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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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限规定

篇1:病假期限规定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篇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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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试用期约定的长短。因此,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过短,对于某些岗位很难考察出劳动者的`真实情况;试用期太长,往往会造成人才流失。

如果招聘的员工属于企业管理层,那么其试用期就应当笔普通员工长一些,一方面来说,管理层员工的能力是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以及利润,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就是很重要的指标,因此,相对较长的试用期有助于全面的考察;另一方面说,管理层员工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对这类员工的考察标准要比一般员工严格。而如果只是一般员工,在这方面的考虑则可以宽松一些。

2、试用期的用人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试用期的人力资源成本主要体现为两点:支出的工资成本、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

工资成本,很容易理解。在试用期期限内,企业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同岗位80%以上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换句话说,在试用期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上,最多可以节约20%的成本。

解除劳动关系成本方来说,主要是企业当方解除权当中一种情况:劳动者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是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则可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已经经过试用期,才发现劳动者难以胜任安排的工作,解除程序就比较复杂。首先,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培训,经调岗、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行使解除权,并且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说,如何证明职工无法胜任工作,并不容易。比如说:要证明保洁部的员工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这个难度就很高,而且要给这样的员工调岗,又能怎么调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更灵活一些,因而大多数的企业都愿意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并不能一直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两种情形下,除非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那么意味着企业在第3年的时候,就必须与职工签订;如果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就延后了4年。事实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内,企业还是可以对职工进行考核,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调岗培训。

4、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支付的金额按照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确定,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无关。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没有太多自主权,所以在设定签订年限时,可以不考虑补偿金的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目的并不在于如何限制职工权益,而是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优胜略汰”,尽量避免非正常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发生。

5、员工归属感

所谓的员工归属感,实际上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作的稳定性;二是工作本身的增值空间。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越能增加员工归属感,而实际上,留下与否的决定权往往在于职工本人。因此如何留住人才,这是人力资源工作的核心。俗语有云“有余粮,心不慌”,对于职工而言,只有解决了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才能全心工作服务与企业,只有企业进入一种良性发展的状态,也才能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篇3:探亲假期限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延伸阅读:探亲假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是真的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是时间条件,职工必须工作满一年。三是事由条件,与配偶探亲假期间可拿标准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二是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三是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四是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4: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

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

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

约定双方义务的益处既在于保证双方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出现违约情况;也在于一方违约时,能够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对于企业来讲,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职责,并明确对于该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样,员工有违反职责的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2.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

约定违约责任和罚责,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职工违纪的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扣工资、开除等。

对于职工的违纪处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可能太详细,可引用企业规章的规定。

3.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某公司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旷工2天,显然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企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判赔偿。

劳动合同的范本

篇5:劳动法病假规定

从85年开始在一国营单位工作,由于身体问题在4月开始必须休假,根据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可以吃劳保?长休下去对退休工资有没有影响?

[劳动法病假规定]

篇6:劳动法病假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劳动法病假规定]

篇7: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篇8: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

[2013年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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