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定的通知书(合集9篇)由网友“nino0210”投稿提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初步审定的通知书,希望大家喜欢!
篇1:初步审定的通知书
关于初步审定的通知书
综合分析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与商标局刚刚启用三期系统和新《商标法》的实施有关。系统升级期间
有两个多月(四月到六月)没有处理文件(只收不审),还有各种规章制度落地实施需要一个过渡,对商标申请各个流程都会受到影响,其商标局内部流程主要包括:收文、形审(书式审查)、扫描录入、校对、对款(扣款)、二次形审(内容审查)、打印受理通知、分卡分类、实审、驳回或者初步审定、打印驳回通知或者注册证。在这次过渡中影响最大的流程是——形审(书式审查),商标局为了配合新《商标法》的实施发布了新的书式,而且对书式的要求更为严格。
二、商标审理流程发生了变化。商标注册申请由过去收文、形审、录入、缴
费后出具受通,改为收文、形审、缴费后,转入后台由审查员对申报的名称或服务项目、商标图样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才出具受通。上文也提到了在二次形审(内容审查)后才出受通,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文件中提交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问题,商标局会先下发补正通知,补正无误后才能下发受理通知,这也同样要求代理机构要更加严谨细致。
商标注册申请到领证需要一年多?时间都哪去了?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内部流程分析
商标局注册新申请内部流程主要包括:收文、形审(书式审查)、扫描录入、校对、对款(缴费)、内容审查、打印受理通知、分卡分类、实审、驳回或者初步审定、打印驳回通知或者排版公告、打印注册证、发文。
收文:申请材料都可通过邮寄来提交申请材料,如果去商标局大厅直接递交,代理公司有专门的收文窗口,自备清单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拿回一份盖章回执。
形审(书式审查):当天递交的申请文件,一般第二天就到了书审科,书审一般审查:书式格式是否正确、公章签字是否完备清晰、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国外企业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新申请将会不予受理。在此阶段如果遭到不予受理只能说明代理公司水平太差!虽然不会扣费,可以重新递交,但申请时间不会保留。此项流程正常情况下需要两三天左右。 扫描录入校对:此项流程20天左右。
对款(缴费):代理公司都是在商标局制定账户上预先存入官费,账户资金不足也可能产生不予受理情况。计算机对款时间两天左右
内容审查:申请受理处审查员对申报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商标图样进行审查,有问题的会下发商标补正通知。该流程所需时间一个月左右。 打印受理通知书:代理公司可以在打印受通后一周左右在受理大厅直接领到,外地的邮寄大约两周才能收到。
分卡分类:商标局最初受理商标申请时,都是直接写入卡片归档分类处理,还没有计算机系统。此项流程主要是把申请材料分发到审查处(八个审查处)。因为有案件积压大约需要4到6个月才能审到。
实审:最关键的环节,审查员初步审查是否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给出结论。 驳回或者初步审定:由处长审核结论。从实审到审核大约十天左右。 打印驳回通知或者排版公告:半个月左右后打印驳回通知,或者一个月左右后排版公告。 打印注册证、发文:公告三个月后无异议后打印注册证、发文,从打印注册证到发文再到注册证拿到手还需要半个月左右。
篇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
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转基因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五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
第三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省级品种退出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采用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向申请者收取。
第四十四条 蚕品种审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转基因农作物(不含转基因棉花)品种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月26日发布、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篇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检测报告;
(五)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收获测产,测产数据由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二十七条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
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自主研发品种试验,品种通过审定后,将品种标准样品提交至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单位再次鉴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X)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个“X”为年号,第三个“X”为序号。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四十五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部建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数据信息系统,实现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网上申请、受理,品种试验数据、审定通过品种、撤销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品种、标准样品等信息互联共享,审定证书网上统一打印。审定证书格式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五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六条 转基因农作物(不含转基因棉花)品种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联合体组织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2月26日发布、月8日和202月1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年2月26日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同时废止。
篇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十一)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十一)
25.品种审定编号:蒙审玉025号 品种名称:康地5031 申请单位:新疆康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农业 英文刊名:MODERN AGRICULTURE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篇5:国家审定品种-油菜(上)
20国家审定品种-油菜(上)
审定编号:国审油2008001 品种名称:中油5628 选育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品种来源:A4×Y03 特征特性:该品种为甘蓝型半冬性波里马细胞质不育三系杂交种,全生育期平均230.5天,与秦优7号相当.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种业导刊 英文刊名:SEED INDUSTRY GUIDE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 关键词:篇6: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五)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五)
7.品种审定编号:蒙审玉8007粤 品种名称:金山26号 申请单位:通辽金山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性状描述: 幼苗:叶片绿色,叶鞘浅紫色.叶缘紫色,第一叶匙形.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农业 英文刊名:MODERN AGRICULTURE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篇7:审定公关活动方案的方法
审定公关活动方案的方法
一个完整的公关活动方案必须包括公关活动经费的预算和效果的预测。这两项内容既是公关策划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论证、审定活动方案的重要依据。
一、预算公关活动经费
公关活动经费指实施公关专题活动所需的费用。任何一项公关活动都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预算公关活动经费对于公关活动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预算公关活动经费的重要性
1.保证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预算公关活动经费,可以预先清楚地知道公关活动需要投入多少经费作为保障,做到心中有数,使公关活动方案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2.统筹安排活动项目
预算公关活动经费,可以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公关活动方案中的'每一个活动项目,避免因陷入“财政陷阱”而使方案无法实施。
3.严格控制经费使用
预算公关活动经费,可以给公关活动费用的分配提供一个坐标系,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把钱花在刀刃上。
4.便于活动效果评估
公关活动方案实施完毕后,可以根据公关活动的效益同成本预算之比来检测评估公关活动的花费是否值得,并且可以考核预算内各个项目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为以后的公关策划提供参考依据。
(二)预算公关活动经费的方法
公关专题活动经费预算一般采用“目标作业法”,即根据公关目标和任务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公关活动经费。公关专题活动的经费开支构成大体如下:
1.行政开支
包括劳动力成本、管理费用和设施材料费。
2.项目支出
即每一个具体项目所需的费用,如场地费、广告费、赞助费、咨询费、调研费等。
3.机动经费
在预算总额已定的情况下,应当计提一定比率(比如5%—10%)的机动经费,以备计划不周或出现偶然事件而造成经费紧张。
要科学、合理地预算公关活动经费,必须具备收集活动物品市场信息、劳动力市场信息、活动项目经费信息等方面的能力。
二、预测公关活动效果
预测公关活动效果,即对公关活动方案实施的预期结果进行综合效益评估。
管理层对公关工作的最大忧虑就是,很难确定他们花在公关上的钱是否物有所值,因为公关活动的效果是难以测量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还是很有必要找出一种可以有效评估公关绩效的方法。所以,我们通常会在公关策划方案中提到评估方法,并坚持我们可以根据评估方法来评估公关效果。这时,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下面的问题提供答案:
——本方案中各活动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开展?
——活动开展后,能否使目标公众和其他公众在接受组织信息的基础上,记忆和认同这些信息,形成有利于组织的看法、态度或行动?
——活动开展后,对组织的工作会有什么促进,会使组织的公关状态在哪些方面有改善?
——本次公关活动在社会上会产生什么影响?
——大众传媒和社会各界对本次公关活动会有什么样的评价和看法?
三、审定公关活动方案
公共关系人员在进行公关策划时,通过分析组织内外的具体条件,可能提出了若干活动方案。在审定活动方案时,要对这些活动方案进行比较、择优,最后确定能够达到目标要求的最适当、最有效的活动方案。审定公关活动方案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一)方案优化
方案优化是提高方案合理值的过程,目的在于寻求尽善尽美的方案。优化方案一般可从增强方案的目的性、增加方案的可行性和降低消耗三个方面去考虑,其方法有四:
1.重点法
当我们对同一方案进行优化时,可先分析目的性、可行性和耗费三个方面,哪一方面增加或减少对该方案的合理值影响最大,就把它定为重点,着力去突破这一薄弱环节,以使方案整体优化。
2.轮变法
在影响整体的要素中,将一个要素作为变数,其它作为定数,对作为变数的要素作数量的增减,以期在其它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合理值,直至不能增加。然后,换一个要素作变数,又将原来那个要素与其它要素一起作定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合理值不能再提高为止。
3.反向增益法
在影响整体的要素中,以一个要素的较小变动去求得其它要素的较大变动,达到“舍寸进尺”的效果。
4.优点综合法
将各个方案中可以移植的优点综合到被选方案中,使被选方案优上加优,达到最优化。
(二)方案论证
方案论证是公关活动方案制订好后所进行的可行性论证。一般由有关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方案的可行性提出问题,由策划人员答辩论证。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有:
1.公关目标论证
分析公关目标是否明确、能否实现以及对实现组织目标的意义。
2.限制性因素分析
分析公关活动方案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实施,在哪些条件下不可能实施。
3.潜在问题分析
预测公关活动方案实施时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和障碍,分析防止和补救的可能性。
4.公关活动效果预测
对公关活动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进行综合效益评价,判断该方案是否付诸实施。
(三)书面报告与方案的审定
公关活动方案经过论证后,必须以书面报告——策划书的形式报公关主体领导审核和批准。策划方案一经审定通过,便可组织实施了。
篇8:财务分析报告修改和审定
关于财务分析报告修改和审定
修改和审定
财务分析报告起草后形成的初稿,可交主管领导审阅,并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再反复推敲,不断进行修改,充实新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更能反映出所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的特点直至最后由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的财务分析报告应填写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发展趋势
财务报告不仅包括IASB现在就应该完善的财务报表,还包括管理者报告、政府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等等。
更重要的是,今天的财务报告还和1前一样,是在纸上完成的。我的.祖父,是一名审计师。他完全是在纸上完成自己的工作。在这一点上,目前看来似乎还和100年前完全一样。
但我想,在今天,随着网络和技术的发展,我们是时候改变这种形式了。如果IASB能够掌控这种形式上的变化,那就太好了。虽然它一直都在关注XBRL,但现在的范围还是太狭窄了。应该试着让年轻一代的信息使用者通过网络来获取财务信息。看看孩子们,他们都在网上自由交流。他们没有通讯录,也不会给伦敦或者哥本哈根寄贺卡-- -这些都在网上做好了。而我们的财务报告,还只是在纸上。我们必须调整并且赶上来。这也是我在哥本哈根工作时进行的项目之一。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式,让财务报告更加生动,满足年轻一代的需求。这可能需要一种不同的流程。我们现在习惯于适合A4纸使用的流程。但未来,我们恐怕需要思考一种新的不同的流程来适合我们的ipad,电脑,甚至是手机的使用。
格式
第一部分提要段
即概括公司综合情况,让财务报告接受者对财务分析说明有一个总括的认识。
第二部分说明段
是对公司运营及财务现状的介绍。该部分要求文字表述恰当、数据引用准确。对经济指标进行说明时可适当运用绝对数、比较数及复合指标数。特别要关注公司当前运作上的重心,对重要事项要单独反映。公司在不同阶段、不同月份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所需要的财务分析重点也不同。如公司正进行新产品的投产、市场开发,则公司各阶层需要对新产品的成本、回款、利润数据进行分析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部分分析段
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说明问题的同时还要分析问题,寻找问题的原因和症结,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财务分析一定要有理有据,要细化分解各项指标,因为有些报表的数据是比较含糊和笼统的,要善于运用表格、图示,突出表达分析的内容。分析问题一定要善于抓住当前要点,多反映公司经营焦点和易于忽视的问题。
第四部分评价段
作出财务说明和分析后,对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业绩,应该从财务角度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和预测。财务评价不能运用似是而非,可进可退,左右摇摆等不负责任的语言,评价要从正面和负面两方面进行,评价既可以单独分段进行,也可以将评价内容穿插在说明部分和分析部分。
第五部分建议段
即财务人员在对经营运作、投资决策进行分析后形成的意见和看法,特别是对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改进建议。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不能太抽象,而要具体化,最好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篇9: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九)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审定新品种(九)
19.品种审定编号:蒙审玉2008019号 品种名称:良玉21 申请单位:呼和浩特市良玉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性状描述: 幼苗:叶片深绿色,叶鞘浅紫色,叶缘紫色,第一叶卵圆形.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农业 英文刊名:MODERN AGRICULTURE 年,卷(期):2009 “”(9) 分类号: 关键词:★ 商标申请书范文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工程审计报告范文
★ 工程审计报告
★ 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 会长办公会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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