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点电梯年检改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精选7篇)由网友“纯爱战神”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北京试点电梯年检改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北京试点电梯年检改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
北京试点电梯年检改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关桂峰)记者18日从北京市质监局了解到,北京市即日起推行电梯年检改革。改革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效期由4年调整为8年,全面推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等事项的网上审批。改革措施之一是,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周期由4年调整为8年。“这一改革举措体现了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注重行政审批到全程动态监管。”北京市质监局副局长李亮华说。改革后,每年计划安排约300家次的证后检查,并完善不合格企业的退出机制。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特种设备数量总计为34万余台,共有特种设备作业持证人员28.4万人。改革措施之二是,投入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电梯(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除外),由原来每年1次定期检验调整为1年定期检验后,次年定期检验转变为自行检测。此外还增加了30条自行检测项目,并由检验机构对自行检测结果进行比例不低于5%的抽查。改革措施之三是,今年底前,所有特种设备许可事项将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北京市质监局还将推进电子证照,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了保障电梯年检改革试点推进,北京市质监局鼓励、引导物业或维保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要求单次理赔保额和年度累计事故总保额均不低于125万元。目前,北京市电梯保有量近22万台,并且每年以1万余台的`增速增长,群众对安全乘梯、放心乘梯的需求日益增高。对于老旧电梯、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高风险电梯,北京市质监部门在原有定期检验基础上,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篇2:电梯年检请示
壹号酒店的1台电梯目前由工程一部申请登记注册。电梯需在11月15日前到XXX申报电梯年检,年检后颁发电梯安全运行合格证,电梯才能安全正常运行。申请费用XXX元。
特写此申请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
篇3:电梯年检请示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T7001-20XX规定,电梯的年检周期是一年,故两个酒店8台电梯于20XX年11月30日年检到期。
酒店4台直梯和1台杂物电梯;宾馆2台直梯和1台杂物电梯共计8台电梯,电梯需在11月1日前到00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电梯年检,年检后颁发电梯安全运行合格证,电梯才能安全正常运行。检验共计费用0000元。
特写此申请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
篇4:电梯年检请示
公司领导:
银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搬移至新天地E座4层,因办公需要使用电梯一部,现申请对该电梯的20XX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600元整。
当否,请批示。
篇5:电梯年检新规定
有工程师表示,按两人检测一台需要两小时计算,广州电梯检测如同走马观花
“五龄童电梯坠亡”事件发生后,电梯的安全再次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纷纷质疑电梯安全检测。
昨日记者在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看到一份电梯年检报告:3组共6名专业人员检测省中医院的22台电梯,仅一个上午就完成全部检测。然而该院一工程师说,技术熟练的工程师(两人一组)正常检测一栋7层楼的一台电梯要近两小时,以此类推,这22台电梯中至少有16台是没法检测的,或检测人员根本就是“走马观花”。
记者调查了解,目前广州有电梯61000台,其中广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检测的电梯有近4万台,然而该院仅有检测人员104人。“以每个检测小组每两小时检测完一台电梯计算,该院检测人员根本无法完成全部检测。”一名电梯检测专业人士说。
一份“奇怪”的检测报告
昨天上午,记者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采访,意外发现一张检测报告,上面显示昨天上午该院工作人员刚完成对省中医院22台电梯的检测,其中10层以上的电梯占一半,不乏20层以上的电梯。该院研究中心电梯检验室的工程师吴永杰介绍,为这22台电梯进行检测的专业人员共6名,分为3组作业。
正常检测一台电梯需两小时
“正常检测一台电梯所需的时间是多长?”记者问。
“这很难说,这与电梯运行质量和人员检测技术的熟练程度有很大关系。”吴永杰说,“就算是技术非常熟练的工程师,检测一台高为7层的电梯也要近两个小时,甚至更长。”
根据吴永杰出示的一份《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表,电梯年检需要检测的项目达48项,其中至少6大项必须使用仪器检测。
对于检测时间,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副院长武星军介绍,根据检测人员的素质不同,在电梯的年检时间上可能存在差异,而以10层电梯为例,技能最熟练的检测师搭配最默契的现场维护人员,最低也需要1个小时才能完成一台电梯的检测,“不可能还有比这个时间更少的检测过程了”。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电梯检测工程师表示:“若严格按照标准对一台7层电梯检测,至少需要两个小时,甚至更多,这是业内所有人都认可的。”
22台电梯6人一上午怎检测完?
根据最优化配置的检测程序,记者为检测省中医22台电梯的6名3组工作人员算了一次工作量的账,在上午工作时间为4小时的情况下,每组按两小时检测一台电梯,那么总计的检测电梯最多有6台。照此计算,22台电梯中,还有16台的检测结果又是如何得来呢?电梯贴的检测合格标志,意义何在?
对此问题,吴永杰表示,检验人员对电梯年检时,凡属于检测合格的,表明当时该电梯的零部件等处于合格状态。但他同时表示,对于电梯,器械、机器等设备,重要的是维护工作,检测合格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安全问题。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广州市共有5.72万台电梯,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年共完成3.8万台电梯的年检工作。而该检测院目前共有112名电梯专业检测人员,日最高检测量极限约为200台,而实际完成该项工作的有52组检测人员。
目前状况
资深电梯维修工披露电梯维修保养市场混乱――
马路边找个人就能检测电梯
吴先生做了20多年电梯维修工,他说,目前,电梯维修保养市场主要有两大块:一是正规电梯公司的维保部门或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二是挂靠在各大电梯公司或电梯维保公司名下的私人公司。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维保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准相差很大。吴先生称,目前发生的各类电梯事故中,约四成因维保技术人员素质不过关所致。
据吴先生介绍,各正规大电梯公司属下的维保公司,对技术人员要求很严格,几乎每天都要进行技术培训。但私人公司对技术人员的选取及培训就没有正规公司规范,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经常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带几个学徒,有时候在马路边随便找一个也难说”。
据了解,电梯维修保养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吴先生说,考试的内容主要为电工知识、钳工专业技术等,职业电梯维修保养工作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一名职业电梯维保工作人员必须从业5年以上,才有申请高级技工的
拍案惊奇
电梯报停6年竟然还在使用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广州大道中199号的海平阁,发现这栋高26层的住宅楼内使用的两台电梯竟都过了检修期,其中一台竟已经报停6年了。
两台电梯
都过了年检期限
该楼两电梯一为客梯,一为客货梯,已使用近。记者在两台电梯内发现,安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下次检修日期分别为6月18日和208月14日。那台客货梯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上的维保公司及维保电话均已被人为涂掉。
海平阁内的物管处工作人员唐先生向记者解释说:“那台客货梯在8月12日已经检修过了,只是新的合格证要等检修之日后15个工作日才能下发。”但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电梯必须在下次检修期前一个月上报检修,因此,那台客货梯应该在7月14日前就检修完毕才对。而那台客梯,唐先生则一直无法提供具体的检修日期,只是说已检修过,正等新的合格证下发。
按了23楼
电梯竟然不停下
那台客货梯的地板有部分翘起,墙壁与地板失去光泽并有多处划痕。据小区物管处介绍,这台电梯于上世纪90年代投入使用,至今已近20年了。记者搭乘海平阁内那台客货梯从1楼到24楼,电梯上升过程并不顺畅,时而上下抖动,还不时摇晃,钢索不时发出声响,记者不禁心惊胆战。到达24楼后,电梯摇晃感明显,电梯门过了很久才打开。
随后,记者与一名维修工人同乘该电梯下楼。该维修工人按下到23楼的按钮,记者则按了到1楼的按钮,出人意料的是电梯竟然不停23楼直接下到了1楼。据该楼住户反映,这台高龄客货梯运行状态一直不稳定。
过期电梯
为何还有合格证
这台客货梯的使用编号为“01441041”,安全检验合格卡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年8月14日”。但记者在市质监局的档案库内查到,该台电梯已于6月10日报停,根据记录,其有效使用期仅到12月1日。但是,目前这台电梯却继续在住宅楼使用中,安全检验合格卡上的维保单位、维保电话均已被涂改,无法辨认。
对此,记者及该楼住户都表示质疑:“既然之前已报停,为何还在运行?为何还有安全检验合格卡?”
质监局方面表示,已派遣天河区检测人员前往检查这台电梯,如存在违规操作,将进行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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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开门”电梯要配操作人员
每隔15日电梯须维护
新快报讯 (记者 吴梦纾 孟祝斌)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市“旁开门”电梯专项检查行动中获悉,即日起广州市内商场、超市等使用“旁开门”的场所,必须配备电梯操作人员。据悉,该次针对“旁开门”电梯的检查行动,将持续到国庆前夕。
据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负责人苏健介绍,此次专项检查首批重点对象为超市、商场、医院等可能有儿童出没的场所。“近日的儿童坠亡电梯事件,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儿童的违规操作。”因此对于公共场所的电梯监管,新规定重点强调,采用“旁开门”式电梯的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电梯操作”、“指定人员保管电梯钥匙,在有运载货物需要时才开启载货电梯”。同时,轿厢内必须张贴“儿童需要由成人陪同”标志,轿厢门内侧必须张贴“禁止推门”标志。
此外,针对市民关心的电梯日常维保工作,市质监部门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每间隔15日,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等维护工作。市民可在自己所在小区等,要求维保单位如小区物管,出示日常电梯维保记录本等,以便进行查阅。
[电梯年检新规定]
篇6:北京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篇7:公司电梯年检费用请示
壹号酒店的1台电梯目前由工程一部申请登记注册。电梯需在11月15日前到XXX申报电梯年检,年检后颁发电梯安全运行合格证,电梯才能安全正常运行。申请费用XXX元。
特写此申请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
酒店--工程部
20XX年10月30日
★ 工程主管述职报告
★ 工作计划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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