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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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

篇1: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

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减免规定是什么?

1、非北上广深地区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北上广深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附加税缴纳规定(营业税也缴纳,且比例相同):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附加税税额=增值税/营业税x税率,若增值税税额减少,附加税税额也会减少。

增值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

附加税=增值税x 税率。

增值税计算器

此处以100万房产交易额为例计算增值税:

1、征收营业税时:营业税=100万x5%=50000元,附加税=50000x(7%+3%+2%)=6000元,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共56000元。

2、变成增值税后:增值税=100万÷(1+5%)x 5%=47619元,附加税=47619x(7%+3%+2%)=5714元,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共53333元。

综合:营改增后,100万的房产税费能减少2667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计税依据

5月1日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交易与租赁的抵扣细则包括六点:

1、交契税时,计税成交价扣除增值税;

2、出租房产时,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扣除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

4、个人转让房屋的应税收入扣除增值税,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

5、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扣除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在计算转租所得时扣除其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

6、已免征增值税的,不再扣减增值税额。

5月1日,营改增之后,卖房能省下一笔税费(超过两年的房产免征增值税,没有节省情况)。所以,卖产权在两年之内的房子要赚啊。

篇2: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是什么意思?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 , 即所税的 :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 , 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拓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 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 年1月, 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

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 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

截至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年试点到20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

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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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营改增会计论文

摘要:本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提出了这类企业应对营改增具体措施。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1.提出背景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所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之一,增值税是对于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而营业税是针对企业全部收入征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改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解决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的发展。从201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

2.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的具体措施

(1)纳税人以及分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税率以及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1.对于实际税负的影响

国家颁布营改增目的是希望优化产业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推行初期很多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不降反升,这和政策设计初衷相背离。根据试点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实行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货物运输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高于试点前营业税的税率3%。从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但没降反而增加了,造成这一现象原因分析如下:

营业税的税率为3%,改为增值税之后,税率升为11%,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增加最后税款,但是从计税收入来看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全额计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所以同样对于10000 元的营业收入,如果要缴纳营业税,那么计税依据为10000 元,但是如果是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0/1.17=8547 元,所以从销项税角度来看改为增值税以后比原来营业税税率要增加11%/1.17―3%=6.4%。

增值税一大优点就是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所以一个企业最终税额还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来自于企业加油的支出以及购买固定资产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边取得发票将不得抵扣,而企业加油支出有可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实行营改增的当年可能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购进主要生产资料,所以这一块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已经进入了资源要素高成本时代,例如物流用地的紧缺,北京、上海、广州一线城市物流地价普遍超过每亩80万元,有一些更高。 年汽油价格比 年上涨了1/3左右,劳动力成本高企, 年以来,物流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年均上涨幅度在20%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出现员工荒。这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无法抵扣的成本。

2.对于财务报告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影响。固定资产构成企业长期资产的重要来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变化会带来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变化,并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与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如固定资产原值、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相关项目的变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将减少,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将减少,应交营业税消除,期末余额自然减少。从短期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下降,但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却上升了;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后,随着企业利润增加,资产规模的增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会不同程度上的提升。

(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营业收入来看,企业营业收入有少量减少,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此时营业收入就是企业全部收入,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此时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营业成本来看,成本可以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交通运输业而言,变动成本是指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费和人工费等费用。在征收增值税以后,企业的变动成本应该减去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企业的变动成本有所下降。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来看,营业税以前在这个科目反映,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科目中反映,变成了企业损益无关的税费。企业利润表中不再有营业税这一金额较大的扣除项目,营业利润由此会大幅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的基础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计税基础会发生变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也相应变化。在一定的税率下,利润究竟变多还是变少则取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额。

(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大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因素的改变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表。首先,对于经营活动的影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减少企业的营业税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比原来增加。其次,对于投资活动的影响。由于现在的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取得发票的当月抵扣,所以企业往往会加大对设备的投入,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会增加。第三,对于筹资活动的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企业必然会加大投资和融资力度,从短期来看,受到借入本金及筹集股权影响,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将增大,但是从长期来看,融资的阶段性以及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使得筹资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下降,进而增加企业的还债压力。

三、交通运输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措施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目前出现的税额不降反增应该只是暂时,因为增值税从根本上来看避免了重复增税,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劳务和货物都是统一征税增值税,营改增正是和税收国际趋同的一个趋势。

1.尽量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试点企业调研结果,如果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税负95%以上是降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只有3%,所以在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临界值企业,尽可能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纳税。

2.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第一,在营改增实行之后,企业在接受劳务或购买商品时要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此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数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第二,企业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税改政策,充分利用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的条款,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拓宽客户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那些营改增之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作好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工作,争取更多的补贴来降低企业税负。

3.加强企业的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内容,而且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我国法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比营业税发票严格的多。相应地,企业也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抵扣,如果出现发票遗失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办理。同时,还要谨慎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票、重新开具、作废、开红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开、伪造与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外,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它同时也是销售人员、项目执行人员等经手人员和传递部门的共同职责。

4.优化企业的财务工作流程

其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正确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核算,生成正确的增值税明细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其二,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些新的财务业务,企业要研究制定出合理的财务操作规范,同时要注意确保这些规范得以切实执行。其三,营改增之后,企业必然要探索新的税收筹划途径,但企业要在全面理解税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减少应交增值税额,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偿失。

5.抓住现阶段政府的补贴

现阶段政府意识到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税负反而增加,所以不少地方已经出台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2012 年,上海市月平均税负增加5000 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约为3000 户,对这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扶持资金约10亿元,目前,北京市已受理49 户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申请金额为763 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全年试点省市已拨付资金15 亿元,对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进行补贴。所以企业要牢牢抓住这些税收补贴政策,尽可能去享受这些政策,减轻企业最终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潘文轩. 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旺华林“. 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8).

[3]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2012(5).

篇4:营改增实施细则

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细则落地,改革进入收官倒计时了,一起去看看具体情况吧!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专电(记者韩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篇5: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最新政策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总理指出,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其中第一项就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餐饮业营改增终于来了。对于餐饮业来说,真的是利好吗?

不一定。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简单的说,对于餐饮业来说,某餐厅今天购买了1万元的食材,这些食材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了的,餐厅通过对这些食材进行加工售卖,卖出了2万元,那么一万元的食材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餐厅只需要对增值的一万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就可以。

营改增对餐饮业真的是利好吗?

大家看出来了没有?

营改增,作为一般纳税人,名义上可用成本www.unjs.cOm抵扣增值税,然而,由于餐企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税负将增加。尤其是有的餐饮企业的原料采购直接来源于农户,根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我们很多的餐饮企业里面,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特别高,在85%~90%之间。换句话说,在这个行业中,纳税人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国家目前是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免征营业税的。

因此,全面实行“营改增”可能对业内一些大型正规的'企业会是利好,但对于小型不太正规的企业来说,就很难判定是否是利好。因为“营改增”实施后,在抵扣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完税凭证,如果企业不能全部提供相关凭证,都不会抵扣。

压在餐企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依然是房租

案例君发现,很多老牌餐饮企业倒闭或者迁址后生意变差,很多新兴的富有竞争力的餐企的倒闭,其中受房租的影响非常密切。

比如这个案例:

,济南第一大快餐连锁企业金德利民连续关闭了两家门店,据金德利集团常务副总李女士说,关店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好,主要是餐厅房租上涨太快了,很多店都是五年来上涨了50%,比如关闭的其中一间店,200平方米左右,5年前年租金只有16万元,一年之后涨到20万元,企业勉强还可以接受,后来合同到期,一下要涨到48万元,上涨两倍,靠卖包子、卖菜的快餐厅,根本承受不住这样的高成本,餐厅无疑是在给房东打工。

餐饮老板们,你们的房租占餐厅成本的多少?

不过,营改增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负,各行各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唯有希望经济更好,房子房租回转到合理化水平,那样,才是最实际的。另外,我们也希望国家继续出台有利于实体行业的经济政策,缓解目前餐饮业面临的高租金、高成本、低效益的尴尬现状!

餐饮行业期待减税,不如先自己减负

当下,餐饮市场中的佼佼者不一定是产品最丰富的那一个,反而常常是把一种产品一件事情做到最简单,最极致的那一个。尤其是在餐厅供大过于求,同质化日益严重的如今,在产品结构上做减法,可以让餐厅产品核心竞争力更为聚焦,在客户群体筛选上做减法,可以帮助餐厅更加明确经营方向和定位,在经营管理上做减法,可以让餐厅在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1、巴奴火锅做减法:减少产品种类,保留特色产品

从开始,巴奴火锅便往品牌根部发力,一方面精简菜谱,对菜谱就进行3次迭代,从最多时的200多种减少到100多种,后来又精简到30多种,主打产品是毛肚和菌汤锅底。另一方面又一口气将全国的加盟店压缩了50%,再次砍掉剩余的2/3,而2016年七八月份前则准备把目前剩下的六七家加盟店全部取消,借以实现巴奴品牌全直营。上述举措令巴奴的产品更加聚焦,企业管理效率大幅提升,也加速了扩张步伐。

用杜中兵的话来说就是“做品牌的心法是?做好当下,照顾未来?,对未来没有帮助的,就必须坚定舍弃,否则就会成为你未来的负担,甚至把你拖入死亡的深渊。”

2、和合谷做减法:调整菜单,创新模式

在面对餐饮业面临着房租、人工、食材、能源费用高,利润低的“四高一低”困境,从20年底开始,和合谷就着手调整菜单,只保留了六款经典,同时每月推出一款创新口味。努力做到“经典餐品,百吃不厌;创新餐品,常吃常新”,让“六加一”成为和合谷的新常态。此外,在革新菜单的同时,和合谷的开店模式也由过去的200-300平方米的主流模式被100平方米集约化的新模式所取代。而减小面积就意味着减轻租金压力,同样的位置,租金

下降了,翻台率提高了,赚钱就更容易了。另外,据了解,这种多种功能被高度集约化的新模式餐厅还可以做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让人工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节省了人力成本。

和合谷董事长赵申是这么解释的“作为快餐业,过多品种不利于消费者快速抉择;同时,品种太多也不利于企业标准化。而别人的餐饮业照样能够生存,甚至价位也与国内相差无几,关键在于提高效能。”

3、望湘园做减法:优化结构,提升效率

20,望湘园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便开始着手工作减负,调整结构便是其中工作内容之一。20-年,望湘园产品总量由原来的120道经过两年6次菜谱更新之后,精减至72道。2015年11月份,望湘园又推出62道极简版菜谱,在上海、北京和南京的10余家分店试行。于此同时,望湘园旗下品牌旺池川菜也经过两年超过8次的菜谱更新,把菜品由原来的近110道精减至目前的69道。

与此同时,望湘园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将互联网信息手段运用到餐厅运营过程中,ipad点餐节约人力成本,绩效考评体系提高人员产值,会员营销系统为会员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让顾客在信息化的时代,在望湘园体验到的不仅是美味,也同样能让顾客领略到“云餐厅”带来的便捷、轻松与享受。

望湘园总经理刘慧认为“在充满了未知险阻的征途上走得动、走得远、走出去,就必须放下一切包袱,解除一切束缚。”

篇6:“营改增”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述 ................................................................................................................................................... 2

第二章 纳税人 ...................................................................................................................................................................................... 3

第三章 应税服务范围 ......................................................................................................................................................................... 5

第四章 税率及征收率 ....................................................................................................................................................................... 22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述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 我省从何时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3. 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其他间接税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第二章 纳税人 4. 什么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企业在境内的代表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9. 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应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上述情形中,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1. 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因此,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2.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3.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14. 打表计价收费的货的和面包车,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货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面包车是否适用,应看其是否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若是,可以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章 应税服务范围

(一)应税服务及注释 1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6. 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有偿的概念是指什么?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7.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上述情形是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和应税劳务相比,应税服务的税收管辖权更广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是“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即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也说是属人原则。二是“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即是指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也就是收入来源地原则。

19. 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什么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运输业

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内容?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2. 什么是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3. 什么是水路运输服务?

答: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4. 什么是航空运输服务?

答: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25. 什么是管道运输服务?

答: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6. 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因此为本单位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而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 出租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8.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线路牌照费、管理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出租车行业运营中收取的线路牌照费涉及行政许可问题,暂缓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9. 城际间轻轨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际间轻轨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 公交公司哪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收入?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确定为销售额。

31. 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往某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2. 汽车代驾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代驾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要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3. 快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快递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34. 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围,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5. 高速公路收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高速公路收费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7. 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8. 什么是研发服务?

答: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9. 什么是技术转让服务?

答: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40. 什么是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1.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答: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42. 什么是工程勘探服务?

答: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3. 什么是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4. 什么是软件服务?

答: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45. 什么是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答: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46. 什么是信息系统服务?

答: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7. 什么是业务流程服务?

答: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8.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9. 什么是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50. 什么是商标转让权服务?

答: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51. 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52. 什么是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3. 什么是会议展览服务? 答: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4. 是否所有的设计服务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原则上所有的设计(包括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均纳入试点范围,但是电路设计、广告设计归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施工和设计属同一主体行为并连贯实施的,设计业务可不列入应税服务范围。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一般合并在理发中一起收费,可不纳入试点范围。但个别的发型设计,如针对工业生产假发的,应当纳入试点。

55.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6. 航空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57. 什么是港口码头服务?

答: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8. 什么是货运场站服务?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59. 什么是打捞救助服务?

答: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60. 什么是货运运输代理服务?

答: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1. 什么是代理报关服务?

答: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62. 什么是仓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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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63. 什么是装卸搬运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4.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5. 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66. 什么是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答: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1)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由于所有权未完全转移,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有形动产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出租方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入”有形动产的实际成本(即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销售”动产的价款)后的余额确认为销售额,并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2)商场出租柜台。商场出租柜台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是临时的、短期的、一次性的展览、展示按会展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3)其他租赁业务,如银行保险柜、冰棺等非生产性服务暂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8.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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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69. 什么是认证服务? 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70. 什么是鉴证服务?鉴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1. 什么是咨询服务?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2.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73. 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制作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74. 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75. 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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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77. 淤泥测量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淤泥测量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8. 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工程中心从事测绘地图业务,测绘工程院受国土局、规划局委托为城市规划进行测量出图,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如为采矿、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测绘业务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符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定义的则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是由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79. 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0. 房产信息中心帮房产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按可销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网络信息服务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81. 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国际金融数据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82. 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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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信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应继续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84.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一般是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但是手工交易平台除外。

85. 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

86. 广告代理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广告代理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7. 会展企业收取冠名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8.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9. 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0. 庆典礼仪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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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分享“运营证”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运营证使用费为特许权转让或使用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2. 转让播映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广播站转让播音权收入、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3. 广电集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从事影视制作的单位,与全省各广电公司通过有线付费频道向用户收取收视费后再分成。该播映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影视制作单位转让影视播映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4. 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5. 广告服务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车身、车载广告及广告墙。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到发布的整个流程都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单纯出租房屋屋顶或墙体等不动产用于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招标出租车身用于发布广告的,属于广告服务。

(2)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点歌费属于广告业,应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信息服务与广告服务的划分。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的宣传,如果对公司形象、品牌等有正面宣传效应的应按广告服务,仅起中性信息传递作用的属于信息服务。

96.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从事村庄整治、规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规划、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包括城镇规划设计,但如果单位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非营业活动,则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97. 河道疏浚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8. 码头拖轮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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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9. 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搬场业务(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00. 钢材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钢材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并进行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1. 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提供的救灾物资援助服务、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储备服务属于仓储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是向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102. 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其他停车收费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3.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4. 大市场、地铁站的柜台、摊位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单纯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05. 花卉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06. 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线杆路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专用设备”项下“28-4-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因此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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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某地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浮船坞”租赁给船厂使用,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答: 浮船坞”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交通运输设备”中“54-6-7浮船坞、码头和维修工作船:浮船坞、浮码头、舾装工作船、一般修理船、水线修理船”,相应租赁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108. 信用评估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信用评估业务属于鉴证服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9. 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0. 建筑业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1. 市场调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112. 提供汽车年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13.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4. 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房产中介一般为房地产交易经纪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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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客户信息、联洽等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上述情形中属于咨询服务范围业务的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116. 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为商检局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代表处提供出口国外的产品检测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就其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117. 管理服务输出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视业务具体情况判断,可参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范围注释。如果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118. 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如联系医院、翻译资料等,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如为对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研发服务”;如为对外无偿提供此类服务,应判断是否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仅问题所列的“联系医院、翻译资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定义的应税服务项目。

119. 出售电信流量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20.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1. 出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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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网吧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网吧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123. 中广传媒按流量收取手机电视收视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4. 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5. 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26. 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7.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8. 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9. 房产中介(其它如:房产租赁、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电梯租赁、土木工程、二手车交易代理、融资担保、人才继续教育、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洗车服务、社区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提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130. 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1. 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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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车辆上牌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3. 代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代销服务为货物购销代理,一般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4. 建筑监理、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5. 保险代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6. 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37. 电梯维护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390号)规定执行。

138. 国际银行卡清算组织(如银联、VISA等)提供的清算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9. 船舶监造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40. 劳务中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务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41. 污水排放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97号、财税

[]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1

第四章 税率及征收率

142. 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43. 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哪些项目可以适用征收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目前已明确的项目: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代扣代缴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4.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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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45.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如何适用

税率或征收率?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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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营改增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 项目 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货物及总金额

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 项目 货物采购清单》

名称

品牌

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元)

备注

总金额

人民币: 元(¥ 元)

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修订: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说明: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有必要在此约定价外费用的定义,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候,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条款。)

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第二条 付款方式

2.1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修订: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也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如果存在第三方付款,则可能出现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2.2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修订: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具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说明:通常情形下,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此需要明确乙方需要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甲方进项税额抵扣。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在条款中约定了乙方重开具发票的义务。

原则上,在甲方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取得发票用于抵扣的时点对于甲方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当期,甲方销项税额过多,需要及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因发票开具较晚而没有用于抵扣,则会造成当期税负增加。后期抵扣时,造成留抵进项税额过多。因此,在条款中不仅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还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性。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具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发票票面记载的要素必须真实,比如收款方、付款方、货物名称、数量、单位、价款、增值税额等信息。

前文约定了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价外费用需要并入商品价款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这里约定了乙方的开票义务。)

2.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首笔货款,支付条件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笔货款 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

(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收益人为甲方、无条件、不可撤消的、金额为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或乙方向甲方提供 元的履约保证金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统称“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支付首笔货款 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原已收取的乙方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乙方参加甲方采购投标且甲方已收娶未退还乙方为此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4 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截止日期及退款方式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说明:本条款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仅是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约定。因此,履约保证金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后,履约保函失效。

(2)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后,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2.5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采购合同约定总价 5%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全部货物保修期满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说明:需要提醒甲方的是,质保金的扣留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乙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6 扣除甲方已支付的首笔货款及以上质保金后,货款余额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 乙方一次性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

甲方根据工地现场进度计划发出排产通知书,乙方立即进行排产(生产期不多于 周),生产完成后发货前经甲方查验并出具书面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 40% 的货款。

全部货品按约定交付到现场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 % 。

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

(2) 乙方分批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

每批货物按约定交付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 % 。

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

(说明:需要提醒甲方注意的是,分批交货会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点。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做到“三流一致”,应当在收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 甲、乙双方收款账号如下:

甲方收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收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货物验收前的风险承担

3.1 乙方应按本合同采购清单约定的货物总量、型号等,准备好充足的货源,无论甲方何时提出交付要求,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送货通知后十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内将指定的货物如数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修订: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 、物流信息及票据。

(说明:乙方应当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这些材料能够佐证“三流一致”,以防止出现虚开专票行为。

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专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乙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以证明货物确实是由乙方销售给甲方的。)

3.2 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 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3 首批货物的暂定供应时间、总量约定如下:

(说明: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需要分批交货,不适用则划长斜线示意。)

3.4 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推迟时间累计不超 90 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

3.5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 省 市 区 路 项目工地范围内,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变更指定地点在 市内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运送至 市外的,乙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向甲方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1)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增加的运输费用;

(2)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4.1.1 向乙方提供货物临时保管、装卸场地。

4.1.2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3 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货物送达后的搬运、装配和调试,解决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甲方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如现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1.4 在甲方书面确认具备货物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申请后 日内完成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验收日期未验收视同甲方验收完毕。

4.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4.2.1 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解决送货前后需要乙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乙方对现场代表及其授权的其他代表签字确认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

乙方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如需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2.2 乙方应对派往现场进行有关服务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货物购买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等相应人身、财产保险,并必须为其履行本合同责任义务从事相关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人员的伤亡及相关设施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2.3 乙方已充分了解送货地点、道路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二次运输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货物价格及货物运输、储存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既定条件而导致的价格变更、交付货物时间的延长申请将不被甲方批准。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欠缺或损坏的,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

4.2.4 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2.5 乙方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货物购买相关保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包装和保护以及涉及的全部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2.6 货到现场后甲方验收前,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除因甲方原因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及其相关修理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2.7 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二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装配图、随箱清单、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

4.2.8 根据现场提供的堆放场地条件,自行解决搭设办公及堆放用室,并自行保管材料及有关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9 提供货物服务热线,用于直接向小业主提供维修和质保服务。

4.2.10 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乙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乙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

4.2.11 承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未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概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2.12 商品不得为私运商品,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

5.1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包修期限为: 包换期限为: 包退期限为: , 以上三包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如在乙方交货之前曾向甲方交付样品的,则乙方交付的货物,不但需满足第5.1条质量要求,并需达到样品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及时将其搬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5.3 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5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乙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说明: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9号)(20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7 乙方须在每批货物送达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将按以下第 项约定方式确认验收完成:

(1)向乙方提供《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书》,书面确认验收日期。

(2)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并加盖甲方认可的 印章。

(3)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

5.8 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认可质量问题或与甲方共同将货物送到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国家或省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予配合或甲乙双方不能共同指定同一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货物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费及检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若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5.9 乙方承诺其交付的产品是其有权销售、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的产品。

第六条 安全防护约定

6.1 货物交付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人的违约金,发生人员重伤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在当期货款及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下同)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6.2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交货现场的安全和管理,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依照现场管理规定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停止全部或部分货款的支付,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交货时间不予延长。

第七条 保修责任约定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商品经更换后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顺延。

7.2 乙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商品保修期内,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甲方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约定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其它情况下,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3 保修期内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部件损坏或故障,乙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维修成本费用。

7.4 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货物保修及保修期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按货物随箱保修说明书。

(2)按附件《产品质量保修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首批交货通知时间比合同约定延长的处理,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甲方向乙方发出正式首批交货通知的时间如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首批交货暂定时间90天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补偿款。

(2)双方没有约定首批交货暂定时间,不视为甲方违约,无需处理。

8.2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交货合计25天或以上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另行采购与迟延货物同种类型的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 30 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3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

8.4 乙方供应货物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应按第8.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货物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货物的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物约定价款 % 的违约金。如货物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 3% 、但未及 5% 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 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 ,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 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5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6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第7.2条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 % 的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7 货物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8.8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后 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9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货物的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 的违约金。

8.10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交付的货物按合同约定价格的 %结算,同时,甲方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

8.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他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12 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 的违约金。

8.13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

(说明:提醒甲方注意,依据前述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违约金如果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需要补开具发票。)

第九条 合同结算约定

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全部货物验收证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结算申请书;

(2)竞投清单(如有);

(3)历次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

(4)约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相关资料;

(5)甲方的送货通知书(如有);

(6)甲方出具的所有验收证明文件;

(7)乙方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

(8)修订:甲方如果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委托协议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第三方付款存在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虚开行为的发生。

合同结算中涉及到的委托付款情况,也可以在前述2.1款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合同变更约定

10.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货物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10.3 当甲方需求货物总量发生变化而甲方按照第1.4条单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货物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货物总量增加时,直接增加合同总金额,增加额为增加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10.4 甲方对合同货物数量作出的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获悉的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修订:增加10.5条

10.5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说明: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甲方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甲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形。

12.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2.4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修订: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说明:根据合同法现行规定,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视作不可抗力。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此类纠纷,在此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保密约定

13.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对各方提供的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13.2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挂号邮件以及特快专递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甲方或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6.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4 甲方委托 代表甲方进行全面管理,行使甲方授予的管理权利,乙方应服从 的管理。

16.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8:营改增实施细则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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