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时间:2023-05-31 08:04:5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共6篇)由网友“星河长明”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篇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首先应当明确二者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医疗期其实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

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篇2:医疗期和病假相关规定

医疗期和病假相关规定

在人力资源管理操作实务中,患病员工管理和辞退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劳动法对患病员工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方面的规定又并不统一,或制定年代相对久远,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那么,如何掌握病假员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在不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病假员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紧迫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患病员工的工资管理及辞退管理,已经是劳动人事管理非常热点的领域。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多长?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的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实际上,关于医疗期的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更多企业的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

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的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应即为有效。当然,特殊情形下的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

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的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员工在医疗期内和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

(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伤病休假的员工依然还是企业的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七、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病假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小贴士: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海市相关法规政策,病假工资支付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篇3: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

在医疗期的问题上,各地可以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化,以使之更有可操作性。上海市在这方面规定的十分细致,凡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工作的劳动者,都适用以下规定。

一、上海市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16号),上海市的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详见下表: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第1年

3个月

第2年

4个月

第3年

5个月

……

……

第N年

N+2个月

第22年及以后

24个月

二、上海市病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的规定,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张烨律师将其概括为“七折N扣法”:

“七折N扣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连续休假

连续工龄

疾病休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

不满2年

本人工资的60%

满2年不满4年

本人工资的70%

满4年不满6年

本人工资的80%

满6年不满8年

本人工资的90%

满8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

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及以上

本人工资的60%

注:(1)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2.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3.医疗期外病假工资

4.中国劳动法对事假和病假是如何规定的?

5.医疗期工资标准

6.短期病假工资规定

7.重大疾病劳动法如何规定假期和工资

8.我请病假50天,应怎样发工资?

9.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

篇4: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

清明“小长假”期间,有员工因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有员工将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串”起来休,还有员工利用小长假做择期小手术以少请几天病假。“不同工龄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员工请病假、事假期间要不要扣工资?”等问题成为人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共同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员工请病假,在“医疗期”内单位须支付工资;但员工请事假,单位可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请病假、事假是否要扣工资?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记者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1.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2.医疗期外病假工资

3.我请病假50天,应怎样发工资?

4.重大疾病劳动法如何规定假期和工资

5.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最新】

6.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16

篇5:劳动法中病假的医疗期是怎样规定的?

老师好!

我腰间盘突出从1月16号开始休息,到月31号为止,共累计休息了123个工作日,,其中4月.整月休息了,10.11.

12月份和1月份四个月是连续休息的,我从202月1号开始工作了,我想问一下,我的医疗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怎么计算?我单位劳资科说:要从我这次休息结束的日期往回倒数到去年的同期,共12个月内我的病假是不是够6个月了,也就是说,从年2月1号往回到年的2月1号,这样计算合理吗??这样算的话我12个月累计病假够6个月了,就给我发放劳保工资了,要是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

1月16号一年累计病假就不够6个月。我认为我从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1月16号的一年内我没够6月,从2009年1月17号开始我再休病假的话应再从新累计病假的,我的想法是不是合法?如我一年内没休息到6个月,我上班还要有试用期吗?单位要我三个月的试用期,他们就要从今年的8月份往回数到去年的8月一整年累计我的病假,这样合理吗?我认为只有在我医疗期到了我再上班的话要开复工证明才可以有试用期的,他们的累计方法是否正确?我的三个月试用期是合理?医疗期共有几个?每个间隔多少天?我很渴望有老师可以告诉我!我的工龄34年了,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我没办法,请老师指教,很是感激不尽!!再次谢谢您!!!鞠躬!!!

另,请问老师:两次医疗期的间隔时间该是多少时间???谢谢您!!再次谢谢!!

[劳动法中病假的医疗期是怎样规定的?]

篇6: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自l 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息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息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患病或非工受伤的医疗期肯定没有患职业病或受工伤的医疗期长,待遇方面肯定也是不如后者的,毕竟这不是因工受伤。

病休申请书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

公司福利制度

病假规定

如何完善公司福利制度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福利制度

餐饮行业请假规章制度

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休假制度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共6篇)】相关文章:

劳动法对计件工人的作息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规定2022-04-29

节假日规定2022-05-07

单位以健康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怎么办?2022-07-28

广东生育奖励假规定2023-06-27

《合同法》第2022-11-18

节假日放假规定2024-02-05

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浅谈对劳动法第的理解2022-08-25

社会福利制度2022-08-06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2024-02-07

公司员工福利制度2022-05-08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