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精选8篇)由网友“枫枫”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篇2: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困难的党员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篇3: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篇4: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党费收缴标准及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新的党费收缴标准按以下意见执行: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一)公司党员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
(二)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补差工资之和(税后),按规定缴纳党费。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兑现的年薪或者年度绩效考核所发放的薪酬计入当月核缴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支部。
篇6:县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县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规定:党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单位挪用、借用、占用和个人随便动用党费;严禁用党费请客送礼;严禁用党费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量入为出。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要尽量把钱用好,较多地为基层党员服务,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如党员教育的学习材料费,党员培训的场地租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的业务工作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这主要是应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不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别困难补助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党费中开支。
2.党费的管理加强党费的管理,要健全和认真执行党费的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专人管理: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2)凭证收支,党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党小组、兑支部都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方才有效。支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时,应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现金交款单》。
(3)按月上缴。党费应按月逐级上缴。在正常情况下,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不应个人长期保管现金,任意拖欠不上缴。
(4)专款专用,支部使用党费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并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将党费用于本支部党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5)及时统计。支部的党费帐目要按月登记,及时统计,如党员直接交纳数、各党小组交纳数与支部上缴上级党组织数是否一致,各党小组本月上缴额与上月上缴额有无非正常增减,支部使用党费有无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统计。
(6)定期检查,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也可组织党小组自查、互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党员是否按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不能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原因和改正措施;各党小组能否按时交纳党费;支部党费管理制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党费使用是否合理,年终要将党费检查的情况和数字向党员公布,以接受党员监督。
(7)定期报告。每年年终支部要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取、管理、使用的情况。报告应包括:本年度支部收缴、管理、使用的情况;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做得好和违反规定的典型事例;党费收缴、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8)严格管理。党费要单独设帐,不能同行政等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要按个人名义或其他款项存人银行。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堵住漏洞,党员贪污党费或变相贪污党费是—种性质恶劣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贪污党费的党员要从严处理。视其贪污数额、情节和态度,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关于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是指每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离退休干部、工人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400元以上至600天(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五、各党小组应于每月18日前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交场党总支,由党总支会计室于25 日前将其存入指定银行。党费管理工作由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账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六、对不能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谈话提醒。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根据有关规定,我场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留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八、场党总支每半年向党员公布党费交纳情况,每年向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九、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将依法处理。
篇7:陕西省委组织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组发 []3号),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l、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增强组织观念,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设立单独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2、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党员、农村代课教师党员,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党员,按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参照中组部文件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所在党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县(市、区)委所属各党组织所收的党费统缴县 (市、区)党委,由县(市、区)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7、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10个市委所收的党费自留60%,上缴省委40%。
8、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所收党费,党的关系在市委的',自留40%,上缴市委60%;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级主管厅局自留40%,上缴主管厅局60%。省委各工委和主管厅局党组织所收党费自留20%,上缴省委80%;省侨联所收党费自留20%,上交省委80%。党组织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科院西安分院、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所收的党费自留40%,上缴省委60%。
9、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将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10%上缴省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市级的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将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各市委,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将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省委。
10、凡按规定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下属党组织每季度向省委缴纳一次党费。向省委缴纳党费通过银行转办缴纳手续,不得以现金交付。
11、县(市、区)委每年应将党员所缴纳党费总额的5%上缴市委。
1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收的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管理。
13、各市委组织部,省委各工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厅局组织(人事)处及党的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央驻单位党委组织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将上年度党费收支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1)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2)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效益分析;(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承办党费收缴的党组织可根据此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篇8: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关于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川组办[2001]50号]和《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乐市组通[2000]118号)的精神,我院党委对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院党委十分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各总支(支部)书记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文件。同时,还给每个党员制作了《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登记本》,该登记本专门摘录了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使全体共产党员进一步认识到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了每一个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我院党员人数较多,党费收交情况不一,组织部克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的困难,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了党费的收缴工作。在年初,就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逐个进行了核算,并下发到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手中,使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做到心中有数,年末时,又对少交漏交的及时催收,保障了党费收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收交任务的圆满完成。已按照市委组织部的部署,上缴了党费18000元。
3、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我院党费管理实行了会计、出纳分设,单独立户存放。我院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党费完全用于党的活动。今年共支出党费35949.6元。其中,购买学习资料2780.6元;培训党员共计15169元;上交市委组织部18000元。无贪污、挪用、乱批滥用党费的情况。
附党费管理人员名单:
部门主管领导: 直接管理人:
会计: 出纳: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1月12日
★ 党费的自查报告
★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 党费收缴制度
★ 关于党费的党课
★ 特殊党费观后感
★ 党费截留检讨书
★ 拖欠党费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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