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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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全文

篇1:《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10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的《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市食药监局制定了《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红黑榜有明确规定

据介绍,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诚信红榜。符合的情形包括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A级等级单位或示范单位等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等。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会被纳入诚信黑榜。

红黑榜奖罚分明

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争进诚信红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包括申报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等。对于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将实施重点监管,并责令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等。

下面是规定的全文:

篇2:《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10月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诚信红榜:

(一)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A级等级单位或示范单位等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地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黑榜: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责任人员;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较大数额罚款达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达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诚信红榜名单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报,明确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诚信黑榜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作出行政处理的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理文书、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山网统一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专项红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且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红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榜的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榜单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山网、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的红榜信息,最长保留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

已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各相关发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红榜信息。

(一)在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二)受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三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榜期限届满时,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监管部门将其从黑榜榜单中予以删除。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黑榜信息。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从诚信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榜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核查和处理:(1)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2)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3)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异议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受理信息异议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异议处理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申请的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

信息错误、遗漏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知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争进诚信红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申报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延续许可证照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免予现场验收。

(二)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各项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上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篇3: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公布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所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

第四条诚信红黑榜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报送的内容包括欠费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小区名称、房号、法院判决书等,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诚信黑榜:

(一)经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但拒不执行的欠费者;

(二)经法院一审判决败诉超过了上诉期仍拒不执行的欠费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列入诚信红黑榜的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八条当事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意见。收到异议申请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取消列入诚信红黑榜名单;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的,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公示名单;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暂缓公布,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九条公示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诚信红黑榜名单报市信用办,列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和惩戒内容,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局门户网站的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的公布时间,且公布红黑榜的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公布一次诚信红黑榜。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由经办科室将拟公布的红黑榜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信用办。

第十一条除全市统一发布平台和局门户网站辅助平台外,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第十二条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使用和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列入诚信黑榜的欠费者,已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销榜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市信用办销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错报、迟报、漏报诚信红黑榜信息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 月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篇4: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黑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是本市诚信红黑榜的组成部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和上榜标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跟据《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对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记良好信用信息,进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红榜。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记不良信用信息,进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黑榜。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按《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对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布。

诚信红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获得奖项、表彰的部门、时间、地点、公布期限等。

诚信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公布期限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八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程序收集、整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统一公布本市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在中山水务门户网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第九条 在主平台统一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相关市场主体的守信及失信情况基本信息;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收集、整理的信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标准列入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信息录入信用中山网,并从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中选取部分信息在指定的市属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在中山水务门户网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

(二)公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按以下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完成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一)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二)经核查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及时通知相关信息主体、利害关系人;

(三)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予以记载。

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将诚信红黑榜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四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公布。

(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红榜公布期限为3年;

(二)其余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红榜公布期限为2年;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12个月;

(四)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9个月;(五)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五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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