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

时间:2022-09-18 09:14:3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共12篇)由网友“米周”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

篇1: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

陶氏笔下桃花源,何时复制城南边;

人逢盛世不隐居,闹市燥人偏寻源!

6月18日,这是一个值得商南人永远记住的日子!商南县被中国旅游品牌推广峰会评为“中国最美宜居宜业宜游城市”,这是商南发展史中的喜事、大事、盛事。“山水商南,诗画家园”,商南毅然决然、昂首挺立地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随着“全域旅游”概念不断深入人心,商南旅游新景点频频爆出,离县城仅有4公里的歪歪农场闪亮登场了,人称商南旅游新靓妹。于是,下了决心,开着爱车,约上三五亲朋,径直去看靓妹去。

从商南县城洋桥出发,沿着滨河东路,县文化广场,穿越312国道,向南经过核桃园大桥,继续向南——阳光大厦——鹿城中学——向东南至金福湾小区,沿着金福湾小区南端,向东翻越一个不大的小山包,就看到了这位出脱得楚楚动人、古朴典雅、落落大方、淳朴善良的新靓妹!

休闲,就请旅游新靓妹作导游

在商南县城工作,难免有累、烦、闷。如果真的累了,烦了,闷了,你与你的朋友一起就去看商南旅游新靓妹!

在商南县城学习,难免有乏味、无聊、空燥。如果真的乏味了,无聊了,空燥了,你与你的朋友一起去看商南旅游新靓妹!

在商南县城生活,没有激情了,没有热望了,没有意思了,你与你的朋友一起去看商南旅游新靓妹!如果你真去了那里,一切热力、活力、生命力,都将在那里都将得到恢复!这里,你拥有的只有休闲,还是休闲,仍是休闲,仅剩休闲!来为休闲,就休闲!休息中的闲,能不闲乎?享闲亦贤矣!

它就在那里,就在城市的边缘,就在山的那边,就在你心灵边上。东边是高耸入云、楼房林立、现代化气氛浓厚的30多幢混凝土钢筋结构的商南县委县政府倾情倾力打造的`——金福湾建筑楼群,它喧嚣着,巍峨着,挺立着,昭示着。一山之隔的西边,则是静静地、云天连接着、宛如陶渊明桃花源一般、农耕文化和农耕文明交织的800余亩歪歪农场,它平静着,延续着,诉说着,浪漫着!看不够的蓝天白云,享不完的清新空气!休闲,你去哪里?答案,不言而喻!你,拥有休闲,还是休闲,仍是休闲,仅剩休闲!来为休闲,就休闲!休息中的闲,能不闲乎?享闲亦贤矣!贤者自寿!

篇2: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

观光,就请旅游新靓妹陪伴

到了歪歪农场,迎接你的第一个礼物自然是那扇大门。门,请你想一想,门,所有的故事情节中的门和你生活中的门,为什么门?怎么门?何为门?门的价值,门的意义,门的象征?门的过去,门的现在,门的将来?那扇你终生难以忘记的、始终敞开着的大门,那是一座与众不同、独一无二的具有浓厚特点的大门。门是具象,它只是而且唯一记录了你来过!门,为你而在;门,为你而开!门说,欢迎你!门说,你好!门说,欢迎你下次再来!门,在,为你在!

一面朝南、三面青山护卫的俨然小盆地似的商南歪歪农场,800多亩的世外桃源,在城市的边缘,在盛世的今朝,在商南的南8里处,存在着,绿色着,美丽着,开放着,无言着。别开车,也许污染了空气;别开车,也许打扰了世外桃源;别开车,也许耽误了享受风景和氧吧;别开车,也许误了你休闲的本心。

观光,需步行;步行,真观光。800亩,独步农场,行又能如何?800亩,挥洒半日,生命又如何?800亩,睁眼看,闭眼思,一派欣欣向荣,一如古今相融,一似梦里佳境,一铸魂牵志成!理念在这里扎根,生命在这里坚强,精彩在这里闪亮,自由在这里欢唱!

观光,就真去看商南旅游新靓妹!

体验,就请旅游新靓妹伴舞

一垄垄韭菜;一垄垄黄瓜;一垄垄豆荚;一垄垄茄子;一垄垄西红柿;一垄垄辣椒;一垄垄葱蒜;一垄垄白菜;一垄垄菠菜;一垄垄萝卜。人间蔬菜地里种!种子在土地里,生命在慢慢生长!

一块块豌豆;一块块黄豆;一块块绿豆;一块块小豆;一块块小麦;一块块玉米;一块块洋芋;一块块红薯;一块块芝麻;一块块高粱。五谷杂粮地里种!桃树、梨树、杏树、梅子树、苹果树,果林一处又一处。每粒种子种在地里,扎根、发芽、破土、嫩叶、开花、结果,在预定的时间里,精彩着生命的轮回!只要你有耐心,只要你肯流汗,只要你乐意动一动小手,你就能品尝由自己种、自己收、自己做的人间美味!

蝉在树上吟唱;蛐蛐在石缝里嬉耍;蟋蟀在野外鸣叫;鱼儿在湖里游玩;鸭子在池塘里调情;温顺的小狗懒卧在柴门口。只有两只雄鹰,展翅在高空中,自由的、浪漫的向半山腰滑翔!好一派自由景象!

体验,一定要去看商南旅游新靓妹!

篇3:旅游散文

旅游散文

我爱旅游,我承诺过,我一定会踏遍天下。

我爱旅游,爱风景。最最向往的生活就是,一个人或两个人,流连在不同城市的街头,走走停停,停停走走,看不一样的风景人情,或写或画或唱,记录下每一个瞬间。

我所看到的一切,都会留在我的笔纸之间。我是感性的人,而我总是惯于用文字表达我的心情,我总认为,惟有文字才能最好的体现出一个人内心的世界。所以,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带上纸和笔,记录下我的心情。

所有映入我眼帘的风景都变成了文字,而我在脑海里把这些文字编排,让它变得更加美丽生动。我希望,当我把风景转换成文字,而别人在看到这些文字时,脑海里就浮现出那样的风景。

你或许会认为,我走过很多风景,那你就错了,我没旅游过!可是那不妨碍我欣赏风景。哪怕只是窗外的一束光,路边的一朵花,雨后湿润的草地,街道上的灯光,这些,只要它在某一刻突然跳入你眼帘触动你的心,那么都是风景。

真正的风景是无处不在的,就像天空,无论身处各地,都能一抬眼望见。只要拥有美丽的.心情,哪里都是风景。高山,平原,热带,寒岛,城市,田园,大海,无论是水波漾漾百转千回的江南,还是燕赵碧血大气荒芜的北方,它们所拥有的独特风景,都是永远无法品完的。

只要生命不息,我就不会停下脚步。记录是为了将来某一天再翻起时,可以说,我不枉活过。

爱风景的人爱旅游,也爱你。

篇4:浅谈旅游散文

前几日,《散文选刊》与《作家网》在东营举办了“中国旅游散文创作高峰论坛”,在黄河汇入大海的地方,迎来了著名诗人、散文家石英、知名作家李登建、编辑家刘洁、陈亚美、张富英等,使黄河入河口掀起了散文创作的波澜。我受组委会之邀,有幸参加了这次旅游散文创作论坛,感到受益匪浅,感慨万千。

著名散文家石英畅谈了旅游散文创作的经历,这位13岁就参军的“小八路”,几十年戎马生涯,转战于祖国的大江南北,离休后,他到处讲课,游遍了祖国的大好河山,脑海里装满了祖国的山水情,风土人情,他讲的旅游散文故事有趣,情节生动,人物突出,栩栩如生,这位八十高龄的作家依旧思维敏捷,妙趣横生,他讲出了各地旅游不同的特色,单就日出他也讲出了不同的色彩,泰山有泰山的日出,黄山有黄山的日出,武夷山与日喀则的日出又不同,都会带来旅游散文创作的光辉。石老还谈了他在天津当散文杂志编辑的经验,还大声朗诵了他的诸多散文佳作,这是他用几十年亲身经历写成的经典之作,尽情地给学员们听,并一一讲述这些佳作的创作过程,个中发生的精彩故事,这些故事的特殊背景,对散文创作有什么借鉴,他还强调了旅游散文创作,要抓住每个地方出现的历史人物,这些历史人物的特点,发生的历史事件,这些历史事件的'影响力,记住这些,写旅游散文就会内容翔实,这些都是货真价实,硬邦邦的东西,是写旅游散文离不了的东西。

石老从各个不同的视角,讲述了旅游散文创作的真谛,可谓内涵丰富,语言有味,故事精彩,特别有情趣。正如作家李登建所说:“他的讲课看起来有点跑题,实际他又转回来了,这就是作家的艺术。”聆听了石老十分动情的讲述,我内心深处一如近处的黄河之水一样,翻腾起巨大的波澜,给我的旅游散文写作带来了新的启迪。

《小说月报》主编刘洁谈了旅游散文创作的看法,这位曾是《散文》海外版的主编,对散文创作具有独到的见解,她所讲的旅游散文创作也别具一格。你听:“从编辑角度说吧,旅游散文相对独立性强,无论到了哪里,要不单单写这个内容,把自己的所看、所知、所感表露出来,打动我的心灵。李登建写黑河的一些作品文风非常扎实,现在处于全民散文家时代,去一个地方,把它写下来,贴上去,是不是就是一篇散文。一点点所感、价值观、对世界的看法,看了是写一事、一地,其实,有共感、同感,彼此相通。同时,旅游散文是文化散文,把看到的东西再深入下去思考,就深到了文化,我很欣赏余秋雨的散文,一个不单单是我到一个地方,而是把内涵写出来,还有柳宗元的许多散文,欧阳修的《醉翁亭记》等,在未来的时代里,都将一代一代地传下去。所以,我们写散文,不仅仅是到一地,而要在心灵上达到一个深度,不仅写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了什么?还要写出我们的心里话。我只是觉得,旅游散文特别难写,做到一般程度的人太多了。旅游散文要写得好,在描绘的同时,把自己的见解、情感写进去,描绘是为表达感情服务的,在形象描绘上,一手忙脚乱,不进行提炼感情,提炼思想,写作交谈的时候没有思想,放在一个大的范围里,就觉得没有思想,没有独到的感情。”

刘主编从旅游散文写作的角度谈了自己的切身感受,深入浅出,娓娓道来,讲出了旅游散文应该“怎样写”、“写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写”的问题,最终落脚点是:写出思想,真正打动我们的心灵,刘主编的讲述使我感到很受教益。

全国知名作家、山东滨州市作协主席李登建说:“散文创作离不了学习,要通过学习,学到思想、文化,成为一个社会独立的人,别光读书,还要思考,发现思想、见解,创作语言承载着思想,有了闪光的思想会让眼前一亮。要大量地阅读,好的作品值得去阅读,当我们执著阅读研究经典,‘一张嘴就有情景’。作为一个作家,保持一种意识,同样一个题材,打腹稿的时候想一想,这个事,这个景,大家都在写,都在写的时候,你写什么呢?会用一个怎样的思考去写呢?思考就写出了新意,写出妙笔。写前先做一下思考,不要急于写,先做一下‘思想工作’。至于创作结构,要多读名著,你看《水浒传》,从开始就列出了一百单八将,这就是创新的结构。写人的情怀,写出人的感情,写好散文,有独特的思想,千佛造像。”

李登建的散文创作之谈可谓创新之谈,经验之谈,他的字字句句仿佛都碰出思想的火花,他善于写思想、写心境,能写出深度,耐人寻味,启人深思,这就是李登建创作的过人之处。

参加旅游散文创作论坛的作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发言,畅谈了旅游散文创作的感受,有谈创作技巧的,有深挖创作思想的,有谈养成良好创作习惯的,有谈有自己独到见解的,有谈博览群书的,都道出了散文创作的宝贵经验。

置身于黄河入河口的地方,领受各位散文家、编辑家的教益,我对散文创作有了新的认识,我总结出了“六有”:一要有意义。就是有思想,散文创作必须有思想,有内涵,才能打动人,作品才能走进人们的心灵,才能具有影响力,作品产生出思想的光辉。二要有意思。就是趣味,散文创作必须有意思,才能吸引人,用“味道”调起人们的胃口,越嚼越有味,还要耐人寻味,令人回味。三要有角度。也就是有个性,每个作者都要有自己的个性,张三有张三的风格,李四有李四的风格,写出千人千模样,万人万思想,这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才能展示自己独到的见解。四要有文采。就是有韵味,要善于描写,生动形象,处处彰显着文采。五要有时效。就是有时代感,写出每个时代的时代意义,彰显着时代气息,要有时代的影响力。六要有真情实感。散文创作从生活中来,从人民大众中来,真正体验生活,写出人的真性情,有真情,就要在散文作品中带有感情色彩,有实感,就要在散文作品中体现自己的切实感受、思想。

带着“黄河之约”的教诲,我匆匆回到了内陆,大师们的教诲犹在耳畔,必将内化为力,催我在散文写作的路上不断向前。

篇5:商南石柱河神奇魅力原乡散文

商南石柱河神奇魅力原乡散文

从商南赵川滔河大桥北岸,西行2公里,仰头但见一尊巨大的天然石柱,矗立在一座低矮的土丘上,亿万年里,迎风斗险,见证滔河滚滚;在自然史岁月中,迎日出,送月落;应天辉,接地气。石柱,高约50余米,两层巨石叠加,在石柱河与滔河两水交汇处,傲然独处,顶天立地,伟岸不屈;岁月匆匆,巍然不动;天荒地老,不忘初心。

传奇故事显魔力,自然山水存人间

相传,明朝元老——风水学家刘伯温,某年冬日,率兵打马路经此地,神灵附身:眼前万道霞光,五彩缤纷,绚烂无比;马儿腾空而起,踟蹰不前,原地打圈。伯温只好下马,系好宝骑,随从相拥,徒步人梯攀岩,登上石柱,烈烈寒风,纶巾飘飘,仙风道骨,庄重凝眉,举起右手齐眉环眺,只见群山环绕,起伏盘旋;古山龙脉,直奔眼底;四水交汇,烟村蓬莱;祥云瑞气,笼罩宝地;神奇之韵,激荡胸间;冥冥之中,神扬情飞,随口吟诵:“石柱对狮楼,中间凤凰头;若要占得住,保朝得封侯。”预测五百年后,将有人物面世,造福人民。

沿着石柱右行北进,便是原石柱河乡地界了。它与后川交界,处滔河北岸,原石柱河乡由东方红、石板沟、黑沟、大沟、马王沟、槐树坪等六个村子组成,地势逐级抬高,与梁家坟乡合并建立石柱河乡,一起并入十里坪镇。这是一个50余华里南北走向的小流域。石柱河-滔河第一大支流,裸躺在山谷间,四季清澈,潺潺流动,时有弯道碧潭,或有半斤八两的鲢鱼、鲫鱼,成为岸边农家餐桌上难得的美味。在入口“之”字型大拐弯的河边,生长着数十株和抱粗的大叶柳,坚强地旺盛地勇敢地生长着。

这是一条弧形的山沟,悠悠静静,植被茂密,山花烂漫,宛若仙境。高山区毛竹、冬青及松柏等四季常青,中山区橡树、椿树及花梨树等按季节发芽、阔叶、结实、凋零,川道区田园、村庄、道路、小河。每年三月底或四月初,河边路边粉白色的野蔷薇,山崖边粉红色的野桃花,浅山密林中艳黄色的野连翘花,顺时开放,次第飘香,在起伏绵延的群山中,漂亮极了,“乱花常欲迷人眼”,让人赏心悦目,神清气爽,乐不思归。

乡情浓浓溢山村,人才辈出俊鸟多

东方红村,一个好听且有明显时代烙印的名字,是商南县唯一叫“东方红”的村子,地处中午山-赵川名山-东坡脚下,由金龙豪、庙沟、象鼻子、石柱河、火纸厂、石门等村民小组组成。在石柱河组设有小学。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有冀、叶、周、李、党、路、刘、江、陈等百余人考上了大中专学校,走上天南地北发展之路,成为远近有名的状元村。东方红,就是红;东方红,人才红;东方红,自然红。

越过石门,就是石柱河西部的村子-石板沟村,约五华里,沟口狭小,内部宽敞,酷似盆地。大沟村,是原乡政府后山的一个村子,曲曲折折,陡峭延伸的通村水泥路,联通着3个小组,党、陈、刘姓为主,东接赵川镇的马蹄沟,如今两村合并,也有数十人考取了功名,更有军界知名人士。

黑沟村,则是石柱河流域内中心村子,以周、王姓人为主。周家老屋场及新修的祠堂,远近闻名,成为周姓人的骄傲和自豪,更激励着周氏后人,庇荫祖德,励志展翼,业精于勤,奋发向上,与人为善,敢为人先,不畏艰苦,乐善好施。周琪、周佣成、周佣军、杨厚国等十数位富豪领衔业界,声震商南,令人敬佩。特别是商南县丹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琪先生,十多年来,每年拿出十多万元资金,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大学生上学,扶贫先扶智,从根本上扶贫,善行义举,爱心大仁,书写出一曲向善之歌、正义之歌、正能之歌和回报之歌。

沿着黑沟右手通村水泥路前行,翻越一架大山,回看,风光旖旎,景色独特,山宛若武夷,浑圆俏丽,镶嵌在蓝天白云之中,挺拔于钟灵毓秀之土,这便是马王沟,在这个“山上长山”的世界里,居住着800来口聪慧厚道的陈、曹、叶姓人家,有个叫“百家村”的小组,闻名商南。巍巍的高山,寒冷的冬天,与世隔绝的环境,简陋的校舍,培育出刻苦勤奋的大才,走出了考上清华的学子叶凡,副处级领导曹艳萍,还有欧阳才鹏、曹芙琴、宋晓玲、曹宗国、曹艳宝、曹艳红、陈俊等等三十余人,带上改天换地的勇气,带上家乡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带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批又一批学子,走出山门,都市创业,施展才华,报效祖国。

沿着黑沟左手通村水泥路上行,十余华里就是槐树坪村,三条沟里散居着900多人。东边摆沟,少有人住,荒野小路,幽深静谧,时有锦鸡觅食山谷,更有山雀清脆的`叫声回荡山间,苍茫暮色时分,倘若独自经过,煞是凄凉惊恐,链接梁家坟下河的宽沟;中间十里长的沟槽,窄而狭,一条仅有一尺来宽的羊肠小道,张、周姓人居住在沟间,沟脑有48道石摆,高两三米、宽四五米、长五八十米的梯田,一层高过一层,层层叠叠,难知穷尽,倘若七八月路过,定能一睹亭亭玉立玉米棒子的风采;拄杖徒步躬行,气喘吁吁,汗流浃背,毛骨悚然,头发上束,链接梁家坟的龙耳沟。西边顺着公路翻越一道山梁,就是东马玉,杨姓人家,三十来户,也有十多位学子,考上了大中专院校,成为国家的栋梁,奋斗在天南地北。顺着公路攀行,翻越两座小山,就到龙耳沟,十余华里,直奔梁家坟小学了。

大道至简唯奋斗,穷尽史册现舍得

商南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石柱河更是商南挂号的贫困山区,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在“普六普九”的特殊历史时期,山里人明白:“读书改变命运,知识成就未来”;把“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变成实际行动;尊师重教,集资办学,倾囊相助。他们自救的同时,救了学校,救了教育;一次又一次翻盖学校,一次又一次出工献劳,一次又一次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硬是人民群众的脊梁,撑起了“普六”“普九”的教育大厦,历史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

山里人,渴望富裕文明;山里人,对未来充满希望;山里人,骨子里意志坚强;山里人,把翻越大山作为砥砺品行跳板;山里人,母亲纳的千层鞋底,告诉自己改变命运必须前行。大山告诉山里人:美好生活,只有靠勤劳去创造;战胜贫穷,只有开启智慧。他们懂得:万事勤为先,一勤天下无难事,天道酬勤!

岁月流逝,时光荏苒。当全国城镇化加快推进、换挡提速的时候,大跨度人口迁徙,成为时代的潮流,浩浩荡荡,滚滚向前,势不可挡,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如今,英雄的石柱河人,相当多的家庭,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享受相对优质教育,他们选择了迁徙,选择了改变自己,选择了买房或租房住进了城镇。

自古人生多磨砺,蜂采百花苦后甜;遥知未来不是梦,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美好明天,他们依然在行动。

篇6: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志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条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

第十四条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旅游促进与保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创建国家A级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创新旅游休闲形式,加快发展旅游新型业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旅游的发展,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资讯服务平台,并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地方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新闻、外事、侨务、商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平潭国际旅游岛,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推行国际旅游服务标准,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鼓励依法开发海洋旅游资源。支持滨海旅游度假区、无居民海岛、休闲渔业、国际邮轮、邮轮母港等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制定专项规划,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和设施农业等开发旅游项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支持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家旅游经营。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扶持创建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

第二十四条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和促进民宿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旅游商品资源和旅游线路,规划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依托中华老字号、福建名牌以及文化创意产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发展购物旅游。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保证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合理需求。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和资源整合,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强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品和模式。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其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且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的,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标明;未事先约定的,不得安排。但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购物消费代替团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军人等旅游者按照规定享受门票费用减免。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二)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三)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六)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虚假宣传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三十九条景区推行讲解员服务制度,但不得拒绝旅游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四十条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外文导向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地域界限标志。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并签订合同。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旅游信息发布、商务预订、交易结算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和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并在显要位置登载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信息。

第四十四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旅游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支持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宣传和营销,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支持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第四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港澳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港澳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港澳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台港澳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联合台港澳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宣传营销,推介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闽台港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

第五十条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本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第五十一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和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并自愿参与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鼓励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四条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并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网站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对境内外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第五十六条景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国家5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第五十七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漂流、探险、蹦极、过山车、攀岩、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安保人员。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商解决联合执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化合同监管以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实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不再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选择无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20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篇7:贵州省旅游新条例

贵州省旅游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五条 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监督会员诚信经营,实施失信惩戒。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第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

(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行社与运输企业应当订立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运输安全、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经营者和车辆的名录。

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者滞留严重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临时性旅游客运业务。

第四十六条 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住宿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星级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引导和支持发展环保型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等特色饭店。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数限额,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当游客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旅游景区执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擅自修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张贴广告;

(五)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

(六)车辆不按照设置的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

(七)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八)擅自摆摊设点,尾随兜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向旅游者提供表演和娱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提供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六)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违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为信息,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质监、体育、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景区及周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使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经营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行业的发展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成熟,旅游网站纷纷落户。

促进旅游这个行业大力发展,旅游网经这些年的发展后已多如牛毛,旅游网站的发展也日趋成熟。

网站提供及时的旅游线路报价、打折门票信息、切实的旅游建议、以及详细的旅游资讯。将旅游业内信息进行整合分类,人性化的开设了旅游线路预定、打折门票、签证服务、机票酒店预订、旅游保险、旅游书城、包车服务、旅行游记、旅游博客、等多方面的服务。

截至底,全国共有各类旅游景区20976家,其中,A级旅游景区5573家。旅游景区已成为居民旅游消费的热点之一,景区收益不断增加。

20全国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人数25.54亿人次,平均每人到景区游览约2人次;营业收入达到2658.60亿元,在全国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年全国旅游景区接待游客规模和综合营业收入增长均超过20%,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星级饭店和旅行社行业,旅游景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

1-11月,中国主要城市接待旅游人数为39970340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37%。其中接待外国游客23330404人次,接待香港同胞11176899人次,接待澳门同胞722831人次,接待台湾同胞4740206人次。

10月份中国入境旅游总人数已经连续第三个月出现下降,这表明金融危机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国内旅游人数平均增长12%,入境过夜旅游人数年均增长3.5%,出境旅游人数年均增长 19%,全国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5%。我国跃居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亚洲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居民人均出游率达1.5次,旅游直接就业达 1350万人,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超过10%,旅游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十一五”旅游业发展实践表明,全国旅游行业服务国家大局的能力明显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明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明显提高,把握旅游业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的能力明显提高,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随着旅游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旅游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旅游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篇8:新《武汉市旅游条例》全文

( 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以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滨湖的都市与生态旅游特色,建设国家旅游中心城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管理机制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旅游发展宏观调控,对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安全监督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区域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安全监督进行统筹协调。

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形象推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与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及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以及区域旅游合作等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本地旅游业发展。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引导性投入。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智慧旅游发展计划,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参与智慧旅游建设,推动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及区域性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机场、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设施,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点)、交通、气象、餐饮、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点)及其他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第十条 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设置中文和外文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并为旅游车辆停车提供方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码头的旅游导向标志。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和多语种的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城市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境内外宣传,推广大江大湖大武汉的城市旅游形象。

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境外游客来汉旅游提供停留和出入境便利。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多语种导游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者按照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并向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本地旅游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武汉城市圈、全省旅游资源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旅游资源等综合优势,推进区域旅游的合作与发展。

对本市山体、水体等景观的旅游开发和跨地区、跨部门旅游资源的开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旅游项目优先供地。

第十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街区、特色旅游、跨区域旅游等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规范。

第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订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提供信息和协调服务;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本市推进开发大江大湖、四季赏花、历史文化名城、都市风光、科教研学等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资源和相关的旅游产品,推动文化、研学、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本市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支持单位、个人开发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农村扶贫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和开发古村古镇、特色村落,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年度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活动,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

鼓励旅游饭店完善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接待设施,提升接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开辟旅游客运线路,建设与旅游客运线路配套的旅游景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公共客运和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及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建设工程的前期策划、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本市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诚信公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旅游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旅游团队制作和保存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和景物说明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

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旅游景区(点)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点)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服务,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规范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揽客或者甩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客运服务。

旅游客运企业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悬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车辆专用标志。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本市区域内通行提供便利,允许载客旅游车辆在限制非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资格。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和管理,在核定的服务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执业,并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

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星级管理制度和计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导游和领队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制度。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接受旅游景区(点)委托,在指定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点)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鼓励旅游者自觉抵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制订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控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对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旅游经营者设置的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测,使其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和合格的车辆、船舶。

旅游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速、超时、疲劳驾驶。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环境容量等要求,综合旅游景区(点)的具体情况,核定旅游景区(点)最大承载量,向社会公示,并在景区开放前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点)应当制订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在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点)入口等处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及时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文化、工商、商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安监、公安、城管、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船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动态管理,促进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五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及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七日至三十日:

(一)旅游景区(点)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的;

(二)旅游景区(点)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导游活动,或者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

(二)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7月1日起施行。9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篇9:新马旅游心得体会

庙宇林立的千佛之国,信仰为上的微笑之国;拥有海岛、美食和独特的文化,泰国是一个天生的旅游国度。这里有金碧辉煌的大皇宫、玉佛寺,可以感受到泰国建筑、绘画、雕刻和装潢艺术的精粹。200多年的沧桑给首都曼谷留下众多的文化古迹,也给海滨度假胜地芭提雅带来了轻松和安闲的氛围。骑大象、鳄鱼湖探险、精彩人妖秀……在这里尽情享受东方夏威夷的浪漫。传统和现代气息交相辉映,梦想和现实交织,一切使这里充满无穷的魅力。泰国无疑是人生必去的旅行目的地之一。

新马泰旅游心得之新加坡:

新加坡是典型的城市国家,素来以“花园城市”著称。这里有享誉世界的鱼尾狮、圣淘沙、伊丽莎白公园,在人潮如织的牛车水、乌节路尽情购物,更能品尝难以忘怀的地道美食!

新马泰旅游心得之马来西亚:

纯净的海滩、奇特的海岛、原始的雨林以及现代化的都市组合成了马来文化的发源地。宁静的黄金度假海岸波德申,没有过度开发的喧闹,看不出丝毫的商业味;而素以不夜城著称的云顶高原则会给人带来别样的感官冲击,娱乐城、游乐场、美食街,云顶蒙迪卡罗赌场等让你一次过足瘾。精彩马六甲、首都吉隆坡,大马行程一次全玩转。

新马泰旅游最佳时间:

新马泰风景以及建筑如此吸引人,那什么时候是新马泰旅游最佳时间呢?答案就是十月至次年三月。十月至次年三月属于凉季,但是气温也在15到20摄氏度,不冷不热,正是新马泰旅游的最佳时间。

每年的凉季正好国内气温低,出国去旅游,能感受到南国风光,在阳光,大海,沙滩上度过冬季,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么!

么么哒,这下你知道新马泰旅游的最佳时间了吧?其余时间去新马泰旅游,温度太高,阳关刺眼,就使人懒得出门了,更不要说还得冒着晒黑的风险。

篇10:新马旅游心得体会

新加坡位于赤道以北140公里处,马来半岛南端,马六甲海峡东口中,由本岛和63个小岛组成,国土面积70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不足500万,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潮湿多雨,处处花团锦簇,绿地成片,林荫夹道,一尘不染,是典型的花园城市国家。新加坡原属英国殖民地,从1824年起,英国人就开始了对这片土地的统治,时间长达160年之久。到1959年,新加坡成为自治邦,经首次国会大选,成立新加坡政府。l963年,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合并,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两年后,即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成立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虽然面积小,被称为“城市国家”,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国家。她胸怀博大,内涵丰富,呈现出海纳百川的弘大气魄!

——活跃的经济。新加坡是一个面积狭小的城市岛国,没有腹地并且缺乏自然资源,甚至连饮用水都需要从马来西亚进口。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新加坡实行积极的开放政策,努力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迅速走上了腾飞之路,由一个贫困落后的国家,发展成为亚洲经济的“四小龙”之一。GDP为2574亿新币,人均GDP达到51739新元,国民房屋拥有率90%。用新加坡李显龙的话说:“我们已经在一代人时间内从第三世界越升至第一世界……在几乎一无所有的基础上,我们的成就独一无二。在各个层面上我们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成功。” 新加坡还是著名的世界交通枢纽和港口贸易城市,航线通达54个国家(地区)、127个城市,港口规模居荷兰鹿特丹之后,为世界第二位。发达的交通使新加坡成为亚洲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汇集中心;新加坡的商业非常繁荣,被誉为购物天堂。著名的乌节路上既汇集了世界各大知名品牌,也有各类价廉物美的小商品;新加坡还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亚太最全面的宇航维修和检查中心,世界电子产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

——和谐的社会。新加坡社会的和谐至为难得。新加坡目前有459万常住人口,其中77%是华人,14%是马来人,8%是印度人,1%是欧亚混血人种和其他民族。在世界上很多多民族国家内部矛盾迭起、纷争不止的时候,新加坡的各个民族却水乳交融,不但能够友好共处,而且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对新加坡人这个共同称谓认同度不断增强。新加坡的和谐还体现在文化上。各个民族在很好地融入到新加坡这个整体的同时也保持了自己的文化。新加坡有四种官方语言:马来语、华语、淡米尔语和英语,大多数新加坡人都会讲母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新加坡推行宗教自由与宽容,各种宗教信仰追求者都可在这里立足。走在新加坡的街头巷尾,可以看到多个民族的文字,各式各样的宗教建筑和各种肤色、各种服饰的行人,会让你有一种深刻的感动!

——优美的城市。新加坡被誉为“世界花园城市”。新加坡也确实无愧于这样的美誉。人口密度高达每平方公里6000多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然而却并无想象中的混乱与拥挤。整个城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精细,极具美感。作为一个曾为英殖民地近百年的现代化国家,新加坡的建筑充分体现了东方和西方,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市区内既有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也有在精心维护和改造下既保留了旧貌,又焕发出新颜的极具民族风情的牛车水唐人街和小印度。最为难得的是,在这样一个寸土寸金的国家却绝不吝惜绿化用地。新加坡政府规定:任何地块的总面积中,建房只能占30%,道路和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占15%,绿化占55%。新加坡有30多个主题公园,300多个公园,街头巷尾到处绿树成荫,几乎每一座居民楼都伫立在苍翠的绿色里,高楼大厦的半中央也常常为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绿色植物空出成片的空间。

——良好的秩序。严格而有效的社会管理是新加坡的一大特色。作为多种民族,多元文化的汇集地,作为一个商贸繁荣的交通枢纽城市,新加坡却能够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新加坡的社会治安非常好,当地人总是不无自豪地宽慰忐忑的外来者:在新加坡尽管放心,即便晚上外出也没什么问题。这当然得益于新加坡的严刑峻法,不过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公民素质的提升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新加坡的交通也非常通畅。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新加坡得以成为世界著名的交通枢纽,对外的交通可算非常发达。在合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新加坡市内也建有完整有效的道路交通网络,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市内的公共交通非常舒适、便捷、便宜。在公共住宅区居住,只需要步行200-300米即能坐上公车,住宅区与公车站台之间还建有绿色走廊,出门乘公车上班、上学不带伞也不必担心日晒雨淋。便捷的公共交通减少了对于私车的需求,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政策限制私车的拥有和使用,进一步维护了交通的便捷,因此新加坡少有大城市常见的交通拥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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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河北省旅游新规

游客跟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住五星级宾馆,结果却安排住了四星级宾馆,或是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上当,旅行社都要先行赔偿旅游者;旅行社使用不合规的车辆,最少罚款2万元;网络旅游经营者,网站主页应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明确支付方式、风险提示……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4日,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召开贯彻实施《河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其中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该《条例》的重中之重。

修订版《条例》 更关注游客满意度

“此次修订的《条例》距离原《条例》已有十多年时间,而河北旅游业的发展规模、业态、结构、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修订的《条例》是促进我省旅游业改革发展、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需要。”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法规处处长王考表示。

“当前,我省正处在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跨越的关键阶段,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王考说,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短板,比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景区或景区周边环境脏乱差,个别地区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游客“挨坑被宰”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群众的旅游需求、出行愿望日渐增强,对旅游品质的要求日渐提升,使得近些年旅游成为社会日常生活的热点话题。

“坚持问题导向、补足短板,解决景区流量控制问题、景区门票价格问题、强迫购物问题、低价团等问题,在这次《条例》修订中,都给予了特别关注和强化,并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王考说,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不仅破坏了当地旅游发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所以大力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条例》重中之重。

据悉,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旅游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在约定购物点 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有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安排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等这些原因,旅行社都应先行赔付,以上经协商可当场处理的除外。

为保证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处罚条款。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处罚条款。

另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旅游新业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重点旅游景区线路 纳入公共交通系统

“近年来,随着大众旅游的发展,高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对旅游交通、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游交通建设滞后,景区服务设施缺失、陈旧、破败,成为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制约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王考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有多个条目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我省将构建“快旅慢游”服务体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4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善道路标志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按照《条例》有关内容,各级政府应当构建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游客多样化服务需求。”王考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健全“三张网”:旅游交通路网,围绕实现“快旅慢游”,实施重点景区通景公路提升工程,建成一批风景绿道;旅游服务网,深入开展“旅游厕所革命”,解决长期困扰游客的“如厕难”问题,还将加快停车场、集散中心和自驾车营地建设;旅游信息网,实施“互联网+旅游”工程,加快建设河北智慧旅游云数据中心,建成河北智慧旅游营销、管理、服务三大平台。

从只关注经济 到更重视生态价值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的内涵有了极大的扩展和延伸。从小旅游到大旅游,从单一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注重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使河北旅游定位更加丰富清晰,管理更加科学有力。丰富旅游的内涵,对于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新业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对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思想也作了重要革新。

如《条例》第三条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据了解,这些规定的出台,使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丰富,更加注重发挥旅游业综合效益,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正确认识旅游业的地位与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篇12:关于旅游心情散文

许多人在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时总会找别人诉说自己的苦衷,但我却想多出去看看向大自然倾诉,希望能找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在我很小的时候,希望长大以后能不再依赖自己的父母独自一人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 ,不希望像父母一样只是一味地工作下去,而没能多看看外面的美好事物和景色而感到遗憾,不想把余下的青春全部浪费在工作当中,挣钱固然重要,但青春也不可辜负。如若长大成人以后能有机会出去旅行,我希望首先能去云南大理,因为那里的景色是最能吸引住我的。

那里有常年不会融化的雪山,还有辽阔无边的洱海。看见那苍山和洱海,会使人眼前一亮,瞬间能让人感慨万千,更会使人流连忘返。刚到大理时一定不能错过的壮丽景象有很多,在那里还有一个拍照的旅游胜地,许多喜欢拍照的游客都会在那里进行拍照留作日后纪念,证明自己曾经也在那里留下过自己的足迹。还可乘坐缆车一路观赏大理一些前所未有的美丽景色,同时也能使自己的心胸变得开阔。

到了夜晚景色更加迷人,明亮的月亮静静地悬挂在半空中,似白玉盘一般的模样,月光如流水一般,照亮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去到海边会有一阵凉嗖嗖的海风吹刮着整个身体,任由liang风将自己的发丝无情地吹乱,光着脚走在沙滩上还会感到一丝温暖,那是白天经过太阳的强烈照晒所留下的余温,邀请几个朋友一同前往再合适不过了,一边吹着凉爽的海风,一边同对方讲述最近所发生的有趣味的故事,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度过这漫长的月夜,也是一种短暂的幸福。

旅行的意义在于不仅能让自己的情绪得到好的调节,而且还能使自身感到不再疲惫,希望以后的日子能有更多的时间去四处各地看看,去感受祖国美好的大好河山,开阔视野,让自己的人生变得更充实,更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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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旅游新靓妹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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