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都有什么材料(集锦3篇)由网友“快乐醉蟹”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光伏发电都有什么材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光伏发电合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本合同为 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光伏电站: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上网电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00)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此处结算电价为当地燃煤火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政府价管部门认可的结算价格。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上网电价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售电人向购电人报送上网电量。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光伏电站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电网目录电价核算电费,光伏电站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光伏电站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光伏电站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 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及11.2条。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能源管理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光伏电站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光伏电站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第14章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站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 文本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分别送
能源监管局/办备案。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篇2:光伏发电安装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焉耆2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高压电气、低压电气及全厂接地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新疆焉耆县
分包范围:高压侧电气安装:35KV开关柜至送出线路的光伏发电系统、站用电系统、光缆敷设、直流及UPS、测控、保护、监控及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的安装。
低压侧电气安装 组件至阵列升压变的光伏发电系统、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全厂接地系统的安装。 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发电系统:35KV开关柜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接地及消弧装置安装、送出电缆安装、电缆安装、光缆安装。
2、厂用电系统:低压配电箱安装,电缆敷设。
3、直流及UPS充电馈电装置安装、蓄电池安装、电缆安装。
4、监控保护及通信系统:监控 保护装置安装、远动装置安装、通信装置安装、测量计量装置安装、电缆安装。
5、接地 系统:电缆沟接地。(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2、低压侧组件汇线开始至阵列升压变之间所有安装工作:光伏发电系统:组件汇线,汇 流箱安装,直流柜安装,逆变器安装,电缆敷设。通讯系统:通讯柜安装,汇流箱通讯 线缆敷设。电缆辅助设施:电缆防火、电缆保护管敷设。(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接地工程安装工作:光伏区接地母线:热镀锌扁钢-50*5,水平接地网的敷设与焊接,水平接地母线与垂直接地极焊接、接地母线敷设、焊接防腐、接地标示制作、油漆涂刷、接地母线头预留;引上线的敷设,与接地网的连接、焊接防腐、接头刷漆等。光伏区垂直 接地极:热镀锌角钢L50 L=2500:接地极的制作安装、焊接防腐等。构件防腐。接地沟挖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含运输)、余土运输、支护坡道开挖、堆卸土方、平整场地。 (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工程计价方式: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暂定总价:(小写:¥2,75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
施工范围: 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的施工范围平面图为准 。(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 (-)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3.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3.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3.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3.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3.5除3.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3.6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锁定的综合单价及审核后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所包含的范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一切风险。而导致造价增加,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及其他配合费,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等,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考虑在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内。
3.7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子目,则执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相似子目,则参照相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及相似子目,按定额组价,采用当地最新适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估价表(年份),费用定额(全称及年份)计算经甲方预算部审核确认后执行。措施费按照国家规定计取。其他费用严格乙方所报工程量清单各项报价表中所报的锁定价格并入工程结算。执行当地地方定额,综合单价只计取相应企业管理费和税金;材机价差调整执行当地当季度信息价,人工价差执行定额配套文件。
3.8 工期要求:
开场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4.1本工程验收按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4.2 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4.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4.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6.总(分)包合同:无 7.图纸:
7.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7.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7.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8.甲方义务:
8.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8.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3 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8.4 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8.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8.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8.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8.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周峰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9.乙方义务:
9.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本合同价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并移交至业主后,甲方予以退还(只退本金,不计息)。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接受;
9.2 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9.3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9.4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5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6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9.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自有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9.13乙方应在开工前将本项目建设中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机具等清单,拟投入劳动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报送甲方备案,同时对支付给本项目的施工工人的工资要求必须提供签字确认的收据及银行返单交付一份给现场项目经理,如未履行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9.14乙方生产、生活临建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搭设并承担费用;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各分包商按产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15乙方自备除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机具、材料,并保证现场施工需要,自备床、卧具等生活用品;
9.16工程建设的所有资料制作和收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9.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8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15项条款约定履行的、最终由甲方代为完成的,视情况甲方将扣除工程结算款的5-10%。
9.19施工管理及进度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接受甲方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生产调度会及有关的生产会议,按照甲方的月度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施工,如期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9.20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必须使用甲方的工作服及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9.21 乙方负责自身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引接,材料由乙方自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必须执行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制度的规定;
9.22乙方确定的现场项目经理与现场管理人员须协助甲方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及擅自离开现场,如擅自更换或离开现场,对乙方处以500元/人/天的罚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任何现场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进行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9.23乙方应遵守甲方正式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4乙方自行办理工程当地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相关手续不完善而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处理,不能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
9.25乙方必须独立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26配合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共同进行质量检验;
9.27负责自身施工区域行驶道路的维(养)护、工作面的排水、照明、护栏、临时支撑等施工工作。
9.28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等罚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在工程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9.29应谨慎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交叉作业配合,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乙方则需自行负担由于停工、窝工造成费用增加的风险损失。
9.30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安全工程师一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9.31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它分包商施工,甲方将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按未施工部分项目结算费用的1.2倍扣除。
9.32 乙方不得以下属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任何合同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监理及业主所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甲方要求乙方进场人员与甲方施工人员着装统一或业主与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所必需的安全及其它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乙方无权直接参与与业主方进行相关的技术、经济问题的协调,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只能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协调解决。
9.3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为其他分包商在机具使用、场地、通道、临建等方面提供便利。
9.35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当地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及机械租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作为支付上述费用的保证金。
9.36 乙方施工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37 乙方委托徐健为现场代表,履行乙方的责任。
9.38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为所有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9.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与雇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 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10.3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10.3.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 0 人次以下。
10.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10.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10.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10.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10.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0.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0.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0.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0.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0.5.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10.5.3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
10.5.4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10.5.5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5.6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10.5.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10.5.9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5.10施工现场总平面由甲方统一策划,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乙方施工区域由乙方实施。
10.5.1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0.5.1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6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6.1对乙方的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10.6.2按规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10.6.3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10.6.4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10.6.5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10.6.6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0.6.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0.6.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10.6.9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10.6.10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0.6.11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6.12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10.6.13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6.14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0.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10.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10.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10.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10.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10.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10.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0.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0.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10.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0.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0.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10.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10.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10.7.19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7.20对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10.7.21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7.22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10.7.23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10.7.24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10.7.25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10.7.26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10.7.27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10.7.28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10.7.29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10.7.30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10.7.31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10.7.32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10.7.33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10.7.34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0.7.3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10.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10.9.1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 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10.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0.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0.10.1甲方按照合同实际总价款,预留 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10.10.2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10.10.3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10.10.4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11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10.11.1防人身伤害事故
10.11.1.1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基坑周边要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量的物料;加强对建筑物临边、屋面临边及预留洞口、楼梯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0.11.1.2要在防护设施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 全警示牌。施工现场搭设的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要求,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大超出规范要求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1.1.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10.11.1.4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
10.11.1.5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 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室内临边和洞口的安全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室内楼梯、窗洞口和临边砌筑高度不足90cm处,应用钢管和扣件组合,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底部20cm处做踢脚防护,为保持防护架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栏杆架体中间部位应加设一道保护杆件。
10.11.2防火灾事故
10.11.2.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对作业人员加强禁止烟火的教育,各项目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0.11.2.2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在入冬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11.2.3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
10.11.2.4加强冬季取暖的统一管理,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采用明火取暖。
10.11.3防冻、防滑
10.11.3.1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
10.11.3.2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水箱存水,下班前应放尽。
10.11.3.3应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严禁其它人员随意拆、改装电气线路。
10.11.3.4严禁使用裸线,电缆线破皮三处以上不得投入使用,电缆线破皮处必须用防水
绝缘胶布处理,电缆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10.11.3.5霜、雪过后要及时清扫作业面,对使用的临时操作架和临边防护设施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因霜、雪和场地太滑而引起高处坠落事故。
10.11.3.6重视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冻防凝安全工作,所有在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例行保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换用适合寒冷季节气温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防冻液和蓄电池液等。对于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净设备和容器内的存水,并逐台检查做好记录;对于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工作结束停机后要求将设备内存水放净。
10.11.4防中毒
10.11.4.1为防止因生火、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指定专人负责夜间巡视检查。检查火炉使用情况,是否有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的危险。
10.11.4.2封闭的场所必须有通风换气措施。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用时必须保持通风。
10.11.5防交通事故
10.11.5.1广泛开展冬季行车安全教育,落实防冻、防滑、防雾和防火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冬季行车安全意识。
10.11.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由于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做到定期检查、计划维修、合理使用,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10.11.5.3认真贯彻落实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要采用符合冬季使用的防冻液、润滑油和制动液、发动机和散热器外壳要安装防寒保温罩,尤其是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必须完好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0.11.5.4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抢道,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10.11.5.5汽车必须通过结冰的河流、沟渠时,应下车仔细检查冰层的厚度和强度,在确认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10.11.5.6遇严重冰雪路面要求加装防滑链、车辆行进中应保持行车距离,并适当拉长车距降低车速,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11.安全防护:
1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 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按要求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保险:
13.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为所有参加施工建设的乙方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原件查验(甲方留存复印件),如未提供,视为未购买,处以30000元罚款并限5日内必须购买,否则由甲方代为购买,发生费用双倍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如乙方未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而发生意外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接受甲方50000元的处罚;
13.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3日内,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乙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由乙方负责卸车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质量损失、更换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1+10%采保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地运至现场交付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4工程材料的检查与验收:无论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方均要进行检查验收,如材料质量不合格,采购方应将其运出现场,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4.5乙方应对其所采购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任何质量事故和因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4.6乙方采购所用材料如按照监理和业主要求需要申报和批准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4.7乙方施工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含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及半成品)的卸车、现场二次转运及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费用。
14.8本工程中所有主、辅材料均由 乙方 自行组织采购。
14.9乙方在提交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时,应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严格按照实际施工用量办理报审手续;甲方采购的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但未超过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部分将全部调拨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限额量部分材料按调拨价=实际采购价×(1+10%采保费)从乙方合同结算费用中扣除。
14.10甲方将对施工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管理,考核量以施工图算量加上定 额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损耗量为准,主材节约材料费用(单价按采购价计算)按照五、五比例分成,超出部分的材料,甲方将根据实际采购价加10%的采购保管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11所有废旧材料的变卖处理由甲方项目部按规定完成,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变卖。
15.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约定:
15.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第3条确定执行; 1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6.1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报酬,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工程量总和不得超过业主方给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也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如超出或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6.2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工程量,甲方有权进行调整或变更;
16.3 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报送给甲方,甲方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当月工程量并计算当月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但当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不作为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16.4 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及乙方提交未拖欠民工上月工资的有效证明后十日内,按乙方当月应得工程款的 80% 、扣减乙方各项应扣费用支付给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
16.5 合同内项目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工总价的 80% 时,甲方开始止付,其余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后恢复支付至 95% 。
16.6 本合同工程剩余合同款项(除5%预留质保金外),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17.报酬的支付:
17.1预付款:
17.2进度款:甲方按照乙方材料到货进度及完工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A、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确认表、开具盖章收据、等额进度款工程发票、乙方盖财务章的账户信息、双方盖章合同、银行开户证明、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B、在当月25日前,由乙方将本月已完工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17.3验收款: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总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工程总结算书、开具盖章收据、合同全额工程发票、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17.4质保金:工程合同总价的 5 %为质保金,质保期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后,业主方和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及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17.5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每日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动态表。乙方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资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进度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将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额部分从应付劳务报酬中扣留,待欠薪金额确定后由甲方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
17.6发票:
17.6.1甲方只在收到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签订代替开发票协议的除外)
17.6.2 本合同第17.6.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乙方提供工程发票后支付。为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甲方拟定代扣代缴税款代办工程类发票服务的《服务合同》(见附件二)。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如乙方接受合同条款并签章认可,即取消本合同第17.6.1条“见票付款”约定。如乙方不予认可,则仍按本合同17.6.1条执行。
17.7按工程量支付的进度款,该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施工蓝图及现场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18.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8.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8.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18.4本合同生效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18.4.1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8.4.2 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进度计划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 18.4.3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劳动力及管理人员清单 18.4.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质量保证手册 18.4.5 安全保证文件及安全措施 18.4.6 材料计划表及使用时间
18.5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连续一周内未完成施工计划,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承包范围或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或有权终止本合同;
18.6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18.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8.8由业主、监理以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在施工中实施。
18.9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程如期完工,因乙方工期延误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工期顺延。
18.10乙方应合理投入人力、物力,保证现场的使用。
18.11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尽可能的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18.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满足甲方三级网络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工作范围,另行组织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施工机具、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施工验收:
19.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业主方双方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如业主对保修要求高于此要求的,以业主要求为准,其他参照此要求和国家标准)。
19.3具备隐蔽、覆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自检记录后,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整体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移交;
19.4 工程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5甲方的检查和验收并不减小或排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9.6在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按乙方该项目结算费用的120%扣减缺陷处理费用。
19.7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0.施工配合:
20.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0.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需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视为延期,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承担该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 20 %的违约金或依据项目部的处罚意见接受违约金的处罚款。
21.1.3乙方违反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或不服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要求,经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警示未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 至10000 元 。
2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对施工人员及设备等进行清场处理,乙方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2条款的规定,即视为违约,除承担因违反该条款所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离现场,因清离现场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报酬中直接扣除。
21.1.6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人员出现斗殴、酗酒,甲方视情节轻重按1000元-5000元/次进行处罚;
21.1.7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冲撞业主方房屋所在地或人员、冲击甲方办公场所或人员、冲撞项目部或项目部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机构投诉、起诉、上访造成甲方的名誉、财产等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按5000元-500000元/次进行处罚,该处罚和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扣除,扣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扣款,则乙方需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3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8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为乙方雇佣的所有农民工代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方代交纳的,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22.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2.2因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形式事故或质量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3.合同解除:
23.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撤离现场。
2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3.3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已建工程经甲方审核认可并扣除全部违约金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通过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23.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5如项目法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乙方将立即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3.6因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3.7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对本协议的任何手工添加或单方面的更改无效,变更须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或盖章后的书面承诺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税务条款
2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25.3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甲方的损失。
26.廉政条款:
禁止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变相给付任何好处,否则按照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按照行贿现金或物品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应付劳务报酬中扣除;如甲方人员在收到乙方行贿现金或物品在2日内及时上报甲方党工部门的,给予现金或物品价值5倍的奖励如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任何好处,请打举报电话: 经查证属实,买方给举报人2000元以上的奖励。
27.合同签订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8.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 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29.其他:
29.1图纸(以甲方现场盖章确认的图纸为准)
29.2为农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保证书
29.3基建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协议
29.4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协议
29.5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29.6开具发票承诺书
29.7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9.8附件二(服务合同)
3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1.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计划表执行的,甲方随时有权再进行分包,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结算。
31.特别提示:本合同21条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已审阅并接受该条款约定内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篇3:光伏发电设计合同
光伏发电设计合同范本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福建海西光伏发电系统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任务依据
甲方委托书,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福建海西光伏发电系统项目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方案报建工作;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批准文件要求,并满足《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提供成果时间和数量
1.乙方于合同正式签订后20天内完成电气主接线图、电气设备布臵图、光伏组件基础图、电缆预埋图、控制设备图等设计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一式捌份和所有图纸DOC、DWG、JPG格式的电子版光盘壹份。
2.乙方于设备供应商提供正式图纸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一式捌份和所有图纸DOC、DWG、JPG格式的电子版光盘壹份。
3.根据甲方办理各种报建手续的需要,乙方须在设计正式施工图之前,配合甲方的要求提供报批用图纸,时间上需满足甲方办理手续的进度要求,且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工程设计费 万元 整。设计费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费用、支出和报酬,包括进行设计的支出和报酬,指派工作人员的交通、差旅、食宿费用,以及为本项目提供咨询、配合、协助义务所需的费用等等。
2.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
乙方提供第一批施工图并通过审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元整。
全部施工图提供并通过审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元整。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完工后一周内,甲方一次结清合同余款。
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直至乙方提供前述发票。
3. 甲方要求乙方提交成果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份数部分,甲方应另行支付工本费。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负责向乙方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含接入系统资料、地形图、房屋建筑结构图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并配合乙方到现场勘测了解情况。
2. 负责如期支付给乙方设计费。
3. 甲方拥有乙方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
利。但甲方应维护和尊重乙方的设计成果,在未征求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设计成果或将设计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甲方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乙方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同时,甲方有权公开的对乙方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乙方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设计工作,并对整个项目工程设计的适用性、正确性、完整性、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乙方应全力配合,且不收取赶工费。
2.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3. 在施工期内,及时派遣乙方员进驻现场,配合施工,负责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现场施工的需要,遇到重要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委派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并当天即时办理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此后48小时之内补交正式文件;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每发生一次,乙方同意甲方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5000元作为违约金;确有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疑难问题,与甲方商定后及时处理。
4. 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会议和工程验收工作。
5. 乙方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受理或确认施工单位及甲方的商业合作伙伴提出的任何变更请求。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设计组组成人员架构及人员名单。该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必须确保所列乙方员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设计。同时,乙方须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双方所有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该人员必须贯穿项目始终,乙方的主要乙方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甲方同时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人员,乙方应当及时调换。
7. 乙方同意执行甲方提供的限额设计要求,具体详见合同附件设计任务书。乙方的设计成果超过限额设计要求的5%,甲方将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如果此情况属于正常,甲方认可乙方的设计成果,咨询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免费修改,并承担咨询费用,该费用将直接从设计费用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设计成果交付时间的延迟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设计变更程序
1.若发现设计图纸及文件有错、漏、缺等问题时,由乙方设代组及时发出修改通知单,并加盖设代组公章后生效。
2.甲方要求变更或修改设计图纸时,应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由乙方研究后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设计的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甲方应另增加设计费,同时提
供设计成果时间另行商定。双方在此明确: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除非项目发生方案颠覆性的变化修改(颠覆性变化的界定指整个方案的重新调整或某个子项的重大调整所引起的初设或施工图设计的重大变更,原则上修改内容应达到原定设计内容的30%),原则上不再增加设计费用。
2.由于乙方提供图纸资料遗漏或错误而引起的返工,每发生一次,乙方同意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由甲方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该行为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3. 若乙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暂时不支付当期的设计费,直至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若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予改正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延误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付设计费,乙方还向甲方应支付甲方损失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充分足额赔偿。
5、合同生效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被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预付款,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并双倍返还预付款,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
八、知识产权
1. 乙方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甲方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乙方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乙方违反此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争议。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乙方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设计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5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 乙方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及出版需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协商解决。
九、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协商解决。
2.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起诉所支出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以及就本合同未定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在后签订的合同或文件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已尽本合同全部责任后自动失效。
5.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
负责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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