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事迹材料范文(合集14篇)由网友“fujiko”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公诉事迹材料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关于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二〇xx年六月十日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xx]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xx年5月14日
篇2:关于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01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xx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20xx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
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根据20xx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
二0xx年七月二十五日
篇3: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首部
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二)正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三)尾部。
公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当庭发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篇4: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20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篇5: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篇6: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xx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xx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xx正是接受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xx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xx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xx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x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xx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xx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xx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xx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xx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xx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xx根本听不进去,从7月一直到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xx“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xx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xx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xx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xx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xx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xx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xx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xx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xx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xx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xx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xx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篇7:关于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__]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__年5月14日
篇8:公诉案件上诉状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
上诉状只能由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包括民事诉讼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的双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有二个以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提出上诉,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
上诉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写出并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上诉期限有两种,一是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 二是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期限从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
逾期写出和送达的上诉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诉状的写作方法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1.标题。
标题应当标明“民事上诉状”。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
同起诉状一样,写出八个要素。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
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
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下面接着写事由时,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年×月×日××字第××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
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1)关于对事实的认定。
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
(2)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
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
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
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4.结尾。
上诉状的结尾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呈文或呈转对象。
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
如果是前者,就写“此致××人民法院。
如果是后者,就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二是上诉人签名盖章。
三是具状年月日。
5.附项。
顺序依次列出: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件,物证×件。
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上诉状格式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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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章)、
×年×月×日
篇9:公诉意见书格式内容
公诉意见书格式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3.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三)尾部。
公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当庭发表。
最后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篇10:公诉的反义词
公诉的反义词
【反义词】:自诉 辩护 指控
【解释】:
辩护: biàn hù
①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不要替错误行为~ㄧ我们要为真理~。②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人 ㄧ~律师。
指控: zhǐ kng
1.就某人某事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自诉: zì sù
“公诉”的对称。被害人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在我国,适用于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 gōng sù
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认为确有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区别于‘自诉’)。
篇11: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事迹材料
他投身检察事业,先后独立承办或参与审查各类刑事案件1380余件1960余人,其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10余件320余人,严把案件质量,无一错案;他承办的全县首起强迫职工劳动案、首起涉黑案件、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等多起案件,在全省、全市引来好评如潮;他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头顶着市委政法委“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个人”,市检察院“全市优秀公诉人”,县委“十佳人民卫士”、“优秀共产党员”、“平安博兴建设先进个人”的累累荣誉……
他用多年的执着坚守,呵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他用法律硕士的知识储备,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果断“亮剑”,震慑不法之徒,保障民生发展;他用一连串无声的数据,诠释着一名人民检察官的高尚情怀。他,就是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孟田。
倾情公诉,坚守检察使命
5月,27岁的刘孟田从博兴县司法局公证处考入博兴县检察院,开始了检察生涯。多年来,他始终激情不减、干劲不松,承担起了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先后承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办案就要办铁案,精心方能出精品”多年的公诉生涯中,刘孟田始终遵循这一原则,每起案件都认真审查,准确定性,有力指控,并注重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头顶神圣检徽,不辱检察使命,是刘孟田多年如一日的执著坚守。20底,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摆在了刘孟田的案头。这起案件在全县影响重大,而刘孟田却刚刚接触公诉工作不到半年,还是个名符其实的“小字辈”。但刘孟田却知难勇进,一头扎进了厚厚的案卷里,耐心梳理每个环节,终于使犯罪嫌疑人低首认罪,此案的准确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山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充分肯定。8月,在办理户某破坏电力设备案过程中,刘孟田顶着炎炎酷暑,远赴几百公里调查取证,最终纠正了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错误,挽救了一个孩子的未来,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后来,以该案为原型创作的小品《真情》,在全省检察机关文艺汇演中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绩。9月至4月,为办好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张某等30余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他作为主办检察官,连续六个月没过双休日,一直加班到年三十晚上;连续九天的开庭,他出色的庭审水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工作中,刘孟田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既指控犯罪,又着重法律监督。追诉漏犯、漏罪,纠正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在他办理案件中时常出现。他善于监督,且监督效果特别出色。他所办理的张某故意伤害被评为全市优秀诉讼监督案件;经他承办并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抗诉的张某贪污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这在滨州市检察系统是首例,此案被评为全省优秀诉讼监督案件。
关注民生,服务发展大局
关注民生,打击犯罪,才能更好地保障发展,服务大局。在刘孟田的《办案札记》扉页上,这行朴实的话语,彰显出了一名人民检察官对职责使命的生动解读。投身检察事业以来,刘孟田秉承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民生的意识,奋战在法律监督和指控犯罪的一线;服从安排,任劳任怨,为博兴社会的发展奉献了青春和汗水。
立足本职岗位,服务社会稳定,在特殊时期更能显示其重要作用。北京奥运会期间,刘孟田坚持从严从快方针,重点打击影响社会稳定犯罪,使重大案件不在公诉阶段贻误战机,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指导侦办大要案件,为奥运安全保卫做出了突出贡献。20,根据县委安排,他积极参与县里的落后党建村帮扶工作,全身心投入,多方协调,使被帮扶村的党建工作有了较大改观。,刘孟田任侦查监督科长期间,通过办案发现兴福镇的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被骗事件多次发生,而且被骗数额巨大。针对此情况,他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诈骗罪的成因、特点及当前形势而撰写科学、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后与同事一起专门为兴福镇的经营者上了一堂法制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运用正义之剑,关注民生疾苦,助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这是刘孟田身体力行的不二准则,更是他多年如一日的行动铁律。多年来,刘孟田始终坚守出色的大局意识、超强的担当意识,用较真务实的点滴行动,赢得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赞誉。
20以来,博兴县域内出现多起非法集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尤其是被害人上访多,给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刘孟田带头办理了全县首起且犯罪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及人员320多人,犯罪事实780多笔,非法吸收存款数额5500多万元。刘孟田先后审查了一米多高的卷宗,写出了长达130页的审查报告;受案期间,被害人不断上访,每周最少接待一次当事人,少则七八人,多则四五十人,他耐心接待,释法说理,平息被害人情绪,一直持续到案件公诉,并追诉一名犯罪嫌疑人。该案在今年5月29日的《检察日报》四版头条发表,引发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聚焦创新,淡看名利得失
只有紧贴使命需求、紧盯岗位需要,才能更好地执法办案。这是刘孟田投身公诉事业以来的深刻体会,更是他精研业务、聚焦创新的不竭动力。在工作中,他勤奋好学,爱问“为什么”,喜欢琢磨“高效率、高质量”的办案诀窍,迄今已经记下了十余万字的心得笔记,其办案水平得到全市检察系统的认可。他善于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所撰写的调研文章多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市委政法委转发。在办案过程中,他勇于探索,带头创新。20,刘孟田采用建议更换办案人的方法妥善处理了一起涉访案件,使历时一年多、历经五次开庭、当事人多次上访的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判决后,当事人非常满意,专程给他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建议更换办案人的创新机制,不仅得到了山东省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还在全省检察系统转发推广。
20任侦查监督科长期间,他主笔起草的《审查逮捕案件实施细则》在全省检察系统是首创,得到省院侦查监督处的转发和肯定。年下半年,他会同侦监、案管部门创新的刑事案件受理审查机制,有效提升了刑事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该机制于4月被《检察日报》头版转发。
认真工作,淡泊名利,是检察同仁对刘孟田的一致评价。面对荣誉,他不争功、不图名,先后8次主动向党组班子反映,把荣誉让给年轻同志。面对生活,他不虚荣、不跟风,每天骑自行车穿街过巷;昔日的同学、发小,不少都是身家百万,他却淡然如之,坚守着检察官的清廉操守。至于拒吃请、拒送礼这一情况,更是多得不胜枚举。对此,他总结出的“让家人捎回去,让邮局寄回去”等经验,被同事们津津乐道,传为美谈。自担任本单位的党支部委员和团支部书记以来,刘孟田结合单位青年工作现状,积极带领青年干警开展演讲比赛、创新论坛、预防职务犯罪宣讲等各项活动,激发检察正能量,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赢得人民群众普遍赞誉。
篇12:读《国家公诉》心得体会
读《国家公诉》心得体会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合上书,这句话久久萦绕于我心头。我陷入了深思和反剩也许没有磅礴的背景可以让我考虑福祸,考虑趋避,但我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有没有总是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置于首位?我是不是总是会顾虑自己的得失而不敢言应言、不敢为应为、不敢当应当呢?
《国家公诉》展示的长山市大富豪娱乐城一场大火震惊全国,烧死一百五十六人。是纵火还是失火案?危及长山市回十余位官员的乌纱帽。随着检察院的介入和案情的深入,各种政治力量纷纷登台亮相,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各种腐败势力也乘机兴风作浪……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阐示出法律的沉重。正义夕邪恶的搏斗,揭示出官场与权力的斗争。
我不想揭示现代国家应以法律为唯一准绳的理念高度,更不敢研讨政治舞台与法律建设的孰前孰后、孰舍孰弃、孰重孰轻。我只想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扣击和直面自己的灵魂。我自认还算正直和无私,但凭心而论做得是多么浅薄,我的正直只能要求自己不说假话,而做不到敢说真话;我的无私也只能做到不主动要求或不主动为自己谋私利。扪心自问,做到这样是不是已经足够?从学校毕业工作十五年有余了,渐渐磨去棱角,也渐渐失去光华,据说这就是成长、成熟的代价。郁郁中我也想深切呼唤真诚、呼唤真实,可每每想到自己现在所拥有的并不丰厚的一切,没有勇气轻言放弃。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不似想象的轻松!从无限憧憬,踌躇满志,到无动于衷,心灰意懒,渐渐地习惯了,慢慢地连曾有的不安也消失了,除了深夜沉思时偶尔的清醒,已经学会了沉沦。这真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啊,今日捧起的这本书,让我能够重新审视自我。
在检察长叶子菁在起诉涉嫌受贿、包庇、滥用职权的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长恭的公诉书中所述:在这部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器上,王长恭这颗很重要的螺丝钉早就滑丝了,并且落入机器的齿轮箱里,严重阻碍破坏了这部机器的正常运行!作为一个市长、一个局长、一个处长、一个科长、一个承担着不同领导职责的螺丝钉。我们在为部国家机器上松动了吗?更广义的,如果把我们国家社会也比作一部庞大的隆隆运转的机器,把每一位普通公民比作螺丝钉,我们在这部国家机器上的现状又怎么样?有没有想过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这种最普通的螺丝钉也存在一个松动和滑丝的问题――在义愤地诅咒腐败时,我们有没有向腐败势力妥协?正是面对陋习的一次次妥协,一次次忍让,善良而无奈的无限宽容,造就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腐败的土壤和氛围!甚至有一天,当某种权力掌握在我们手上时,我们能够抵挡住诱惑吗?
腐败已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术语――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当掌握了某些权力后,就忘记了这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应该更好地为人民明服务的,忘记了党旗下的宣誓,忘记了自我奋斗的诺言……所以我不敢忘了自己的誓言,时时警醒自己,不要为手中可能拥有的权力而沾沾自喜,我选择了我的职业岗位,选择了我的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就一定要珍惜,做到敬岗爱业,负起对单位、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神圣责任。
如果我真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我可以保持不生锈吗?我可以咬紧不放吗?即使出现松动,我会经常用良知、学习、思考这些扳手给自己拧紧吗?我想我会的,我会做一颗永不松动的螺丝钉,坚守自己,不滑丝,也不后悔!
篇13:公诉处个人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本人在院领导的带领和指导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一、自觉加强学习
首先,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三个代表、十七大报告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注重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健全自身的知识体系,通过学习对于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办好各种公诉案件。
二、努力完成工作
本人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纪律
本人高标准要求自己,管好自己的言行,管好自己的思想。注意将工作、学习、娱乐、休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合理的利用起来,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本人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业务技能还不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还将进一步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克服畏难心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争取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本人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优秀的国家公诉人,为实现本县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经过总结,认为自己属于称职。
篇14:公诉科的岗位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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