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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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篇1: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设备验收管理规定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设备验收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报告与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各单位、部门。

2 职责

2.1 职能

2.1.1 新设备验收管理的工作,在分管局长及局新设备验收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生技科负责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新设备验收管理由各专职具体负责。

2.1.2 分管局长职能:有权召开新设备验收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指导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的各项规定,检查各单位的新设备验收工作。

2.1.3 生技科长职能: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推动新设备验收管理的工作朝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规范化、最终达到“工程达标验收”的要求和目标。

2.1.4 基建部门职能: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管理的规定,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有关记录和相关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及时解决。按基建达标投产要求,做好二级验收工作,并组织好管理部门验收工作。

2.1.5 验收组组长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新设备验收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局的相关实施细则和验收规程,对工程质量负责。

新设备验收管理各专职职能:在验收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做好我局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生产技术、标准、制度。负责全局新设备验收管理。

2.1.6 负责及时、准确的将新设备验收管理信息报告给生技科长、生产局长,并同时反馈给有关科室和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在分管的新设备验收范围内,有权处理技术管理问题。在生产局长、生技科长不在情况下,验收组组长有权决定验收结论等项、并事后向生产局长、生技科长汇报。

2.1.7 各基层单位职能:有权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提出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参加新设备验收的培训和学习班。

2.2 权限

2.2.1 有权对验收中发现有提出改进要求。

2.2.2 对不符合验收投产条件的有拒绝投产的权力。

2.3 责任

2.3.1 分管局长责任:对领导全局的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全局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下达的新设备验收“达标”的指标负责。

2.3.2 生技科长责任:在分管局长领导下,审核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的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督促新设备验收工作的实施、制定方案,以确保新设备验收“达标”指标的完成负责。

2.3.3 验收组组长责任: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办法负责。

2.3.4 新设备验收管理各专职责任:对由于本人工作不当或违反上级规定、标准、制度而造成生产事故。由于分管工作不到位,造成新设备投产后运行不良或信息了解、汇报、反馈不及时而造成新设备验收后发生事故或经济损失。由于日常管理工作松懈,致使分管的验收任务没有完成或任务完成不及时、工作质量没有达到上级要求负责。

2.3.5 各基层单位责任:对完成下达给本单位的新设备验收工作要求。精心安排建设计划的实施。及时上报各类新设备验收工作报表,并做好有关的图纸和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负责。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制定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基层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建立新设备出厂、基建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档案。

3.2 仔细分析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检查、督促、落实、实施,新设备验收全部要求实现达标验收,并执行三级验收。对验收自查报告、申请进行审查,对新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考核和复验。审定验收设备能否投运。

3.3 对验收设备和工程作出正确的评定,提出改进要求和意见。

4 报告与记录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a) 年度新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

b)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

c)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以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及其合同、协议

d) 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e) 工程竣工文件、资料

f) 工程运行文件、资料。

篇2: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4)硫化氢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措标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5)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依据或设计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3.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4.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5.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6.对安全等级为4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 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1.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2.完善机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3.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提高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一定要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逐条执地,一丝不苟。

2.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4.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隔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6.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7.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8.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 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强,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

1. 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

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

篇3: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处设备管理,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生产运行中出现的设备故障和缺陷,努力促进向计划性和预防性检修转变,尽量减少设备故障率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生产平稳、安全运行。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处设备检修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生产处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并监控、指导和考核日常运行情况;

(二)运行班组负责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一般故障的排出,重大故障及时报修;

(三)维修班负责生产处设备管理,定期点检和巡检,及时修复故障。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设备点检目的:通过点检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维持和改善设备性能,预防故障发生,减少设备故障率。

1、岗位点检

(1)设备运行中的异响、振动、异味;

(2)设备润滑系统工作情况(油温、油质、油压、油位、冷却等);

(3)目测设备零部件是否开裂、变形、开焊;

(4)检查设备的地脚螺栓、紧固螺栓是否松动;

(5)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可靠;

(6)设备负荷大小;

(7)设备运转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电流等;

(8)设备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

2、维修点检

(1)监督、指导岗位的日常点检,复核各岗位的日常巡回点检记录;

(2)检查生产处在线设备的运行技术状态,及时发现异常和隐患。在做好记录的同时,确定设备应修理的部位及更换零件情况,及时组织维修;

(3)检查生产处设备卫生状况。

3、生产处点检

(1)监督、检查生产处设备巡回点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岗位日常点检质量、巡回点检记录;

(3)检查主体设备的运行技术状态,对有异常的设备进行精密点检和诊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二)设备巡检

主要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况检查等内容。

(1)设备、系统的运行、备用是否正常;

(2)运行设备、系统的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格(如:声音、振动、压力、温度、液位等);

(3)设备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4)设备、系统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5)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现场设施的完好情况;

(6)生产现场和设备、系统的卫生状况;

(7)有关防暑度夏、防寒防冻设施的完好情况。

(8)常用工器具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9)有关记录、指示的情况及变化趋势。

(10)原则上重要运行设备和系统每1个小时检查一次;辅助设备和系统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运行设备和系统有缺陷时在原规定检查时间上可缩短一半时间。

(三)设备维护保养

1、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全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2、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巡检,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和“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过滤,岗位储油桶到油壶过滤,油壶到加油点过滤)。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3、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维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5、生产处所有设备、管线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6、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

7、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状态(紧急特殊情况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车后及时汇报);

8、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持灭火器实施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拉闸停电再行处置。

(四)设备维修

1、设备出现故障必须严格履行报修制度,应由岗位操作人员向当班维修人员申报故障,并填写好《设备故障报修单》;

2、维修人员接到设备报修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检查,分析故障原因,提出切实的解决措施来修复设备;

3、设备修复完成,维修人员应监督不少于半小时,确定真正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后,方可在《设备故障报修单》上签字认可;

4、设备维修时,应悬挂醒目状态标识,以防止误操作而发生安全事故;

5、严禁对设备故障隐瞒不报和无故推诿、拖延维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生产处相关制度从严处置;

6、设备修复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填写《设备故障检修记录》,详细说明故障原因、处置结果,当班运行班应对维修质量进行确认,当班班长应在《设备故障检修记录》上签字认可。

篇4: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运行设备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异常,防止设备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检修、运行人员对设备系统进行巡回检查的管理职能、管理与要求、定期巡视设备的规定、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工作。运行、检修人员均应通晓本标准。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四、定义、术语及缩略语

(一)公司

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五、职责与权限

设备巡回检查在站长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运维人员具体负责本电站所辖设备巡回检查。

六、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巡回检查

巡回检查是生产人员对生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异常,防止设备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主要措施,巡回检查的内容包括:

1、交接班检查;

2、定期巡回检查;

3、预防性检查;

4、特殊情况检查。

(二)巡回检查的要求

1、各类检查均应由能独立工作的生产管理人员、检修、运行人员进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批准。

2、巡回检查人员必须遵照本电站制定的巡回检查规定,按照所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项目进行检查,做到检查严、细、无遗漏。

3、巡回检查时必须携带必备的检查工具。

4、巡回检查中不允许随意拆除检修安全措施、挪动和跨越遮栏,以及乱动正在运行的设备等。

5、巡回检查时应思想集中,做到“五到”,即:腿要跑到、眼要看到、耳要听到、手要摸到、鼻要嗅到。

6、需要重点检查的设备有

(1)过负荷及长期满负荷运行的设备。

(2)处于异常运行及有缺陷的设备。

(3)刚操作或调整完毕的设备。

(4)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包括检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三)巡回检查周期及内容

1、变电站巡视检查每天一次。巡视内容包括变压器、六氟化硫开关、刀闸、电容器及高压开关柜等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

2、场内集电线路每天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杆塔倾斜、横担歪扭及杆塔部件锈蚀变形、缺损情况;导线、地线锈蚀、断股、损伤或闪络烧伤情况;拉线松紧情况;避雷器及电缆有无异常情况;金具、绝缘子是否完好等。

3、箱变检查每月一次,具体时间与风机外表检查相同。检查内容包括声音、温度、油位、状态指示及是否有打火放电现象等。

(四)值班人员定期巡视检查

1、值班人员巡回检查按电站规定的检查路线和内容进行。

2、值班人员在巡检中如发现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时,除按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外,立即汇报值长。

3、巡检人员必须做好巡检记录,并将巡检中发现和处理的设备缺陷记入设备缺陷登记簿内,暂时不能处理,且不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列入设备大、小修计划处理。

七、检查与考核

(一)电站应按本标准不定期对设备巡检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对因由于违反巡回检查管理制度而使设备发生事故或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篇5: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和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保运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的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切实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工艺设备、管道、动力设备、通用设备、起重运输设备、消防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各种机械设备的设备巡回检查工作。

第三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操作人员,机、电、仪保运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的设备巡回检查制,以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操作人员,机、电、仪保运人员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巡回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完善的设备巡检管理细则,明确职责和实施方法,确定设备巡检的区域、路线、周期、重点检查部位和内容要求。

第五条操作人员、机、电、仪保运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按设备巡检管理细则的要求认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在巡检中发现设备异常,要及时消除缺陷、作好记录,对不能立即消除缺陷的设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巡检人员要及时、准确、清晰、认真地填写设备巡检记录。

第七条各级主管设备的领导要定期对设备巡检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设备巡检中出现的问题。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巡检人员的巡检方法和仪器的使用予以指导,并讲授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以逐步提高设备巡检人员判断、处理设备故障的能力,保证设备巡检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机泵设备实行点检制,执行《机泵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备的巡检工作水平。

2设备巡回检查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指设备为各生产车间所属的机械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施。

二、本制度所指设备操作工是对车间内设备负有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设备操作工设备巡回检查管理

1、操作工每天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动力是否稳定、传动是否可靠、润滑是否达到要求、仪表是否正常以及设备对产品产量和质量的有影响的其他问题。

2、简单问题可自行修理解决,恢复设备正常状态;

3、较大故障要积极采取措施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四、值班人员设备巡回检查管理

1、值班人员应该每天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管理;随时掌握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重设备应报告车间主管人员,将列入检修计划。

2、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的项目包括:操作者是否遵守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设备润滑是否按要求进行,设备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岗位上的设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填写师傅、是否及时、准确、整洁

五、车间的设备巡回检查管理

1、车间要定期组织车间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设备的巡回检查方法应能直观反映出巡检执行情况,如填写记录、采用挂牌,挂卡登记,表示检查已进行。

2、车间对巡回检查出来应立即解决的问题要用《通知单》的形式提出意见,并对问题内容、解决方法、期限、责任人、效果、奖罚作出规定。

3、巡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根据巡回检查情况对设备故障的部位、原因、周期等进行系统分析,为设备维修、保养提供依据。

六、车间对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负有管理责任,对巡回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超出车间管理范围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电锌四车间

篇6: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设备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条:设备维护保养实行分级管理,抓好维护保养制度的建立,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分厂、车间要安排好计划,要具体组织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开展设备升级赛,并定期进行评级、检查。岗位工人实行三定:定机、定人、定职责。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时时处处有人抓,形成一个从上而下的设备管理网。

第二条:狠抓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操检结合”、“一专多能”和“三好四会”。

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三条:严格执行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加油或换油,使设备润滑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荷和拼设备;不准违章作业;非本机人员不准随意操作和使用设备;不准随意取消和调整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设定值;不准随意拆、卸、割、焊和改变设备结构。

第五条: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升级赛,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依靠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的共同努力,在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甲级维护”和“红旗设备”的比例,提高我公司的生产装备水平。

第六条:加强技术训练,提高操作水平,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准许独立操作;操作与维修人员也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考核,合格者准许作业,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每年均应分期分批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七条:操作工人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使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检修工人要填好检修记录。

第八条:认真执行设备的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坚持计划检修,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要搞好预测预防,做到优质巡检,减少维修次数,降低维修率; 做到有计划维修,对设备进行周期管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设备三率。

2、实行设备包机制,要求分包到人,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均有人负责。

3、责任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科学的维修方法,精心维护,认真贯彻“以维护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做到“三懂四会二好二定五运用”(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检修、会排除故障;用好、管好;定时巡检、定时擦洗;运用听、摸、擦、看、测方法)。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启动,运行与停车。

5、要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6、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⑴保证润滑油质量,对各种润滑油分别保管,不得滥用,混用,必须经过“三级过滤”(入油桶前进行一级过滤;入油壶前进行二级过滤;入加油点前进行三级过滤)。

⑵按“五定”方法,保持油路畅通。(定时:按规定周期给设备注油或换油;定点:明确规定或用图显示出设备需要注油的润滑点;定量:按规定的注油量加油,并有消耗定额;定质:按不同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同品种规格的润滑油,不得擅自改变;定人:落实到专人负责)。

⑶油具要标记清楚,专油专用,定期清洗,用后放回原处,设备所有润滑油的规格、质量、润滑点、加油时间及换油周期,必须按规定执行。

⑷对润滑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本岗位自存的油品、油具要班班检查,认真交接,做好记录。

7、备用设备要有专人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要定期运行盘车。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8、要抓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立即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准盲目开车。

9、维修工要定时巡检,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详细做记录,结合中小修进行消除。

10认真做好设备检修

⑴检修准备工作必须做到九个落实:组织工作落实;施工项目落实;技术措施落实;设备零部件落实;各种材料落实;劳动力落实;施工图纸落实;施工工器具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落实。

⑵检修前要办理安全手续,切断水、汽、气、电、风等,清理干净,方可进行施工。

⑶检修时必须有检修规程(检修项目、内容、检修间隔期、检修时间、质量标准、)与工时定额(备品备件消耗定额、主要料消耗定额、检修任务的分工与细则)。

⑷检修现场必须有检修进度网络图、施工现场布置图,做到规范化。工具、备件、拆下来的零部件分别排列整齐,放在托盘上。

⑸检修完要办理验收手续,现场要工整、料净、现场清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测量数据,承载、承压部件有鉴定合格证。

11、定期检查设备腐蚀情况,建立腐蚀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各种型号、规格、工艺条件、物料介质、预防措施、定期检修、腐蚀情况检查记录表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2、维修工具要齐全、完好、无损。除个人工具外,其他公用工具要有专人保管。

13、定期召开设备维护保养会议,总结经验,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14、建立设备及其维护、检修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指标;附属设备明细表;设备状况;设备运行检修时间统计;设备检修记录;设备润滑情况;检修计划执行情况;检修定额变更执行情况;设备革新改造情况;设备缺陷及事故记录。

篇7: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目的作用 正确使用设备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的不正常磨损或损坏,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大修周期,降低备件消耗,减少维修费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之一。因此,设备使用单位和生产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为了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设备使用规程能在公司范围内认真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本部门设备的管理,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贯彻好“设备使用规程”,认真抓好各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管理,将工作做细做扎实。

2.2 设备动力科应帮助和指导各车间制定和完善各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使之达到合理、规范的要求。平时要多深入到车间督察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设备使用规程的现象应及时给予纠正,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应通知其主管领导严肃处理。

3.设备使用规程的编制要点

3.1 设备使用规程应根据设备的性能参数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制订正确使用方法。它是生产活动中操作者必须执行的法规。为此,认真编制好设备使用规程,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

3.2 每种设备都必须有具体的使用规程。

3.3 每种设备都应在投产前编写好使用规程。

3.4 设备使用规程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部分:

3.4.1 设备的性能参数。

3.4.2 交接班制度。

3.4.3 操作者应具备和做到以下四点: a.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b.操作顺序; c.紧急状态的处理; d.在使用过程中设备与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3.5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3.5.1 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持有操作证。凡新上岗的和尚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在持有操作证的操作者的指导下方可操作。

3.5.2 设备启动前,必须按使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

3.5.3 生产线上或集体操作的设备,要熟悉和掌握开机前的联系方法和内容。

3.5.4 进行必要的试操时,必须观察上下工序和观察设备区域内是否有人工作或置放物件。

3.6 操作顺序 必须先发出启动设备的警告信号,然后按设备使用规程规定的动作程序进行操作,设备在启动和运转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观察)是否有不正常的现象。

3.7 紧急状态的处理 当设备在启动过程或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时,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须要当机立断的立即停车。

3.8 在使用过程中设备与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3.8.1 非本机操作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机。

3.8.2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取消或改变安全装置。

3.8.3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乱割乱焊和改变设备结构。

3.8.4 关键要害岗位(如总降站、变配电所等),实行两人操作确认制,即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监护,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导致重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3.8.5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详细向接班的工作人员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并填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3.8.6 设备在运行中发现故障,凡在本班可以处理的,不得交下一班处理,本班无法完全处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给下一班,接班人员应接着处理完成,并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开机。

3.8.7 设备的运行部位或运转区域内检修,必须在停机后设备处于静止状态下进行。

3.8.8 设备在启动运行中,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监视,注意前后工序的衔接与配合,注意仪表指示变。

3.8.9 必须保持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每班工作人员应每日对设备进行擦拭及区域内的打扫工作,以保持设备和区域的整洁。

4.设备使用规程的制订和审批

4.1 设备所在车间、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召集车间设备、工艺、安全有关人员会议,布置制订本车间、部门设备使用规程的工作。有关生产工艺操作内容由工艺人员编写;安全部分由安全人员编写;设备管理员负责汇总编写工作。

4.2 车间主任负责召开使用规程的会审,设备、生产、技术副主任及设备、工艺、安全主管工作人员参加。

4.3 两个及以上的车间通用设备的使用规程,由设备科主管科长负责召集会审。

4.4 设备使用规程经会审后,报设备科审核,呈报主管副总批准,贯彻执行。

5.设备使用规程的修改

5.1 生产工艺改变时必须经技术科长的审核批准,以文字形式提前一周内通知设备组,设备主管人员根据修改工艺,对原规程进行修改。

5.2 修改后的新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签字,送设备科审批后生效。

5.3 操作人员如发现规程有误或不完善之处,应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员应及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6.设备使用规程的贯彻 认真贯彻执行设备使用规程,发挥其应有作用,保障人身和设备运行安全。因此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

6.1 车间主任必须组织全车间职工学习贯彻执行设备使用规程,考核合格率应达100%。

6.2 单台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设备组设备员组织学习使用规程,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6.3 新工人、学员及调换岗位的人员进人岗位前,必须经过学习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设。

6.4 车间设备组应经常或定期地深入车间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操作现象,及时制止和列入车间对班组或岗位的考核。

7.设备运行记录要求

7.1 生产过程中,运行的设备在负荷、温度诸因素的长时间作用下,机械零部件会磨损变形;电气原件的参数变化,会引起设备运行参数的改变,岗位操作者应及时记录下这些参数,可以准确地掌握设备运行规律,以便对该设备及时进行维护检修,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7.2 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好适用的运行记录表格。

7.3 设备在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必须随时记录,记录的数据要准确、清楚、完整。

7.4 设备运行记录经机组或单台设备按照班、日、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7.5 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反映设备的实际运行技术状态。需记录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7.5.1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设备本体发生异常现象,如运转不平稳,出现振动噪音,检测装置显示数据不正常,局部升温超过规定;零部件不正常磨损、变形,出现轴向窜动,腐蚀及异常气味火花、冒烟等情况。

7.5.2 设备控制系统的突然变化和异常波动的数据,如断电保护频繁的情况。

7.5.3 电气设备电磁性能参数的变化,如绝缘、整流、接地、电控激磁、变频等方面的参数及电压、电流、电阻、电容等变化情况。

7.5.4 动力供应参数,如蒸气、压缩空气、工业水压力、流量、流速、温度等变化情况。

7.5.5 设备润滑参数,如集中润滑油的压力、流量、温度及油脂质量变化,管路的泄漏和堵塞等异常情况。

7.5.6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全过程(包括时间、现象、原因、特征和后果),发生前有异常迹象等。

7.6 车间设备组每月定期发放和收集运行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7.6.1 设备组在收集整理运行记录时出现有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者,应及时向设备主任报告,给予经济处罚。

7.6.2 设备组应经常深人岗位检查运行记录填写情况。

篇8: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一、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五、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六、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第六条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第八条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第九条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三、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

四、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四章 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并在30天内把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及事故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集团公司将派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将由集团公司派出专业人员会同事故单位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处罚:

一、集团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单位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重大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各单位上缴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使用;

二、对延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设备管理,鼓励爱护设备、珍重财产的行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篇9: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0:武汉商品住宅验收管理规定

武汉商品住宅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在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初始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四)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报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余额: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内日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按照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相关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四)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五)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并在该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国债。

不得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受让方应当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时按照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现资金支出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

设备验收方案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设计规范

温州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光伏电站合同协议书

设备验收报告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机房建设合同

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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