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整理5篇)由网友“浮城”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自7月开始,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二、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三、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及时清除犬粪;
(四)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犬只恐吓他人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饲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犬只的免疫标志,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7月8日,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年7月9日
篇2: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市区犬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衢州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衢州市区犬类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犬类规范管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东至沙溪路(市委党校东侧)、南至浙西大道(320国道线)、西至锦西大道、北至衢江(浮石二桥)。
二、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犬,犬只必须在户内饲养;
(二)犬只遛行必须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犬主必须及时清除;
(四)严禁在早上7时至下午19时携带犬只到犬类重点管理区域内遛犬;
(五)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六)严禁将犬只圈养、束养在街路两侧等公共场所;
(七)严禁放任犬恐吓他人、驱使犬伤害他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对违规犬只予以强制收容,并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市区各养犬户主自觉遵守,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与配合!
举报电话:96310
衢州市五城联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农业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卫生局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年8月15日
篇3:犬只管理通告
狂犬病是当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头号传染病“杀手”,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面对当前我区狂犬病高发的严峻态势,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狂犬病防控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疫情的地方为疫点,疫点三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其他地方为限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养犬,所有犬只一律捕杀。
三、限养区的所有犬只必须在5月底前到各乡镇、街道所指定的地点进行免费狂犬病疫苗接种,按规定领取免疫证和准养证,并实行拴(圈)养,不得放养。
四、对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犬只和限养区范围内的放养犬和流浪犬,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灭犬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希广大市民积极向当地乡镇、街道或110举报违规养犬者。
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4: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城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 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 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 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 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 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 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 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政府
* 年 * 月 * 日 ...
篇5: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13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13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8332665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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