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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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篇1: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发布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版全文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当及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总之,艾滋病的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问题,目前世界上无治愈艾滋病药物,且相当长的时间也难以有治疗的方法,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篇4: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学校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拒艾滋病毒于校门之外,守校园一片净土,保学生健康平安。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我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

1、在学生中普及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

2、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明确认识到人类通过纠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能够避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

3、倡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关爱,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学校对防艾工作的领导,确保防艾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校成立了防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书贵

副组长:周晓飞

成员:各科任教师及班主任

具体职责:

组长:负责制定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实施及相关协调。

副组长:具体分管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的思想工作、宣传工作,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校园文化教育,抓好校内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成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四、任务及措施

1、学校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成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使学校对艾滋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组织网络。以学校领导、班主任为主干组成管理网络体系,组织学习教育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下达的有关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广泛动员宣传教育。

3、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防控艾滋病教育。通过讲座、广播等手段,使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经常化、多样化。

4、利用年内各个世界卫生日、卫生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如板报、主题班会等活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篇5: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担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因此,确保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在全校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就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较高的起点和超前的意识,构建群防群控的有效网络,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拒艾滋病毒于校门之外,守校园一片净土,保学生健康平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题教育形式,使全校师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方法和措施,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歧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运转有效的防治工作体制。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抓好、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一是积极协助发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资料;二是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画、宣传纸、宣传册、宣传标语等宣传阵地,保证每学期一次相关内容的宣传;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问答、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作文竞赛等宣传活动;四是开展健康教育课活动;五是学校图书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治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六是组织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在活动日开展“心系红丝带”宣传活动;七是请相关专家进行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讲座;八是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毒品宣传日”等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三)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同伴教育方法训练,启动中学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活动,在中学生中尝试开展艾滋病同伴教育活动,对部分有影响力的学生进行培训后,组织与班级同学一起以灵活轻松的游戏和自由深入的讨论,学会坦然面对来自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挑战。让他们学会在性和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方面做出安全的负责任的决定,并向其他同龄人传播艾滋病防治信息。

(五)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学生掌握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孩子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推广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六)组织教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

(七)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的主要内容包括让学生明白艾滋病防治的目的意义;知晓艾滋病的主要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了解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学校对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校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2、学校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做好教师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研活动,并强化资料管理,将健康课、培训资料和相应的图片资料存档。

3、强化职责,落实责任制。艾滋病防治知识进校园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

篇6: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院各科室、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艾滋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艾滋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区防艾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领导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由院长担任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蕊任艾滋病防治工作专干,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治信息收集、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同时做好与区疾控中心的沟通协调,确保我院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

三、工作内容

1、按照《关于转发咸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咸渭疾控发【2】65号)要求,做好镇艾滋病防治工作。

2、按照区疾控中心防艾办的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有专人与区防艾办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报送,做到工作有台帐,活动会议有记录。

3、初步计划年内出版一期艾滋病防治工作板报。

4、初步计划年内举办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5、投入必要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经费保障。

篇7: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XXX号)文件精神,确保《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现依据国家和省、市一系列防治与控制艾滋病的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沿滩区教育局20xx年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担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因此,确保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就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较高的起点和超前的意识,构建群防群控的有效网络,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拒艾滋病毒于校门之外,守校园一片净土,保学生健康平安。

二、工作目标

总目标:构建不同层面、不同年级、不同学段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网络和管理机制,通过专题教育形式,使全区师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分目标:小学和初中: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方法和措施,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歧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高中:进一步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会保护自己,培养对自己、他人及社会责任感。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运转有效的防治工作体制。区内各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抓好、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一是积极协助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发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资料;二是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画、宣传纸、宣传册、宣传标语等宣传阵地,保证每周一次相关内容的宣传,且做到内容定期更新;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问答、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作文竞赛等宣传活动;四是普遍开展“参与换水游戏,认识艾滋病危害”健康教育课活动;五是学校图书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治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六是沿滩中学、自贡14中等城区中学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心系红丝带”宣传活动;七是请相关专家进行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讲座;八是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毒品宣传日”等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三)要将艾滋病防治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做到教师有教案,课时有保障。

(四)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在艾滋病骨干教师培训时,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同伴教育方法训练,启动中学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活动,在中学生中尝试开展艾滋病同伴教育活动,对部分有影响力的学生进行培训后,组织与班级同学一起以灵活轻松的游戏和自由深入的讨论,学会坦然面对来自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挑战。让他们学会在性和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方面做出安全的负责任的决定,并向其他同龄人传播艾滋病防治信息。

(五)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学生掌握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孩子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推广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六)组织教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XXX号)、《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同时利用骨干教师对本区的教师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中学教师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XX%,并将培训的签到表、图片、培训信息及总结报区教育局政教体卫股。

(七)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的主要内容包括让学生明白艾滋病防治的目的意义;知晓艾滋病的主要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了解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区内各学校对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校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课时标准为初中6课时/学期,高中4课时/学期。

2、区内各学校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做好教师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研活动,并强化资料管理,将健康课教案、培训资料、教研资料和相应的图片资料存档。

3、强化职责,落实责任制。艾滋病防治知识进校园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

篇8: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艾滋病对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努力实现把艾滋病疫情及其危害程度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的目标,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我院领导干部的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进步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熟悉,充分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急感。

2.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一是编制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二是与县广电中心合作定期播放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三是在院内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四是充分利用12.1“世界艾滋病日”展开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3.针对特殊人群,加强专项宣传

(1)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争取教育部分和学校及县疾控中心等有关部分密切配合,在各普通中小学校展开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讲座,书写各种黑板报,加大对中小学生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

(2)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争取建设局配合,在农民工中展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艾滋病宣传短片、公益广告等活动在农民工中展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利用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在工地设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活动宣传展板,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自愿咨询检测等服务。

二、进一步抓好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

1.加强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巩固完善我院艾滋病自愿咨询免费检测工作的同时,做好对县疾控中心展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联系,努力拓展服务面,进步自愿咨询的社会知晓率,引导更多人群自愿咨询检测。

2.进一步加大手术病人、输血病人、孕产妇等病人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力度。

3.强化疫情监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提请相干科室追究相干职员责任。加强保密纪律教育,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我院艾滋病疫情。

篇9: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20xx年度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工作计划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人民群众中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准则,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健康、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1、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2、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3、重点做好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

4、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二、基本措施

1、在社区、农村通过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措施。

2、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12·1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组织全院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常识学习与宣传。利用艾滋病日进行上街咨询,方法宣传资料

3.做好娱乐场所基线调查和重点人群的干预工作。

4.积极完成上级宣传部门、防艾办及县防艾委交办的其它有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任务

三、活动的形式和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站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做好组织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在单位内张贴宣传资料,出一期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版报。

3、要充分利用文明学校教育阵地,组织开展以预防艾滋病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印发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的宣传、小组访谈和同伴教育等活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

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活动启动

结核病防治活动领导讲话

党的理论政策宣讲活动总结

卫生局工会工作计划

卫生局农村卫生工作总结

农村医疗方面的年终工作总结优秀

县卫生局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总结

城区卫生局工作计划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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