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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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江西)

篇1: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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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前 须 知

一、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告知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考生未坚持参加考试而离开的,可不进行记录,按缺考处理;若考生本人坚持要参加考试的,须说明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缘由,签订“后果自负”承诺书,并由考务办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纹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这一情况,并提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或处理。

5.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6.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篇2:陕西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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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报考指南及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及2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五、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月1日起施行。

篇3: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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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公共科目笔试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选择重庆考区参加考试。为使您报名确认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这对您完成报名确认有很大的帮助。

网上报名确认

(一)网上报名确认对象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的;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

(二)网上报名确认需准备的材料

1、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传照片请仔细阅读上传照片说明);

2、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重庆网上报名系统由“易宝支付”提供技术支持,可选择储蓄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等多种功能,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0余家银行支付,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即能实现快捷的报名系统网上缴费,经他人许允也可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名考生只在网上进行上传照片,于11月5日上午12:00前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报名考试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进入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wsbm.cqhrss.gov.cn:81/wsbm_gwy/Webregister/(也可登录www.cqpa.gov.cn,点击“在线服务”中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选择“2017年中直机关招考网上报名`确认”栏目下的电信或网通入口即可,请使用IE浏览器),按以下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第一步:点击进入“报名确认正在进行”,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后,必须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三步:点击“照片维护”进行照片上传。注:请仔细阅读“照片上传说明”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上传图片成功”。

第四步:上传照片成功后请于12小时内再次登陆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登陆后点击“信息查看”,在“审核状态”栏中了解上传照片是否审核合格。如审核合格,点击“网上缴费”缴纳报名考务费。点击“网上缴费”,请阅读“网上支付说明”后,选择点击“易宝支付”后选择支付银行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请允许弹出窗口),认真核对“定单号”与报名序号的一致性,然后按银行电子支付页面提示进行缴费(您可以在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交费)。缴费成功后,进入击报名系统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费是否成功(如仍未显示缴费成功并且银行卡已付费,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五步:交费成功后,请在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2:00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进入“准考证打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出的准考证照片和字迹应清晰、完整。(请使用A4打印纸进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上传照片及缴费等全部手续(注:11月7日16:00,报名确认系统将自动关闭,将不能进行任何与报名确认相关的操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部分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确认考生须知

(一)现场报名确认对象

下列四类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相关事宜。

1、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按规定不适合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特定对象);

2、网上报名时未选择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考生,需改到重庆市参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但不涉及出生年月号码错误的;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的。

非上述四类考生不需要现场确认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

请于11月5日9:00—17:00期间凭本人身份证、报名序号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办理。

谢谢浏览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 023-86868838

现场报名确认咨询电话:023-86868812 023-86868820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七、八、十六条)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

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

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

(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

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

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

(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携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

(五)关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考生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招考公告、考场规则、试卷明示的答题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作人员也应如实记录。

1.《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考生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在规定时限内没有重新提供有效证件的、没有使用规定用笔作答、不按答题要求作答、在考场内喧哗等违反考试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2.《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将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辱骂监考人员等违反考试规则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3.《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抢夺他人答卷进行抄袭,殴打、报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造谣、诋毁考试录用工作,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异常试卷处理

(一)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由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技术甄别人员等组成。

(二)需要甄别的异常试卷包括: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2.笔迹前后不一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认为有必要甄别的试卷。

(三)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四)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组长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考生。

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考生的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统一组织的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考生注意:

请必须阅读、熟悉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如你已做出承诺,请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篇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贵州)

>>>>>>点击进入:贵州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

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

贵州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及打印准考证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网上报名确认网址及时间:

贵州考区考生务必于11月2日9:00-7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ip地址219.151.4.99)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待审核通过后(24小时内)用网银(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确认(100元),缴费时间至月7日22:00。

特别注意:考生成功上传照片或审核未通过修改照片后,都需点击“报名确认”进行确认操作。进行确认后,审核单位才能对提交的报名照片进行审核;若不进行报名确认,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照片。在年11月7日16:00前不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报名确认后,报考照片将不能再修改。

二、关于减免考务费用: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务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携带的材料如下:

1、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身份证原件并上交复印件1份;

3、上交《详细信息表》一份(详细信息表打印方法:登录报名系统——点击详细信息页面——截屏打印)。

减免报名费办理时间:2016年11月2-7日上班时间内(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减免报名费办理地点: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02室)。

三、关于报名信息修改:

报名确认中,考生可申请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招录机关同意,不得更改。

修改报名信息办理时间:2016年11月2日8:30至11月7日16:00前上班时间内(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修改报名信息办理地点: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信息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1楼1102室)。

四、准考证打印网址及时间:

报名成功的考生务必于2016年11月21日10:00-27日12: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篇5: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四川)

>>>>>>点击进入:四川2017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

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2017年中直机关公招考试四川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四川省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

二、使用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的考生应符合三个条件:

(1)已于2016年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核;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四川省;

(3)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工具;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联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bm.scs.gov.cn/2017/)或招考部门。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证、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在报名确认时不能再以任何方式修改报名信息。

五、网上确认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本网站及四川人事考试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第一步,考生仔细阅读本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后,点击“已完全了解”,后填写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二步, 本人已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和录用考试纪律,不作弊、不违纪,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步,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

第四步,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网上支付考试费用人民币100元或150元,网上确认结束。

八、确认成功的考生请于2016年11月21日10:00至27日12:00期间登录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九、如果您在网上报名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28-86740101,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

山东青岛市教育局招聘中小学教师信息

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确定11月10日至24日

更新中:各地区会计从业考试报名相关信息

福建莆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审核时间1月20至26日

各省上半年教师资格证笔试成绩查询时间

考试通知

护士考试报名承诺书

江西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收费标准及缴费时间通知

河南信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网上审核

高考报名系统:高考报名时间及报名人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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