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作的保证书(精选10篇)由网友“福阿喵”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煤矿工作的保证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煤矿工作保证书
作为一名员工,我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矿规矿纪,并郑重保证如下:
1、自愿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真正做到“上标准岗、做标准活”。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团结协作,落实责任,狠反三违,爱护设施设备环境,保障安全生产。
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牢固树立“零工亡,零容忍”的安全生产新理念,为了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和公司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保证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篇2:煤矿工作安全保证书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作为煤矿主要负责人,我应以安全为第一前提,时刻紧绷安全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方针、政策、指令、文件、会议精神要求,坚决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严抓隐患,防患事故于未然。使我矿20xx年安全生产无事故,我保证: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摆正安全位置,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以安全第一为前提,并落到实际工作行动中。
2、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矿井管理体系,强化以总工程师为首技术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技术政策和煤矿三大规程的要求,抓好我矿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3、规范各科室、区队管理工作,严格规程、措施的审批程序,保证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完善坚决不允许生产。做到技术超前,为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4、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深入井下一线,排查隐患,督导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事故超前防范,保证基层区队安全生产。
安全是最重要的,拥有安全,才能拥有生命。从此以后,我每天每时每刻都注意安全。下面是精心整理的煤矿安全保证书样本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5、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和矿规矿纪,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并同其它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做好煤矿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
6、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做到“日事日毕、日学日高”。做好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为了本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炭窑坪煤矿的安全发展,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郑重承诺如下:
保证人(签字):
为了曲堤煤矿美好的明天,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的安全管理新理念,团结奋进,建功立业,为共同打造安全性煤矿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而共同奋斗。
单位(盖章):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煤矿工作安全保证书
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在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时,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保证自己及身边无事故发生。
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为了大刘煤矿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共筑未来、共筑希望,相信在全体大刘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坝会永远矗立在大刘煤矿和我们心中。
篇4:煤矿工作的保证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由于我的xx疏忽,以导致xx损失______(反思犯错误的原因),经过xx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正,保证从今以后,将如何如何努力改进,努力工作等。还请领导如何宽宏大量,以观后效等。
保证人:xx-x
年月日
篇5:煤矿工作的保证书
作为煤矿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为煤矿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不仅仅是家庭中的一员,也是煤矿的一分子,安全不仅仅是我的权利,更加是我对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从事煤炭行业的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矿生产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的威胁,劳动条件和环境相当复杂,本身潜伏着诸多不安全因素,潜在的危险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潜在的危险会转化为人身事故。
因此,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4、遵守煤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矿井逃生知识,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积极参加安全学习,遵守学习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习记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
6、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积极参与矿上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
篇6:煤矿保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篇7:煤矿保证书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近期,矿上开展了“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动员全矿职工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
作为xxxx矿的一名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谨记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工作中以安全为前提,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安全知识,踊跃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工作期间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例如:下班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电器电源,并确定办公室门窗关闭等等。
4、在发现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为了自身的安全与家庭幸福,我保证做到以上几点,让自己每天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使安全的大坝永远矗立在xxxx矿和我们大家心中。
xxx
20xx年xx月xx日
【煤矿保证书二十篇】
篇8:煤矿保证书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以安全第一为前提,并落到实际工作行动中。
2、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矿井管理体系,强化以总工程师为首技术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技术政策和煤矿三大规程的要求,抓好我矿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3、规范各科室、区队管理工作,严格规程、措施的审批程序,保证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完善坚决不允许生产。做到技术超前,为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4、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深入井下一线,排查隐患,督导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事故超前防范,保证基层区队安全生产。
5、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和矿规矿纪,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并同其它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做好煤矿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
6、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做到“日事日毕、日学日高”。做好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9:煤矿保证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xx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xx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xx―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xx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xx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xx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xx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篇10:煤矿保证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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