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蟥具有医学用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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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蟥具有医学用途的原因

篇1:蚂蟥具有医学用途的原因

水蛭,俗名蚂蟥,在内陆淡水水域内生长繁殖,是中国传统的特种药用水生动物,其干制品炮制后中医入药,具有治疗中风、高血压、清瘀、闭经、跌打损伤等功效。近年新发现水蛭制剂在防治心脑血管疾病和抗癌方面具有特效。它在历史上以自然捕捞为主,因近年农药、化肥等滥用,及工农业“三废”对环境的污染,野生自然资源锐减,随着水蛭药用价值的深度开发,其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中国南方在1995年前后,开始捕捞自然苗种,首次进行人工饲养,获得成功。北方地区因苗种和技术原因一直未有养殖。

水蛭

蚂蟥具有医学用途的原因

蚂蟥,又名水蛭。它最擅长吸人、畜的血。蚂蟥身体前后各有一个吸盘。当它吸血时,吸盘一接触皮肤,就形成真空状态,因此就会紧紧地吸住人的皮肤。医生将蚂蟥置于某些类型的高血压、脑血管循环和视觉器官障碍患者的双耳后面进行治疗;患脑溢血时,让蚂蟥吸吮后脑勺和层骨的血。这样还能减少远处器官的充血。再加上蚂蟥的分泌物——水蛭素,能阻止血管收缩。它的涎腺分泌物中还含有扩张毛细血管的物质。所以用蚂蟥治病可以一举多得。因此,前苏联药物总局下设了一个培殖蚂蟥的企业,每年培育近百万条蚂蟥,以满足现代医学的需要。

篇2:关于《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

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

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各联样式如下所示: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模板

2.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模板

3.死亡证明书参考样本

4.死亡证明书样本说明

5.死亡证明书样本

6.最新的传染病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样本

7.临床医生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8.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

9.出生医学证明书样本

10.出生医学证明书

篇3: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何记账

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主要包括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记有关科目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篇4:脐带血干细胞的医学用途

现在很多婴儿在出生后都会被采集脐带血干细胞,那么到底什么是脐带血干细胞,我们采集脐带血干细胞有什么用处呢?其实脐带血干细胞在医学上面的用途是非常广泛的,只要我们阅读了下文关于脐带血干细胞的医学用途,相信大家就会比较支持采取脐带血干细胞这种行为。

在80年代末,科学家发现到在母亲体内胎盘遗迹脐带内的血液含有高浓度可用来供医疗用途的干细胞。

此外,相对于骨髓内的干细胞,进行脐带血干细胞移植所引发的后遗症更低,而且干细胞的排斥机率也低。换言之,脐带血的干细胞与人体的配对率很高,与父母的配对机率是50%,兄妹则是25%;即使使用非亲属的干细胞来移植,成功率也是比骨髓来得高,因为在1万人当中也许只有1人的骨髓是与病人对配的。

同时,脐带血干细胞的浓度十分高而且品质优良,约骨髓细胞浓度的10到20倍,细胞的增生能力也比较高。移植脐带血干细胞也比移植骨髓或周边血干细胞带感染到病毒的可能性也较低,因为胎盘拥有很好的过滤能力同时脐带血干细胞拥有极高的纯度。

脐带血移植技术源自法国巴黎。在1988年,医生以及干细胞专家利用干细胞来为一位患有“凡可尼”氏贫血病的病人治病,这是脐带血干细胞首次正式被植入病人的血流内,结果手术成功病人康复得很快。直到如今,在全球已有超过2千宗干细胞移植手术成功的个案。

在上面的文章里面我们介绍了什么是脐带血干细胞,我们知道采集脐带血干细胞是有很大的用途,所以我们要支持这种行为,上文我们详细介绍了脐带血干细胞的医学用途。

篇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注 册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

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三)生产工艺资料;

(四)产品标准要求;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试验样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和对专业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可以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应当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及有效期;

(四)产品类别;

(五)产品配方;

(六)生产工艺;

(七)产品标签、说明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准予变更注册申请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不变;不予批准变更注册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篇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篇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及有效期;

(四)产品类别;

(五)产品配方;

(六)生产工艺;

(七)产品标签、说明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注册工作。

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准予变更注册申请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不变;不予批准变更注册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跟踪评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延续注册工作。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批准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注册产品连续12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生产、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程序,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临床试验

第二十九条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申请人委托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出具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数据。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组织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当明确组长单位和统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应当由申请人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

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变更注册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当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和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变更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变更后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组织生产。

第四十条 参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临床试验等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当保守注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九条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第五十条 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注 册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

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

(三)生产工艺资料;

(四)产品标准要求;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试验样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和对专业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可以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真实,产品科学、安全,生产工艺合理、可行和质量可控,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的,应当提出予以注册的建议。

审评机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当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应当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篇9:具有透视能力和预知能力的原因

大脑就是你自己的智囊。科学研究证明,大脑分为左半球和右半球。左半球是管人的右边的一切活动的,一般左脑具有语言、概念、数字、分析、逻辑推理等功能;右半球是管人的左边的一切活动的,右脑具有音乐、绘画、空间几何、想像、综合等功能。

人的大脑分为左脑和右脑两个半球,它们的功能是不同的,通常左脑被称为“语言脑”,它的工作性质是理性的、逻辑的;而右脑被称为“图像脑”,它的工作性质是感性的、直观的。

左脑的工作方式是直线式的,可以说是从局部到整体的累积式;右脑的工作方式则是从整体到局部的并列式。

左脑追求记忆和理解,它的学习方法是通过学习一个个的语法知识来学习语言;右脑不追求记忆和理解,只要把知识信息大量地、机械的装到脑子里就可以了。

右脑具有左脑所没有的快速大量记忆机能和快速自动处理机能,后一种机能使右脑能够超快速的处理所获得的信息。 左脑和右脑的记忆能力是1:100万,然而一般人却只会用左脑记忆!

人类大脑的一部分组织能够增强记忆,如果我们能够知道增强记忆的方法并用到实践中去,我们对大脑使用的方法也改变。大脑能够变得更灵活,原先运转比较缓慢的机能开始加快运转速度。这样,学习能力低下的孩子可以提高记忆力,成人则降低了患痴呆症的危险,并能够长久保持灵敏的头脑。

是哪些组织能够增强记忆力呢?人类的大脑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面一部分由表层意识(意识)控制,下面一部分由潜意识控制。这两种意识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

人们通常使用外部的表层意识,不大使用潜意识,但是出色的记忆力,其实存在于我们的潜意识中,人类的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表层意识位于左半球,潜意识位于右半球。 通常我们都认为通过理解达到背诵的目的是很重要的,然而理解行为只动用了我们的表层大脑。大量反复的朗读和背诵,可以帮助我们打开大脑内由表层脑到深层脑的记忆回路,记忆的素质因而得以改善

浅层记忆发生在表层大脑中,很快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通过大量反复的朗读和背诵,我们就能够打开深层记忆回路,大脑的素质会发生改变。深层记忆回路是和右脑连接在一起 的,一旦打开了这个回路,它就会和右脑的记忆回路连接起来,形成一种“优质”的记忆回路。

左脑的记忆回路是低速记忆,而右脑的是高速记忆,素质完全不同。左脑记忆是一种“劣质记忆”,不管记住什么很快就忘记了。右脑记忆则让人惊叹,它有“过目不忘”的本事。这两种记忆力简直就是1:100万,左脑记忆实在没法和右脑相比。

但是,虽然我们人类拥有这么神奇的右脑,一般人却只使用靠“劣质记忆”来工作的左脑,他们的右脑一直在睡觉。所以说人们一直在错误地使用大脑也不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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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脑的三层记忆回路

记忆分为浅层记忆和深层记忆。大脑生理学中这样讲:浅层记忆发生在表层脑侧头叶中的语言区,深层记忆发生在大脑的深层部分——旧皮层中的海马。

海马还被特别称为“记忆信息的管理塔”。它是记忆的中枢,负责收收集各种信息,并把这些信息综合起来进行取舍选择。海马不是记忆的最终贮藏所,因为记忆能够到达所有脑细胞的领域。但是确定无疑的是,从侧头叶到海马的这一段神经是记忆最重要的回路。

一般地,外界信息进入侧头叶,在这里进行判断、分类、记忆和再生,然后把最重要的信息传达到海马里。海马具有记忆、保持和再生的能力。它与侧头叶中的浅层记忆不同,是一种深层记忆,能够长期保持。如果信息反复、持续地进入大脑,那么这些信息就会越过侧头叶的记忆回路,传递到海马记忆回路中去。

除了我们常用的侧头叶记忆回路和海马记忆回路,其实还有一种记忆回路存在。如果能够打开这个回路,我们就能够记住只看过或听过一次的事物,无论何时都能通过想象在脑子里再现。这种回路叫做超记忆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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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脑中存在心灵感应信道和想象信道

大脑分为三层。人类大脑首先是由脑干部分(也叫“爬虫类的脑”)开始进化的。这一部分具有“心灵感应通道(Telepathy Channel)”,所以这部分的语言被称为“心灵感应语言(心灵互通的波动语言)”。

爬虫类是指蛇和蜥蜴等动物。它们不具有像人类一样的语言能力,但是他们有别的通信手段,能够知道同类的意思。这就是“心灵感应”,也就是波动语言。

在爬虫类的脑发展的基础上,哺乳类动物的脑发展起来。这类动物的脑中也有通信手段,能够记忆和思考,这个通信手段就是想象。想象荷尔蒙能够产生分子语言,分子语言也是语言的一种。

狗和猫等哺乳类动物虽然没有语言,但是他们能够明白同类的意思,就是因为能够使用心灵感应语言和想象语言。

爬虫类的大脑和灵长类的之间有一条很宽的通道,所以哺乳类动物能够自由灵活的运用心灵感应和想象。

最外面的脑叫做灵长类的脑,这部分脑具有下位层脑的机能,从这一表层脑中几乎没有任何物质产生。当下位层脑打开通往右脑的通路,右脑开始工作起来时,就能够自由的运用心灵感应和想象了。

在右脑出现以前发挥作用的是下位层脑,它具有传递回路,也就是具有心灵感应信道和想象信道。这是因为在脑干(爬虫类的脑)的右半球中存在着一条粗传递回路,可以和旧皮层进行通信;而旧皮层(哺乳类的脑)的右半球中存在着一条细传递回路,可以和新皮层(灵长类的脑)进行通信。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具有特异功能、透视能力和预知能力的原因,他们的这两条回路已经打开,因而可以自由运用心灵感应信道和想象信道!只不过一般人的右脑睡着了,这两条回路没有开启,所以无法领悟到右脑的神奇能力!一定要明白这一点。此外,还要知道,右脑和左脑的本质功能是完全不同的。 成功网

右脑还具有一种想象机能,能够将收到的信息进行快速转换。右脑是通过图像进行思考的脑半球,所以在听到语言后能够将它变成图像,或者能够把图像变成语言。

但还不只如此,右脑还具有如下功能:它能够把图像变成数字,或把数字变成图像;能够瞬间把点的集合(点集)变成数字,或把数字变成点的集合;能够把声音变成图像或乐谱;能够把声音变成颜色,把气味变成图像。

我在这里不想就右脑的这些能力讲得太多。我主要来讲一讲和语言有关的右脑的能力。我们平常不能发挥出这样的能力,因为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渐渐不再使用右脑,左脑占据了优势地位。

左脑的长期使用会对右脑的功能产生抑制作用,所以我们在学习中一直没有使用右脑。但是右脑那么有本领,它能够大量记忆快速进入大脑的信息,同时能够快速地对这些信息进行自动处理。

人们之所以能够学习语言,就是因为有右脑的快速大量记忆机能和快速自动处理机能的存在。

儿童虽然不学习语法,却能够在听到的语言中发现规律,从而自由的说出话来,这也需要归功于右脑的记忆机能和自动处理机能。成人难以学好外语就是因为右脑没有处于优势地位,而左脑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篇10:植物内生菌及其在农业和医学上的用途

植物内生菌及其在农业和医学上的用途

植物内生菌是一种新的微生物资源,具有潜在的.药用价值.近年来,从植物内生菌中寻找新的生物活性物质的研究方兴未艾.现就植物内生菌的界定、种类及近年来从植物内生菌中发现的抗肿瘤、抗微生物、抗病毒、杀虫、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活性化合物及其相应的产生菌的研究作一简要综述.

作 者:何劲 刘蕴哲 康冀川 HE Jing LIU Yun-zhe KANG Ji-chuan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贵州省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25 刊 名:贵州农业科学  ISTIC PKU英文刊名:GUIZHOU AGRICULTURAL SCIENCES 年,卷(期):2006 34(3) 分类号:Q939.9 关键词:植物内生菌   活性物质   药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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