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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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精选11篇)由网友“HazelLiang”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

篇1:驾驶机动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驾驶机动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2)保持车身整洁。

(3)不抢道,不抢行,不斗气,不做猛拐、来回穿插、别车等危险动作,遇车队、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动礼让。

(4)雨天驾驶或趟过路面积水时,应缓慢行驶,防止把水溅至路人身上。

(5)夜间会车时,应主动转换成近光灯。

(6)不向车窗外吐痰或抛掷杂物。

(7)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特别提示:在没有明确禁鸣喇叭的区域,也应尽量少按、轻按喇叭,不应长时间按喇叭。

篇2: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2.保持车身整洁。

3.不抢道,不抢行,不斗气,不做猛拐、来回穿插、别车等危险动作,遇车队、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动礼让。

4.雨天驾驶或趟过路面积水时,应缓慢行驶,防止把水溅至路人身上。

5.夜间会车时,应主动转换成近光灯。

6.不向车窗外吐痰或抛掷杂物。

7.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8.在没有明确禁鸣喇叭的区域,也应尽量少按、轻按喇叭,不应长时间按喇叭。

机动车座次安排有哪些基本礼仪?

1.乘坐小轿车:如果是专职司机驾车,则贵宾专座应为后排右座,后排左座次之;如果是朋友亲自驾车,客人应坐在副驾驶位置以示对主人的尊重。

2.乘坐出租车:客人数量不满三人时,应坐在后排。

3.乘坐大巴、中巴或面包车:以司机后面的座位最为尊贵,后面座位的尊贵程度从前往后依次降低。

篇3:文明驾驶乘坐机动车礼仪

1、驾驶机动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2)保持车身整洁。

(3)不抢道,不抢行,不斗气,不做猛拐、来回穿插、别车等危险动作,遇车队、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动礼让。

(4)雨天驾驶或趟过路面积水时,应缓慢行驶,防止把水溅至路人身上。

(5)夜间会车时,应主动转换成近光灯。

(6)不向车窗外吐痰或抛掷杂物。

(7)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在没有明确禁鸣喇叭的区域,也应尽量少按、轻按喇叭,不应长时间按喇叭。

2、机动车座次安排有哪些基本礼仪?

(1)乘坐小轿车:如果是专职司机驾车,则贵宾专座应为后排右座,后排左座次之;如果是朋友亲自驾车,客人应坐在副驾驶位置以示对主人的尊重。

(2)乘坐出租车:客人数量不满三人时,应坐在后排。

(3)乘坐大巴、中巴或面包车:以司机后面的座位最为尊贵,后面座位的尊贵程度从前往后依次降低。

3、乘坐公共汽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排队候车,先下后上,礼让妇女、老人和孩子先上车。

(2)听从司乘人员的引导。

(3)主动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带小孩的乘客让座。

(4)保持车厢和站点的环境卫生;雨雪天,妥善放置所携雨具,以免影响他人。

(5)后下车的乘客应主动给先下车的乘客让道。

4、乘坐出租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路边招停,以不影响公共交通为宜。

(2)上车时,年长者或女士先上;下车时,年轻者或男士先下。

(3)保持车内卫生,不往车外吐痰、扔杂物,应将痰吐在纸巾里,下车时随其他杂物随身带走。

在没有禁止吸烟的车上,如要吸烟,应征得司机同意,不可将烟灰弹落车内,不将烟蒂扔到窗外。

不同情况下的驾驶礼仪

1、灯光:正常情况下,不开远光,不开雾灯。

2、喇叭:没事别乱按喇叭,有情况按一声别人知道了就行。尤其不要在小区、校园等安静的地方按喇叭。

3、报警器:经常检查车的报警器,不要让它在三更半夜弄的全小区的人都知道原来这是你的车!

4、在路口: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同时,要做到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进入路口前应减速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5、在路上:并线要打灯,看见出口早点并线出来,不抢行猛拐。如果迫不得已挤了其它车,要打手势道歉。行人过马路,可让可不让的情况下,还是让一让吧,不争这一秒。特别是老人或残疾人过马路,即使有路权,也不妨让一让。遇上实习司机要多宽容和理解。

6、进出小区:减速慢行,尽量不按喇叭。如果有人挡在你前面没有察觉,可以轻按喇叭提示他。要知道小区里很多人正处于悠闲的状态,尤其是老人小孩,对身后的车是很不敏感的。如果前面有无人看管的小孩、宠物等,请耐心等待,按喇叭不会有效解决问题。

7、停车:清楚前后左右的情况,不要堵住别的车,也不要堵住行人和自行车的通道,不要堵别人的门口,招人讨厌,还容易被蹭到。不要占用绿地停车,不要堵在小区出入口停,不要停在垃圾站门前。不管车位拥挤与否,都应该按车位线或按大家停车的方向停车,尽量与别的车靠近,给后来的车留出车位。如果实在没车位,又一定要短暂停留,可在车上贴个条写上自己的电话,告知需要挪车时联系你。不要不管不顾的停,因为后果很难预料。

8、等待:开车去接人可事先打电话告诉对方,不要在楼下狂按喇叭。如果是休息时间停在居民楼附近等人,不要把音响声音开的太大。

9、加油:如果前面的位置能加,就到前面去,不要一进去就停在最后一个加油位,导致前面的油枪空着,后车却要等待。

10、车里的垃圾:请收拾好扔到垃圾筒里。不要开着车突然把包装纸、烟头等从窗户扔出去,也不要在停车收拾完垃圾后直接把东西往地上一扔,弄的车外遍地都是,令人“讨厌”。

11、洗车:如果在小区内洗车,请找个合适的地方,避免冬天结冰一大片,夏天污水流遍地,让别人走路不安全。

12、坏天气:雨天经过行人、自行车身边,一定要减速慢行,不溅别人一身水。在停车时开雨刮器或喷水刮前风挡,先看看周围有没有人。刮大风或下大雪时,尽量远离行人和非机动车,防止发生事故。

文明乘坐交通工具

一、乘坐公共汽车的礼仪

1.在适当的区域候车,切勿站在行车道上。

2.遵守“排队上车、先下后上”的文明礼仪规范。

3.主动买票,自觉投币。

4.上车后尽量向中间走,不要停留在车门口,以免影响其他人上车。

5.主动让座给老、弱、病、残、孕者。

6.不在车内吸烟,也尽量避免在车内进食。

7.不吐痰,不乱扔垃圾,维护车辆卫生,同时也维护城市环境。

8.不要在车上大声喧哗或高谈阔论。

9.不要把自己的随身物品放在座椅或通道上。

10.雨天时,要收好雨具,以免弄湿其他乘客。

篇4:机动车驾驶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 机动车驾驶个人简历个人简历
姓 名: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性 别:
 
 
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86年8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未婚
身 高:175cm体 重:60kg
户 籍:广东湛江现所在地: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湛江市开发区四航学校学 历:高中
专业名称:驾驶机动车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五年以上职 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全 职
职位类别:交通运输服务

物流/仓储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湛江市 ;
待遇要求:1000元/月 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所在学校学历
9月 - 207月湛江市开发区四航学校高中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
9月 - 1月机动车驾驶许可证《B2》机动车驾驶许可证《B2》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广州市永新皮具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5月 - 2月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纺织品业(服饰、鞋类、家纺用品、皮具)
担任职位:品管QC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公司待遇变动
 
所在公司:湛江市同心思维频谱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202月 - 201月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仪器仪表、电工设备
担任职位:营业部营业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指标太高
 
所在公司:广州市华润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年2月 - 月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电子、微电子技术
担任职位:物控部仓库管理员
工作描述:发料:1审单 2找仓卡口数 3发料 4核对仓存数 5签单电脑出数收料:1审单 2卸货时分类摆放 3用收货单核对实物 4签单收货 5品管验货 6磅料 7打好包装及写本公司专用标示纸 8发放各个仓库入库入库:1品管显示合格并盖合格章 2审单核对实物 3找仓卡入数 4分类规划合理摆放 5核对仓存实数 6电脑入帐
离职原因:家里有事
 
所在公司:湛江市新中通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5月 - 2月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运输、物流、快递
担任职位:仓库管理员,兼司机
工作描述:进出库,仓库管理以及仓库整理
离职原因:(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所在公司:湛江市新中通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203月 - 3月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采购员,业务兼司机
工作描述:负责采购报价,以及公司的.业务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勤学习:有处事概念:热情随和,活波开朗,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自信:责任心强,会电脑办公软件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篇5:机动车无证驾驶检讨书

交警同志:

因为我在主观上的严重过失,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开我朋友的一辆别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我这样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给街上的车辆和行人的正常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如此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轻则造成一些车辆摩擦,重则将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今天,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幸好被交警同志及时发现,及时地堆我进行制止和教育。经过交警同志的严肃教育,我内心感到非常愧疚和自责。

我真的知道错了,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十分的严重,也是十足的大错。我感受到自己对不起很多人,最不起街道行人,也对不起家人朋友。我承认自己是一个健康知识青年,但是,今天却做出这样十足的蠢事,我要给自己几个巴掌,好好让自己清醒了。

交警同志,我发誓今后一旦要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年,我愿意深刻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更深刻的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

此致

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检讨书

尊敬的____________(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

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其时,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 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误。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不够负责,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几百字,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里。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说真心话,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真的很开心很愉悦!

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

检讨人: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证驾驶检讨书

辛苦的各位交警同志、敬爱的单位领导:

本人在此怀着万分愧疚的心情,针对自身于XX年XX月XX日的无证驾驶行为作出深刻的检讨,以深刻反省自身缺点错误,希望借此机会切实得弥补不足、改过自新。

回顾错误经过: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本人于XXX大学接送一位红颜知己,是开车接送前往XX商城shopping娱乐的。当时,我们一路欢声笑语、其乐融融,心情十分愉快。怎料,当汽车行驶到XX广场附近时候与一辆公共汽车相撞了,当时公共汽车违章变道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因为原本也属于是小刮蹭小事故,本人念想起自身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心中愧怕想要尽快平息、溜之大吉。只是、无奈,本人新认识的这位红颜是一位豪气冲天的人物,见小人开的这辆高档汽车(车辆品牌名听起来也类似于清洁剂的产品)被刮蹭出这么一大划痕,顿时红颜怒火中烧,小宇宙好多万就“噼里啪啦”跟当事公交车驾驶员争吵了起来。由于小人年少得志,且在当地小有名气,属于“武状元”的身份形象,且有时候为人也相对和善。当事公交车驾驶员也很清楚自身事故责任,主动提出赔偿XXX元。可是本人的红颜朋友表示:“什么?XXX元就够赔了啊?你打发要饭的啊?至少也要XXXX元啊!”并且红颜提出要报交警部门,于是就报了交警部门。当交警同志到达现场,例行公事,在要求本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时候,本人犯了愁难,才想起自身原是没有这样证件的,于是面容惭愧、心中滴泪...

从错误发生以后的这些天来,本人仔细琢磨自身的一些情况,发生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一,本人无视交通法规,行为明显错误。说来,本人在当地小有名气,属于“武状元”的良好形象,这本为好。可是再杰出的人也无法自持资历而凌驾于道德、法律之上,何况小人年纪尚清、资历尚浅,尽管参加过一些“武状元”能力大PK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当地赢得了光彩脸面,可是脸面虽可以换饭吃,却换不来宝贵的生命。生命是可贵的,可贵到金钱不足以衡量。(虽然说并没有发生生命消失的严重事故,可是本人的无证驾驶行为正在加大这个情况的可能度)毫无疑问,无证驾驶属于比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国家对于交通规范制度建设劳心劳力,且要统一管理,规定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员须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以后,方可上路行驶。如此规定岂是儿戏?!虽然说也存在一些无证驾驶员确实具备良好驾驶水平,怎奈这些人游走于“规范”与“法律”边缘,仅靠一丝江湖理念维持心力,也自惭形愧得由不得不承认他们属于“非主流”。这样“非主流”多有乖张、炫乱、迷茫的色彩,让人心情非常沉重且沉痛。同时,国家也无法对于他们的切实交通行为作出有效监管,这又令劳心劳力得国家交管部门心情不好,纠结愁烦。因为他们常有掌控一切的豪情,怎耐现实力不从心。

二,出事不考虑后果,应变能力不足。

正所谓“什么事情都会有影响,人的肚腹进行气压调整也会让周围人难受”。又何况是本人出了一次交通事故呢。当时车辆出现刮蹭,尽管属于高档汽车,可也不过就是一块铁皮壳子,没什么可为掉几膜油漆可惜的。相比较而来,本人的单位领导,身边的亲戚朋友比这铁皮壳子重要无数倍。因此,当时那个红颜姑娘进行争吵的时候,本人就应该立刻制止争吵,索性就抛下赔偿不要,开车迅速离开就好。要知道,姑娘们通常都是比较不知情的,又为了赢得赞许,表现出很关爱弟兄们的状况,怎么料想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呢。就这么一个样子,当时的本人一下子被情况冲晕了头脑,傻乎乎得待在原地等交警。因此,从这个事件当中就充分暴露出了本人的应变能力不足,思维相当不严谨。

三,有错不改,喜欢拖欠,磊落光明度有待提高。

回想小人的成长经历,此刻小人唏嘘不已。或许正是由于品格当中存在一丝喜欢拖沓的扭窝,造成了小人今天的错误。原本来说,小人作为当地“武状元”的身份,可以有足够的时间、金钱来考取驾驶证。然而,小人似乎有些厌学、叛逆、不逊,这些在某些方面成就了小人,却在一些方面也消衰着小人。原本来说,无证驾驶一次,心情愧疚知道有错,那么当时改正立马停止或是干脆抽时间精力考取证书,这都为好。可是恰是小人磊落光明度不够,有错不改,又有了拖欠,才导致了如今这一事件。

总而言之,本人身上的问题真是非常严重,必须严肃对待。这段时间以来,经过领导的严肃批评,本人对于错误也有了充分得认识。

就此向大家做出郑重保证:XXXXX。

篇6:机动车无证驾驶检讨书

机动车无证驾驶检讨书

交警同志:

因为我在主观上的严重过失,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开我朋友的一辆别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我这样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给街上的车辆和行人的正常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如此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轻则造成一些车辆摩擦,重则将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今天,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幸好被交警同志及时发现,及时地堆我进行制止和教育。经过交警同志的严肃教育,我内心感到非常愧疚和自责。

我真的知道错了,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十分的严重,也是十足的大错。我感受到自己对不起很多人,最不起街道行人,也对不起家人朋友。我承认自己是一个健康知识青年,但是,今天却做出这样十足的蠢事,我要给自己几个巴掌,好好让自己清醒了。

交警同志,我发誓今后一旦要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年,我愿意深刻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更深刻的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

篇7:机动车驾驶交通规定

机动车驾驶交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篇8: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报名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准驾车型:____________型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机动车驾驶培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乙方办理报名手续及签订本合同前应向乙方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及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如实向乙方说明本校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交通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向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教员《准教证》,教练车须在交通部门注册登记。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收取学费_______元,包括所有培训费及理论、场地驾驶、路面驾驶考试______次的报考费及相关费用。同时,针对以上发生的费用,甲方须向乙方开具发票。

4.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保证学时及教学质量;由于甲方教学不规范,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入学后,应配合甲方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服从教员指导,保证完成课目训练,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交通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时;

2.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乙方如果考试不合格需参加补考,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报价,未包含补考费用的,乙方按考试部门规定的金额的要求需另交与补考相关的费用,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向乙方出具相关票据;

3.乙方报名申请培训时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各科考试过程中,因乙方提交的证件或信息有失真实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因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因拒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如有一方未遵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的培训学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上签字。

2.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参加培训或考试,超出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仍未取得驾驶证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费;如未超出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的,可以安排乙方继续参加培训、考试。

四、关于退学

培训过程中,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的,应参照沈阳市物价局[XX]114号文件退费或在补充条款中增加退费的约定。

五、关于补充条款

关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讼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驾驶证为止,合同最长有效期限以乙方驾驶技能证明的最后限期为准。

附件:

1.参考收费项目及标准

2.学时计划及时间安排

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XX]114号)部分内容摘要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人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参考收费项目及标准:

体检费:_____元 教材费:_____元

照相费:_____元 保险费:_____元

理论考试费:_____元 邮递费:_____元

场地考试费:_____元 制证费:_____元

路面考试费:_____元 场地费:_____元(c1)_____元(b2)

资格鉴定费:_____元

以上收费标准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培训费:_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

合计:_______元

2.学时计划及时间安排:

c1:理论培训:_____学时路面培训:_____学时

场地培训:_____学时其他:_______学时

合计:_______学时(1小时/学时)

b2:理论培训_____学时其他:_______学时

合计:_______学时(1小时/学时)

(c1、b2培训学时中的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暂不执行)

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XX]114号)部分内容摘要:

“二、学员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的,如分别未达到理论培训、操作培训教学计划总学时的一半,培训单位应分别退还学员学费(理论培训、操作培训分别计算)的_____%;超过计划总学时一半的,不予退还。”

篇9:交通礼仪之乘坐和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礼仪

驾驶机动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2.保持车身整洁。

3.不抢道,不抢行,不斗气,不做猛拐、来回穿插、别车等危险动作,遇车队、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动礼让。

4.雨天驾驶或趟过路面积水时,应缓慢行驶,防止把水溅至路人身上。

5.夜间会车时,应主动转换成近光灯。

6.不向车窗外吐痰或抛掷杂物。

7.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8.在没有明确禁鸣喇叭的区域,也应尽量少按、轻按喇叭,不应长时间按喇叭。

机动车座次安排有哪些基本礼仪?

1.乘坐小轿车:如果是专职司机驾车,则贵宾专座应为后排右座,后排左座次之;如果是朋友亲自驾车,客人应坐在副驾驶位置以示对主人的尊重。

2.乘坐出租车:客人数量不满三人时,应坐在后排。

3.乘坐大巴、中巴或面包车:以司机后面的座位最为尊贵,后面座位的尊贵程度从前往后依次降低。

篇10: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教练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 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4月1日施行。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篇11: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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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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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驾驶机动车的礼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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