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精选20篇)由网友“想喝冰阔落”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一、总 则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
(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
(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
1、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支付单》。
2、公司在京单位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
3、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
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4、公司委托的在京单位,应对各项目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5、各项目每月月末向公司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七、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项目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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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
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 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 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
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
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 按国务院政策要求, 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
约定执行; 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
同约定执行,确保农 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
农民工 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
专款专 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 资。 “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
证资金安全,根据用 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 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
队支付 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
队伍的劳务费结 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
依据。各 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
同就允许分包企业 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
大型机 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
与人工工资范围, 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 的工作量,应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
束后,应在 56 天内 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
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 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
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劳务费支付程序
1、公司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
名册与工 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劳务费支 付单》 ,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
司审核。
2、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
核劳务费 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
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
以及分 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
规定向分包企业 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
业将工资 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
放表一份,报公司 存档备查。
5、人事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和处理劳 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人事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
劳务费支 付情况。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
施的指导和监 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
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 解处理。
(二)公司统计部负责各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
付劳务费的考 核依据。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
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实施工作。
(五)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篇3:劳务费支付承诺书
深圳市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春节将至,工人将要回家过节,在此之前本单位/个人需结清工人工资,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由我 XXXX 劳务分包承包贵司的 东莞大运城邦五期XXXXXX工程 项目,在收取本次工程劳务费之后,我单位/个人保证足额全员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会有工人劳资纠纷发生。
春节前,经确认的民工工资总额为: XXXXXX 元(大写: XXXXXXX元 ),自领取款项后,将首先保证足额支付于我单位/个人聘用的工人,因劳资纠纷生的一切后果均有我单位/本人承担,与贵司无任何关系,且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罚款10000元/人次。
项目部在此承诺,若发生劳资纠纷,将承担公司500-1000元/人次的处罚。
项目部负责人:
专业(劳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及手印:
日 期:
篇4:劳务费支付承诺书
致: (施工单位)
我单位承建的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工 程: 在劳务施工期间,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在劳务费用结算、支付和劳务人员管理方面我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劳务人员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拖欠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承担因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切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2、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并承诺发生一起(次)因劳务结算纠纷、拖欠劳务费用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因与劳务公司(或劳务人员)堵门(包括政府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公司本部、监理单位和工地现场),堵路、上访、投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劳务监察、媒体等有损建设单位名誉的一切投诉行为)、拉条幅、媒体曝光、自残和威胁等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和名誉损坏行为的,除《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罚行外,并处罚金20万元/一起(次)。
3、严格执行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务工合同》,按约定的时间结算和足额支付劳务工资,做到不欠账,不拖付,在发现合同约定不明不详二产生纠纷或问题时,做大双方(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时,绝不采取上述不合法,不文明的过激行为,我单位承诺纠纷和问
题协商解决不成时,采取(1)请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协调(2)请社会劳动仲裁机构仲裁(3)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形式或进行法律诉讼解决。
4、督查和管理劳务费用支付到每个劳务人员手中,对出现的劳务合同、劳务结算、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做到认真细致妥善的解决纠纷和问题,不发生一起(次)上述过激行为。
承包人:劳务公司 (签章)
负责人 (签章)
二0XX年元月五日
篇5:劳务费结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劳务费收款方)
乙方:______________(劳务费支付方)
经甲方的居间介绍和工作,促使乙方与甲方的客户达成数笔业务交易,完成劳务指标。
经甲乙双方洽商现签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劳务费_____________元
一.劳务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应支付_____________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收款银行资料: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三.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每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6:劳务费结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收代付货款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便双方恪守:
一、由于甲方没有开通电子商务结算系统,无法及时安全代收代付货款,乙方已开通电子结算系统,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代收代付货款。
二、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劳务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代收代付货款的收取劳务费(包括银行间结算手续费在内)。如果在协议履行期间遇到银行上调结算手续费,甲方应付乙方劳务费按银行上调手续费比例相应调整。
三、乙方应收取的劳务费在代收代付每笔业务结算时同时扣除。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为两年。自____年__月__日始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本协议到期前30日,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代收代付劳务服务,应另行与乙方签订代收代付货款协议书。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收代付货款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六、如甲方公司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变更,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否则发生转账错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本协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九、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收代付的货款为合法生意发生的款项,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代收代付违法款项。否则发生问题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7: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1.银行安全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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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柜员自查报告
4.关于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5.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荐读】
6.优秀银行内控自查报告
7.2016银行党建工作自查报告
8.20银行内控合规自查报告
9.银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自查报告
10.2016年银行内控自查报告
篇8: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本章知识点比较多而且比较抽象,考试题型覆盖了单癣多选和判断全部题型,最近三年考试平均分为22分。今年由于采用新大纲,教材中对本章内容做了一些调整。比如,以前作为选学内容的第二节现金管理和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的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等内容,今年都改成了必学内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中新增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的内容,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删除了银行汇票的内容,同时对支票的内容也做了一定的改动。预计今年分值为15-25分。
本章很多知识点之间都具有相关性,建议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采用比较式的学习方法,例如比较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同、比较支票和商业汇票的异同等。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1.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缘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教材P77第四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娶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主要包括: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1.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龋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在同一个银行的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龋
七、专用存款账户
1.对于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应注意了解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盛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管理(专人负责),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妥善保管其密码。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三)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使用范围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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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一>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二>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篇10: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20*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 、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本支行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开户,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进行装订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哪怕存款再多都不允许开户,能处理好发展业务、优质服务和遵守制度、严守纪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我支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折角核对印鉴,对新加载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或下载密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三、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 、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 、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 、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近年来银行内外勾结侵吞客户或银行款项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我支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行长和分管行长对银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 、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xx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纵观一年,工作中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不足的小小遗憾。但我们深深懂得每一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同事间的团结协作和领导的教诲与点拨,更离不开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悉心指导。在此,我们要由衷地向以上部门表示谢意,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如继往地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规定,将我们支行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
篇11: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为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效率,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完善支付结算制度,提高支付结算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要求。我支行成立了以某某为组长,以某某为成员的自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额支付系统业务》《 》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和支付信息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对我支行办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支付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自查,自查内容如下:
一、支付结算管理
(一)支付结算内控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共开立了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本支行已为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开办了短信服务,账户余额有变动账户使用人能立马知道。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证件信息不符者拒绝办理。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积极推广短信服务,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开立结算账户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调查职责,严格执行适合制度,认真审查客户开户的资格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票据业务
(一)票据业务基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新的票据知识和操作程序。目前为止只办理了支票业务。
(二)支票业务支票业务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财政账户使用较多。支票金额超过五万元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大额支付登记薄。对所有支票折角验印,与预留印签核对真伪。
四、银行卡业务
(一)发卡业务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等同个人结算账户。
(二)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三)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未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四)终端机具管理情况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五)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六)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受理市场秩序良好。
五、支付系统
(一)业务管理情况我支行已于去年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汇兑业务的实时到账,并有3名员工取得了支付系统操作资格。
(二)业务处理情况及时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求客户预留有效证件。
(三)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使用正常,未使用应急管理。
(四)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系统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六、支付信息报送
(一)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情况
(二)支付信息分析报告报送情况
篇12: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确保广东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xx]323号)文件精神,本社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对辖内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及内控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支付系统的自查
经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农信银业务系统的检查,除个别社存在大额支付往账未经有权人审批现象外,未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已下事实确认书,限期整改。
二、银联支付系统的自查
(一)本联社共有ATM机5台,均为在行ATM机。到检查日止,5台机具使用正常,但存在部分信用主相关人员对ATM机巡查工作未达到要求次数;前后台岗位轮换时,柜员未及时对ATM机密码进行变更等现象。
(二)至检查日止,本联社共有POS机45台,目前使用正常,未发现其他风险隐患。
三、内控管理情况的自查
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辖内信用社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员工调离本社但未及时登记停用日期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信用社账户资料已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更新、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姓名与客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负责人身份不一致现象,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自查自评,联社上下内控意识也得到进一步增强,明确了内控管理工作对于自身发展及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各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了日常内控管理工作流程,辖内各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将严格遵循“内控优先”原则,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和机具使用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内控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XX联社会计结算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篇13: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
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篇14:支付结算业务自查报告
人民银行: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办法,提出具体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
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
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情况。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
2、帐户管理方面。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
3、反洗钱工作。我行由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每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各分支机构责成专人每天进行两次查看,及时进行补录业务和案例处理。
4、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对于我行的支付业务,主要通过参与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即时汇兑、不会出现压票现象。同时,为了降低支付系统不稳定引起的银行、客户结算损失,我行制定了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应急预案、综合业务系统使用应急预案。
5、非现金结算推广方面。我行通过与工商银行在网银、信用卡和POS方面的合作,在非现金结算方面较以前相比已有了质的飞跃,我行在20xx年通过非现金结算手段收支达160亿元。
通过此次自查,使我行的支付结算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有效维护了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了违规操作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确保了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篇15:银行结算制度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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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一>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二>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篇17: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
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
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
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
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
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与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相结合,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
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三、整改措施
1、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2、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3、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篇18: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三、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
篇19:支付结算工作调研报告
支付结算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xx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精神,我行经过研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针对排队的问题,我行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因为我行是社会养老金的集中办理行,而每月的15日是社保将退休金转入退休人员银行账户的日子,所以每逢每月的15-17日,退休老人都会按时到我行取款,致使这几天排队的老人比较多。针对此种情况,我行已张贴公告,同时要求柜员在老人家支取养老金的时候向老人家做好解释,说明养老金在老人家的账户里随时可到银行领,不是非得在这几天才可以拿,但是收效甚微。
2、要求每家支行设臵大堂经理,做好客户的分流。
3、对外开设机动的业务办理窗口,在客户人流偏多的时候开放,在客户人流正常的情况下关闭。
4、拟在今年内增加投放自助柜员机40台。
二、由于个人信用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我行对个人开办支票业务设有一定的限制。
1、要求开办人在我行有一定的存款。
2、如客户非东莞本地人,要求有本地人提供担保。
三、在目前情况下,东莞的企业、个人仍有大量空头支票,而本票相对而言还缺少了银行监管,如果推出必然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因此我行认为暂不宜推广本票业务。
四、我行对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实时贷记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
五、我行已落实了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至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效果良好。
六、我行在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时,遇到了如下困难:
1、在推广影像支票业务时,客户开出的影像支票被南海农行拒绝受理,引起了客户对我行的不满。
2、现行一些单位委托了某个银行代收费,但该银行在没有与相关缴款人及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的前提下直接向有关付款银行寄出了委托收款单据。此类做法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知是否可行。
3、由于现在银行出售的支票要求必须加盖机构代码,而加盖机构代码的支票可以在全国流通,那电汇现在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4、现行社会上经常有人投诉银行ATM吐假钞,而且往往在一两天甚至更久之后才到银行吵闹。而目前银行在ATM装钞时是要经过两人的复核才可完成,一般存在假钞的可能性很少,但投诉的客户一般都说有很多张,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才比较妥当。
七、建议由人行牵头,挑选在此方面做得好的银行作为典范,组织各商业银行一起参观学习,互相促进,更好地服务东莞经济。
特此报告。
广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二0xx年xx月xx日
篇20: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下面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劳务费结算
★ 劳务费合同
★ 劳务派遣协议书
★ 钢筋工程劳务合同
★ 个人劳务费合同
★ 建设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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