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调休时间冲掉加班时间是否违反劳动法?(共9篇)由网友“一个快乐的人”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用调休时间冲掉加班时间是否违反劳动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用调休时间冲掉加班时间是否违反劳动法?
公司是做高档产品印刷的,定单紧急时,为了赶时间经常加班。没定单不忙时,公司便放个一二天假或放行,放行是到公司打完卡后可以自由活动。以前加班是加班,休息是休息,今年改成了用休息的时间或放行的时间去冲掉我们加班的时间。这样不管怎样加班,只要公司不忙时一放假,我们以前的加班时都要被冲掉,没有加班费。这对我们影响很大,收入少了一半。
我想问下这样违反劳动法么?违反了哪一条?
[用调休时间冲掉加班时间是否违反劳动法?]
篇2: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部分企业总是用订单多任务重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即使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既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企业主动限制加班时间不超过80个小时(10个工作日)的做法,体现出企业在遵章守纪和维护劳动者休息权以及身心健康方面的积极态度,还是应该肯定的。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关于加班的规定(4)-(7)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6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7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篇3: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不是按底薪。
如果劳动者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2030元,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203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 11.67元。
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报酬为11.67元X150% = 17.50元;
劳动者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为11.67元X200% =23.30元;
劳动者法定假日被安排工作工资报酬为11.67元X300% = 35.00元。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情形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5、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篇4: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
1.我们机电部门实行的是每周六天工作制,平时也会经常加班,在时间上是否合法?
2.按照公司排的值班表,我们每一位员工一个月会有6天的值班,值班的人员当天下班后在公司宿舍休息不能回家,遇到故障便通知你去处理了,处理的这段时间就给加班费,其余时间没有,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
篇5: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
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是:《劳动法》下列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司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公司不给加班费离职有补偿吗?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复杂。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属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加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自愿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另一种则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等需要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享有拒绝的权利。
加班几小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要是每月加班时间累计超过了36个小时的,那么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篇6: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公司规定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我好像以前看过只要提前一个月就可以的。这项是否违反劳动法?谢谢!
[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
篇7:劳动法的加班时间怎样理解?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规定了全日制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计算加班时间。
我们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一天七小时,一周五天。老板说加班时间按月结算。所以每周欠9小时,每月欠36小时。也就是每月额外工作36小时后才算作加班时间。如果想要调休一天,就是月加班43小时。请问合理吗
[劳动法的加班时间怎样理解?]
篇8:末位淘汰是否违反劳动法
陈先生就职与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近3年了,前年公司推行“末位淘汰制”,规定每年年底进行综合测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等情况量化排序,其中一项就是位于最末的5%普通工作人员将由正式合同工转为临时工待遇,进行转岗培训与提高技能,第二年如果在处于“淘汰”之列将下岗。陈先生很不满,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合同期也没有到,单位的行为不合法,多次与单位交涉,当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分析:时下许多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国家机关在搞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大力推行“末位淘汰”制,目的在于使员工处在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人人都为自己的生存拼命奔跑,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但在实践中由于该制度在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共同的“末位”标准,执行起来伸缩度很大,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再加上一些主观因素的存在,因此也招致争议。
但就法律层面来看,“末位淘汰制”这一新生事物是否违反了有关的劳动法法规呢?如果“末位淘汰制”不是硬性摊派下岗的借口,而是根据比较公开、公平和完善的“末位淘汰”这一内部规章制度来“淘汰”不合格的员工就没有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3款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6条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就陈先生的情况来看,“末位淘汰制”是单位的一项旨在加强竞争的规章制度,该单位根据两年测评结果解除合同并没有违法劳动法,但是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陈先生认为单位在评定自己为“末位”的处理不恰当,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仲裁等途径加以解决。
篇9:这样是否做违反劳动法
由于单位和单位员工组成的原因,从开始给员工上保险的时候就没有扣除个人承担部分。现在单位可以补扣回来吗?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
[这样是否做违反劳动法]
★ 加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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