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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从会计委派制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从会计委派制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请欣赏:《从会计委派制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杨 萍(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济南 250014)
[摘 要]会计委派制作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新兴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的会计组织结构。本文通过对其三种模式的深入分析,力图揭示出隐藏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构建基本框架。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委派制;受托责任;委托代理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国有投资代表人不具体,对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来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有关部门搞了会计委派制的试点,用以建立会计监督为中心的企业权力约束制度,进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整和改变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的现状。本文就此谈一些个人见解,以供探讨。
一、 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财经纪律,可以称之为一次大刀阔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负责人委派制、“会计楼”形式。
(一) 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部门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其实质是出资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从而形成了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营者权力得不到有力约束,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引发了一部分代理人利用占有上的优势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在企业经营中采取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在企业改制及产权流动重组过程中使国有资产流失,自身缺乏长期投资和技术改造的动力,同时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进行“黑箱操作”。这就要求处于企业约束机制重要环节的企业会计管理从内外结合的整体角度开展会计监督,以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当前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违背了顺向监督的原则,使得会计监督只能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并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正是顺应了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要求,从财产所有者的角度对企业领导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财务监督,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甚至于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督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却不能解决由于会计的双重受托责任导致的会计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而陷入两难之地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而企业财务人员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理财,它们的职责不能混淆,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这事实上使得财务总监相对于经营者及其领导下的会计系统而言属于企业的“外来人员”,是经营者的“异己力量”,极易被架空而不能掌握企业实际经济活动情况;更重要的事,会计人员仍处于经营者的领导下,在组织上、经济上受制于经营者,使得会计人员面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倾向于经营者一方,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和“会计楼”形式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是按“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会计楼”形式是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3-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会计楼”由经贸部门管理,主要试行于乡镇企业。
上述两种会计委派制的模式都试图从会计核算的日常工作中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力图使会计人员从双重受托责任中解脱出来,在组织上、经济上脱离经营者的控制,从而真实客观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这一突出的优点也伴随着突出的缺点,表现为:首先,片面追求会计监督的职能,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会计作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体管理系统的一个特殊的子系统,一方面要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经理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记录,然后向所有者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增强了后一种职能,却削弱了前一种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可能站在企业的角度为企业精打细算,从而有碍于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次,两种模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 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一)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通过对会计委派制三种模式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会计委派制实际上建立在两个有歧义的认识上:一是对会计的身份和立场的认识,也就是会计人员应站在谁的立场上,对谁负责?应由所有者来委派还是由经营者来任命?抑或处于独立地位,既不依附于所有者,又不从属于经营者?二是对会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即会计监督属于企业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是对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还是对经营者的监督?如何解除这两种认识的歧义将成为会计人员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和发展动力。
目前,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立场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观点:会计人员委派论、会计人员独立论、会计回归企业论。会计人员委派论提出的前提是由于会计人员出现了“双重身份”,其解决方法是会计委派人员明确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经营者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独立论认为会计是代理
关系中的第三者,会计人员的行为不受资源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首先,会计不能超脱于代理关系之外;其次,会计人员要受“公认会计准则”的约束是确定无疑,但准则本身就是在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下产生;再次,一方面要求会计不受双方影响,一方面又要反映双方之间的受托责任,会计人员难以从中找到均衡点。会计回归企业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成为特定经济主体中整个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应当协助企业经营者制定财务策略和预算,合理组织筹资、投资,正确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会计在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帮助经营者完成受托责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会计监督的职能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会计只具有内部监督职能,二是会计既有内部监督职能又有外部监督职能,这也是会计委派制的观点。事实上让会计人员监督其上级―――经营者,这显然是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分离的原则,也不符合顺向监督的原则。要扭转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应该通过对会计的约束机制,强化外部力量对会计的监督,而不是要求会计来监督经营者。
由此,本文试图设计一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可以综合委派论和回归论的要求,而又不陷入独立论的误区;既能保证对经营者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又能保证企业的经营效果。也就是说,在加强对经营者外部监督的同时既能解除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又能保证企业经营者拥有完整的理财管理权,使会计人员尽心尽力地协助企业经营者的理财活动,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 会计人员管理的模式
1. 财务会计中介化和管理会计企业化
财务会计中介化是指将原隶属于企业,主要从事经济业务的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等财物会计活动的会计人员,剥离为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的“第三者”。它们对委托者(确切地说应该是利益相关者)负责,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货币计量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记录,在客观、公正、独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提供财务、成本和财产经营责任信息,确认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履行会计反映的职能。中介化以后的会计人员成为类似于注册会计师的财务会计数据处理人员,之所以强调“类似于”,主要基于以下认识:(1)中介化以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地实体仍是原企业个体;(2)核算的对象仍是原会计核算主体所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的价值运动信息,并且实时向企业内部传送这些信息;(3)基于财务会计性质的特殊性,中介化以后的财务与会计之间的契约关系将会相对稳定,从而有别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颇具弹性的契约关系。当然,人员的独立需以机构的独立为前提,中介化后的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会计公司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理会计企业化是指原隶属于企业的从事非财务会计活动的会计人员,应彻底摆脱政府和企业“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实现会计角色的.“回归”。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有效运用利益驱动规律,促进管理人员竭其所能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预测、决策和监控,为企业管理出谋划策,不断向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会计管理信息,以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后的财务会计核算主体仍然是各个企业个体,原先由企业会计履行的非财务会计职能则分别由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会计机构分担。财务会计中介机构可以公开对外发布企业财务报告(主要是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企业管理会计机构在实时接收由财务会计中介机构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兼容并蓄企业内部其他管理信息系统所提供的非货币信息,既可为企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亦可代表企业对外发布企业报告,以满足用户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管理部门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的分析、关于股东和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司背景等信息的要求,以弥补财务会计货币计量的不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通过实现对相关管理活动的实时监控和对财务会计信息的事中审计,藉以维护所有者权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财务中介化立场与会计独立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的会计不是超脱与委托代理关系之外,而是由与经营者的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为与所有者的企业外部委托代理关系。由董事会委托,对委托者负责,确认经营者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反映的职能。
2. 建立会计公司的基本设想
会计公司是以建立会计人才资源有限责任或合伙公司为依托,以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为基础,以改革和加强会计工作,全面规范会计行为为途径将会计人才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建立“公司统管、社会招聘、单位用人、工酬分离、风险执业、行业自律、政府统管、全面规范”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具体操作如下:
(1) 明确会计公司的性质、职责及其与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会计公司是社会中介机构和特殊的企业法人,负责社会会计人才的统一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照章纳税。政府和会计公司是一种引导与被引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会计公司与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运作、互不干涉、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会计公司在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客观、公正的执业,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为了规范会计公司的执业行为,应设立会计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会计公司的主要职责:①依法向社会吸收招聘和为各单位输送合格会计人才,保证用人单位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②为用人单位搞好会计人员的选派、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③负责开展对选派人员在用人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保证会计人员依法执业;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执业监督检查及后续教育等工作。
(2) 会计公司通过招聘使用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行业新的用人机制。一是对现有的在职会计人员,一律取消干部或职工身份,脱离原单位,通过严格筛选后转为会计公司招聘使用;二是今后各院校毕业的财会类学生可直接进入人才市场,由会计公司招聘使用。对被聘用的会计人员,与会计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彻底打破会计工作的“铁饭碗”,从而增强会计岗位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3) 建立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的优选机制,明确用人单位与会计公司的法律责任。实行会计人员由会计公司统一管理后,国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今后各单位、各部门需要会计人员只能由会计公司提供。同时,赋予各用人单位向会计公司选择用人的权利,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会计核算特点到会计公司选择自己需要的会计人员,并以协议或合同形式明确会计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
(4) 规范会计公司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会计人员实行由会计公司归口管理后,每个会计人员成为会计公司的法定职员,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一律由会计公司负责。会计公司通过等级考试划分会计人员等级,并结合其资历、综合水平将会计人员的工资划分为不同水平。为了促进会计人员依法执业,可在会计行业建立完善基本工资加风险报酬的分配制度。
(5) 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规范会计公司的收费行为。由于
如何确定收费标准对于会计人员是否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信息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避免将收费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而可能产生的会计人员乃至会计公司与用人单位合谋做假的情况出现,会计公司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的会计人员的等级、种类和数量计算求得应发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二者之和作为会计公司的收费依据。
(6)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经济责任,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凡因会计人员不依法执业而使用人单位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其罚款一律由会计公司和会计责任人共同承担支付;因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会计公司和会计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 会计公司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会计公司的推行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各级会计行政主管部门一是要建立对会计人员、会计公司和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登记制度、警告制度,二是要建立会计违法违纪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三是建立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稽查制度,定期换岗制度和个人业务档案制度;各财政部门应组建一支精干有力的会计执业监察队伍,强化日常性会计执业监督检查,加大会计监察工作力度;加强财会业务培训和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依法办事。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通过会计公司的建立和运行实现其中介化立场,履行其反映的职能;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回归企业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并结合审计部门履行内部监督的职能;经营者的行为将受到来自与财务总监、稽察特派员等监督机构的外部监督。这样,便实现了对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分离,以及对所有者负责和对经营者负责的立场的单一化。
来源:山东财政学院学报第5期
篇2:评会计委派制―――兼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评会计委派制―――兼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请欣赏:《评会计委派制―――兼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孙芳城,孔庆林(重庆工学院,重庆 400050)
摘要:“会计委派制”已成为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主流观点,并在全国范围推广。认为这一管理模式从理论到实践均存在不足,并提出了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为“猫和鼠”游戏双方争夺的焦点对象。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游戏的制定者―――国家(猫)凭借特权直接控制会计人员,并授予他们许多耀眼的桂冠和美丽的花环。游戏参与者―――企业(鼠)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下,虽然解决了信息真实问题,但整个社会运行机制的懒惰、浪费、效率低下等社会垢弊也难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游戏的制定者根据有效代理制度,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任何参与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视和不公。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可以自由发挥。即政府仅限于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不争夺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会计人员的待遇、职业道德等属于微观组织运行机制的内容,由企业自行确认。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转轨变型”特殊时期,“猫和鼠”游戏中,“猫”是只小猫,“鼠”却成精。在鼠精们的操纵下,导致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亦是必然。目前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是“会计委派制论”和“回归企业论”。本文以管理学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为背景,在对会计委派制理性评价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1 会计委派制述评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 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 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 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4.1 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 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 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
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 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1.5 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 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
1) 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 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 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 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会计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问题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订、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系统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按会计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对某个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阐述,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应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形式,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形式;”[7]
2) 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为此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会计内容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以制约和规范,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3) 负责我国会计发展的战略性研究,预测我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订、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尽快解决我国会计研究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问题;
4) 负责国际会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我国会计的本国化与国际化,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可能过细、过多,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是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日常工作。诸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定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制订颁布实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协调会计行业、会员之间的矛盾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
团体数量比较少、规模比较小,应大力发展诸如高级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会计职业团体。
2.2 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须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认证后,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被聘请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被聘请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以及组织关系等属单位权限范畴。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 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 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 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 有利于“抓大放小”;[9]
5) 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此运行模式将游戏规则制定权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制,而将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制,使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使会计机构和财务机构等一样,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这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中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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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工学院学报208月
篇3:会计论文:深化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
会计论文:深化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
财会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工作又是由人来完成的。为保障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不仅要严肃财经法纪,更应认真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抓住财会人员管理体制这一关键,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改革主要集中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这一部分,所以,也可以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替代词,但对“会计”一词的含义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财务和会计两个部分。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对财会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地区之一。自从苏州吴县市用直镇于1990年率先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并获得成效以来,省内一些地区前往用直镇学习、取经,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陆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地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在探索、发展中不断得以加强和完善,并对当地的经济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关于改革的背景及其成效
在1995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朱F基同志曾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指出了“约法三章”。近几年来,会计改革进一步深化,会计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但是,一些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有的还相当严重。为此,必须继续深化会计改革,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则是继续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结合当前我省财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推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继续深化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依然是困扰我国会计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我省试点地区在试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有些单位没有按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的会计既管钱又管帐,或者该建帐的不建帐,却搞帐外帐,甚至做假帐;许多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会计资料不完整、凭证不合法、数据不准确等现象,使会计信息失去客观性。单位的会计人员既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又要对领导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实际上很难做到,结果出现了所谓“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状况。会计人员为使自己“站得住”,在监督职责上往往就“顶不住”,致使多种违反财会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断发生、日趋严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它自身的客观规律和运行秩序,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迅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使企业与社会联系更加广泛和密切,而其中最为重要的联系渠道就是会计信息。如果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缺乏监督、信息失真,将不仅影响企业本身的生存、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发生“误导”,给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我省试点地区在试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加强,财会法规得以较好地贯彻执行,会计工作秩序得到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健全企业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而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从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仍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效益低下,出现了大量的亏损,有些企业甚至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同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的国有资产在或明或暗地通过种种非法渠道悄然流失。而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状况密切相关。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在会计工作上采取得力措施,把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强化企业外部监督机制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实现企业的“科学管理”。从我省试点情况看,推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可以促进财会人员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准确核算收支,加强内部控制,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地做好企业的全面预算、投资决策分析、经济运营分析和本量利分析等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3.促进反腐倡廉,加强廉正建设
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这是配合党风廉正建设、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财经纪律松懈,会计法制建设还不很完善,一些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些企业领导以权谋私、侵占国有资产,甚至与财会人员相勾结,联手贪污受贿、截留利税;近来财会人员利用电脑作案的经济犯罪活动屡有发生等等,所以这些严重腐蚀着企业的领导层和广大的财会人员,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纷纷面向市场,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密切和复杂。同时,会计在企业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会计的作用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切中时弊,在加强财会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增强了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
4.促进一系列财会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个方面都在加快改革步伐,一系列财会方面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在最近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领导指出:“切实转变财政职能,集中精力抓大事”。但转变财政职能,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关键是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为了全面做好当家理财的工作,财政部门已经出台了“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管理票款分离”等改革措施。为落实好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同样迫切需要强化财会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从我省试点情况看,推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后,单位会计人员能自觉地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执行各项改革措施,促进了一系列财会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关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许多省市就尝试进行以会计委派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从对我省部分试点地区改革情况的调查结果来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形式、委派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可归纳分析如下:
(一)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形式
从我省各地试点情况看,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具体形式有:会计人员委派制、集中报帐制和代理记帐制三种。
1.会计人员委派制
即会计人员(包括财务人员,下同)由所有者统一委派、考核、任免和管理,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督。这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也是内容最为复杂、做法最为多样的一种改革形式,具体包括:(1)委派财务总监;(2)委派主要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3)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全员委派制。
如在我省最早试行会计委派制的苏州吴县用直镇,从1990年开始,对该镇的镇、村所属集体企业及合资、股份、租赁、承包等有集体资产的企业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的会计人员包括主办会计、出纳会计、材料会计。其余会计人员的聘用,则可采用有会计管理站选派,或由经营者选聘等形式。
南京市自198月起,分别在该市部分企业集团公司试行会计委派制。具体做法是:(1)由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控。建立总经理或法人代表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的一些重要经济事项须经联签批准方能生效;(2)或由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企业委派会计主管,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涟水县于1998年下半年起,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实行会计委派制。凡是有行政执法收费职能的主管部门及收支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单位,其财务人员一律由县会计管理中心委派。
2.集中报帐制(统筹制)
即将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帐务处理,集中交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企业不再设置会计核算机构和财会人员。如涟水县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同时,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中规模较小的拨款单位,统一实行单据保障制,原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由县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这些单位的财务收支。
3.代理记帐制(委托代管制)
即由会计管理部门中设置的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代企业办理全部记帐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如苏州用直镇会计管理站为完善其中介服务功能,使会计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于1998年申办建立了“用直会计咨询服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外界委托。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上述三种改革形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试行。
(二)关于会计人员的委派机构
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委派机构应是企业的所有者或出资人。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设委派机构。同时,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因此应由财政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委派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作为对其下属企业实行委派制的委派机构。在试点过程中,其他地区还有由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委派机构的形式。但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的形式较为少见,而常见的委派机构是:由财政部门牵头设立的会计管理局(站、中心等)。
如苏州用直镇设立会计管理站作为委派机构,由镇政府直接领导,镇财政所所长兼任会计管理站副站长并具体负责会计管理站的工作。涟水县则成立隶属于县财政局的县会计管理中心(股级行政单位),具体负责指导、管理各会计机构的业务工作并委派会计人员。南京市在纺织行业和化工行业试行会计委派制,是由产权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作为委派机构的。
(三)关于被委派单位
从我省极其他省份的试点情况看,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被委派单位主要
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无论是大型的还是中小型的,均应委派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只是具体实施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南京市的做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对中小型国有独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委派会计主管的方式。
2.重点骨干企业。这类企业除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外,也可以试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如国务院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做法。
3.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中的规模较大者可试行全员委派的方式,规模较小者则可试行集中报帐制。如涟水县的做出(见前述)
4.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级单位。这类企业单位可试行主办会计委派制或代理记帐制。如苏州用直镇的做法(见前述)
(四)关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
对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委派程序、待遇、职责与权限、任免及考核奖惩等,各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相同,且是最复杂、最敏感,也是最难处理的部分。
1.任职资格
包括对委派会计的学历或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担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审计)师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担任区(县)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二类以下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有会计(审计)师以上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科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会同同级组织部门认定。
南京市委派的会计主管的任职条件是:(1)担任中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后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2)担任小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2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4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3)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取得主任科员职务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历。会计主观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认定,并准备对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可见,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被委派单位的性质和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而定。
2.委派程序
即委派会计的推荐、选择或考核、审批、任命及聘用等委派程序。
如涟水县的.委派会计由被委派单位向县会计中心推荐,填写会计人员推荐表报财政局,经财政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由会计中心办理委派手续。
南京市委派会计主管的委派程序是:委派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少于两人,供被委派单位选择。被委派单位应在选中的人选推荐表正式签注同意接纳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送委派单位。委派单位根据被委派单位确认的人选,下达任命书。会计主管人员由委派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受委派机构的财务部门指导。
从各地试行的委派程序看,一般是由委派机构或被委派单位推荐,委派机构审核批准、正式任命后,向被委派单位委派。其中,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在委派会计的人选确定上一定要协调好,以利于委派会计今后顺利、有效地展开工作。
3.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应认真履行其委派机构规定的职责和付与的权限。各地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差别在于详略程度不同。已南京市委派财务总监为例,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有:
(1)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国有资产产权部门;
(2)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资本运做和财务状况;
(3)参与拟订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筹资融资计划等;
(4)参与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贷款担保等重大决策活动;
(5)对经董事会、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派出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
(7)监督检查企业的合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可进行延伸检查,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或法人代表提出审计建议。
此外,建立总经理或法人代表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和资产抵押业务,提取大额现金等重要经济事项,须经联签批准后方能生效。凡属联签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财务总监先行签署意见。
南京市对委派会计职权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可行的,其他各试点地区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还应注意职权的细化问题。
4.待遇
包括在委派会计的编制、工资福利、住房及保险、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
如涟水县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从所在单位中划出归县会计管理中心,其人员原性质不变;工作福利待遇暂按原单位标准执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其原所在单位的预算拨款中或预算外收入统筹交由会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根据月份考核情况统一发放。
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企业编制,其工资、医疗和福利待遇比照事业编制执行或按委派机构相同职称(务)的待遇执行。其退休养老保险由委派机构统一办理、参加统筹等。财务总监在企业享受行政副职待遇,其办公、通讯、交通等费用由所在企业提供。
南京市对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聘任制。委派至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其编制相应划归委派机构,聘用期间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享受有关工作、劳保、福利待遇;委派至企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其有关工资、劳保、待遇由委派机构决定。
“待遇”这一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理,因为它关系到委派会计、被委派单位和委派机构各方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影响改革的推行。现在各试点单位做法很不统一,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知道意见,规范其运作。
5.任免及考核奖惩
包括对委派会计的任免机构、考核奖惩方式、法律责任、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如涟水县的委派会计由县会计管理中心任免。会计管理中心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将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被委派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收支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意见,否则会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会计人员故意刁难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而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或以权谋私的,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又委派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委派机构财务部门指导。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又委派机构负责。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同意的计划、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不同意的计划、决策,未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而造成损失的,承担渎职责任;(5)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6)对联签的事项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对因泄漏企业商业机密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部分试点地区(如南京江宁县)的委派会计由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双方共同定期考核,也不失一种较为全面、公正的考核方式。考核的具体内容各试点地区均有具体规定,主要有会计业务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职业道德、被委派单位经营绩效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推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法制
推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完善有关法规,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力。应在《会计法》中进一步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目前本省部分试点地区已制定或已颁发了改革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在根据时间经验进行充实、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就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增强改革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同时,注意适应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并充分发挥会计的服务功能。苏州用直镇的做法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
2.细化职权
在关于改革的“暂行规定”中,部分试点地区对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得较为抽象、笼统,很少有明确的定量规定,不便于委派会计具体执行。南京在这一方面做得较好,对委派财务总监在联签制中应把关的主要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量化规定,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3.把握重点
推行会计委派制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不能搞“一刀切”。不同性质、不同体制、不同规范的企业等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选择试行与否认以及试行何种模式的会计委派制。对国有独姿或控股企业、有国有资产或集体产业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作为试行的重点,如我省南京,苏州、涟水等地的做法。面对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则不宜推广。
4.配套实施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施,都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上,否则改革在环境不佳、相关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极易“流产”。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也应考虑其配套问题。因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人事和财会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反腐偿廉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并通过正式立法,方能有效地推行。因此,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央应尽快制定出指导性意见。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在推行改革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尤其是单位领导人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规范、评价和指导。
篇4:从证券法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看监管理念的作用
从证券法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看监管理念的作用
摘要: 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制度, 经历了从审批制到现在核准制的演变历程。但面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变化和未来发展需求, 现今的核准制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性, 在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 对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即将要施行的注册制, 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同需求。同时, 立足当前, 在向注册制发展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也体现了当下证券法修改背景下新的监管理念的作用和启示。
关键词: 证券发行体制; 注册制; 监管理念;
一、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演进历程
( 一) 审批制
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最早采取的是审批制, 根据时间先后分为额度制和指标管理。额度制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审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 中央企业的发行审批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协商后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及抄送证券委; 通过的发行申请交证监会复审; 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内, 证监会应出具意见书并抄送证券委”的发行审批制度。
额度制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在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改革者早期将证券市场定位于改革“试验田”的性质认识, 为了防止改革的风险而以“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资本市场的改革。在额度制之后, 中央政府加强了证券监管, 从原先地方企业从地方政府获得中央政府分配的上市额度就能上市的做法被“地方预选、中央认可”的方式所替代。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步, 审批制的弊端愈加凸显, 而行政审批也留下了寻租空间, 行政化配置资源致使股市丧失了投资功能,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滞缓。
( 二) 核准制
证监会于2000 年3 月颁布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标志着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从审批制演变成核准制。核准制取消了原先行政化分配上市额度的办法, 采用主承销商推荐、发审委表决、证监会核准的方式。根据时间阶段的不同, 核准制分为早期的通道制和目前采取的保荐制。通道制, 具有“形式核准, 名义审查”的特点, 行政审批色彩浓厚, 主要按照资质的不同进行划分, 不同资质的证券公司在不同的通道发行上市。而当前的保荐制则是由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推荐上市。
核准制虽是中央政府根据证券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做出的一种“自我改革”措施, 取消了原先由行政计划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 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所指责的“审批制”暗箱操作所做的制度性回应, 但是它并不能根本解决发行股票不由市场决定的问题, 发行人只有在获得证券监管机关的“发行批文”后才可能获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安排。在此监管实践背景下, 核准制还是申请企业们眼中的“审批制”, 沦为只是监管者们眼中的“核准制”。
( 三) 注册制
注册制, 又称为申报制或登记制, 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 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监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 若监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则证券发行申请即时生效。注册制强调形式审查原则和公开原则, 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依照相关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资料, 但不对其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与核准制相比, 注册制有许多不同, 核准制遵行准则主义 ( regulatory philosophy) , 强调实质审核, 注册制遵行公开主义 ( full disclosure philosophy) , 要求发行人披露并申报发行证券的一切信息, 而监管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选择采取何种发审体制应具体到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 对不同发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后再进行决定。
二、注册制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内容
(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改变
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审查, 与审批制及核准制的根本区别是角度不同。审批是对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判断; 但注册制只是审查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此次改革,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审查机关归位尽责, 即对企业实质性的判断由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 意味着审核机关不再背书。企业的真实情况需要由中介机构和企业负责, 审查机关不再负责。在此基础上, 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具体审查上, 如下:
一是要求企业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信息。如盈利能力、持续盈利能力等投资者需要的'信息。
二是审查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注册文件。
三是设置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注册清单。
( 二) 发行监管与上市监管的分离
在现行发行监管体制中, 发行审和上市审合一, 通过了发行审相当于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但是在实践中, 证券发行与上市完全不同, 前者解决的是发行人如何把股票出售给投资者的问题, 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过程, 而后者解决的却是购买股票的初始投资者如何有效进行二次交易的问题, 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围绕证券价值估值的博弈过程。
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不仅分属不同环节, 而且还分别代表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阶段的利益诉求。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与证券认购人之间的博弈, 证券上市则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就证券交易所产生的一种博弈。而由于发行与上市所属环节、代表利益诉求及监管需求的不同, 发行与上市的监管也理应有所区别, 应当将发行监管和上市监管相分离。
( 三) 监管主体的转变
在我国, 证券市场仍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 常设代理人即中国证监会, 其非普通的监管者, 还承担了为证券市场搭建制度框架的职责。但随着新的证券法修改, 在注册制下由谁来监管的问题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呼声最高的就是证监会和交易所, 而不管由谁审查都各有利弊。若由交易所进行审查, 其优势之一是距离市场近, 二是人力资源丰富, 三是交易所更具灵活性。而从劣势上看, 交易所的公权力较少, 地位低于证监会, 相应的权威性较低。
纵观全球证券市场, 可主要划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美国模式, 即以证监会为主导; 二是中国香港模式, 交易所审查; 三是中国台湾模式, 有些是证监会, 有些是交易所。在美国模式中, 再融资由证监会审查, 交易所不审查。在中国香港模式中, 主要由港交所审查, 采取双重承揽制。企业送交两份材料, 一份送香港证交所, 一份送证监会。而在中国台湾模式中, 发行上市由交易所严格审查, 不仅书面审查, 还有实质自由裁量权, 交易所可以到企业现场检查。
而在注册制改革下, 中国证券市场究竟该学习何种模式仍旧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其中有一种声音呼声很高, 即主要交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 而证监会保留相关权利, 包括制定规则的权利、监督交易所的权利以及对证券交易所的最终否决权。
三、从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看监管理念的作用
( 一) 监管理念的重要地位
监管理念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也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目前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证券监管的核心即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 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发行监管的两大目标就是既要保证证券产品质量, 又要保障证券交易秩序。为了保证证券产品的质量, 立法者应确立发行人门槛和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政府进行审核把关, 投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担任看门人, 大股东及董事及经营层的诚信义务, 建立完善股票退市制度, 并加紧对信息欺诈的责任追究。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秩序, 证券应集中统一进行交易, 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此将监管理念运用于注册制改革, 也就是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中更加显得分外重要, 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利益触动和权利分配。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历程, 也是调节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过程, 只有处理好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 才能真正地既能激发市场的活力, 又能使政府起到保障作用。
( 二) 监管理念对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1、以市场化为导向,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
经过一系列的综合改革和市场发展, 发展的制约因素基本已经解决, 证券市场正向多元开放的方向发展。同时, 证券市场内部的市场化机制逐渐发挥影响, 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也向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转移。与此相对应的, 证券法改革也日益重视优化升级资本市场的机制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 并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完善培育市场机制上。
2、厘清监管边界,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证券发行监管原先的配套制度和思维方式日益无法满足证券市场的深层监管需求, 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也面临市场规模扩大与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所以证券发行监管体制的设计一方面要积极扩展范围, 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灵活监管有机结合, 同时还要厘清监管边界, 处理好自律监管、行政监管与市场自我约束的关系。
3、强化投资者保护, 构建全面的配套法律责任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 是证券法的第一宗旨, 也是证券市场得以有机发展的基础所在。我国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相配套的机制和制度建设相对薄弱, 在当下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讨论中, 实务界和理论界皆强调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现行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在投资者保护上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尝试, 但已有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不大, 因此需要统筹考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构建有效的配套法律责任制度。
四、结语
面对未来几年的转型发展需要, 保持平稳增长和实现社会经济转型是最严峻的挑战。目前在市场监管中, 监管理念和方式还带有比较浓厚的管制色彩, 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权威性、规范性需要继续增强。
证券市场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资源配置场所, 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大突破口。而此次证券发行监管体制改革作为此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窗口, 更应抓住历史机遇, 引入新的监管理念深化改革,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以激发市场活力, 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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