过程并不是完全无序的,而是沿着一定的文化渠道进行。如投亲靠友的常用渠道,使这种嵌入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具有一定的文化意义,并为城市增添新的活力。相反,如果将现代城市仅仅理解为“绞肉机式”的熔炉,只想容纳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而拒绝其文化意义,力求对各种外来文化一网打尽,就堵死了现代嵌入的主渠道,到头来也使熔炉无法发挥作用。

关于优惠和照顾,这的确是富有争议的概念。无论是优惠还是照顾,即使对受益方来说也是一种歧视,可以说是对其尊严的不尊重甚至是蔑视,而对另一方即对多数人的逆向歧视也同样很明显。正因为这样,现代国际法早就把优惠也列为一种歧视而不再提倡。但国际法同时规定:“专为使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这就是说,我们应当将这种优惠和照顾看作是少数民族作为公民理应享有的权利、是国家经营多民族家园应尽的义务。这样不仅不会造成民族隔阂,反而能够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提高国家的凝聚力。就少数民族而言,能够感受到多民族家园的温暖,从而增强对国家的认同;就主流社会而言,能够更好地理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属性和特点,更加自觉地包容不同民族和文化,从而进一步增强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当然,国内外实践也反复证明,这里的关键是国家的导向和主流社会的包容。

不同文明应共生共荣

今天,包括伊斯兰世界在内的全世界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极端主义挑战。这里面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很清楚,即是全球化进程中东西方发展差距的拉大、西方对伊斯兰文明的妖魔化,以及阿拉伯世俗政权的自身发展因外来介入而遭到破坏,从而不断为极端势力提供繁殖沃土。事实上,伊斯兰教的复兴甚至包括一些极端势力的超常发展,既是对外来打压的反抗,即“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现实写照,也是其内在的世俗化进程遭到破坏而为极端化提供社会沃土的结果。从文明互动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世界各文明发展不平衡所演化出来的非对称互动的反应。我们应对伊斯兰教复兴的背景进行历史和现实的深刻分析,而不是跟着西方对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明妖魔化的步伐,甚至与其遥相呼应,将其确定为我们的敌人。

如果联系到“一带一路”的战略,更应当警惕这种妖魔化伊斯兰文明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一带一路”战略是在全球化新格局下欧亚大陆之间的互动,是在东方的儒家、佛教文明与西方的基督教文明之间搭起时代之桥,以求实现全人类、各个文明的共生发展。然而,翻开世界地图可以发现,从东方到西方,如果离开广大的阿拉伯世界即伊斯兰文明,一切都无从谈起。不仅今天如此,反观整个人类文明史,阿拉伯和伊斯兰文明在各大文明的互动历史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历史翻开新的一页,尽管有文明冲突论等一些主张唱衰各大文明之间的和谐共生,中国却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思路,为东西方互动,尤其是为伊斯兰文明在人类各大互动中可能发挥的正能量,提供了战略思路和现实可能性。很显然,在这样的战略格局中,处理好与阿拉伯和伊斯兰文明之间的关系,实现与其共生共荣,是全面布局“一带一路”战略的前提和保证。

民族工作特殊论

不论是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民族工作都存在着特殊性。在笔者看来,强调特殊就是强调实事求是,把握工作对象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和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工作中的“一刀切”。任何社会工作由于其工作对象的不同,都有其特殊性,都应讲自己的特殊论。民族领域的特殊论只是诸多特殊中的一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特别提出和规定“民族”的内容,就体现了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对这种特殊性的承认和肯定。只要有民族存在,只要做民族工作,这种特殊性就将一直存在。这也是做好民族工作,建设好多民族国家的内在需要和前提。

当前,围绕着党和国家现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出现一些质疑和否定的声音,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宣传教育工作的不足。做好民族工作,关键要得到主流社会即汉族社会的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但是,长期以来,在对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广大汉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很多汉族干部群众缺乏对于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基本认识和了解。而在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因其天然的联系,更多地了解这些民族理论政策。应该说,由此形成的认知差异甚至对立,已经对现实的民族工作形成了严峻挑战。其次是研究宣传工作相对滞后。当我们还习惯于“优惠”“照顾”等传统的概念体系时,实际上不仅影响了对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而富有时代感的解读和宣传,也影响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最后是在有关民族事务重大问题上确立和捍卫宪法权威。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早已得到宪法的确认,是绝对不容置疑,更不能否定的。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各种杂音到处泛滥,有的甚至得到“充分”的表达。无论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视角来看,还是从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看,都是很不应该的,应该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总之,民族工作说到底是个特殊的工作。无论是过去讲的分类指导,还是现在强调的差别化政策,都是这种特殊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一以贯之,坚持到底。

相关阅读: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六、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八、 删除第十条。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建制镇的民族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7: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控告和申诉;对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的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民族事务。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民族工作的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工作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配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录用、招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下岗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当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上岗;鼓励并帮助他们多渠道再就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贫困地区工作。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科教扶贫的,除保留城市户口,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原单位应在住房、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民族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立项,并在资金安排、贷款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经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一)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公民投资额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户籍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户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十五条 到城市开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劳务活动的少数民族公民,应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场地使用、办理证照、暂住户口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六条 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第十七条 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或者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其厂名、店名、文字、图画、菜单、室内装饰以及歌舞表演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办民族学校或者设立民族班,对民族学校或者民族班应当在经费、教学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招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考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可以设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的医疗和卫生保健工作,鼓励开发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少数民族群体性体育活动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定期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和其他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商贸和旅游业。

城市建设拆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属于文物的,应当按国家文物管理的规定审批;不属于文物的,应当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拆迁少数民族聚居区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妥善安排;各民族公民应当服从和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提供清真饮食;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发放清真伙食补贴。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和以少数民族名称冠称的第三产业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全国或者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省级劳动模范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侵犯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浅析大学体育社会化与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论文

浅析大学体育社会化与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论文

摘要:体育社会化是世界大学体育教学改革的趋势。在此理念指导下,我国很多高佼开展了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初步成绩,展现了各校特色,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社会化;体育俱乐部

一、体育社会化:大学体育教学的新理念

大学曾被人形象地比作象牙塔,大学体育教学也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浓厚的学院派色彩。传统的体育教学理念重视学科知识、技能、体力的系统教学,忽视学生兴趣的激发、个性的宏扬,割裂了课内活动与课外活动的联系,其结果是大学体育教学远离了人的培养这一基本宗旨,针对这一弊端,世界大学体育教学改革的新理念是体育社会化。即让大学体育成为社会的一部分,由传习式向参与式变革,课内外一体化、校内外相结合,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相贯通。如日本在三次课程改革中都力求体育课程体现出社会特色、国际特色.强调从体力主义向生涯体育过渡,由身体锻炼论向运动文化论发展。丹下保夫认为生涯体育就是快乐体育。要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能力,要把学生和社会与体育紧密联系在一起,把社会体育运动与学校体育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而采用的体育教学形式是以爱好与学科相结合的自助餐式体育教学模式。德国形成的新的体育教学理念是面向社会“开发行为能力”,“开发行为能力”的体育理念提出后,不少学生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进一步接触社会。把体育知识和技能运用于社会。促进了学校体育课程与社会体育的紧密联系。

世界发达国家体育教学理念的变化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受传统体育教学观念禁锢的我国大学体育教学应当确立以下新的教学理念:

1、适应大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人才。体育教学的立足点,不再只是体力锻炼、体能提高,还要承担发展个性、培养能力、形成综合素质的重任。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创造宽松自由的体育学习和活动环境,以利于广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二

2、适应学习化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行为能力。体育教学不仅是课内的事情,更应重视课外体育教学的组织,这对于培养大学生可持续性发展体育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3,适应大学生个性和特殊技能发展的需要,努力培养学生的体育专长。竟技体育人才的知识高层次化是体育科学化的必然,大学应在体育人才培养的科学化上有所作为,在培养竞技体育拔尖人才上做出贡献。

二、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大学体育教学改革的实践

当体育社会化的新理念为我国大学体育界接受后。许多大学纷纷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尝试,其中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实践颇值得重视。

1.新模式的运作异彩纷呈,体现出学校个性特色

如天津大学在“育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教学思想指导下,构建了“课内外一体化”的完整体育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力求使教学思想的转变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变革相统一体现完整性、操作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特别注重课内教学向课外体育活动延伸,并通过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方式,向社会伸展。上海交通大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指导下、构建大学生课余群众体育俱乐部‘他们注意改变“传习式”的教学方法,从“教师中心型”向“环境适用型”转变,以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发展学生的个性,突出健身性、娱乐性、终身性、全面性、实用性的“健康教育”观念;注意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与社交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以利于终身开展健身活动。此外,大连理工大学、深圳大学也都进行了新模式的实践。

大学特色,各不相同,体育俱乐部可将其主体特色体现出来,并使其富有生命力。如美国的常春藤联合会本来是几所美国大学的体育联合组织、如今成了名牌大学的品牌特征。剑桥、牛津的划船比赛虽是划船俱乐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如今却成了这两所世界著名大学的竞争象征。我国大学的体育俱乐部必将发挥这种特色效应。

2.新模式的尝试.反映了大学体育理念的变革

(1)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被确认。大学体育课程是以学生体验为主的学科。以往班级授课式的传习教学已逐步向学生运动的兴趣方向发展。篮球俱乐部、网球协会、桥牌俱乐部等等,成了学生课内课外活动的乐园,有了参与的热情.学生就由被动式参与体育活动转为主动式参加体育活动。

(2)运动行为能力的提高与终身体育观念的养成。班组教学中,体育教师的评价一般是终结性评价,学期完了后。给一个成绩便完事,对提高学生运动行为能力帮助不大,若是学生厌烦的项目.还会造成逆反心理。而俱乐部教学以兴趣为基础,以竞赛为动力,强调的是过程性评价,学生在过程中得到体育乐趣,有利于终身体育观念的养成。

3.新模式的实践尚存诸多不足。

(1)名称五花八门,认识不够明确。有的叫高校课外体育活动模式、有的叫大学体育教学俱乐部模式,有的叫大学生课余群众体育俱乐部模式,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依然是对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体育恬动之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并不一定自觉认识到了其间是一个整体,而是将其区分开来。

(2)各自为战,尚未形成声势。改革实践各具特色,无可厚非。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缺少了沟通、缺少了信息交流,不利于取长补短,扬长避短。当前需要的是形成改革的氛围、产生一股改革的合力、以共同推进我国大学体育教学改革的步伐。

(3)与社会联系不紧密,大学智力源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的体育竞技水平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学未与社会体育紧密联姻则是不争的事实。美国NBA的水平之所以高,其一年一度的大学生“选秀”,大学生篮球俱乐部的贡献功不可没。而我们的体育俱乐部现在并未主动努力走向社会。

三、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架构

华中科技大学的体育教学改革遵循体育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尝试着构建有自身特色的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

1、培养综合素质人才,倡导终身体育观念:.

华中科技大学的体育教学理念是:“培养综合素质人才,倡导终身体育观念”。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我们认为,大学的体育教学不能只是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技术和技能,更重要的则在于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身体素质。要让学生形成终身体育的观念,把体育运动的良好习惯带到社会中,为促进社会体育的开展发挥作用:同时应把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起来,促进运动文化的发展。贯彻健康体育和快乐体育的观念.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让体育教学在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2、建立科学的系统结构,保障课内课外的有机整合。

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教学模式的架构要综合考虑。华中科技大学生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华中科技大学体育部共建立了12个单项体育俱乐部.共计有8608人参加了各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大学体育俱乐部是进行单项专业训练的,在训练活动中能培养学生组织协调能力,培养灵敏性,提高竞争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大学生在这些单项俱乐部中能不断得到锻炼。通过各种活动的延伸,直接与社会体育接轨,充分发挥大学生体育教学的高智力性、高知识性的优点,促进社会体育的科学化进程,如健身体育活动,城市竞技体育竞赛,行业和部门的体育运动竞赛等。当大学生在这些社会体育运动中不断深人时,他们的社会行为能力就能得到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也能增强。

华中科技大学的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下特色:

(1)注重体育教学改革的科学性,强调科学论证和科学研究在改革中的作用。

(2)重视体育心理引导、突出学生个性发展。

(3)形成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指导的教学格局。

(4)融人社会体育,促进全民健康。

(5)积极组织各类竞赛,培养拔尖竞技人才。

篇9:城市垃圾管理对策新模式

城市垃圾管理对策新模式

确立城市垃圾综合管理的理念、加强管理是城市环卫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垃圾管理现状分析,从六大方面讨论管理方针与政策.

作 者:谢志辉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1100 刊 名: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英文刊名:CHINA BUSINESS(JINGJI LILUN YANJIU) 年,卷(期):2009 “”(15) 分类号:X7 关键词:城市   垃圾   管理   对策   建议  

秋游龙母嶂作文

六五普法工作职责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演讲稿

学法工作计划

局长讲话稿

街道工作自查报告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教师六五普法总结

我爱我班主持人发言稿

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
《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盘龙区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五五五模式(集锦9篇)】相关文章:

五五普法心得体会2022-07-28

大班民间体育游戏:占四角2023-10-16

社区上半年司法工作总结2022-05-04

我爱我班小学生作文2022-04-30

我爱我班作文550字2023-02-15

省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考察材料2022-10-21

我爱我班作文范文2022-05-06

农村普法工作计划2022-05-06

我爱我班的作文2022-11-12

劳动就业服务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202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