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停车管理规定(锦集9篇)由网友“江湖骗”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物业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篇1:物业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篇2:物业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1、的士、摩的、2.5吨以上载重货车及工地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
2、车辆停放按有偿服务收费,办理固定车位停放按月交纳服务费,实施IC卡控制进出,临时进出停车按标准时间交纳服务费,实行抄卡发凭证进出。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时速请不要超过15公里,请不要鸣喇叭。
4、车辆请按指定地点停放,不要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道上,不得停放在车库、杂屋、单元门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运输货物车辆在搬运货物完毕后,不得停留停放在小区内,需立即行出小区。
6、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的士、摩的等客、拉客。
7、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四、楼栋出入:
1、请大家维持好楼栋进出口秩序,人员、车辆、物品不得堵塞,以免影响进出秩序。
2装货车辆,请停放在门厅右侧,不能防碍交通,货物装卸完毕,请立即驶出小区,不要在小区滞留。
3、散装材料、物品、装修垃圾请按要求袋装进入垃圾堆放处。
4、未经允许、无正当理由,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楼栋,来访,寻亲客人请接受管理员的询查登记。
5、本小区电梯为乘载电梯,非特殊情况不得运送大量货物,如有实际需要,需向管理处申请,并在管理员指挥使用,不得强行超载、或不规范使用电梯、损坏电梯设备,保持骄箱清洁。
6、不要侵占楼栋公共区域,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破坏公共环境。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我们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将责令赔偿并处罚违约金。
篇3: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篇4:小区停车场子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子管理规定
1、领取停车证的住户请按停车证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异区、异位停放,无故乱停、乱放的车辆,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2、小区内严禁鸣笛、超速行驶,小区内行车最高速限每小时5公里。车辆进入小区后,应沿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进出车路口。
3、车辆进入小区内行驶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5、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6、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9、区停车场实行刷卡进出,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后补办。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终止该停车卡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刑事责任由车主承担。
10、临时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从进门口领取停车证后,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计时收费。
11、临时停车分钟以内停车免费;超过分钟不足小时的收费元/次;超过12小时按天收费,每天10元。
12、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场或接受临时停车卡将视为对车场管理规定的遵守和确认。
13、载人或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在保安指定位置,人下车或卸完货物后,机动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其间不得超过 90 分钟,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14、小区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车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篇5: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告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期业主反映小区门岗执勤力度不够,车辆检查不够严格,车辆乱停放和占用他人车位情况严重,车辆刮蹭偶有发生。为加强小区的安全性,方便各业主,营造一个让业主放心的和谐小区,物业公司定于11月17日起实施车辆管理和通行证制度:
一、小区车辆凭《中海xx庄园专用车证》进入小区。
二、没有本小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未经核实不允许进入小区。
三、所有访客和车辆需在门岗与业主核实后方可进入。
四、装修送货车辆凭装修出入证进出。
五、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和占用他人停车位。
六、请不要为非本小区车辆代办出入证。
未办理车证的业主请您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办理,没有领取车证的业主请您尽快到物业办公室领取,已有车证的业主请您在进出小区门岗时放在车辆明显位置以便于安管人员查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车辆通行制度将于本月十七日正式实施!
请广大业主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十一月十日
篇6: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告
为引导广大业主文明规范停车,创造良好停车秩序,给您及他人提供停车便利,xx物业服务中心特提示广大车友朋友们规范、安全停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不要冲闯出入口岗,不要占用他人固定地下停车位,临停车辆请您将车辆停靠在临时停车位上;
2、不在非停车位区域停车,不在各组团出入口,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上停车;
3、骑线、压线停车等于一车占两位,致使他人车辆无法停靠,属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请您将车辆按照车位停放整齐;文明停车的通告由提供!
4、如您发现有车阻碍通行,或其他**停车现象,请您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联系该业主移车。
5、车辆停靠完毕请及时关好门窗,车卡分离,以防物品丢失;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倡导文明停车、规范停车,拒绝违停,共同创建和谐的社区!文明停车的'通告由提供!
武汉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物业服务中心
二ο**年三月十四日
篇7: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告
尊敬的业主及使用人:
由于我小区内道路狭窄,地面进出和停放的机动车辆过多,严重影响了老人、小孩和行人的出行安全,同时也影响了部分业户的正常休息,给小区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全隐患。时逢汛期,为了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保证小区内道路(消防通道)畅通和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特通知如下:
1、从20xx年XX月XX日起,禁止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特殊情况的车辆除外(如:执行任务的急救、火警、110、工程抢险的车辆等,接送危重病人、搬家的车辆等);
2、如需办理地下停车的业主及使用人,请在20xx年X月XX日前到开发商客服部(咨询电话:XX)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物业公司安保部(咨询电话:XX转XX2)办理相关手续;
3、请在地下停车场停车的业主及使用人自觉的将自己的机动车辆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不按规定位置停放或停放在车位外的车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车辆自行承担。
4、请业主及使用人(包括外来人员)自觉的将自己的自行车和三轮车(包括机动三轮车)停放在各楼地下一层的停车处并摆放整齐;
为了维护您和他人的利益,希望有机动车辆的业主及使用人不要将车停、堵在大门口侧及消防通道上,以避免损害其他业主的正当权益;如在小区内出现紧急情况时,因车辆停、堵在大门口,至使救援抢险的车辆(如:急救、火警、110车等)无法及时进入小区,而延误时间,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停、堵住大门车辆的车主负全部责任。望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秩序,创造更加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北京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XX苑项目部
20xx年XX月XX日
篇8: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知
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知
物业小区停车管理通知尊敬的业主:
自**家园管理处对园区机动车辆的进出及停放实施严格管理以来,感谢大多数业主的积极配合,从而维护了园区整体的停车秩序。但仍有极少数业主,不服从相关规定及现场安全员的多次劝阻,将车辆驶入园区,或将车辆长期停放在园区道路上,侵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已造成其他业主停车的不便。为此,管理处现再次重申**家园机动车辆进出及停泊的管理规定,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1. 对于持有效《**家园车辆泊位使用证》的.车辆,业主驱车进入园区后,请尽快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所租用的车位上。
2. 对于访客或无泊位证的业主车辆,将被严格控制进入园区。如确因车内载有重物或有行动不便的人士,经出入口安全员核查后,可允许车辆进入园区,并暂停放在现场安全员指定位置。车内物品搬运或相关人员下车后,车主应将车辆尽快驶出园区。
3. 为方便起见,现管理处允许业主乘坐出租车进入园区。现场安全员将加强对出租车的监控引导,使其尽快驶离园区。
4.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业主,安全员将会通知业主整改并现场取证,对于累计三次违反相关规定不听劝阻的业主,管理处将会在园区出入口公示栏内张贴违章记录,同时禁止该车再次进入园区。
5. 对于某些业主不顾公共利益,将车辆强行堵塞在园区出入口的情况,管理处将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第7条 “对于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的规定,对堵塞车辆进行处理。
6. 出入口安全员对进出园区的车辆发放(收回)《车辆临时进出凭证》。此证为安全员鉴别机动车驾驶者是否正常驶出园区的有效凭证。请车主将此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请立即与管理处联系。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家园管理处
11月21日
篇9: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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