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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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篇1: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省p自治区p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提前的趋势,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p各地方p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p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p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p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四p用人单位在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p公正p公平p择优p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五p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

六p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

篇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xx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xx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一)开展就业宣讲进校园活动。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和各区(市)县人社局、人才中心要加强与本地高校联系,在深入了解高校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主动深入校园开展活动。区(市)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安排,解答相关问题。同时,要组织本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校园行活动,向高校毕业生介绍企业文化、岗位需求、求职技巧和职业环境。

(二)开展送岗位信息进校园活动。各区(市)县人社局、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要依托“成都人才网”、“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网”,继续保持与42所在蓉高校就业网的链接畅通,有针对性地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岗位信息,并在网上公开发布,方便高校毕业生在校园内直接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相关政策信息,降低求职成本。加强区域合作,推动区域间就业信息共享,积极开展区域联合招聘活动,或组织本地园区、企业到高校开展招聘活动。要收集整理一批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提前送进校园,方便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参加就业见习。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发布基层服务岗位和考试活动信息。

(三)开展创业指导进校园活动。各区(市)县人社局要与当地共青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团进校园,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进行就业创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走上创业道路。

(四)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进校园。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特别是文科专业较多的高校的联系。及时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政策、信息送进校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掌握一门技术,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落实好相应补贴政策。

(五)提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服务能力。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合作,为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要积极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探索组织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到企业进行短期锻炼,帮助其加深对就业环境的体验,提升其就业指导能力。

二、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扶持政策。今年,重点是全面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时,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二)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人社局要主动与教育部门及高校联系,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分类帮扶、细化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开展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各区(市)县人社局要通过办理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渠道,力争在

xx月底前基本掌握本地20xx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提升数据和信息质量。

(三)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会同教育、妇联、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供需对接。要结合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要积极举办特大招聘会、专题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会、校企供求洽谈会等公益性活动,采取现场和网络、常规和专场招聘相结合等方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区(市)县人社局要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继续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和网络、报刊等渠道,及时向各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互选平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

(五)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各区(市)县人社局要继续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要充分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落实好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吸纳就业奖励等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貸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要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今年,在我市现有的15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力争再创建更多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创业,确保完成全市促进11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

(六)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同时要结合各区(市)县实际,大力开发服务基层项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确保就业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100%实现就业。

(七)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对女性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以及大城市高校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好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在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规定上,要确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系统内的组织领导,加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员流动、劳动关系等政策的衔接与贯通,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本《通知》安排的各项活动,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其余活动均贯穿全年。请各区(市)县人社局于xx月xx日、xx月xx日前将今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人社局就业处。报送情况将纳入全年目标工作进行考核。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篇3: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本市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各高校扎实有效工作,各用人单位共同努力,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了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实际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有效化解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上海“四个确保”以及缓解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20上海高校预计有毕业生16.8万人,比20增加1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本市实现“五个确保”的大局,因此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巩固“高等学校为学生服务、教育部门为高校服务、有关部门为教育服务、社会各方为就业服务”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完善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力争实际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力争2010年本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继续实施各专项计划,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继续实施“引导升学计划”,保持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进一步调整专业结构,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2.继续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制度”。

3.继续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力争就业人数在年规模的基础上有所增长。

4.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高校要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市、区县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各高校要将国家和上海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全面落实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参加专科升本科招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5.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外包服务领域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的要求,落实现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6.继续实施“上海高校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的配套办法,优化政策,各科研单位、各高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7.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领域。会同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结合上海世博会召开的契机,会同有关部门拓展大学生世博服务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三、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将开展创业教育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突破口。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构筑上海高校创业教育公共资源平台等措施,努力构建“覆盖全面、层次合理、运行有效、特色鲜明”的上海高校创业教育体系。高等学校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的引导力度。发挥“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引导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升创业能力,积极落实有关创业培训的费用补贴。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对从事科技、创意以及公益服务等各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前的融资支持。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基础上,也可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的扶持。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对从事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享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的扶持政策。

四、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范围,畅通信息传递渠道,节约毕业生求职时间和降低就业求职成本,提高信息使用效率。2010年各高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当并有所增长。

充分发挥市、区县和行业的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层职介网络的作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以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为主要形式,搭建供需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发挥“上海人才服务网”、“上海公共招聘网”和“高校网络招聘联盟”的作用。世博会召开期间,主要举办网络招聘会,并在全市各人才服务中心、公共职业介绍中心,设立专门的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登记和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咨询和择业指导。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高校”活动。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加强全市招聘会的统筹和管理。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统筹,加强招聘会管理,维护招聘会需求信息的真实性,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海公共招聘网”等公共服务网站的作用,努力完善高校、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高校的支持和投入。市教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各高校要坚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职业咨询师(中级)培训。各高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各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落实。各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各高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通过职业咨询师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高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更加全面及时地反映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

五、完善职业见习计划,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

各高校要做好引导离校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能力。2010年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计划于7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开始启动,并继续提供3万个见习岗位的见习机会。见习时间最长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要注重增加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评估,以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促进他们实现就业。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宣传《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还贷负担。

对于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府就业托底工作的力度。继续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大学生,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就业网络作用,摸清离校后未就业大学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落实托底安置责任,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

七、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结合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和促进各类高校科学定位。985、211高校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上海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上海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上海“五个确保”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上海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率持续下降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各高校要加强与区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职学生毕业前有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经历;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鼓励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计划要增加实训比重,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增加发生的实训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

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社会需求调研,编写年度白皮书,全面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需求的规律。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同时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高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各高校及其各院系都要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作用,营造乐于奉献、报效祖国的良好就业氛围。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高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上海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篇4:教育部将举办两场高校毕业生大型网上招聘活动

教育部将举办两场高校毕业生大型网上招聘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搭建广大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交流的.平台,教育部将于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举办两场高校毕业生大型网上招聘活动。

11月20日至12月20日:由教育部、国资委共同主办第十一届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网上双选月”,活动网址:(新职业网www.ncss.org.cn)。今年活动时间由原来的一周延长为一个月,地方国有企业也将首次参与此次活动。

月22日至11月28日:“全国教育系统2014届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活动,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东北师范大学承办,活动网址: (新职业网www.ncss.org.cn)、东北高师就业联盟网(www.dsjyw.net)。

招聘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与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将分别在上述网站免费发布,供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浏览查询和在线联系。

篇5:教育部将办特殊教育专业 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

教育部将办特殊教育专业 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

为推动特殊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特殊教育学校用人需求,教育部将于8月25日至29日举办“特殊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活动。

在本次活动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岗位需求信息将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上免费发布,供求职者浏览查询。特殊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注册求职。

篇6: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督察组第三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结合当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办法、改进认定方式

1.及时修订认定办法,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各高校要根据各地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对多年前制定、现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认定办法和条款,要尽快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要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2.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3.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各地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要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4.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高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1.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2.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教育部办公厅

12月30日

篇7: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科办财[]20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为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年二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鼓励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97号文发布以后,在项目承担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走上了国家重大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科研助理的岗位,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快科研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推进97号文的贯彻落实,加大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项目科研助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和科技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站在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97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坚持双向选择和平等自愿的原则,深入推进毕业生选聘工作,不断优化单位科研队伍规模和结构。

二、规范程序,做好项目预算调整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对新立项项目,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测算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对在研项目,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照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别报送科技部或财政部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科技部或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应包括预算调整申请表、拟聘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当地相应岗位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实事求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现行国家各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除明确管理费(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外,其他各预算科目均没有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科研工作实际和拟聘用毕业生计划,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在预算评估评审和预算调整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科研项目对聘用毕业生经费的实际需求,客观科学地作出评价,保障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      教育部办公厅

・・・・・・・・      财政部办公厅

・・・・・・・・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8:切实做好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技司[2010]167号

各有关高校:

目前,20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五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精神,深入推进项目吸纳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工作,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于今年3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为切实做好2010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认真学习理解《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通过科研项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长期工作,并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建立推进工作有效监督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快高校科研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切实做好落实2010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规划的工作。各高校要按照学校年初拟定的2010年实施方案及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计划,积极科学设定岗位,并及时在全国大学生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岗位需求信息,规范选聘流程,精心组织选聘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计划落实。

三、加强引导,转变项目负责人和毕业生观念。通过科研项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一种新的就业模式,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保障措施,提高项目负责人和毕业生积极性,扎实推进通过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四、根据本校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做好科研队伍发展规划。各高校应通过科研项目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到科研队伍中,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应在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示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在内的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

五、加强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专职科研队伍岗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科研人事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探索建立合同制管理新模式的科研用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竞争、流动机制,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及时报告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中的问题、建议和动态情况。各高校要做好阶段性总结和分析,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工作持续发展。我司将加大对各高校落实实施方案和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计划情况的监督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适时进行总结宣传。

请各高校将近期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进展报告以校函形式,于5月31日之前报送我司计划处,同时报送电子版。工作进展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0年发布岗位和实际吸纳毕业生情况表;

(2)2010年学校有关工作措施、进展、成效等;

(3)学校拟出台的文件政策要点;

(4)学校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完善相关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建议;

(5)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联 系 人:管虹  李渝红

联系电话:(010)66096298

传    真:(010)66096298

电子邮箱:jihuachu@moe.edu.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南楼421室

邮    编:100816

・・・・・   ・・      教育部科技司

・・・・・・      ・    2010年5月11日

篇9:湖北: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今年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继续协助各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托管工作(以下简称“户档托管”),具体办法如下:

一、托管范围及对象

户口、档案托管的范围及对象是武汉地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他市州高校毕业生原则在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托管(在武汉市和省外已有就业单位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号文件精神,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可由就读学校托管。如学校托管有困难,可集中委托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毕业生个人托管申请。

二、托管办法

毕业生如申请户口、档案托管,首先从湖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job.e21.edu.cn)“本省就业政策栏”下载《未就业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填好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签章,签章后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要与《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登记像片(1寸4张黑白彩色均可,请在像片背面用铅笔填上自己的名字)和托管费用一并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方为有效。以上资料和托管费可由学校集中交、亦可由学生本人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毕业生本人必须留一份办妥的登记表作为今后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三、学校要做的工作

学校应及时宣传、布置毕业生户档托管工作。今年采用网上下载《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方式,由学生填好后交学校。学校收到毕业生交来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登记表》后,将毕业生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发放《报到证》,同时填写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学校汇总表》软盘并打印成册,于7月1日前一并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毕业生即可在学校办理托管报到手续,亦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10月30日后停止办理)。各校托管毕业生集中办理报到手续的时间由学校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商定。

四、享受的服务及收费标准

对户档托管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两年,其间免费提供用人单位信息;提供推荐就业相关服务;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户口迁移(含迁入迁出及工本、网络发布等)费、档案转递邮寄费共70元;托管期间应毕业生要求可开具非就业有关证明每次20元;超过两年以上,每月收户档托管费15元。

五、党员组织关系办理

托管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要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相关材料一起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部,领取流动党员证。

源:省就业指导中心

篇10: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人社发〔〕132号

各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卫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市于6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张绍云

联系电话(传真):0871-7195757

Email:kmzsy62@126.com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二○○九年六月五日

篇11: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至,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3 ),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各州市可参照确定州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云南籍拟回滇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4),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各州市。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个私协)、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分别负责动员、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并完成省级授牌的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和加强对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团省委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将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经委、卫生、国资、工商、工商联和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本地毕业生见习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八、宣传表彰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要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州市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12: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要求,现就做好20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年是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第三年,也是首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的第一年。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对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2008年的组织招募工作,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规定程序抓好2008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组织招募。2008年全国共招募约2万名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2008年招募计划于5月20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在9月30日前完成整个招募工作。

(二)认真抓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建立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信息入库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制定信息库的管理办法,建立本省(区、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信息总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库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所有入库信息要永久保存。

(三)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统筹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并提高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加大对“三支一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在今年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和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认真组织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期满考核工作。各地要尽快部署,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所在单位对其服务期内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期满考核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该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加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广开渠道,落实政策,切实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做好首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是2008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造条件。

(一)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明确服务期满后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机关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招录(聘)组织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抓紧落实服务期满后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外的地方,当地公安、人事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放宽相关政策。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政策衔接的具体规定。

(四)积极做好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都有专人负责。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努力把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新贡献。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组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篇13:山东省进一步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2009】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切实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把中央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鲁政发[2009]28号文件要求,第三季度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或充实完善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办法,措施要实,办法要细,操作性要强。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拓展就业空间;积极主动与科研项目单位联系,最大限度开发科研助理岗位;要坚决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

二、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实行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代理,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要积极开展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掌握其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要建立专门台账和相关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行毕业生个人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三、重点推荐就业,免费开展个性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采取“一对一”方式,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免费提供切实有效的求职技巧辅导,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密度,及时将招聘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短信、网站、媒体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第一时间收到最新招聘会信息,并积极组织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及毕业生双选活动,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

要加大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并按照登记失业人员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充分利用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等各类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或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需求与培训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其技能就业的'稳定率和收入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各地要积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充分利用就业见习基地,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2009年,全省力争新增就业见习基地500个,组织3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五、突出重点,对特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对一”就业帮扶

切实加强离校后未就业特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登记、推荐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安排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只要对岗位不挑不拣,力争年底前实现就业。要大力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解决特困生和超出择业期限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积极扶持创业,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

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符合创业条件的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微利项目贴息、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通过创业扶持,促进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

七、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月报告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预警和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月报告制度。各设区的市要在每月30日之前将离校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见附件)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分析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及时、准确掌握、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必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办理,坚决杜绝原有的手写盖章等传统方式。要充分发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预警和动态监测机制。要定期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统计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促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就业帮扶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受影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把国家、省和当地出台的促进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惠及到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逐步建立制度保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其他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宣传毕业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引导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离校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人社局督导检查汇报材料

人社局演讲稿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的活动总结

人社局副局长考察材料

上半年人才中心工作总结(人事局窗口)

人社局鉴定中心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人事局双拥个人工作总结

人社局调研报告结尾范文

劳动人事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人社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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