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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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篇1: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定价申请20日内办理。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酌情做出批复、调研、论证、听证、上报、转办、否定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收费许可证7日内办结。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完备的7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论证的,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举报案件30日内办结。对确属我局管辖的价格投诉举报,凡是能实施即时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查处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不属物价部门管辖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四、价格认证、价格鉴定7日内完成。接受价格认证、价格鉴定等委托事物时,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另有协议约定的在约定期内完成。 五、价格咨询4小时内答复。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4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向咨询人详细说明情况。六、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信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要求的时限办结。七、对违反本制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局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2:医院限时办结制度

医院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能,形成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及时、方便地为患者和职工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本院职工职责职权范围内,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能够做到的事项按时限时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患者来院就诊、治疗、挂号、交费、拿药等候时间;对病情诊断、检查、会诊、治疗、治疗费用结果等候时间;群众来信、来访、外单位、个人来院办事时间;上级领导交办事项时限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限要求

(一)根据医院和科室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运行和管理机制,保证在各类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足够的卫生力量,迅速果断处理事件。

(二)医务部工作人员在收到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急救、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报告时以及重要会议通知时,要迅速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迅速组织卫生力量按时赶赴指定地点,按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迅速开展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五条 医疗工作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总值班接到上级指令或“120”求救电话,10分钟内组织相关人员出诊。

(二)门诊挂号、交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普通X线、B超、内镜、血尿常规检查,60分钟内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大型精密医疗设备检查:CT、生化等检查,当天内出具检查报告。

(五)急重病人会诊,30分钟内举行;普通病人会诊,按要求当日内举行。

(六)患者治疗费用清单按照患者家属要求提供。

第六条 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及案件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件或举报投诉电话后,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的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案件,负责承办的科室应按院领导批示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上报院领导。

(二)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的,相关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方案的,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院委会决定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按照院委会和院领导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告示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医院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医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医院医务部或医院医务科投诉。

第九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规章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医院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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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医院领导、职能部门或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卫生信访事项(包括医疗纠纷、投诉的信访)办理依照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院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办结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

四、院长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医院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医院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六、需要办理的收文,由院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各承办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院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应由院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七、本院所受理的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特别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院领导应当亲自督办。“批办件”、“督办件”应当按照来文要求的时间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将拟办意见送交承办科室或领导。

八、临床医技科室的请示应根据具体内容首先提交给直接承办的职能科室,不能解决的呈交主管院领导。各职能部门接到办公室送交的办理事项或接到临床医技科室上报的请示件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请示件要立即办理。如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说明原因,经同意并明确延长办结时限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前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溃

九、对提交院领导办理的事项,主管院领导应在接到办理事项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办理事项要立即办理。对需提交院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院办公会不能按时召开的,办结时间应往后顺延。如收到特急请示件又遇主管院领导出差,有关科室应将请示件交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提交院长或在家主管全面工作的院领导办理。

十、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中,需要有关科室会签的,会签部门收到拟定公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院领导签发后的公文,院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

十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违法或违纪行为举报的,由监察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立案的,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对违法或违纪行为在调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处理意见建议,报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十二、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卫生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三、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十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列入工作日之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十五、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调查、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上报审批或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办事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十六、由于具体承办人员出差或参加会议等原因不在院内上班,而其它人员不了解情况无法代理的非紧急办理事项,其办结时间往后顺延。

十七、因医院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十八、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医院告知的时间到相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十九、医院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承办科室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监察室投诉。

二十、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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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务处限时办结制度

财务处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属于财务处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必须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

一、根据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惩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所办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

二、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必须立即办理,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无故刁难;对于条件不完备的交办事项,要耐心解释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

三、对于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结。对于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财务处要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未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4:限时办结制度内容

限时办结制度内容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三、限时办结规定

(一)对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服务事项的办事时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能提前的尽量提前,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就办。

1、交通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勘察,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服务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等服务事项,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4、抗洪抢险、救灾、战备、事故救援工作应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二)上级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的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批示,及时交有关股室、站所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和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和股室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3日内办结,本部门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1日内完成印制、分发和寄发,会签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

(三)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和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信访人,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领导说明情况。

(四)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3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五)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信息,有规定时限的按时限报送,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2日内报毕。

(六)其它事项要从实际出发,当日事当日办毕,不能当日完成的,必须作出承诺,限时办结。

四、责任追究

(一)因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没有按时办结,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给予经济处罚,并与年度考核挂钩,一次单位给予200-500经济处罚,年度不得评先,个人扣发年度奖金5%-10%,年度不得评优;二次单位给予500-800元经济处罚,个人扣发年度奖金10%-20%;三次单位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年终奖金,年度内不得晋级,给予通报批评的,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

篇5: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

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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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树立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本队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督促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2、本队全体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求: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来人或电话举报投诉及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解答来人来访或电话咨询的有关问题。

二、限时办结制

1、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资市场检查及执法,农资质量检验等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限内完成。

2、上级机关和部门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10日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3、对本队有关事务咨询和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规定的责任人,属态度生硬或推诿扯皮及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大队长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属不负责任、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等问题的,由队上查实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篇6: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本单位要根据对职权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转报事项,都应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提前办结的,要最大限度地确定提前办理时限,原则上要提速50%以上。

三、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得以时限未到等借口拖延、留置和刁难,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单,注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篇7:镇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xx镇行政问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镇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镇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镇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镇纪委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镇机关各部门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镇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到期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受理办结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并每月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时限办结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来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因主办人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或镇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xx镇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xx年6月30日起开始施行。

篇8:实施限时办结制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实施限时办结制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例的文书,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手段,其贯穿于行政机关各项职能活动的始终.

作 者:李军  作者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刊 名:办公室业务 英文刊名:OFFICE OPERATIONS 年,卷(期): “”(11) 分类号:C93 关键词: 

篇9: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 》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篇10:xxx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xxx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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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企业对外服务形象,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员工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天然气用户与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接洽,以及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流转,具体包括初装、改造、报修、应急抢险等。

第三条 初装入网流程及时限

1、填写入网申请表

(1)不需要填写入网申请表的用户(架空管或单元楼立管路过的零散用户,不需要铺设专线的用户),市场部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30分钟内办理。

(2)需要填写入网申请表的用户,市场部业务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表的当日内,将申请表传至规划建设管理部,通知现场勘察。

2、现场勘察

规划建设管理部自收到市场部入网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工程量清单和预计工期等勘查结果报送合同预算部。

3、预算

合同预算部在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勘察结果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预算,并在相关领导签字后报回市场部。

4、通知缴费

市场部自接到合同预算部工程预算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用户缴费。

5、通知安装、签订安装合同

用户缴纳相关款项后,签订安装合同,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规划建设管理部组织施工。

6、安装、验收

签订安装合同限制工期的用户,规划建设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施工、验收;不要求限定工期的用户,除客观因素外,7-15个工作日安装、验收完毕,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组织送气,附工程竣工图和相关资料。

7、组织送气

调度指挥中心接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送气通知后当日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上述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参照竣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回调度指挥中心。如果核实无缺陷,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送气;若存在缺陷,调度指挥中心当日内将整改内容通知规划建设部。

8、置换送气

具备置换、送气条件的',运行服务部3个工作日完成埋地管线置换送气,商业用户及50户以下的居民用户,除特殊原因外,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气;集体用户200户以内(含)7个工作日完成,200户以上要求编制专项送气方案,并将送气结果报回调度指挥中心。

9、移交日常运行、巡检

调度指挥中心接到运行服务部完成置换送气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将新建工程纳入日常运行、巡查范围。

第四条 用户天然气设施拆迁改造流程及时限

1、用户提出改造要求

市场部接到用户改造申请后,详细了解工程内容,做好用户信息记录并于当日内移交调度指挥中心;需要现场勘察的调度中心当日通知运行服务部进行现场勘察;不需要现场勘察的,直接通知用户到市场部交费。

2、现场勘察

运行服务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用户要求改造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勘察结果(主要包括所需材料及改造前后管线示意图)报回预算部,预算部在1日内将预算结果报市场部,由市场部当日通知用户交费;不需要进行预算的,勘测部门直接通知用户到市场部缴费(用户需要紧急拆除的,可先行拆除,在重新安装前缴费)。

3、收费

市场部按照《收费通知单》收取用户相应费用后,当日通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中心当日通知相关部门施工。

4、施工验收

运行服务部收到施工通知后,架空管道及户内工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埋地管道7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同时报规划建设部验收,规划建设部3日内出图并发送到个运行部门,同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篇12: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5)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1)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行政处分;(4)调离工作岗位;(5)赔偿损失;(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9)辞退;(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4)执行上级命令的;(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6)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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