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共3篇)由网友“捶个菠萝球”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农村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为确保顺利完成危旧房业主异地置换公寓房安置,特制定城镇危旧房改造异地置换安置实施细则。
一、异地置换安置对象
异地置换安置对象为本次危旧房改造专项行动中已明确须整体拆除处理的城区危旧房业主。
本细则所称的危旧房业主是指持有该危旧房屋合法房产权证上明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拥有该危旧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危旧房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代表人签订异地置换安置协议并办理产权置换安置相关手续,危旧房业主也可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异地置换安置协议并办理产权置换安置相关手续。
二、异地置换安置办法
(一)面积确定
1.产权置换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上浮一定比例后(其中,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的上浮30%,选择多层公寓安置的上浮15%),结合提供产权置换的安置房实际套型就近上靠实行安置。
2.危旧房业主对上浮面积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放弃,放弃部分安置面积不予补偿;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上浮后超过最大安置套型面积150㎡的,业主可按照“安置面积就近”原则选择两套安置房,也可选择一套150㎡安置房。
3.用于置换的危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专业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二)小区确定
异地置换安置的公寓房主要位于暨阳街道的凤山小区、越都花园、越都南苑、杨树畈小区、安平小区、兴城花园、祥和苑(赵四)、凯越府邸(朝五相)、浣东街道的丁香公寓(丁严王)、美兰公寓(王一)、幸福家园(王二)、望湖家园(王三)、上城(陈村)、城北安置小区(小陈家)等14个安置小区。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5㎡、100㎡、125㎡、150㎡。
(三)操作规程
危旧房腾空→签订异地置换安置协议明确安置小区及安置套型→领取择房顺序号牌→交付危旧房钥匙→安置房择定→签订房屋差价结算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安置房交付→产权证办理。
(四)择定方法
1.异地置换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完成危旧房改造异地置换安置协议签订的危旧房业主,结合安置套型面积和公布的剩余安置房源信息,可先行选择相应安置小区和安置套型;并凭异地置换安置协议领取择房顺序号牌(实行“一房一号”),作为参加安置择房摸签的排队顺序号。
2.异地置换安置房按照各小区及套型组织择定,原则上通过设置“0”号确定安置房对应号择定办法。择房准点开始,按照领取的择房顺序号牌(即排队号)呼号入场摸取房屋对应号,现场经呼点三次仍未到场参加择房的危旧房业主,由下一顺序号依次进场摸号。全部摸签完毕剩余的一个号码,或到场危旧房业主摸签完毕经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一个号码,由公证处公证作为“0”号,这个号码的次号即与预先公布在择房签名图上的①号相对应,依此顺延。危旧房业主根据摸取的房屋对应号在择房图上签字确认并领取安置择房证明书。
3.危旧房改造异地置换安置协议签订后,危旧房业主应当交付原房屋的土地、房产权证、契证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注销,房屋腾空交付后由暨阳街道统一组织拆除。
4.危旧房业主结清安置房屋差价款后,凭交房单到相应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房屋钥匙领取手续并缴纳相关物业费用。
四、异地置换房屋价格结算
(一)产权置换房屋按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以成本价置换,房屋产权人按原危旧房已使用年限以每年2%比例承担,按照成本价结合各自楼层系数结算;因房屋建造结构原因产权置换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安置户型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差价。原房屋已使用年限自房屋建造峻工交付使用之月起计算至危旧房腾空通知发放之月止,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当危旧房业主因所选安置户型房源不足而选择面积再上靠一档安置的,上靠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差价。
(二)危旧房屋中属于原政府建造征收安置房屋的,凭原拆迁协议可选择高层置换房屋上浮面积为15%(其中选择多层安置房屋的按“以一还一”置换)。安置房屋与原危旧房屋相等部分面积(包括原属于安置房“以一还一”置换的)和上浮15%部分面积不再结算差价;原危旧房屋面积结合上浮15%就近上靠户型部分面积(其中原属于安置房实行“以一还一”置换就近上靠户型部分面积)以成本价置换,房屋产权人按原危旧房已使用年限以每年2%比例承担,按照成本价结合各自楼层系数结算;因房屋建造结构原因产权置换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安置户型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差价。
(三)产权置换安置房屋的成本价为2200元/㎡,安置房市场价(详见附件)、危旧房屋及安置房屋的楼层系数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危旧房改造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原有房屋有附属用房的(以权证记载为准),产权置换时提供相应的附属用房不再结算差价,其中原有房屋的附属用房是小汽车库的,而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无小汽车库的,提供储藏室一个并配置小汽车位一个;原有房屋没有附属用房的,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提供的储藏室按1500元/平方米,小汽车位按照75000元/个,地上小汽车库按每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均价结算差价,地下小汽车库按每平方米安置房屋市场均价的80%结算差价。
五、其他政策
(一)危旧房业主按时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每户补贴元搬家费。商业店铺过渡费补助6个月,每月按200元/平方米补助。
(二)危旧房业主选择异地置换安置后,保留其子女选择原有学区入学的权利至初中毕业。
六、本细则自20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诸暨市年危旧房改造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1号)和《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篇2: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监督考核,细化考核内容,便于实际操作,依据《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政府、红岛经济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区市)及所辖街道(镇)。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以下五项内容:1.违法建设及楼院治理;2.户外广告治理;3.市政设施治理;4.治违舆论引导;5.日常工作评价。扣分标准及细则详见附件。
三、分值比重
考核采取百分制,并按照专项内容进行加权统计。其中:违法建设及楼院治理占70%,户外广告治理占10%,市政设施治理占10%,治违舆论引导占5%,日常工作评价占5%。
四、组织实施
考核按照“分级实施、综合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治违办组织对各区市进行检查考核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违法建筑及楼院整治组、户外广告整治组、市政设施整治组、综合组,分别负责对各区市专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内业检查、暗访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每月组织实施。各组均按照百分制先行评定考核分数,综合组汇总后按照分值比重,加权计算,得出各区市考核分值。
(二)各区市治违办组织对辖区街道(镇)进行检查考核
各区市治违办要参照本考核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辖区违法建设治理考核办法,并每月做好对辖区街道(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于每月26日前报送市治违办。
(三)市治违办综合评定全市各街道(镇)考核分值
市治违办根据各区市考核分值、各区市对辖区街道(镇)考核结果等综合评定、计算全市街道(镇)综合考核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M: 某街道(镇)综合考核分值
A:某区(市)对该街道(镇)考核分值
B:该区(市)对辖区内各街道(镇)考核分值的平均值
C:市治违办对该区(市)考核分值
五、确定结果
市治违办每月依据各区市的考核成绩以及各区市上报的本辖区街道(镇)当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成绩,计算得出全市各街道(镇)当月考核分值。各街道(镇)季度、年度考核得分是该季度、该年度街道(镇)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各区市对考核分值、评分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市治违办提出书面申诉,由市治违办予以复核确认。
六、结果使用
市治违办每季度将全市各街道(镇)的考核结果在相关媒体予以通报。同时,书面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通报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
对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要安排专人负责考核工作事宜,做好考核迎检准备、联络对接等事宜。
(二)各区市要严肃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异常、显失公平公正的,市治违办核实后将严肃处理。
(三)各区市要于每月26日前,将本辖区考核结果报送市治违办。对不按时上报的,市治违办将按本细则予以考核扣分。
(四)对未完成年度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计划的区(市)、街道(镇),年度考核成绩将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即查即拆,坚决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 “严打击、停增长”。对当月应拆未拆而形成存量违法建设的,将进行重点考核扣分,并累计到以后月份逐月考核扣分,直至拆除为止。
本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治违办具体解释。
违法建设简介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详言之就是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规范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行为。城市治理违法建设主要对象是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二、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而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三、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具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也不可能具有 合法建筑许可。“违法建设”不仅是规划控制的事务,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上的事务,在法律上违法建设对应规划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筑法律管理几个行政管理领域。
篇3: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六条对于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按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治理。
第七条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日常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周组织一次日常检查,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实行建档管理。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造成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管理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治理;属于治理难度较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县区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无法解决需其县级主管部门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行业的重大隐患;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其县区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该县区的重大隐患;县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无法解决需市政府协调治理的隐患,属于市级重大隐患;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凡是列为本单位、本行业或本县区的重大隐患,都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报告,凡是需报告市政府的重大隐患由市安监局负责受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十一条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对于县区或市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负责监督治理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二条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并下达《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治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的督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人员验收,并填写《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予以销号。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事故隐患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由受理举报的市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榆林日报、榆林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事故隐患的单位、整改的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走了过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要予以曝光批评,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未定期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虽排查但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等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下达治理通知书、对事故隐患治理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细化和补充,如与国家和省上规定相抵触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城建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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